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终端和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和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70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93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2562.0
申请日:2013-12-25
复审请求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巍
合议组组长:孙昌璐
参审员:孟文婷
国际分类号: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特征给其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2562.0,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和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CN103402004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对比文件3:CN203070267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对比文件4:CN10302425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5年08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控制模块以及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外壳上的按键,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所述按键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拍照,执行所述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
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三预置条件时,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拍照为连续拍照,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拍照时连续拍预置张数。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或者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设有取景器。
5. 一种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移动终端外壳上的按键进行检测,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拍照,执行所述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
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三预置条件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 于,所述拍照为连续拍照,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拍照时连续拍预置张数。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或者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
8.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控制模块以及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外壳上的按键,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所述按键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摄像,执行所述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
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三预置条件时,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或者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设有取景器。
12. 一种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移动终端外壳上的按键进行检测,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摄像,执行所述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
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三预置条件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或者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引用原权利要求1时的技术方案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引用原权利要求5时的技术方案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10引用原权利要求8时的技术方案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6;将原权利要求14引用原权利要求12时的技术方案修改为了新的权利要求9;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7、10、14,并且相应地调整了所有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权利要求4的方案,用户想要快速偷拍精彩瞬间时,只需要对终端外壳上的音量按键做一个操作,就能够使用锁屏待机状态的移动终端完成拍照,并且在执行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使用户方便的了解快速偷拍的进度,同时,震动提示用户还能保证偷拍时不会被被拍摄对象察觉,有良好的偷拍效果。对比文件4中为了能够从黑屏待机状态下实现抓拍,设置了专门的拍照键。但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三预置条件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并且,对比文件4还会在拍摄时响起提示音。对比文件4的方案中并没有拍照时震动提醒用户的相关记载或暗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锁屏状态下通过音量键快速启动摄像头的方案,其仅仅涉及快速启动摄像头,并没有涉及到后续的拍照,更没有涉及拍照时如何给用户提示。通过震动来进行拍摄提醒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尤其是在锁屏状态,说明用户更希望不会给被拍摄者造成干扰同时又能够给拍摄者提示。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执行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发出拍摄音来提示用户,其目的也是为了方便用户了解快速抓拍的进度。而除提示音之外,震动也属于移动终端对用户进行提示的常见方式,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采用震动的方式对用户进行提示,具有提示效果更明显且不易被外部察觉的特点,具体采用何种提示方式,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设置,因此在执行如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快速偷拍方法时控制移动终端通过震动的方式来提示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4中设置了专门的拍照键实现从黑屏待机状态下抓拍,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锁屏状态下通过音量键快速启动摄像头,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在不增加额外硬件的基础上让用户方便快捷的执行拍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对比文件4容易想到,可通过对终端外壳上的音量按键执行特定操作,使得锁屏待机状态下的移动终端完成拍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并且指出:权利要求1、2、4-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8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指出:首先,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移动终端处于黑屏待机状态下通过按压拍照键实现抓拍。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在移动终端处于锁屏状态下通过对音量键进行特定按压操作启动摄像头进行拍摄的技术方案,此外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音量键必然具有默认的音量调节功能,而且音量调节功能必然是在用户对音量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相应预置条件的情况下执行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节省移动终端的设计制造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一般情况下,用户在移动终端解锁状态下执行调节通话音量或者音乐播放音量等操作时会使用到音量键的音量调节功能,所以在移动终端解锁后使音量键提供默认的音量调节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执行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发出拍摄音来提示用户。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声音提示、灯光提示和震动提示或者它们的不同组合提示方式都属于移动终端对用户进行拍摄操作提示的惯用方式,通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至少包括区别特征“执行所述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本申请使用户方便的了解快速偷拍的进度,同时,震动提示用户还能保证偷拍时不会被被拍摄对象察觉,有良好的偷拍效果。(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至少包括区别特征“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拍照,所述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包括: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两次”。本申请通过设置预制条件,可以防止误触,同时可以区别于音量键的默认功能。(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至少包括区别特征“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在所述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所述摄像头”。本申请可以实现在摄像过程中,根据用户的操作关闭摄像,即用户可以实现摄像时长的可控。(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至少包括区别特征“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本申请可以实现快速启动摄像拍摄时,预先设置自动摄像时长,例如20分钟,用户可以通过再次按压音量键关闭摄像头以结束摄像,也可以等待预设时长结束后自动关闭摄像头。以上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也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控制模块以及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外壳上的按键,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所述按键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摄像,执行所述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所述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包括: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两次;
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在所述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所述摄像头;
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二预置条件时,所述控制模块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所述自动摄像时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设有取景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所述摄像头在自启动开始拍摄所述自动摄像时长后自动关闭。
4. 一种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移动终端外壳上的按键进行检测,所述按键为音量按键;
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或者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摄像,执行所述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在所述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二预置条件时,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实现所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
所述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包括: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两次;
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在所述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所述摄像头;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所述控制模块在启动所述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摄像头在自启动开始拍摄所述自动摄像时长后自动关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08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402004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3070267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4:CN10302425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启动移动终端拍摄的方法。
该权利要求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包括特征“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的技术方案称之为A方案,其中包括特征“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的技术方案称之为B方案。
对于A方案,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快速拍摄方法及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4]段,[0058]-[0071]段):该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具有图像采集单元(相当于摄像头),电子设备具有正常工作状态和非正常工作状态,在电子设备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下,获得第二拍摄指令,根据所述第二拍摄指令,控制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调用拍摄单元直接驱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集图像并保存至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中;其中使图像采集单元处于工作状态以及调用拍摄单元驱动图像采集单元进行图像采集以及保存采集到的图像的步骤是根据一个指令同时进行的,因此能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实现对景物的快速拍摄,实现快速盲拍,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所述第二拍摄指令可以根据对电子设备的一触发按键的操作信息产生,如对所述触发按键长按一预设时间段后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硬件部分(触发按键)(相当于设置在移动终端的外壳上的按键)1.5s,开始启动拍照应用,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拍照声响)并存储;这种拍照方式和现有的拍摄方式相比,省去了点亮屏幕,取景,对焦和再次按拍照键的时间,直接从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键至听到拍摄音,即第一张照片抓拍成功(相当于在移动终端锁屏待机时,对移动终端外壳上的按键进行检测,当检测到用户对所述按键的连续按压时长达到预置时长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启动所述摄像头并执行拍照)。
A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1)按键为音量按键;移动终端执行的拍摄操作具体为摄像;在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二预置条件时,控制移动终端实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在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摄像头;(2)执行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3)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控制模块在启动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移动终端的设计制造成本、执行何种拍摄操作、如何在不打扰拍摄对象的情况下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及如何控制摄像时长。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子设备在非正常工作状态下实现对景物的快速拍摄,实现快速盲拍,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其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硬件部分(触发按键),开始启动拍照应用,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并存储;可见对比文件4中拍照时按压的不是音量键,而是拍照键,并且对比文件4不涉及如何停止拍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4中得到启示以作出如区别特征(1)所述的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启动移动终端多摄像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在移动终端处于开机且锁屏的状态时,长按音量“ ”键1秒对应开启前置摄像头拍照,连按音量“ ”键2次对应开启前置摄像头摄像,长按音量“-”键1秒对应开启后置摄像头拍照,连按音量“-”键2次对应开启后置摄像头摄像;也可对移动终端上的音量键设置不同操作手势,例如,可以设定前置摄像头拍照、前置摄像头摄像、后置摄像头拍照、后置摄像头摄像分别对应于长按音量“ ”键、连按音量“ ”键、长按音量“-”键、连按音量“-”键其中之一,即上述4种操作模式可任意与下面的4种操作手势对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寻找一种既便捷节能又能够实现在拍摄前由用户选定摄像头的方法”,其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在移动终端处于锁屏状态下通过对音量键进行特定按压操作启动前置或后置摄像头并进入拍照或者摄像模式,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对音量键进行按压操作后直接进行摄像,以及如何停止摄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将移动终端设置为在对音量键进行按压操作后直接进行摄像,以及在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二预置条件时,控制移动终端实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设置控制模块用于在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摄像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快速进入拍照模式的触摸屏设备,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暂时不使用相机,出于省电的考虑,需要将手机锁屏使其休眠,当下一次需要再次开启相机时,需要重复以上描述的进入拍照的步骤去操作,这会导致较多的重复操作,费电且耽误时间,无疑会让用户觉得繁琐和不便”,其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通过设置外置取景器,不但可以通过显示屏进行预览拍照,还可通过所述外置取景器进行取景,也就是可以在关闭显示屏的节电模式下取景,如果取景不满意,则不必开启显示屏,取景满意情况下才开启显示屏拍照,从而能够在不影响取景情况下实现节电效果;还进一步设置外置取景器控制键,这样,取景满意后也可不必开启显示屏而直接拍照;可见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对音量键进行按压操作后直接进行摄像,以及如何停止摄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以作出如区别特征(1)所述的设置。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执行拍照时控制移动终端发出拍摄音来提示用户,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摄像时进行提示。可见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设置为在摄像时采用震动提示方式。而且,通常而言,当进行摄像操作时,为了避免摄像头发生抖动而影响拍摄效果,移动终端一般不进行提示,或者仅采用声音提示方式,在申请日前,没有证据表明在摄像时采用震动提示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用户提供设置项,使用户能够设置自动摄像时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任意结合以得到方案A。因此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方案A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对音量键进行符合预置条件的按压操作后可以直接进行摄像,可以使摄像更快捷。在摄像时通过震动提示用户,可以使用户方便地了解快速拍摄的进度,同时还能保证拍摄时不易被拍摄对象察觉,从而获得良好的拍摄效果。在摄像过程中可以通过再次按压音量键关闭摄像头以结束摄像,从而实现摄像时长的可控。
综上所述,方案A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B方案,方案B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1)按键为音量按键;移动终端执行的拍摄操作具体为摄像;在移动终端解锁后,当用户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二预置条件时,控制移动终端实现按键对应的默认功能。控制模块还可以用于在摄像头开始执行摄像操作后,在自动摄像时长内在检测到用户对按键的再次按压时关闭摄像头;(2)执行摄像时控制移动终端震动来提示用户。(3)移动终端设有设置项,用于提供用户设置控制模块在启动摄像头进行摄像后的自动摄像时长。(4)权利要求中,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第一预置条件;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包括: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两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手机黑屏待机状态下,长按拍照硬件部分(触发按键)1.5s,开始启动拍照应用,直接抓取当时的瞬间(拍照声响)并存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移动终端的设计制造成本、执行何种拍摄操作、如何在不打扰拍摄对象的情况下对用户进行提示、如何控制摄像时长以及如何确定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是否满足条件。
对于区别特征(1)-(3),参见上文中针对A方案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启动移动终端多摄像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在移动终端处于开机且锁屏的状态时,长按音量“ ”键1秒对应开启前置摄像头拍照,连按音量“ ”键2次对应开启前置摄像头摄像(相当于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所述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所述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预置条件;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包括: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两次),长按音量“-”键1秒对应开启后置摄像头拍照,连按音量“-”键2次对应开启后置摄像头摄像。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检测到用户连续按压按键的次数达到预置次数时,确定用户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满足预置条件,且上述特征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确定对按键的按压操作是否满足条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进行任意结合以得到方案B。因此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
方案B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对音量键进行符合预置条件的按压操作后可以直接进行摄像,可以使摄像更快捷。在摄像时通过震动提示用户,可以使用户方便地了解快速拍摄的进度,同时还能保证拍摄时不易被拍摄对象察觉,从而获得良好的拍摄效果。在摄像过程中可以通过再次按压音量键关闭摄像头以结束摄像,从而实现摄像时长的可控。
综上所述,方案B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与权利要求4的方案B相对应。在权利要求4的方案B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和3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和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和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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