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轮轴调节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凸轮轴调节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82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34953
优先权日:2012-02-24
申请(专利)号:201310058634.8
申请日:2013-02-25
复审请求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F01L1/3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58634.8,名称为“凸轮轴调节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舍弗勒技术有限两合公司,后变更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5/0045130A1,公开日2005年03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带有气缸头的内燃机的凸轮轴调节器,其具有驱动元件(3)和从动元件(5),其中,所述驱动元件(3)和所述从动元件(5)能够相对彼此绕共同的轴线(1a)扭转,其中,所述驱动元件(3)和所述从动元件(5)构造相反作用的工作室,其中,能够用液压介质压力加载所述工作室,以便实现所述驱动元件(3)与所述从动元件(5)之间的相对扭转,并且其中,在所述从动元件(5)中布置有控制阀(21a),其中,所述控制阀(21a)具有阀壳体和布置在所述阀壳体中的控制活塞(21b),所述控制活塞用于控制液压介质,其中,所述控制阀(21a)与所述共同的轴线(1a)同轴地布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工作室的轴向区域的外部设置有一体式地由所述从动元件(5)构造的用于支承在所述气缸头处的径向轴颈(13);其中,所述阀壳体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形成用于引导所述控制阀(21a)的控制活塞(21b)的引导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控制阀(21a)轴向地借助形状锁合固定在所述从动元件(5)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控制阀(21a)轴向地借助力锁合固定在所述从动元件(5)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具有用于所述控制阀(21a)的防扭转件(22),使得预给定沿周向方向限定的安装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能够借助在所述凸轮轴中形成的液压介质通道将液压介质输送到所述控制阀(21a)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 具有用于与所述凸轮轴(2)固定的径向突出的栓(14)。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栓(14)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具有轴向支承件(10)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轴向支承件(10)的所述部分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阀阀壳体与从动元件一体式构造,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活塞可以沿轴向方向在从动元件中运动并且相对从动元件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处;2)阀壳体和从动元件一体式构造,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并强调控制阀阀壳与从动元件一体式构造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2)在本领域中,将单独的两个元件一体构造的技术手段,不仅能增加元件连接强度,同时还能简化装配工艺,降低安装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先进复合材料制造技术》、Timothy G.Gutowski、李宏运译,第433页第4-5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0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比文件1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零件一体构造的技术手段应用于阀壳和转子的制造,以给出解决其装配制造成本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阀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控制油路,且控制阀的阀壳体52固定于转子1内,而选择本领域常用的一体成型等方式使阀壳体和转子一体构造的基础上,必然获得免去再次制造阀壳,使控制活塞无张力和无变形插入从动元件中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阀阀壳体与从动元件为一体式构造,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伺服阀62沿轴向在转子1中移动,并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实现相位室和液压介质通道的连通(详见对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4段)。因此,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的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2)在本领域中,将单独的两个元件一体构造的技术手段,不仅能提高元件连接强度,同时还能简化装配工艺,降低安装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比文件1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零件一体构造的技术手段应用于阀壳和转子的制造,从而解决其装配制造成本高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阀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控制油路,且控制阀的阀壳体52固定于转子1内,而选择本领域常用的一体成型等方式使阀壳体和转子一体构造的基础上,必然获得免去再次制造阀壳,使控制活塞无张力和无变形插入从动元件中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控制阀(21a)的轴向紧固借助紧固环(24)形状配合地实现”;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活塞在阀壳体中并不会脱离,也就没有动机在阀壳体外再单独设置一个紧固环来实现控制阀的轴向紧固,所以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转子和控制阀的壳体,两者的加工工艺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个完全不同加工方式形成的元件采用一种加工工艺形成,即使将控制阀壳体和转子一体形成之后,控制活塞的结构也需要发生变化,因此复审请求人将转子和控制阀的壳体一体形成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带有气缸头的内燃机的凸轮轴调节器,其具有驱动元件(3)和从动元件(5),其中,所述驱动元件(3)和所述从动元件(5)能够相对彼此绕共同的轴线(1a)扭转,其中,所述驱动元件(3)和所述从动元件(5)构造相反作用的工作室,其中,能够用液压介质压力加载所述工作室,以便实现所述驱动元件(3)与所述从动元件(5)之间的相对扭转,并且其中,在所述从动元件(5)中布置有控制阀(21a),其中,所述控制阀(21a)具有阀壳体和布置在所述阀壳体中的控制活塞(21b),所述控制活塞用于控制液压介质,其中,所述控制阀(21a)与所述共同的轴线(1a)同轴地布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工作室的轴向区域的外部设置有一体式地由所述从动元件(5)构造的用于支承在所述气缸头处的径向轴颈(13);其中,所述阀壳体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形成用于引导所述控制阀(21a)的控制活塞(21b)的引导面,所述控制活塞(21b)可以沿轴向方向在从动元件(5)中运动并且可以相对从动元件(5)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处;所述控制阀(21a)的轴向紧固借助紧固环(24)形状配合地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能够借助在所述凸轮轴中形成的液压介质通道将液压介质输送到所述控制阀(21a)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具有用于与所述凸轮轴(2)固定的径向突出的栓(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栓(14)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轮轴调节器,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具有轴向支承件(10)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轴向支承件(10) 的所述部分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阀阀壳体与从动元件为一体式构造,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所述控制阀的轴向紧固借助紧固环形状配合地实现。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壳体52固定于转子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从动元件)内,伺服阀62在阀壳体52内移动(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1段)。在本领域中,无论是将两个元件一体化构造或者单独构造,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当采用一体化构造时,由于使用紧固环对轴进行轴向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紧固环对轴进行轴向固定,以实现紧固环对轴进行紧固的功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所述阀壳体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其中,所述从动元件(5)形成用于引导所述控制阀(21a)的控制活塞(2lb)的引导面,所述控制活塞(2lb)可以沿轴向方向在从动元件(5)中运动并且可以相对从动元件(5)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个完全不同加工方式形成的元件采用一种加工工艺形成;其次,现有技术中在安装过程中控制阀的壳体需要对准转子内部的油道口,然后才能安装,并且壳体在安装时为了保持油道口的对准,还需要壳体和转子内部之间干涉配合。然而,本申请中将控制阀壳体与转子一体形成之后,这个安装过程就可以省略,因此具有简化的安装过程。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壳体与转子内部之间需要干涉配合,壳体会发生形变,然而本申请中控制活塞可以无张力和无变形地插入从动元件(即转子)中,参本申请说明书段落[0019]。所以,本申请中有记载转子和阀壳体一体形成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带有气缸头的内燃机的凸轮轴调节器,对比文件1(US2005/0045130A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凸轮轴调节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该凸轮轴调节器用于带有气缸头的内燃机实现发动机的进排气,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3-0056段、第0063-0065段、第0082段及附图6-9):该凸轮轴调节器包括具有链轮的壳体44(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驱动元件)、转子1b(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从动元件),壳体44和转子1b能够相对彼此绕凸轮轴9a的中心线(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轴线)扭转,壳体和转子的叶片40形成有相反作用的油压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工作室),利用液压油进行加载实现壳体和转子的相对转动,为了控制壳体和转子的相对转动,在转子中设置有控制阀,控制阀具有阀壳体52和布置在阀壳体内部的伺服阀6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控制活塞),通过伺服阀62的移动控制液压介质,由附图8结合附图9可以看出控制阀与凸轮轴的轴线同轴布置,转子与凸轮轴一体式设置并在工作室轴向区域外部转子部分设置有支承在气缸头处的径向轴颈;此外,伺服阀62沿轴向在转子1b中移动,并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实现相位室和液压介质通道的连通(具体参见对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4段)。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阀阀壳体与从动元件为一体式构造,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所述控制阀的轴向紧固借助紧固环形状配合地实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控制阀阀壳体的固定,并降低材料和安装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壳体52固定于转子1内,伺服阀62在阀壳体52内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1段)。即,对比文件1是通过在转子内安装阀壳体来形成供伺服阀移动的空间,而本申请是在从动元件中一体化构造出阀壳体来形成供伺服阀移动的空间,但是,在本领域中,将共同实现某个功能的单独的两个元件一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阀壳体和转子一体设置,由于原阀壳体能引导控制活塞,因此一体设置的转子同样具有引导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此外,紧固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轴向紧固部件,在控制阀的轴向紧固借助紧固环实现形状配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和做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凸轮轴9a中形成有液压介质通道72将液压介质输送到控制阀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0064段及附图8-9)。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转子1通过连接法兰8(转子1和连接法兰8共同组成从动元件)与凸轮轴9连接固定,并由附图1得出连接法兰8的前端设置有径向突出的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9段及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法兰8前端的栓和转子1分体设置并通过螺钉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3-005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结构实现连接件紧固的连接以传递力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连接法兰8和转子1一体构造,从而获得栓与从动元件的一体设置,该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转子1和凸轮轴采用相同的材料一体设置,轴承面(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轴向支承件)用于支承凸轮轴组件于气缸缸盖上,并与转子1一体式构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9-0062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所述阀壳体与所述从动元件一体式地构造,其中,所述从动元件形成用于引导所述控制阀的控制活塞的引导面,所述控制活塞可以沿轴向方向在从动元件中运动并且可以相对从动元件定位在任意轴向位置处”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凸轮轴调节器技术领域中,转子和控制阀的加工工艺完全不同是本领域的常识,具体可参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CN200510118697.3号,其公开了转子由模具铸造形成,另外,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8中可以看到,控制阀壳体呈套筒状的薄板形状,通常,这种薄板状的套筒结构都由冲压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两个完全不同加工方式形成的元件采用一种加工工艺形成;其次,现有技术中,控制阀向转子内部安装时,控制阀的壳体上通常设有油道出口,对比文件1的附图8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因此,在安装过程中控制阀的壳体需要对准转子内部的油道口,然后才能安装;而本申请中将控制阀壳体与转子一体形成后,这个安装过程就可以省略,因此具有简化的安装过程。本申请中控制活塞可以无张力和无变形地插入从动元件(即转子)中,而且本申请说明书段落[0019]记载了转子和阀壳体一体形成的有益效果。(2) 由于本申请中所述阀壳体与所述从动元件(5)一体式地构造,紧固环的作用就是防止控制活塞(2lb)从所述从动元件中脱离,而不是实现紧固环对轴进行紧固的功能。所以,复审请求人不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壳体52固定于转子1内,伺服阀62在阀壳体52内移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1段)。即,对比文件1是通过在转子内安装阀壳体来形成供伺服阀移动的空间,而本申请是在从动元件中一体化构造出阀壳体来形成供伺服阀移动的空间,但是,在本领域中,将共同实现某个功能的单独的两个元件一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中国专利CN200510118697.3号公开了转子由模具铸造形成,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对比文件1的转子是由模具铸造形成,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阀壳体呈套筒状的薄板形状,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出控制阀壳体是由冲压形成的,更不能推导出转子和控制阀壳体是由两个完全不同加工方式形成;控制阀壳体与转子一体形成后,对准安装过程就可以省略这是显然的,而且两者一体形成后,起到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段中所提及的降低材料成本和制造成本以及安装开销这些作用都是显然的;(2)紧固环起到防止控制活塞(2lb)从所述从动元件中脱离的作用,实质上也是紧固作用。当采用一体化构造时,由于使用紧固环对轴进行轴向固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紧固环对轴进行轴向固定,以实现紧固环对轴进行紧固的功能。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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