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78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7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6444.6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深圳科润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江峰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G09B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6444.6,名称为“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申请人为深圳科润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00338A,公开日期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5047024A,公开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用于实现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视频中的无限次批注学习以及互动讨论,该操作方法包括有教师端的视频录制、编辑与管理,以及学生端的视频学习、笔记批注与互动,其具体过程为:
A、教师端:打开文件拍摄仪,使其对准待拍摄的教学内容,在文件拍摄仪开始录制的同时建立教师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在教学视频的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编辑与管理,并同步上传云端服务器;
B、学生端:通过网络连接从云端服务器中获取教师的教学视频,在播放教学视频的同时建立学生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学生在该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需要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并同步上传云端服务器;
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批注、管理,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
其特征在于,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的批注内容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符号、声音、视频以及文件夹等电子文件形式的载体,批注内容保存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且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老师发布在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设置有访问权限,学生只能看到有访问权限的批注内容;
教师端时间轴在老师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老师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
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的批注内容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符号、声音、视频以及文件夹等电子文件形式的载体,批注内容保存在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且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学生发布在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设置有访问权限,老师只能看到有访问 权限的批注内容;
学生端时间轴在学生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学生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教师端时间轴和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单位值为30ms一格,即教学视频的每30ms为一批注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教师端的录制过程具体包括以下操作行为:
A11、用户登录:老师登录入云端服务器,初次登录者先申请注册用户号并填写用户班级信息,并准备开始录制视频;非初次登录者登陆后直接准备开始录制视频;
A12、摄像头就位:调节摄像头位置,使摄像头对准待录制教学内容;
A13、获取班级信息:获取用户班级在线人数的信息,并对教学视频的内容进行定义及简单介绍;
A14、视频采集:点击视频录制开始键,摄像头采集教学视频,录制时间轴的原点与视频的开始点相同,在视频录制的过程中,录制时间轴的长度不断增加直至视频录制完成,此时视频的点都在录制时间轴上有对应的坐标点;
A15、笔记标注:老师在教学视频的播放过程中,以录制时间轴为基准,老师在不同的时间坐标上进行笔记的标注与储存;
A16、下课:在教学视频录制完成,笔记批注完成后,老师点击下课键,以录制视频自动保存,老师进行进一步的视频编辑或视频压缩上传云端服务器发布。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12摄像头就位之后,如果是老用户延续上节课中内容继续授课,则不用获取班级信息,直接进入A14的视频采集步骤。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13获取班级信息的步骤中,老师对教学视频的内容进行定义及简单介绍之 后,通过接收学生的加入请求后,同意新学员加入课堂。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A15笔记标注首先在智能终端的显示桌面上进行标注,桌面视频对标注信息进行采集和录制,采集和录制完成的批注信息实时上传到云端服务器共享供给学生浏览,同时智能终端还要进行本地实时录制与保存。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A14中视频采集的对象为摄像头实录的景象以及老师在智能终端的桌面的录屏景象,根据教学的需要,两种景象在教学视频录制的过程中随时进行转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教师端的编辑过程具体包括以下操作行为:
A21、用户登录:老师登录入云端服务器,初次登录者先申请注册用户号并填写用户班级信息,并从云端服务器获取已录制视频的资料,非初次登录者直接由用户班级信息获取已录制视频的资料;
A22、建立编辑时间轴:播放已录制视频,点击视频播放开始键,编辑时间轴形成,编辑时间轴的原点与视频的开始点相同,编辑时间轴的终点与视频的结束点相同;
A23、笔记编辑:老师在教学视频的播放过程中,以录制时间轴为基准,老师在不同的时间坐标上进行笔记的标注、修改与储存;
A24、发布:在老师完成笔记的编辑后,点击发布键,编辑时间轴覆盖到原始的教学视频中,经压缩后储存在本地并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21中老师从云端服务器获取已录制视频的资料时,如果该录制视频还未完成本地上传作业,则后台继续进行视频的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22中已建立编辑时间轴的教学视频,如果未进行本地下载,则在后台继续下载,直到下载完成后,再进行A23笔记编辑的过程。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教师端的管理过程具体包括以下操作行为:
A31、用户登录:老师登录入云端服务器,初次登录者先申请注册用户号 并填写用户班级信息;
A32、作业管理:老师根据教学视频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用户班级信息,向相应的用户班级布置作业,并获取相应的用户班级发送的已完成作业,并对已完成作业进行批阅;
A33、班级管理:老师将用户班级的人员组成、班级内的到课人数、班级的活跃度以及作业的完成质量进行记录、分析及归档;
A34、师生交流:老师通过在交流平台上实现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互动。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学生端具体包括以下操作行为:
B11、用户登录:学生登录入云端服务器;初次登陆者先申请注册用户号,然后登录进入云端服务器;
B12、建立学生时间轴:播放云端服务器中已发布的视频或实时课堂,点击视频播放开始键,学生时间轴形成,学生时间轴的原点与视频的开始点相同,学生时间轴的终点与视频的结束点相同;
B13、学生编辑:在视频播放的过程中,老师在视频中的标注信息都显示在学生的移动终端桌面上,学生在学习教学视频的过程中,在学生时间轴的坐标上添加批注,同时并上传云端服务器;
B14、加入班级:学生在登录入云端服务器后,获取二维码信息,扫描后加入相应的用户班级中进行视频的学习;
B15、处理作业:学生在收到老师布置的作业后,直接在线完成作业并发送;待老师对作业进行批阅后,直接在线温习、修改作业;
B16、师生交流:学生通过在交流平台上实现与老师的沟通、交流及互动。
13、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的多媒体操作方法的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教课终端、学生终端以及云端服务器,所述教课终端、学生终端以及云端服务器两两之间均通过有线、无线或者4G的方式连接;
所述教课终端包括教师视频输入单元、教师视频播放单元、教师批注插入单元以及教师服务器,所述教师视频输入单元、教师视频播放单元以及教师批注插入单元均与教师服务器相连;所述学生终端包括学生视频播放单元、学生批注插入单元以及学生服务器,所述学生视频播放单元以及学生批注插 入单元均与学生服务器相连;所述教师服务器、学生服务器以及云端服务器两两之间相连。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教师视频输入单元包括摄像头以及抓屏录制工具,所述教师视频播放单元为视频播放器,所述教师批注插入单元包括文字符号编辑工具、图片编辑工具、音视频编辑工具。
1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学生视频播放单元为视频播放器,所述学生批注插入单元包括文字符号编辑工具、图片编辑工具、音视频编辑工具。
1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教课终端为PC电脑智能终端、安卓移动智能终端或iOS移动智能终端,所述学生终端为PC电脑智能终端、安卓移动智能终端或iOS移动智能终端。
17、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教课终端还包括教师数据传输单元,所述学生终端还包括学生数据传输单元,所述教师数据传输单元与教师服务器相连,所述学生数据传输单元与学生服务器相连,所述教师数据传输单元以及学生数据传输单元实现了教师服务器、学生服务器以及云端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所述教师数据传输单元以及学生数据传输单元均包括3G传输模块、4G传输模块、WIFI传输模块以及局域网传输模块。
18、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教课终端还包括教师作业管理单元,所述学生终端还包括学生作业管理单元,所述教师作业管理单元以及学生作业管理单元均包括邮件传输工具、文字聊天工具以及语音聊天工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包括有教师端的管理:打开文件拍摄仪,使其对准待拍摄的教学内容;(2)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的批注内容的性质包括视频以及文件夹,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的批注内容的性质包括视频以及文件夹,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学生发布在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设置有访问权限,老师只能看到有访问权限的批准内容;学生端时间轴在学生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学生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其中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设计,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科润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在文件拍摄开始录制的同时建立教师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起点,以教学视频的终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在教学视频的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编辑和管理,并同步上传到云端服务器;②学生端通过网络连接从云端服务器中获取教师的教学视频,在播放教学视频的同时建立学生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起点,以教学视频的终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学生在该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需要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并同步上传云端服务器;③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批注、管理,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④老师批注的内容保存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且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老师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⑤学生批注的内容保存在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且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学生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中移动轨迹步骤是在下载内容之后进行的,其中内容指图片、动画和/或文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2段),并非是教学视频,对比文件1中的教学视频课件是上传至服务器之前制作完成的,通过教师将教学视频课件上传至服务器,再由学生下载该课件进行移动轨迹和音频的添加,实现实时更新、存储和播放,实现了本申请中的在同一教学视频课件上反复的进行移动轨迹和音频的制作,实时教学和互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其主要发明构思是建立以教学视频起点为教师端或学生端时间轴起点,教学视频终点为教师端或学生端时间轴终点,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或学生分别在时间轴坐标点上进行不限次数的批注、编辑和管理。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教育方法、系统及客户端,其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记录、存储并关联触控装置在包含一预设内容的显示界面移动轨迹、配合讲解的音频,实现动态编辑和动态播放展示,丰富在线教育展示的内容形式。其具体公开了:编辑端1、服务器端2和客户端3;预设内容,存储所述内容;设定显示界面的位置坐标系;下载内容,记录触控装置在包含有所述内容的显示界面移动轨迹,并存储;在记录移动轨迹的同时记录接收到的音频,并存储;按照时间轴,关联移动轨迹和音频;将移动轨迹和音频上传至服务器;下载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展示和播放移动轨迹和音频。更具体地,教学者在编辑端1或服务器端2预设题目内容,存储所述题目内容,所述题目内容可以以图片、动画和/或文字类型呈现,包括预设书本信息、预设书本所有题目信息、预设具体题目内容;预设显示界面的位置坐标系,下载所述题目内容;设定显示界面像素点的位置坐标,可以是显示界面默认的位置坐标,所述显示界面可以是手机屏、电脑屏、平板电脑显示屏或其他终端设备显示屏的显示界面,像素点的分辨率可以作为位置坐标;记录教学者通过触控装置在包含所述题目内容的显示界面的移动轨迹,所述移动轨迹可以是线条、文字、图形或公式,也可以是笔迹和/或动作,以及在记录移动轨迹的同时,同时记录接收到的音频,存储移动轨迹和音频;关联移动轨迹和音频,得到教学者对应题目内容的教学视频课件,将上传至服务器;受教者或其他授权者下载所述题目内容、对应所述题目内容的教学视频课件;展示和播放所述教学视频课件;若所述教学课件中包含了教学者针对题目内容的移动轨迹及音频的提示内容,则受教者在客户端3的答题过程中,同样能够记录受教者通过触控装置在包含所述题目内容的显示界面的包含笔迹和动作的移动轨迹,在记录笔迹和动作的同时,记录接收到的受教者的音频,并进行存储;通过上述操作,便生成了受教者的答题视频,并上传至服务器端2供教学者审阅;实现在线动态编辑、动态存储和动态播放,所谓的动态指的是可以对任一本书的任一题目内容进行编辑,以及对应题目内容的移动轨迹和音频进行实时更新、存储和播放,实现在线教育的远程交互;如图6所示,在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上传至服务器后,优选具备审查过程,只有通过审查的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才能进行显示(参见说明书第52-134段,附图1-9)。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在线教育方法”相当于本发明的“多媒体教学互动操作方法”;“编辑端1”相当于“教课终端1”、“服务器端2”相当于“云端服务器3”和“客户端3”相当于“学生终端2”;“预设内容”相当于“教学内容”;“移动轨迹可以是线条、文字、图形或公式,也可以是笔迹和/或动作”相当于“批注内容的性质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符号、声音、视频以及文件夹等电子文件形式的载体”;“将移动轨迹和音频上传至服务器”相当于“上传云端服务器”;“下载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展示和播放移动轨迹和音频”相当于“通过网络连接从云端服务器中获取教师的教学视频,播放教学视频”;“实现在线动态编辑、动态存储和动态播放,所谓的动态指的是可以对任一本书的任一题目内容进行编辑,以及对应题目内容的移动轨迹和音频进行实时更新、存储和播放,实现在线教育的远程交互”相当于“用于实现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视频中的批注学习以及互动讨论,学生端的视频学习、笔记批注与互动”;从“如图6所示,在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上传至服务器后,优选具备审查过程,只有通过审查的关联的移动轨迹和音频才能进行显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认“老师发布在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设置有访问权限,学生只能看到有访问权限的批注内容”、“学生发布在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设置有访问权限,老师只能看到有访问权限的批注内容”。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操作方法包括有教师端的视频录制、编辑与管理;打开文件拍摄仪,使其对准待拍摄的教学内容,文件拍摄仪开始录制;(2)开始录制的同时建立教师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在教学视频的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编辑与管理;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批注、管理: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批注的内容保存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教师端时间轴在老师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老师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3)在播放教学视频的同时建立学生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学生在该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需要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批注的内容保存在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同一坐标点上可以叠加不限次数项的批注内容;学生端时间轴在学生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学生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学生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录制视频以及如何实现坐标化以便老师或学生进行不限次数的批注、编辑和管理。
区别特征(1)已经被与其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所述的智能终端机和采用该智能终端机的多媒体教学系统及方法公开:智能终端机包括有主机1、高拍仪等;教学终端用于对教师课程进行录制,并对应以数据流和音频流的方式上传保存在后台服务器中;学生可启动学习终端机,并登录服务器下载教师上传到服务器的作业文档;并直接在触摸显示屏手写输入答案内容,或者在纸质作业本上书写,然后通过高拍仪摄像头扫描形成文档上传至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69-130段以及附图1-14),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录制教学视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既没有明示和暗示“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终点建立教师端时间轴,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在教学视频的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可以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同一坐标点上进行不限次数项的添加、删减等编辑与管理”;也没有明示和暗示“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终点建立学生端时间轴,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学生在视频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可以在学生端时间轴的同一坐标点上进行不限次数项的添加、删减等编辑与管理”。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有关上述区别特征(2)、(3)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3)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驳回决定认定区别特征(2)中“开始录制的同时建立教师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教师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老师在教学视频的录制过程中以及录制完成后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编辑与管理;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批注、管理:老师在教师端时间轴上进行批注的内容保存在教师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教师端时间轴在老师第一次录制视频时形成,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在后续的任何一次播放过程中均可以再添加、删减或者编辑;教师端时间轴上的批注内容以老师单一发布的方式进行展示或者以师生可以对话补充的方式进行展示”、区别特征(3)中“在播放教学视频的同时建立学生端时间轴,以教学视频的起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起点,教学视频的终点为学生端时间轴的终点,将教学视频以时间点为基准实现坐标化,学生在该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进行需要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反复的笔记批注以及与老师的互动;学生在学生端时间轴上进行批注的内容保存在学生端时间轴的坐标点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部分文字的分析梳理可知,驳回决定中有关上述事实认定的内容明显有误,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综上,由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采用区别特征(2)、(3)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具有提高老师授课效率和学生学习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权利要求2-1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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