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设备、壳体组件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71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82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0236.0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普昕
合议组组长:张凡
参审员:王燕花
国际分类号:H04M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0236.0,名称为“移动设备、壳体组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203590266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0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凹陷部上与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第二台阶面与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壳体组件还包括与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的后壳。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壳体组件的制造方法,壳体组件为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中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的制造、装配顺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的移动设备,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层叠放置的显示屏组件和触摸屏组件,所述触摸屏组件贴合在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上,所述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
沿所述触摸屏组件周向方向延伸的前壳装饰件,所述触摸屏组件的靠近所述前壳装饰件的端部向所述触摸屏组件内部凹陷形成凹陷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并与所述凹陷部的内壁连接,所述前壳装饰件的所述一端形成有与所述凹陷部相适配的台阶部,所述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
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
后壳,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形成在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下表面和侧壁的拐角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的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下表面相邻的内壁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下表面之间圆滑过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位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的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邻的内壁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之间圆滑过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上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配合的位置处设有丝印油墨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陷部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
8. 一种壳体组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组件为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所述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0: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与所述触摸屏组件连接;
S20: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全贴合;
S30: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与所述后壳连接。
9. 一种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设备为手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2)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触摸屏1的整体结构相当于本申请中“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单层盖板的具有易碎、难以加工转配的技术缺陷,即对比文件1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也没有动机去将整体式电容触摸屏1修改为多层盖板的结构。(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电容触摸屏1的台阶上的拐角均为直角,电池盖6上的台阶上的拐角也均为直角。本申请中,利用圆角和直角的配合,可以在前壳装饰件和触摸屏盖板之间预留出更多的空间,从而可以增加胶水填充量,以使二者能够更稳固、牢靠地粘接在一起。对比文件1通篇未提及电容触摸屏的台阶与壳体的台阶之间具有配合不牢靠、胶水容纳空间小的技术缺陷,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后,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为避免应力集中,提高组件的结构强度,将端面的交角处设置为圆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将圆滑拐角与直角拐角相适配,以留出更多空间增加胶水填充量,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没有带来意料之外的技术效果。针对多层触摸屏结构,《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浙江大学出版社 , 2015.01,ISBN号 :978-7-308-13969-4,王晓萍编著)一书中记载了(参见第8.5.2节 触摸屏的种类与原理)示出了电阻式触摸屏的多层结构。可见,多层触摸屏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触摸屏封装成型过程中,为了便于加工,设置具有阶梯形状的触摸屏组件分层实现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以及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关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中的“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际区别为:①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②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③后壳,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2)“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浙江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08-13969-4,王晓萍编著,2015年01月第1版)一书中记载了(参见第8.5.2节 触摸屏的种类与原理):电阻式触摸屏实际上是一块与显示器表面非常贴合的多层的复合薄膜屏,电容式触摸屏是一块四层复合玻璃屏,图8-33也例示出了电阻式触摸屏的多层结构。由此可见,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为避免应力集中,提高组件的结构强度,将端面的交角处设置为圆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采用圆角设计增大了接触面积,将圆滑拐角与直角拐角相适配,以留出更多空间增加胶水填充量,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具有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具有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2)本申请中,采用了多层触摸屏结构,并且在多层触摸屏结构对触摸屏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改进,以实现增强屏幕结构的强度、手机窄边框的设计。具体地,在触摸屏组件的周缘处设计凹陷部结构,并且使凹陷部沿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进一步地,在前壳装饰件的一端设置台阶部,并且使台阶部与凹陷部相适配,由此可以利用嵌合的装配关系,将前壳装饰件的一端匹配在触摸屏组件位置处。更进一步地,为了提升前壳装饰件与触摸屏组件的配合稳定性,在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设置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在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由此可以将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稳固、可靠地配合在凹陷部内,从而在装配强度满足壳体组件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移动设备的窄边框设计。(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已经提供了解决手机窄边框设计的方案及这种设计的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也没有动机去针对窄边框的需求对手机的边框设计进行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不存在利用凹陷与台阶配合方式实现窄边框设计的技术启示和教导。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本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关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中的“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际区别为:①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②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③后壳,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④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具有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2)首先,“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浙江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08-13969-4,王晓萍编著,2015年01月第1版)一书中记载了(参见第8.5.2节 触摸屏的种类与原理):电阻式触摸屏实际上是一块与显示器表面非常贴合的多层的复合薄膜屏,电容式触摸屏是一块四层复合玻璃屏,图8-33也例示出了电阻式触摸屏的多层结构。由此可见,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1段公开了“四个边框8中的至少两个相对的边框的内壁上具有固定显示部件的连接结构6-1”。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示出了触摸屏1靠近连接结构6-1的端部,向触摸屏内部凹陷形成凹陷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沿边框内壁的四边设置相同结构,即凹陷部沿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嵌入扣合方式来固定LCD显示部分和触摸屏。(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区别,但是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触摸屏盖板包括两层触摸屏盖板,且分别为第一触摸屏盖板和位于其下方的第二触摸屏盖板,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贴合,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以及“所述凹陷部形成在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和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处”。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触摸屏盖板包括两层触摸屏盖板,且分别为第一触摸屏盖板和位于其下方的第二触摸屏盖板,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贴合,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所述凹陷部形成在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和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处;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并与所述凹陷部的内壁连接,所述前壳装饰件的所述一端形成有与所述凹陷部相适配的台阶部,所述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具有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2)对比文件1不存在利用凹陷与台阶配合方式实现窄边框设计的技术启示和教导,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17日、2019年07月0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具有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修改为“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修改为“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且朝向下方的开口”修改为“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朝向下方的开口”。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层叠放置的显示屏组件和触摸屏组件,所述触摸屏组件贴合在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上,所述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所述触摸屏盖板包括两层触摸屏盖板,且分别为第一触摸屏盖板和位于其下方的第二触摸屏盖板,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贴合,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
沿所述触摸屏组件周向方向延伸的前壳装饰件,所述触摸屏组件的靠近所述前壳装饰件的端部向所述触摸屏组件内部凹陷形成凹陷部,所述凹陷部形成在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和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处,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并与所述凹陷部的内壁连接,所述前壳装饰件的所述一端形成有与所述凹陷部相适配的台阶部,所述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
所述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
后壳,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
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CN203590266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07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对比文件1(CN203590266U)公开了一种终端的前壳与前壳结构,并具体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2]段,附图2-3):终端(相当于移动设备)的前壳结构(相当于壳体组件)包括前壳本体6、触摸屏1、LCD模组显示部分3(相当于显示屏组件);LCD模组显示部分3和触摸屏1通过边框8的连接结构6-1固定在前壳本体6上;附图2明确示出,触摸屏和LCD模组层叠放置,触摸屏贴合在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上;连接结构6-1的形状优选为台阶;连接结构6-1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胶框结构(相当于前壳装饰件),附图2明确示出前壳本体沿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相当于沿所述触摸屏组件周向方向延伸的前壳装饰件),前壳本体的一端形成有与凹陷部相适配的台阶部(相当于前壳装饰件的所述一端形成有与凹陷部相适配的台阶部);连接结构6-1可以在两个相对的边框8上设置,也可以在四个边框8上分别设置;附图2明确示出,触摸屏1靠近连接结构6-1的端部,向触摸屏内部凹陷形成凹陷部(相当于触摸屏组件的靠近所述前壳装饰件的端部向所述触摸屏组件内部凹陷形成凹陷部),连接结构6-1的一端伸入至凹陷部内并与凹陷部的内壁连接(相当于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并与所述凹陷部的内壁连接),前壳本体沿触摸屏组件延伸,前壳本体6与触摸屏相吻合的台阶形状具有与触摸屏侧壁相抵的第一台阶面,与第一台阶面相交且伸入至凹陷部内的第二台阶面,第一台阶面与第二台阶面直角相交,第二台阶面与第三台阶面直角相交(相当于台阶部包括第一台阶面、第二台阶面以及第三台阶面,所述第一台阶面适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相抵,所述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一台阶面相交且所述第二台阶面的至少部分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所述第三台阶面形成在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的端面上,且与所述第二台阶面相交,所述台阶部的第一台阶面和第二台阶面的交角为直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特征在于:①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从上至下层叠放置的触摸屏盖板;触摸屏盖板包括两层触摸屏盖板,且分别为第一触摸屏盖板和位于其下方的第二触摸屏盖板,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贴合,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②凹陷部上与所述台阶部相适配的拐角处为圆角,第二台阶面与所述第三台阶面之间圆滑过渡;③后壳,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后壳与所述前壳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④凹陷部形成在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和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处,所述凹陷部沿所述触摸屏组件的周向方向延伸,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用于遮挡所述凹陷部的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触摸屏组件与所述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空间,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所述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选择触摸屏结构,如何增大受力接触面,如何构建整体外壳以及如何固定安装前壳装饰件。
针对区别特征①,触摸屏组件包括多层叠放的触摸屏盖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浙江大学出版社 , ISBN :978-7-308-13969-4,王晓萍编著,2015年01月第1版)一书中记载了(参见第8.5.2节 触摸屏的种类与原理):电阻式触摸屏实际上是一块与显示器表面非常贴合的多层的复合薄膜屏,电容式触摸屏是一块四层复合玻璃屏,图8-33也例示出了电阻式触摸屏的多层结构。此外,对比文件1附图2明确示出其电容触摸屏的下部存在缺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采用多层的复合薄膜屏时,位于上方的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的超出位于下方的触摸屏盖板的外周缘。
针对区别特征②,为了避免材料或构件因应力集中而造成的破坏,把棱角改为过渡圆角,避免尖角,这属于工程上采取常用措施之一。为与圆角匹配,将对应的台阶拐角处也设置圆滑过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6]段):手机行业内,大屏全触控手机是主流;主流的手机整机结构包括,1、电容触摸屏,2、LCD模组,3、前壳,5、后壳,LCD模组与触摸屏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组件再装配到前壳中,再与主板、后壳等完成装配。同时,在实际装配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设置将装饰件的另一端通过点胶层、背胶层或喷胶层连接在后壳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④,由于凹陷部形成在所述第一触摸屏盖板和所述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处,所述显示屏组件的部分上表面遮挡所述凹陷部的朝向下方的开口,所述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从位于所述触摸屏组件的侧壁上的开口伸入至所述凹陷部内,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利用多个结构的段差,利用拼接的方式形成凹陷部,在前壳装饰件的一端设置台阶部,并且使台阶部与凹陷部相适配,由此可以将前壳装饰件的一端匹配在触摸屏组件位置处前壳装饰件的一端嵌入至由触摸屏组件与显示屏组件的上表面共同限定出的空间内,其作用是提升前壳装饰件与触摸屏组件的配合稳定性。然而,对比文件1的台阶状连接结构在装配过程中,先将LCD模组显示部分3固定在台阶6-1的第一装配面上,然后将触摸屏1固定在台阶6-1的第二装配面上,对比文件1的上述结构和装配方式使得对比文件1无法设置LCD模组显示部分3的部分上表面能够用来遮挡凹陷部的朝向下方的开口,无法与第一触摸屏盖板和第二触摸屏盖板的断差共同限定出空间,使前壳装饰件的一端伸入其共同限定的空间内。对比文件1公开的壳体结构没有给出利用上述区别特征④来解决如何提升前壳装饰件与触摸屏组件的配合稳定性这个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④为本申请申请日之前的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④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将前壳装饰件的一端稳固、可靠地配合在凹陷部内,在装配强度满足壳体组件的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移动设备的窄边框设计,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壳体组件的制造方法,所述壳体组件为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由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移动设备的壳体组件的移动设备,由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由于独立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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