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即冷装置、饮水机及制冷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体即冷装置、饮水机及制冷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8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9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8450.2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东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D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8450.2,名称为“液体即冷装置、饮水机及制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202339053U,公告日为2012年7月18日)、对比文件3(CN101245966A,公开日为2008年8月20日)、对比文件4(CN203564098U,公告日为2014年4月30日)、对比文件5(CN201251390Y,公告日为2009年6月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1-7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体即冷装置,包括由压缩机、冷凝器、节流组件和蒸发器连通组成的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为钛管蒸发器,所述液体即冷装置还包括水容器,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水容器内部,所述水容器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由所述入水口流入所述水容器的水通过所述钛管蒸发器制冷后经由所述出水口流出;所述钛管蒸发器包括第一钛管和套设于所述第一钛管外侧的第二钛管,所述第一钛管内部设有用于供冷媒流通的通道,所述第二钛管设有用于容置所述第一钛管的空腔;所述水容器具有用于容置水的储水腔,所述储水腔呈与所述钛管蒸发器适配的形状设置,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储水腔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钛管蒸发器呈弯曲状设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钛管蒸发器呈螺旋状或蛇形状设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容器具有用于容置水的储水腔,所述钛管蒸发器弯曲设置于所述储水腔内。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即冷装置还包括固定设置于所述水容器上的温度传感器以及与所述温度传感器电连接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还与所述压缩机电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所述水容器内部的水的温度,并将检测的温度值输出至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温度值控制所述压缩机开启或关闭。
6. 一种饮水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饮水机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
7. 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体即冷装置进行的制冷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所述水容器内部的水的温度,并将检测的温度值输出至所述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温度值是否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温度;
当所述温度值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开启;
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温度值是否小于或等于第二预设温度;
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关闭;
当所述温度值大于第二预设温度且小于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保持当前运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之差为3至5摄氏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双层钛管蒸发器且储水箱形状与蒸发器形状适配,以此实现水与双层的钛管蒸发器充分接触,又防止了冷媒泄露到水中。因此认为套管蒸发器与本申请中的储水腔与钛管蒸发器适配的形状设置的方案不同。当温度值处于大于第二预设温度且小于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保持当前运行状态,有效的控制了水容器内部的水的温度处于该第二预设温度与第一预设温度之间,同时又防止了压缩机处于该第二预设温度与第一预设温度之间时频繁启动;对比文件3的控制规则不同,当冷水温度变化快时,当温度处于期望冷水最高温度值上下浮动时,则会引起压缩机频繁启动。复审请求人据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液体即冷装置进行的制冷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即冷装置包括由压缩机、冷凝器、节流组件和蒸发器连通组成的制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为钛管蒸发器,所述液体即冷装置还包括水容器,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水容器内部,所述水容器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由所述入水口流入所述水容器的水通过所述钛管蒸发器制冷后经由所述出水口流出;所述钛管蒸发器包括第一钛管和套设于所述第一钛管外侧的第二钛管,所述第一钛管内部设有用于供冷媒流通的通道,所述第二钛管设有用于容置所述第一钛管的空腔;所述水容器具有用于容置水的储水腔,所述储水腔呈与所述钛管蒸发器适配的形状设置,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储水腔内;
所述液体即冷装置还包括固定设置于所述水容器上的温度传感器以及与所述温度传感器电连接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还与所述压缩机电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所述水容器内部的水的温度,并将检测的温度值输出至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温度值控制所述压缩机开启或关闭;
所述制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温度传感器实时检测所述水容器内部的水的温度,并将检测的温度值输出至所述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温度值是否大于或等于第一预设温度;
当所述温度值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开启;
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温度值是否小于或等于第二预设温度;
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关闭;
当所述温度值大于第二预设温度且小于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保持当前运行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
所述第二预设温度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之差为3至5摄氏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5,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回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为增大换热器与冷水的接触将储水腔的形状设计成与蒸发器的形状相适配,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对比文件2中的立式钛管蒸发器与本申请中的钛管蒸发器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内层管连接换热器的制冷剂管、内层管中流过制冷剂、外层管与水接触;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对冷水温度的控制。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4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当温度处于上升或者下降期间,压缩机的开关状态维持不变,具体处于温度上升阶段时,压缩机维持关闭,温度下降阶段时压缩机维持开启。只有经过了此温度区间才发生改变,因此压缩机的开关状态需经历较长的时间,避免了压缩机频繁启动。而对比文件3图6所示的技术方案中当冷水温度处于冷水最高温度值上下波动时,压缩机会随之控制为开关状态的切换,同样在图10的方案中,当冷水温度处于最低临界温度值上下波动时,压缩机也会随之控制为开关状态的切换,因而也会引起压缩机的频繁启动;本申请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是关于制冷控制方法的步骤,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又通过设置第一预设温度和第二预设温度之间有3-5度的回差,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1-7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冷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3-7页,图1-4、10)公开了带冷藏柜的饮水机,其中压缩机20,冷凝器21,滤清器22,毛细管23,冷水蒸发器24和冷柜蒸发器25形成制冷系统,冷水温度传感器26设置在冷水蒸发器24上;冷水温度传感器26从冷水蒸发器24采集温度信号,传输给控制单元30,控制单元30将从冷水温度传感器26得到的冷水温度值与设置的温度值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20的运行。
其中,该饮水机的制冷方法是将冷水温度值与设置的冷水最低温度值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二预设温度值)和最高温度值(第一预设温度 )作比较。参照图6,所述比较步骤为:比较冷水温度值是否等于或小于1℃,如果冷水温度值等于或小于1℃,则控制所述压缩机20停机(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温度值是否小于或等于第二预设温度;当所述温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关闭),如果冷水温度值大于1℃,则比较所述冷水温度值是否等于或大于期望冷水最高温度值,如果等于或大于所述期望冷水最高温度值,则控制所述压缩机20启动(当所述温度值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开启),使冷水温度下降;若冷水温度值小于所述期望冷水最高温度值,则控制所述压缩机20继续停机(当所述温度值大于第二预设温度且小于第一预设温度时,则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压缩机保持当前运行状态);并且冷水最高温度值大于1℃(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温度)。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中图6所示的实施例至少已经公开了温度上升阶段压缩机在经过其温度区间时维持状态不变、只有经过了该温度区间才发生改变的情况,即如果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第二预设温度),则控制压缩机20停机,当小于期望冷水最高温度值时,则控制压缩机继续停机;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水温处于第二预设温度与第一预设温度之间时,控制压缩机保持当前运行状态;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冷方法包括的步骤。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对冷水温度的控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所述蒸发器为钛管蒸发器,所述液体即冷装置还包括水容器,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水容器内部,所述水容器设有入水口和出水口,由所述入水口流入所述水容器的水通过所述钛管蒸发器制冷后经由所述出水口流出;所述钛管蒸发器包括第一钛管和套设于所述第一钛管外侧的第二钛管,所述第一钛管内部设有用于供冷媒流通的通道,所述第二钛管设有用于容置所述第一钛管的空腔;所述水容器具有用于容置水的储水腔,所述储水腔呈与所述钛管蒸发器适配的形状设置,所述钛管蒸发器容置于所述储水腔内;(2)所述第二预设温度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之差为3至5摄氏度。
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水被污染、合理设置制冷区间。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冷热饮水机(参见说明书0022段、0025段、0027段及附图1),包括由压缩机21、冷凝器22、毛细管25和蒸发器23连通组成的制冷系统,蒸发器23容置于冷罐24(即水容器)内部,冷罐24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由进水口流入冷罐的水通过蒸发器23制冷后由出水口流出。对比文件4中冷罐24具有用于容置水的储水腔,蒸发器23设于储水腔内;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增强换热要增加换热面积,因此增大换热器与冷水的接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将储水腔的形状设计成与蒸发器的形状相适配以提高水的冷却速度,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钛管蒸发器(参见说明书0002段、0011段及附图1),该冷媒蒸发制冷领域的钛管蒸发器用于储水箱中,与在本申请中的钛管蒸发器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于储水箱中对冷水进行制冷。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双层管的换热器盘管(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图1-2),其中换热器盘管由外层管1和内层管2组成,外层管与内层管之间留有间隙,外层管套在内层管上(即外层管设有用于容置内层管的空腔),内层管接在换热器的制冷剂管上,内层管中流过制冷剂(即内层管内部设有用于供冷媒流通的通道),外层管与水接触,避免制冷剂与水之间发生泄漏。根据对比文件2、5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双层套管的钛管蒸发器用于饮水机的制冷的储水箱中,并将内钛管设置为供冷媒流通的通道,外层钛管外与储水箱的冷水接触,从而避免冷媒与水之间发生泄漏。
关于区别特征2,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T1和T2的大小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对于饮水机冷水温度的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使用者的需要或者环境的不同预定不同的温度值,使其温差设置为3至5摄氏度,而不需付出创造性工作,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2、5,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按照复审请求人的理解,对比文件3图6的技术方案当温度控制在冷水最高温度值,所以才会导致压缩会频繁启动;但是显然图6的技术方案是将温度控制在最高温度和1摄氏度之间的区间,而且还具有检测温度是否小于1摄氏度的步骤,因此温度不会停止在最高温度值上下波动。此外,关于图10所示技术方案,正如复审请求人分析的当控制冷水温度在冷水最高温度和最低临界温度值区间时,对压缩机的控制与本申请相同,这时的最高温度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预设温度,最低临界温度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二预设温度。同样道理该技术方案也是将温度控制在一个区间,不会停止在一个温度值上下波动。而避免压缩机频繁启动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控制温度设置来避免压缩机频繁启动。
关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第二预设温度与第一预设温度之差为3至5摄氏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指出所述冷柜最低临界温度值一般为0℃,期望冷柜最高温度值为3℃,当然可以根据环境条件的不同,预定不同的温度值。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的启示,对于饮水机冷水温度的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使用者的需要或者环境的不同预定不同的温度值,使其温差在温度之差为3至5摄氏度。
由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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