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77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1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4961.5
申请日:2015-06-25
复审请求人:朱占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七华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4C1/39,E04B2/20,E04B2/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某些技术特征,如果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简单改进后即可得到这些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4961.5,名称为“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朱占元,申请日为2015年6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3487705U,公告日为2014年3月19日;对比文件3:“装配式构造柱约束砌体结构抗震性能研究”,郑妮娜,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I辑,第6期,第27-31、151-152页,公开日为2011年6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13、15-18、20、22-3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19、2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包括块体,阴阳咬合件,通槽,其特征在于:砌块上设有贯通砌块上下两个底面的通槽,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和/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槽能够与预埋纵筋在安装时吻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在阴阳咬合件处,以及通槽处浇灌自膨胀水泥,当水泥终凝后,由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水中自由膨胀率为8~10×10-4,可在混凝土中建立0.2~0.6MPa的自应力,满足补偿收缩要求,可减少或防止混凝土收缩开裂,同时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因内部建立有膨胀自应力,与钢筋产生更强的握裹力,使整个构造柱的整体性能大大提高。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为了减轻预制节的重量,使得施工方便,上述砌块中可设有空腔,上下砌块的空腔部分重叠构成了构造柱的腔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为圆形或者方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36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24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8.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两种类型预制节的长度差为120mm,构造柱竖向由两种类型预制节交替砌筑,由于长短预制节之间的长度差形成两侧各60mm的突出与填充墙砌块之间形成马牙槎结合,使构造柱与填充墙体连结为一个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通槽设置两条或者三条或者四条。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每间隔若干个预制节砌块设置拉结筋,使填充墙与构造柱有效拉结,同时设置有与墙体咬接的马牙搓,使填充墙与构造柱的结合更加充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框架结构填充墙的构造柱,可方便快捷地从不同方向与已经固定在上下两层之间的正方形布置的构造柱纵筋进行安装,从而构成可以和墙体同时施工的柱体,而对比文件3仅适用于无需预先将纵筋上下固定的砌体结构墙体的构造柱,其砌块通槽的布置方式、深度与本发明不同,只能在纵筋预先固定在砌块相邻两边的情况下使用,不能在纵筋为正方形布置的情况下使用,也不能从纵筋的四个方向安装砌块。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包括块体,阴阳咬合件,通槽,其特征在于:砌块上设有贯通砌块上下两个底面的通槽,且两条通槽从砌块的同一侧面向内部延伸并超过砌块中心位置,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和/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所述通槽能够与预埋纵筋在安装时吻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在阴阳咬合件处,以及通槽处浇灌自膨胀水泥,当水泥终凝后,由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水中自由膨胀率为8~10×10-4,可在混凝土中建立0.2~0.6MPa的自应力,满足补偿收缩要求,可减少或防止混凝土收缩开裂,同时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因内部建立有膨胀自应力,与钢筋产生更强的握裹力,使整个构造柱的整体性能大大提高。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为了减轻预制节的重量,使得施工方便,上述砌块中可设有空腔,上下砌块的空腔部分重叠构成了构造柱的腔体。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为圆形或者方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36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24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7.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两种类型预制节的长度差为120mm,构造柱竖向由两种类型预制节交替砌筑,由于长短预制节之间的长度差形成两侧各60mm的突出与填充墙砌块之间形成马牙槎结合,使构造柱与填充墙体连结为一个整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通槽设置两条或者三条或者四条。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每间隔若干个预制节砌块设置拉结筋,使填充墙与构造柱有效拉结,同时设置有与墙体咬接的马牙搓,使填充墙与构造柱的结合更加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特征“砌块的通槽一端开口一端闭合”、“构造柱的纵筋矩形布置,纵筋先通过预埋件的形式预埋,上下两端固定,所述砌块根据墙体形式通过自身的通槽孔沿水平方向插入与预埋纵筋在安装时吻合”。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可从不同方向与已经固定在梁板之间的构造柱纵筋进行安装,实现构造柱与墙体同时施工;(2)对比文件3中的通槽深度浅,砌块无法水平插入与纵筋吻合,无法实现四个方向安装砌块;(3)本申请研究多年,荣获了多个奖项;(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通槽布置方式、深度明显不同,本发明可适应构造柱有4根纵向钢筋的情况,对比文件3的砌块不能用于框架结构填充墙的构造柱。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包括块体,阴阳咬合件,通槽,其特征在于:砌块上设有贯通砌块上下两个底面的通槽,砌块的通槽一端开口一端闭合,且两条通槽从砌块的同一侧面向内部延伸并超过砌块中心位置,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和/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构造柱的纵筋矩形布置,纵筋先通过预埋件的形式预埋,上下两端固定,所述砌块根据墙体形式通过自身的通槽孔沿水平方向插入与与预埋纵筋在安装时吻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在阴阳咬合件处,以及通槽处浇灌自膨胀水泥,当水泥终凝后,由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水中自由膨胀率为8~10×10-4,可在混凝土中建立0.2~0.6MPa的自应力,满足补偿收缩要求,可减少或防止混凝土收缩开裂,同时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因内部建立有膨胀自应力,与钢筋产生更强的握裹力,使整个构造柱的整体性能大大提高。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为了减轻预制节的重量,使得施工方便,上述砌块中可设有空腔,上下砌块的空腔部分重叠构成了构造柱的腔体。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为圆形或者方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36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该砌块尺寸为24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
7.根据权利要求6-7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两种类型预制节的长度差为120mm,构造柱竖向由两种类型预制节交替砌筑,由于长短预制节之间的长度差形成两侧各60mm的突出与填充墙砌块之间形成马牙槎结合,使构造柱与填充墙体连结为一个整体。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通槽设置两条或者三条或者四条。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其特征在于:每间隔若干个预制节砌块设置拉结筋,使填充墙与构造柱有效拉结,同时设置有与墙体咬接的马牙搓,使填充墙与构造柱的结合更加充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10项,于申请日2015年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13、15-18、20、22-3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图19和图21。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权利要求限定的某些技术特征,如果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简单改进后即可得到这些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和/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其中涉及多个技术方案,对于涉及在两个底面附有一个凹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与框架结构填充墙同时施工的装配式构造柱砌块。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预制节、预制节组合体以及抗震自保温构造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0088]段):一种预制节,包括砌块112(相当于本申请的块体)和凸角113一体形成的预制节118(整体相当于砌块),预制节118的上端面设有与通孔的位置相一致的奇数个凸台106,通孔位于凸台106的中央,凸台106的横截面为等腰梯形(相当于公开了棱台式咬合件),砌块112上设有至少一条贯通砌块的上下两个底面的第一通槽104,预制节的下端面设有奇数个与凸台106相对应的凹槽119(凸台和凹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阴阳咬合件,相当于公开了砌块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凹槽119的横截面为等腰梯形,当预制节两两组装时,位于上面的顶制节的凹槽119的底部与位于下面的预制节的凸台106的顶部相贴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槽一端开口一端闭合;(2)贯通砌块的通槽为两条,且两条通槽从砌块的同一侧向内部延伸并超过砌块的中心位置;(3)构造柱的纵筋矩形布置,纵筋先通过预埋件的形式预埋,上下两端固定,砌块根据墙体形式通过自身的通槽孔沿水平方向插入与预埋纵筋在安装时吻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预制式构造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9-30页,图2.17和2.18):包括预制块,可根据所需钢筋的多少选择预制块的两个临边或四边均设置两个贯通预制块上下底面的凹槽(相当于通槽,且一端开口一端闭合),凹槽作为构造柱纵筋的放置位置,砌筑墙体时同时砌筑构造柱预制块,可在砌墙前绑扎固定纵筋,纵筋下部锚入地圈梁中,或伸入地面下500mm,纵筋在楼层处可搭接或贯通,纵筋上部锚入屋面圈梁中,结合图2.17可以确定,凹槽能够从水平方向的横或纵向与纵筋安装吻合。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砌块侧壁上开设用于容纳纵筋的通槽,先将纵筋上下两端安装固定,再将砌块从水平方向安装,与所有纵筋安装吻合以便于构造柱与墙体同时施工的技术方案。而呈正方形布置四根纵筋是本领域常规的构造柱纵筋布设形式,当构造柱采用此种纵筋布设形式时,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先上下固定纵筋,再水平方向安装砌块,使其与纵筋安装吻合的基础上,为了使砌块侧壁上开设的通槽仍能容纳所有纵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纵筋的布置形式将通槽从一侧面向内部延伸至超过砌块中心位置,从而符合设置多根纵筋的需要,而框架结构填充墙是本领域的常规墙体类型,上述结构特征最终得到的效果也是构造柱与墙体能够同时施工。另外,通槽和咬合件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设有一个凹和凸的棱台式咬合件”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砌块两个底面各附有一个凹或凸的棱台式咬合件,在此基础上,设置每个砌块上下两个底面各设有一个凹和凸的棱台式咬合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说明书附图1-21):上面的设有凸台的预制节,还具有这样的特征:凸台的凸起高度比凹槽的凹陷深度多1里面,当预制节两两组装时,位于上面的预制节的下端面与位于下面的预制节的上端面之间形成用于填充粘合剂的砌块模腔(相当于在砌块之间的阴阳咬合处浇灌)。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7-31、151-152页,图2.17):墙体施工完毕后,采用细石混凝土抹平凹槽。膨胀水泥是常用的填充材料,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阴阳咬合处以及通槽处浇灌自膨胀水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膨胀水泥配置的混凝土的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比如选择当水泥终凝后,由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在水中自由膨胀率为8~10×10-4,可在混凝土中建立0.2~0.6MPa的自应力,满足补偿收缩要求,可减少或防止混凝土收缩开裂,同时膨胀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因内部建立有膨胀自应力,与钢筋产生更强的握裹力,使整个构造柱的整体性能大大提高,而且其技术效果均可预期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说明书附图1-21):为了减轻预制节的重量使得施工方便,在砌块中设空腔使得上下砌块的空腔部分重叠构成构造柱的腔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圆形或方形是砌块空腔的常见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柱、墙的尺寸以及砌块的强度要求、成本等施工需要合理设定砌块的尺寸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比如设置砌块的尺寸为360mm*204mm*53mm或 240mm*204mm*53mm,加上灰缝厚度为60m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或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第152页):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设置两种类型预制节的长度差为120mm。构造柱竖向由两种类型预制节交替砌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时由于长短预制节之间的长度差形成两侧各60mm的突出与填充墙砌块之间形成马牙槎结合,使构造柱与填充墙体连结为一个整体是适用性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图2.17):凹槽有四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通槽为两条、三条”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槽的数目,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第152页):构造柱与墙体拉结筋,仅需在底层设置拉结筋,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筋,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公开了设置与墙体咬接的马牙槎,使墙体与构造柱的结合更加充分);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每间隔若干个预制节砌块设置拉结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重点即在于本申请的砌块由于深度与对比文件3不同,从而可以容纳四根纵筋,以及先固定纵筋再放置砌块,但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先将纵筋上下两端安装固定,通过在砌块的侧壁上开设通槽以使构造柱的所有纵筋均能容纳在砌块当中(参见对比文件3第29-30页,图2.17-2.18),进而实现构造柱与墙体同时砌筑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当采用框架结构填充墙构造柱的正方形纵筋布设形式时,为了使砌块侧壁上开设的通槽仍能容纳呈正方形布置的所有纵筋,将通槽深度、布置数量、布设位置依据纵筋的数量和位置进行适当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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