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13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5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37776.4
申请日:2014-11-13
复审请求人: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茹
合议组组长:涂海华
参审员:康旭亮
国际分类号:A61K9/16,A61K9/20,A61K9/48,A61K36/355,A61P29/00,A61P11/04,A61K31/0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37776.4,名称为“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第1-21段);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金银花、薄荷脑;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中药制剂是胶囊剂、颗粒剂或滴丸剂;
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剂型为胶囊剂时:
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35份、金银花20份、薄荷脑1份;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以上重量份数比的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所述金银花与水的重量比和肿节风与水的重量比均为1:10,煎煮处理的时间为2小时;合并煎液,得到混合煎液A;
(2)将所述混合煎液A浓缩至8倍,得到浓缩液;
(3)将上述重量份数比的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得到薄荷脑溶液;
(4)将所述浓缩液移至沸腾干燥机中,在75℃温度下干燥,用12-14目的筛网整粒,再将所述薄荷脑溶液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得到混合物颗粒;
(5)将所述的混合物颗粒与滑石粉、硬脂酸镁依次进行混匀处理,即得胶囊内容物;所述的颗粒、硬脂酸镁的重量比为100:0.15~0.5;
(6)将所述的胶囊内容物装入胶囊壳体中,即得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胶囊剂成品;
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剂型为颗粒剂时:
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38份、金银花26份、薄荷脑1.5份;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以上重量份数比的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所述金银花与水的重量比和肿节风与水的重量比均为1:12,煎煮处理的时间为2.5小时;合并煎液,得到混合煎液A;
(2)将所述混合煎液A浓缩至9倍,得到浓缩液;
(3)将上述重量份数比的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得到薄荷脑溶液;
(4)将所述浓缩液移至沸腾干燥机中,在78℃温度下干燥,用12-14目的筛网整粒,再将所述薄荷脑溶液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得到混合物干粉膏;
(5)将所述的混合物干膏粉与乳糖、蔗糖粉依次进行混匀处理、制粒处理,得到颗粒,即为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颗粒剂;
所述的干膏粉、乳糖、蔗糖粉的重量比为1:0.05~0.1:0.01~0.02;
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剂型为滴丸剂时:
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37份、金银花26份、薄荷脑1.6份;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以上重量份数比的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所述金银花与水的重量比和肿节风与水的重量比均为1:13,煎煮处理的时间为2.7小时;合并煎液,得到混合煎液A;
(2)将所述混合煎液A浓缩至8倍,得到浓缩液;
(3)将上述重量份数比的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得到薄荷脑溶液;
(4)将所述浓缩液移至沸腾干燥机中,在76℃温度下干燥,用12-14目的筛网整粒,再将所述薄荷脑溶液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得到混合物干粉膏;
(5)将所述的混合物干粉膏中加入乙醇,得到含醇清膏,所述的含醇清膏的含醇量为65%~70%;将所述的含醇清膏依次进行冷藏处理、沉淀处理、过滤处理、回收乙醇处理、浓缩处理,得到稠膏,所述的稠膏在75℃条件下测定的相对密度为1.25~1.30;所述的冷藏处理时间为30~40小时;
(6)将所述的稠膏、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进行混匀处理,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得到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滴丸剂;所述的稠膏、薄荷脑细粉、聚乙二醇6000的重量比为1:0.01~0.03:0.02~0.025。”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557381A,公开日期:2004年12月29日)公开了一种利咽止痛的制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利咽止痛制剂的配方是(重量份):肿节风30-40、金银花10-30、薄荷脑0-2份,制备工艺:1.含片: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合并煎液,浓缩至规定密度后,加辅料制成颗粒,干燥。薄荷脑粉碎成细粉加入颗粒中,或用乙醇溶解,喷入颗粒中,密闭过夜、压片(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14行)。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利咽止痛制剂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清热利咽止痛制剂的原料药组成相同,且本领域公知肿节风、金银花、薄荷均具有清热的功效,即对比文件1所述利咽止痛制剂同样具有清热作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1)进一步限定了肿节风、金银花、薄荷脑的用量;(2)剂型不同并调整相应的制备方法,而后进一步制成胶囊剂或颗粒剂或滴丸剂,限定了相应的工艺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针对所述制剂的制备工艺简化、制备效率提高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明确了药物的原料药组成后,原料药的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合理分析和常规试验即可调整获得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将所述药物制备成片剂使用,权利要求1将所述药物制备成胶囊剂或颗粒剂或滴丸剂使用,而胶囊剂或颗粒剂或滴丸剂同样均为本领域中药制剂的常规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制备。将原料药共同煎煮或将原料药分开单独煎煮后合并煎液均为本领域煎煮中药原料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药的性质及实际生产需要可常规选择将原料药分开单独煎煮后合并煎液。对比文件2(CN101810842A,公开日期:2010年08月25日)公开了一种葛根汤颗粒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实施例所采用的沸腾干燥制粒设备——流化床制粒机是重庆南方药机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LB-120C的沸腾干燥制粒机;由上表可见,本发明的葛根汤颗粒制备方法工艺简单,降低了葛根汤颗粒的生产周期和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葛根汤的产品质量;本发明的流化床制粒(即沸腾干燥制粒)制得的葛根汤颗粒的含量远远大于湿法制粒工艺,分析是由于葛根汤颗粒的干燥时间过长造成葛根汤颗粒主要成分损失,因此本发明方法制得的葛根汤颗粒较传统工艺制备颗粒具有更好的疗效(参见说明书第24-62段)。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的药物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但对比文件2已明确教导了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简化制备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制剂品质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为了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制剂的制备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替换传统干燥制粒技术进行制粒、干燥。整粒可使粘连、结块的颗粒散开,获得具有一定粒度的均匀颗粒,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浆液喷完后保持风机干燥20min,将制得的颗粒经振荡筛整粒,即得合格的葛根汤颗粒(参见说明书第30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难想到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常规选择在干燥后增加筛网整粒操作以及在喷入薄荷脑溶液后混匀再密闭过夜获得混合物颗粒或干粉膏。而后加入辅料依次混匀处理、装胶囊制得胶囊剂;或加入辅料依次混匀处理、制粒制得颗粒剂;或加入乙醇得含醇清膏,再依次进行冷藏、沉淀、过滤、回收乙醇、浓缩处理得稠膏,加入辅料混匀,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制得滴丸剂,均为本领域制备中药胶囊剂或颗粒剂或滴丸剂的常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所述工艺进行制备。而滑石粉、硬脂酸镁、乳糖、蔗糖、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为其常规使用形式)等均为本领域的制剂的常规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剂剂型及实际生产需要可常规选择相应辅料加入制备,所用辅料用量及辅料与颗粒或干粉膏的用量比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药的性质及实际生产需要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常规的试验即可调整获得的。至于制备过程中的原料药水煎煮的加水量、煎煮时间、浓缩液浓缩程度、干燥温度、筛网目数、含醇量、稠膏浓缩程度、冷藏处理时间等具体参数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药的性质及实际生产需要通过合理的分析和常规的试验即可调整获得的,且说明书也未记载实验证据证明上述选择能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本申请所述的制备方法能够大大缩短加工和干燥受热时间,避免破坏中药组合物的有效成分,制作的颗粒均匀、流动性好,提取物活性成分显著提高,主要活性成分异秦皮啶、绿原酸,含量均较传统工艺提高25%以上,产品质量可控性强、质量稳定性大大提高,同时降低了生产成本等有益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相比存在多个区别,这些制备步骤和工艺参数方面的具体区别对于本申请解决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据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明确教导了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简化制备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制剂品质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替换传统干燥制粒技术进行制粒、干燥。且本领域公知,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又称流化喷雾制粒)可使物料混合、制粒、干燥,甚至包衣操作在一台设备内完成,具有生产效率高、辅料用量少、生产过程不易被污染等优点。因此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提高中药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均属于本领域中药制剂的常规剂型,将原料药提取后浓缩、制粒再进一步制备所需剂型也为本领域常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常规选择在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得原料颗粒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备成颗粒剂或胶囊剂或滴丸剂使用。并且,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可以制粒干燥一步完成及将浓缩浆液喷入沸腾干燥制粒机进行干燥、过筛整粒的工艺操作等教导;湿颗粒干燥温度一般以60-80℃为宜,过12-14目筛整粒使大颗粒磨碎均为本领域沸腾干燥制粒机的常规操作工艺,具体辅料选择、具体工艺操作及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药性质及实际生产需求等考虑通过合理的分析及常规的试验即可选择调整的;将原料药和辅料一同加入沸腾干燥制粒机一同制粒或先将以主料的原料药浓缩液加入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后再加入辅料混合制剂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剂需要可常规选择调整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于所述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为胶囊剂的技术方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原料的用量不同,提取步骤中权利要求1中的煎煮处理时间均为2小时,而对比文件1中第二次煎煮1小时,权利要求1中与对比文件1中混合煎液的浓缩倍数不同;(2)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是在沸腾干燥机中制粒,并限定了干燥温度和整粒所使用的筛网目数;(3)权利要求1中制备的为胶囊剂,并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制剂辅料种类以及用量,而对比文件1中为含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工艺流程简化、有利于工业化大生产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胶囊剂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在明确了中药处方的原料药组成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调整各原料药的用量,提取步骤中的煎煮处理时间和浓缩倍数等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处方的药理活性以及制剂性质后,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选择上述原料药的用量配比和提取参数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葛根汤颗粒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该制备方法采用沸腾干燥制粒设备制粒,与传统工艺相比,本发明的葛根汤颗粒制备方法工艺简单,降低了葛根汤颗粒的生产周期和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葛根汤的产品质量,本发明的流化床制粒制得的葛根汤颗粒的含量远远大于湿法制粒工艺,分析是由于葛根汤颗粒的干燥时间过长造成葛根汤颗粒主要成分损失,因此本发明方法制得的葛根汤颗粒较传统工艺制备颗粒具有更好的疗效(参见说明书第24-62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使物料混合、制粒、干燥,甚至包衣操作在一台设备内完成,具有生产效率高、辅料用量少、生产过程不易被污染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中药药剂学》,杨明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08月,第237-238页)。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中沸腾干燥制粒机制备的药物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已明确教导了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简化制备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制剂品质等,上述公知常识证据也佐证了对比文件2中所取得的这些有益效果主要是由于采用了沸腾干燥制粒机所带来的,而与具体的药物活性成分关系不大。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为了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的制粒工艺,使其更适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替代传统的干燥制粒技术,且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的干燥温度和整粒所使用的筛网目数均为药物制剂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沸腾干燥机制粒中,湿颗粒干燥温度一般以60-80℃为宜,以及过12-14目筛整粒以使得大颗粒磨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238-239页)。对于区别特征(3),胶囊剂也是中药制剂领域的常规剂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片的基础上,将其制成胶囊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障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胶囊剂的具体制备方法(例如,将混合物颗粒与辅料依次进行混合处理,即得胶囊内容物,再将胶囊内容物装入胶囊壳体中等)、制剂辅料种类(例如,滑石粉和硬脂酸镁)以及用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47-48页)。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将其制成胶囊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所述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为颗粒剂或滴丸剂的技术方案而言,结合上述对于胶囊剂技术方案的评述可知,对原料药用量配比以及各提取参数的选择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选择使用沸腾干燥机制粒以及对干燥温度和整粒所需的筛网目数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制备颗粒剂和滴丸剂的步骤(4)中的“干粉膏”,尽管采用了特定的称谓,但是结合具体的制备步骤可知其实质上就是“混合物颗粒”。此外,颗粒剂和滴丸剂也均是中药制剂领域的常规剂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制成颗粒剂和滴丸剂,且上述剂型的具体制备方法、制剂辅料种类以及用量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47-48页)。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将其制成颗粒剂或滴丸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相比于驳回决定时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涉及胶囊剂、颗粒剂的技术方案,保留第三个制备滴丸剂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肿节风、金银花的混合煎液的浓缩液在沸腾干燥机中在76摄氏度条件下干燥,用12-14目筛网整粒,得到混合物干粉膏的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将淀粉、糊精等辅料在沸腾床干燥制粒机当中作为底物,喷入葛根汤浓缩液为主料的混合浆液进行干燥制粒;可见,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以主料的浓缩液直接干燥、筛网、整粒、制备混合物干粉膏的工序。复审请求人反对将该明显的工艺步骤上的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制备“片剂”或“喷雾剂或气雾剂”,对比文件2也只公开了制备颗粒,均未公开制备“滴丸剂”的技术方案。滴丸剂虽然是中药药剂中常见的制剂形态,但是不能由此认为任何最终产生滴丸剂的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也都理所当然成为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将所述的混合物干粉膏中进一步加入乙醇,得到含醇清膏,将所述的含醇清膏依次进行冷藏处理、沉淀处理、过滤处理、回收乙醇处理、浓缩处理,得到稠膏,将所述的稠膏、聚乙二醇熔融物进行混匀处理,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得到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滴丸剂的技术特征。这是制备“滴丸剂”所必须的一个工序步骤,对本申请制备滴丸剂的成型和药效保持具有有益价值。复审请求人请求对该区别特征在创造性中的作用给予必要的考虑。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剂型为滴丸剂,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37份、金银花26份、薄荷脑1.6份;
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以上重量份数比的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所述金银花与水的重量比和肿节风与水的重量比均为1:13,煎煮处理的时间为2.7小时;合并煎液,得到混合煎液A;
(2)将所述混合煎液A浓缩至8倍,得到浓缩液;
(3)将上述重量份数比的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得到薄荷脑溶液;
(4)将所述浓缩液移至沸腾干燥机中,在76℃温度下干燥,用12-14目的筛网整粒,再将所述薄荷脑溶液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得到混合物干粉膏;
(5)将所述的混合物干粉膏中加入乙醇,得到含醇清膏,所述的含醇清膏的含醇量为65%~70%;将所述的含醇清膏依次进行冷藏处理、沉淀处理、过滤处理、回收乙醇处理、浓缩处理,得到稠膏,所述的稠膏在75℃条件下测定的相对密度为1.25~1.30;所述的冷藏处理时间为30~40小时;
(6)将所述的稠膏、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进行混匀处理,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得到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滴丸剂;
所述的稠膏、薄荷脑细粉、聚乙二醇6000的重量比为1:0.01~0.03:0.02~0.02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相比于驳回决定时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的涉及胶囊剂、颗粒剂的技术方案,保留第三个滴丸剂的技术方案。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第1-21段);2019年03月13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的剂型为滴丸剂,该中药制剂的原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提取物:肿节风37份、金银花26份、薄荷脑1.6份;所述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以上重量份数比的肿节风、金银花加水煎煮1次以上,所述金银花与水的重量比和肿节风与水的重量比均为1:13,煎煮处理的时间为2.7小时;合并煎液,得到混合煎液A;(2)将所述混合煎液A浓缩至8倍,得到浓缩液;(3)将上述重量份数比的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得到薄荷脑溶液;(4)将所述浓缩液移至沸腾干燥机中,在76℃温度下干燥,用12-14目的筛网整粒,再将所述薄荷脑溶液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得到混合物干粉膏;(5)将所述的混合物干粉膏中加入乙醇,得到含醇清膏,所述的含醇清膏的含醇量为65%~70%;将所述的含醇清膏依次进行冷藏处理、沉淀处理、过滤处理、回收乙醇处理、浓缩处理,得到稠膏,所述的稠膏在75℃条件下测定的相对密度为1.25~1.30;所述的冷藏处理时间为30~40小时;(6)将所述的稠膏、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进行混匀处理,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得到所述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制剂滴丸剂;所述的稠膏、薄荷脑细粉、聚乙二醇6000的重量比为1:0.01~0.03:0.02~0.025。该权利要求采用了开放式的撰写方式(“包括……”),即意味着所述制备方法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1中未提及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疏风清热,解毒消肿,利咽止痛之功效的制剂,其配方为肿节风160g、金银花120g、薄荷脑4g,制备工艺:取肿节风,金银花切碎,分别加水煎煮二次,每次加水10倍量,第一次煎煮2h,第二次煎煮1h,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8(85℃)的清膏,加蔗糖15倍量制成颗粒,干燥;薄荷脑乙醇溶解,喷入颗粒中,混匀,密闭过夜,加入适量辅料,压制成1000片,即得含片(参见摘要和实施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原料的用量不同,提取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煎煮处理时间和原料药与水的重量比不同,权利要求1中与对比文件1中混合煎液的浓缩倍数不同;(2)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是在沸腾干燥机中制粒以及是将原料药浓缩液直接在沸腾干燥机中制粒和制成“混合物干粉膏”而不加入其他辅料,并限定了干燥温度和整粒所使用的筛网目数;(3)权利要求1中制备的为滴丸剂,并限定了具体的制备方法和工艺参数、制剂辅料种类以及用量,而对比文件1中为含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工艺流程简化、有利于工业化大生产的清热利咽止痛中药滴丸剂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在明确了中药处方的原料药组成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调整各原料药的用量,提取步骤中的煎煮处理时间、原料药与水的重量比和浓缩倍数等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处方的药理活性以及制剂性质后,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且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选择上述原料药的用量配比和提取参数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葛根汤颗粒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该制备方法采用沸腾干燥制粒设备制粒,与传统工艺相比,本发明的葛根汤颗粒制备方法工艺简单,降低了葛根汤颗粒的生产周期和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葛根汤的产品质量,本发明的流化床制粒制得的葛根汤颗粒的含量远远大于湿法制粒工艺,分析是由于葛根汤颗粒的干燥时间过长造成葛根汤颗粒主要成分损失,因此本发明方法制得的葛根汤颗粒较传统工艺制备颗粒具有更好的疗效(参见说明书第24-62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使物料混合、制粒、干燥,甚至包衣操作在一台设备内完成,具有生产效率高、辅料用量少、生产过程不易被污染等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237-238页)。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中沸腾干燥制粒机制备的药物与对比文件2的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已明确教导了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制粒可简化制备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制剂品质等,上述公知常识证据也佐证了对比文件2中所取得的这些有益效果主要是由于采用了沸腾干燥制粒机所带来的,而与具体的药物活性成分关系不大。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为了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的制粒工艺,使其更适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替代传统的干燥制粒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最终制备剂型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要在将原料药浓缩液制粒过程中加入其他辅料,由于权利要求1中最终的剂型为滴丸剂,因此在制粒过程中不加入其他辅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在制粒后得到的“混合物干粉膏”,尽管采用了特定的称谓,但是结合具体的制备步骤可知其实质上就是“混合物颗粒”,制粒工艺必然会获得相应的“混合物颗粒”,可见其并未被所述制备方法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的干燥温度和整粒所使用的筛网目数均为药物制剂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沸腾干燥机制粒中,湿颗粒干燥温度一般以60-80℃为宜,以及过12-14目筛整粒以使得大颗粒磨碎(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238-239页)。
对于区别特征(3),滴丸剂是中药制剂领域的常规剂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所述中药提取物的组合物制成滴丸剂,且权利要求1中所述滴丸剂的具体制备方法(例如,制备含醇清膏和稠膏、将稠膏与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混匀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等)和工艺参数、制剂辅料种类以及用量比例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47-48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将其制成滴丸剂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结合具体的评述意见可知,为了改进对比文件1所述的制粒工艺,使其更适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沸腾干燥制粒机替代传统的干燥制粒技术。尽管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明确公开以主料的浓缩液直接干燥、筛网、整粒、制备混合物干粉膏的工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制粒”步骤实际上是制剂过程的中间步骤,其所制备“颗粒”的性质与最终所要获得的剂型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最终制备剂型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要在将原料药浓缩液制粒过程中加入其他辅料,由于权利要求1中最终的剂型为滴丸剂,因此在制粒过程中不加入其他辅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此外,在制粒后得到的“混合物干粉膏”,尽管采用了特定的称谓,但是结合具体的制备步骤可知其实质上就是“混合物颗粒”,制粒工艺必然会获得相应的“混合物颗粒”,可见其并未被所述制备方法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滴丸剂多用于剂量控制较为宽松的中药制剂领域,在化学药品中很少应用。也就是说,滴丸剂是中药制剂领域的常规剂型,因此将本申请所述“中药提取物的组合物”制成滴丸剂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按照药物制剂领域制备滴丸剂的常规方法将所述中药提取物的组合物制成滴丸剂。并且,尽管权利要求1中详细地记载了滴丸剂的制备方法,但是这些具体制备方法(例如,制备含醇清膏和稠膏、将稠膏与聚乙二醇6000熔融物混匀再滴入冷却的液体石蜡中等)和工艺参数、制剂辅料种类以及用量比例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第47-48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列举了制备“滴丸剂”的优选技术方案(参见实施例5),但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应的效果数据,因此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看不出权利要求1所述滴丸剂的制备方法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在滴丸剂的“成型”和“药效保持”方面的有益价值。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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