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9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37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13667.6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刘浩然
参审员:韩燕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H04N5/2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13667.6、发明名称为“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CN103237169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的区别特征是:(1)穿戴设备接收连接的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所述穿戴设备响应及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2)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在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穿戴设备接收连接的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及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开启拍照控制模式之后,以及所述穿戴设备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判断所述目标按键的功能是否为拍照键功能;
若判断结果为否,将所述目标按键的功能切换为拍照键功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无线连接请求;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无线连接请求,建立与所述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关闭指令;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关闭指令,关闭所述拍照控制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输出第一提示框,所述第一提示框中包括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是否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检测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输入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
所述穿戴设备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
所述穿戴设备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7. 一种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单元,用于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开启单元,用于响应并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发送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开启单元开启拍照控制模式之后,以及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用户操作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之前,判断所述目标按键的功能是否为拍照键功能;
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否时,将所述目标按键的功能切换为拍照键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接收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之前,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无线连接请求;所述建立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无线连接请求,建立与所述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8~9任一项所述的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发送单元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之后,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关闭指令;
所述穿戴设备还包括关闭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关闭指令,关闭所述拍照控制模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关闭单元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
12. 根据权利要求7~9所述的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启单元包括:
输出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开启指令输出第一提示框,所述第一提示框中包括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是否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输入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输出子单元,还用于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
所述检测子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
校验子单元,用于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特征“在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独立权利要求7作了对应的修改,删除权利要求5、11,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蓝牙耳机要先进入拍照模式。现有技术中也没有作为控制方的控制装置上的某一按键的功能需要响应一个指令去进行激活。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1的穿戴设备与蓝牙耳机等耳机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要求1中的穿戴设备本身就是一个智能设备,自身有相应的输入来对自身的功能模式、参数、控件等对象进行控制。(3)权利要求1中,先要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然后向穿戴设备发送开启指令,然后穿戴设备这边再开启拍照控制模式,然后穿戴设备再接收拍照指令,然后再激活目标按键的拍照功能,最后穿戴设备再将拍照指令发送给终端,触发终端进行拍照,经过了上述六个具体的过程实现了穿戴设备对终端的拍照控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揭露和启示,在通过一个装置控制另一个装置时,需要通过如此多的交互控制,更未揭露和启示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上述六个过程进行拍照控制的具体方式。(4)权利要求1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是需要通过用户输入的指令去进行激活的,显然在激活后能够自由控制拍摄,保证了控制的方便性,而在激活前则可以防止误操作,具有明显的有益效果;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的方式更加直接,也更符合受控装置的需求;通过可控制自身也可控制其他电子设备的穿戴设备进行远程遥控,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控制方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在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穿戴设备接收连接的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及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在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
“6. 一种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单元,用于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开启单元,用于响应并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发送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关闭单元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将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并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通过相应的操作或指令激活按键的特定功能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基于蓝牙耳机上的多功能键来远程控制相机进行拍照,也即在上述控制模式下,蓝牙耳机上的多功能键的拍照功能处于激活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入上述控制模式后,基于用户输入的对功能键的拍照指令来激活其拍照功能。另外,蓝牙耳机能够远程控制终端实现多种功能,比如拍照、音频播放等,上述功能必然对应于蓝牙耳机与终端之间所建立的相应的交互模式,也就是说在实现拍照的交互模式下,蓝牙耳机处于拍照模式,在实现音频播放的交互模式下,蓝牙耳机处于音频播放模式。虽然耳机的相同的按键按压后生成的是相同的电信号,但是该电信号对应的具体功能是由蓝牙耳机和终端双方所建立的功能模式确定的。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建立蓝牙耳机与终端的无线连接,并通过蓝牙耳机上的多功能键生成的触发消息远程控制终端进行拍照,蓝牙耳机能够实现上述控制功能,因此,其也是一种智能设备。且现有技术中,自带操作系统的智能设备是常见的,其通常具备多种功能模式,能够基于用户的输入实现不同功能模式及对应的交互界面的切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智能耳机远程控制终端的交互模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自带操作系统的智能设备远程控制终端。
(3)在控制端与受控端的交互模式中,会先通过双方的交互协议使得控制/受控双方均处于相同的某种功能模式下,而在控制/受控双方已经建立好通信连接的基础上,无论是采取控制方主动向受控方发送功能模式信号或状态信号的方式,还是受控方向控制方发送功能模式信号或状态信号的方式,均可通过上述交互协议来规定。
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特征“其中,所述桌面菜单模式中包括可开启的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所述原来的功能包括用于控制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或健康提醒模块的功能”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6中;并在2019年07月04日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6中,删除权利要求5、10,并相应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蓝牙耳机或有线耳机的按键操作和终端本身的按键的操作没有任何区别,不能认为终端自身的按键是在和终端处理器通信而建立相应的功能模式时才能产生相应的功能;(2)权利要求1中的穿戴设备,其本身的桌面菜单模式中是包括可开启的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这些应用功能模块的。而蓝牙耳机作为一个附加的按键,自身不具有任何可启动的应用功能模块,也不存在原本功能是什么。现有技术中,耳机的相同的按键按压后生成的是相同的电信号,与终端自身的按键没有区别,耳机的相应按键产生的电信号/触发信号具体的控制功能为由终端的当前打开的应用程序决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去控制耳机等控制设备进入某一个模式,更不可能想到通过对目标按键进行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一个功能指令去激活目标按键的相应功能。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在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穿戴设备接收连接的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及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在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其中,所述桌面菜单模式中包括可开启的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所述原来的功能包括用于控制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或健康提醒模块的功能;
其中,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包括: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输出第一提示框,所述第一提示框中包括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是否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检测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输入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
所述穿戴设备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
所述穿戴设备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5. 一种穿戴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建立单元,用于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接收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
开启单元,用于响应并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其中,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
发送单元,用于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
切换单元,用于在所述关闭单元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将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并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其中,所述桌面菜单模式中包括可开启的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所述原来的功能包括用于控制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或健康提醒模块的功能;
其中,所述开启单元包括:
输出子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开启指令输出第一提示框,所述第一提示框中包括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是否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检测子单元,用于检测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输入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所述输出子单元,还用于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
所述检测子单元,还用于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
校验子单元,用于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4月03日和2019年07月04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37169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拍照控制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耳机控制相机拍照的方法及装置(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拍照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0]段):步骤S101:当相机拍照应用程序被启动时,判断是否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步骤S103:当判断为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时(相当于在终端开启拍照功能进入拍照模式后),建立与蓝牙耳机的无线通信连接,获取所述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蓝牙耳机相当于穿戴设备)。无线通信连接为蓝牙连接。当判断为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时,开启移动终端中的蓝牙功能搜索蓝牙耳机,之后将移动终端与蓝牙耳机进行配对,在两者之间建立无线通信连接(相当于建立与终端之间的无线连接);在建立好无线通信连接后,获取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其中,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可以是但不限于:单击蓝牙耳机多功能键生成的单击触发消息、双击蓝牙耳机多功能键生成的双击触发消息、长按蓝牙耳机预设时间生成的长按触发消息等等(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相当于穿戴设备在拍照控制模式下,单击/双击/长按蓝牙耳机多功能键生成的单击触发消息相当于用户操作目标按键输入的指令,即接收用户操作目标按键输入的指令)。步骤S104:当所述获取的触发消息为预设的相机拍照动作触发消息时,执行相机拍照动作(相当于所述穿戴设备在所述拍照控制模式下,接收用户操作穿戴设备上的目标按键输入的拍照指令;所述拍照指令为通过单击、双击或按压在内的方式触发的)。步骤S104具体包括:对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进行识别,判断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是否为预设的相机拍照动作触发消息,如果是,执行所述相机拍照动作(相当于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拍照指令,向所述终端发送所述拍照指令,以使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拍照指令进行拍照;同时,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穿戴设备在拍照控制模式下,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处于激活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穿戴设备接收连接的所述终端发送的开启指令;所述穿戴设备响应及确认所述开启指令,确认后开启拍照控制模式;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为当穿戴设备进入拍照控制模式,并接收到用户输入的针对目标按键的拍照指令之后才激活的。(2)在关闭拍照控制模式之后,穿戴设备恢复原来的桌面菜单模式,将所述目标按键的拍照键功能切换为原来的功能,以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其中,所述桌面菜单模式中包括可开启的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所述原来的功能包括用于控制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或健康提醒模块的功能。(3)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包括: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开启指令输出第一提示框,所述第一提示框中包括第一提示信息,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是否开启拍照控制模式;所述穿戴设备检测针对所述第一提示信息输入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用于指示开启拍照控制模式;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所述穿戴设备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所述穿戴设备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基于如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设备的功能模式,如何激活按键的功能;以及关闭功能模式后穿戴设备如何操作;以及如何保证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判断为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时,建立与蓝牙耳机的无线通信连接,获取所述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其中,蓝牙耳机发送的触发消息可以是但不限于:单击蓝牙耳机多功能键生成的单击触发消息、双击蓝牙耳机多功能键生成的双击触发消息、长按蓝牙耳机预设时间生成的长按触发消息等等;当判断为不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时,执行一般操作模式下的相机拍照动作。由此可知,只有在终端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拍照时,才会通过蓝牙耳机的多功能键生成拍照的触发消息。在不采用终端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拍照时,或者终端在其他应用(可认为是另外的模式例如音乐播放模式)时,多功能键的控制指令不同,即不同的模式,多功能键的功能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终端设备判断为采用远程控制操作模式进行拍照时,建立与蓝牙耳机的无线通信连接,此时,终端设备和蓝牙耳机之间的通信操作都处于拍照模式中,蓝牙耳机响应并确认终端的开启指令,并进入拍照控制模式是本领域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常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一个功能键在不同的功能模式下执行多种不同的功能是常见的技术手段,比如蓝牙耳机在音乐播放功能模式下,耳机上的功能键用于调节音量大小或者切换上一首/下一首音乐,而在拍照功能模式下,耳机上的功能键用于对焦、拍摄等拍照的动作。也就是说,针对终端设备上执行的不同应用程序,一个功能键可以用于执行多种功能,而当设备在多个功能模式之间切换时也必然会切换功能键对应的功能。而在退出或关闭某一特定功能模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功能按键保持为退出前的功能模式下的功能,或者切换为上一功能模式下的功能,以在不同功能模式下进行控制。此外,在本领域中,通过带屏幕的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控制终端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当穿戴设备的控制功能退出时,返回穿戴设备上按键的原有功能界面,用于桌面菜单模式的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锻炼记录模块、智能闹钟模块以及健康提醒模块是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中的常用模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蓝牙耳机,一般而言,蓝牙耳机只具备控制功能,而不具备显示功能,在本领域中,通过带屏幕的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控制终端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进行远程控制时,为了对控制端与被控端之间的控制指令和信息的交互过程进行确认,防止对设备的非预期操作和控制,通过信息提示框等方式对提醒用户对进行信息确认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但是,对于特征“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所述穿戴设备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所述穿戴设备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即使对于用本领域常用的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来控制终端的操作,“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在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输入验证信息的操作在一般的智能终端设备中是常用的,但是在对比文件1采用蓝牙耳机控制终端设备拍照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想到采用一般的终端设备验证功能实现对远程设备的控制。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上述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防止非法开启拍照控制模式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在用户通过设备执行相应的操作控制功能之前,为了防止非授权用户对设备的操控,通过输入密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校验方式对操作者进行身份验证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蓝牙耳机控制终端设备拍照的方法及装置,其控制设备是蓝牙耳机,一般而言,蓝牙耳机只具备控制功能,而不具备显示功能,无法进行验证信息的输入,即使对于用本领域常用的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来控制终端的操作,“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在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输入验证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操作在一般的终端设备中是常用的,但是在对比文件1采用蓝牙耳机控制终端设备拍照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想到采用一般的终端设备验证功能实现对远程设备的控制。因此,“所述穿戴设备响应所述确认指令,输出第二提示框,所述第二提示框包括待校验信息输入口;所述穿戴设备检测所述待校验信息输入口输入的待校验信息;所述穿戴设备校验所述待校验信息与预设的校验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开启拍照控制模式”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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