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茶麸制造的功能塑料母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44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8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8528.8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丁飞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L23/06,C08L23/12,C08L23/08,C08L3/02,C08L75/04,C08L27/06,C08L93/04,C08L67/00,C08K5/1545,C08J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8528.8,名称为“一种用茶麸制造的功能塑料母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丁飞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3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
(1) 将茶麸粉碎至 100-2000 目加入高速搅拌罐中,喷入油脂,茶麸与油脂比例为85~99:15~1在低于100℃下混合搅拌 1~30min 后,得到初级塑化茶麸;
(2)将塑化茶麸与树脂搅拌均匀后螺感杆挤出成型即可,塑化茶麸与树脂比例为50~90: 50~10。
2.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茶麸是指山茶科果仁压榨油后的剩余物。
3. 如权利要求2 所述的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茶麸包含未改性茶麸、离子改性茶麸、糊化茶麸、氧化茶麸。
4. 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塑料树脂是指低分子聚烯烃蜡、石蜡、EVA蜡、PU、SBS、POE、松香树脂、涤纶树脂、聚乙烯、聚乙烯醇、EVA树脂、聚丙烯、聚氯乙烯、ABS树脂、尼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515363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的用于塑料玩具的抗菌母粒(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2段)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菌剂为茶麸,限定了初级塑化茶麸的制备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菌剂为天然抗菌剂和孜然籽油,限定的为天然抗菌剂、孜然籽油和聚乙烯蜡预混料的制备;(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塑化茶麸与树脂的比例,未加入偶联剂。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66679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公开了茶皂粉及其用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和4),其教导了来源于茶树油油枯的粉状物的天然物质同样具备一定的抗菌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茶麸是油渣籽榨油后的副产品,成本低,在此基础上,为了制备一种成本低,茶麸制造的抗菌母粒,选择采用对比文件2使用的茶麸代替对比文件1使用的天然抗菌剂和孜然籽油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初级塑化茶麸的制备步骤,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综合考虑塑料母粒的抗菌性能、成本等的需要,对抗菌塑料母粒中树脂与抗菌剂塑化茶麸的比例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偶联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改性剂,不加入对应的作用消失,不加入偶联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丁飞鹏(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省去多重工序,无机物无需额外添加偶联剂进行活化、少了多种植物的有效物质提纯,简化了生产工艺,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达到塑料加工的独特温度要求而不失抗菌活性的目标;(2)对比文件1中偶联剂并非可用可不用,其采用无机材料作载体,无机物与有机物不相容是化学常识,两者必须通过偶联剂来耦合相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段)相比, 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抗菌剂为茶麸,其限定了将茶麸与油脂混合制备初级塑化茶麸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菌剂为天然抗菌剂和孜然籽油,其未公开将抗菌剂与油脂混合的步骤;(2)权利要求1中抗菌剂与树脂的比例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的原料中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偶联剂。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茶皂粉及其用途,其中,茶皂粉是茶树油油枯的粉状物,经粉碎至40目以上的细度而成,其能够杀灭皮肤真菌(参见权利要求1、4),而且本领域公知,茶枯异名茶麸,其为山茶科植物油茶的种子经榨去脂肪油后的渣滓,成本低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现有的茶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剂作为原料制备一种成本低、制备工艺简单的抗菌母粒。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初级塑化茶麸的制备步骤和工艺,在选择用茶麸替换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抗菌剂使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茶麸粉碎至合适的粒度并与增塑剂混合获得塑化茶麸后再与树脂混合,以改善茶麸与树脂的混合加工性能,且油脂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粉碎目数、油脂的加入方式、茶麸与油脂的比例、混合温度、搅拌装置以及混合搅拌时间的调整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的步骤和工艺制备初级塑化茶麸。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对塑料母粒的抗菌性能、成本等的考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抗菌塑料母粒中树脂与抗菌剂塑化茶麸的比例进行调整。而偶联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改性剂,在不使用偶联剂后,其促进无机物与有机物粘合的作用也随之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及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共2页),其中,在驳回文本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其中的并列技术方案“未改性茶麸”,并删除权利要求3,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在驳回文本针对的说明书基础上,删除了其中的并列技术方案“未改性茶麸”,实施例2中的“5公斤松香树脂末混合”以及实施例6和7。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将茶麸粉碎至100-2000目加入高速搅拌罐中,喷入油脂,茶麸与油脂比例为85~99∶15~1在低于100℃下混合搅拌1~30min后,得到初级塑化茶麸;
(2)将塑化茶麸与树脂搅拌均匀后螺杆挤出成型即可,塑化茶麸与树脂比例为50~90∶50~10;所述的茶麸包含离子改性茶麸、糊化茶麸、氧化茶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茶麸是指山茶科果仁压榨油后的剩余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塑料树脂是指低分子聚烯烃蜡、石蜡、EVA蜡、PU、SBS、POE、松香树脂、涤纶树脂、聚乙烯、聚乙烯醇、EVA树脂、聚丙烯、聚氯乙烯、ABS树脂、尼龙。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采用初加工茶皂粉,而本申请采用改性的茶麸,螯合相容性强;(2)复审请求人从事塑料加工几十年,必须采用偶联剂来加强橡塑物性;(3)本申请除了具有抗菌功能外,还具有天然降解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3项)及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共2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及说明书第1-2页,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茶麸制造功能塑料母料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塑料玩具的抗菌母粒,该抗菌母粒的原料配方按重量百分比计为:塑料树脂65-85%,天然抗菌剂10-25%,孜然籽油3-5%,聚乙烯蜡0.5-2%,偶联剂1.5-3%,所述天然抗菌剂是由重量百分含量65-85%的黄土粉,9-15%的响铃草提取物,3-10%的老鹳草提取物和3-10%的仙鹤草提取物制得。抗菌母粒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制备黄土粉;(2)制备响铃草,老鹳草和仙鹤草提取物;(3)制备天然抗菌剂;(4)制备孜然籽油;(5)按上述配方称取孜然籽油、聚乙烯蜡搅拌均匀,再加入孜然籽油重量25-50%的聚丙二醇,在60-75℃下搅拌5-15min,得到预混料;(6)按上述配方称取塑料树脂、天然抗菌剂、偶联剂投入搅拌机中,在600r/min,30-50℃下搅拌5-15min,再加入步骤(5)的预混料,将转速调节至1000r/min搅拌3-10min,然后送入双螺杆挤出机中,在195-210℃下熔融挤出,冷却、造粒,制得用于塑料玩具的抗菌母粒。所述塑料树脂选择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碳酸酯、聚氯乙烯、聚酰胺、聚乙烯、聚丙烯或天然橡胶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2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抗菌剂为茶麸,其具体限定了茶麸的种类以及将茶麸与油脂混合制备初级塑化茶麸的步骤,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菌剂为天然抗菌剂和孜然籽油,其未公开将抗菌剂与油脂混合的步骤;(2)权利要求1中抗菌剂与树脂的比例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的原料中不包含对比文件1中的偶联剂。
根据本申请原始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正是为了利用每年产生的大量天然茶麸全利用,克服茶麸行业现行基本只提取茶皂素,浪费茶麸剩余的80%物质缺点,利用茶麸内含有茶皂素、淀粉、纤维素、蛋白等制备独特的全降解茶麸塑料功能母料,同单一淀粉基塑料母料颗粒相比其优势在于:由于茶皂素具有高双亲性,灭菌性,因而具有塑化性能优良,独特的灭菌灭虫功能、完全降解,成本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本申请原始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7个实施例,然而并未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数据。即,本申请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的产品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成本低、制备工艺简单的抗菌塑料母粒。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茶皂粉及其用途,其中,茶皂粉是茶树油油枯的粉状物,经粉碎至40目以上的细度而成,其能够杀灭皮肤真菌(参见权利要求1、4)。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茶树油油枯(即油茶籽榨油后剩下的油枯)具备一定的抗菌性能,而且本领域公知,茶枯异名茶麸,其为山茶科植物油茶的种子经榨去脂肪油后的渣滓,成本低廉,且离子改性茶麸、糊化茶麸、氧化茶麸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上述茶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剂作为原料制备一种成本低、制备工艺简单的抗菌母粒。
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初级塑化茶麸的制备步骤和工艺,在选择用茶麸替换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抗菌剂使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茶麸粉碎至合适的粒度并与增塑剂混合获得塑化茶麸后再与树脂混合,以改善茶麸与树脂的混合加工性能,且油脂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粉碎目数、油脂的加入方式、茶麸与油脂的比例、混合温度、搅拌装置以及混合搅拌时间的调整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的步骤和工艺制备初级塑化茶麸。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对塑料母粒的抗菌性能、成本等的考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抗菌塑料母粒中树脂与抗菌剂塑化茶麸的比例进行调整。而偶联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改性剂,在不使用偶联剂后,其促进无机物与有机物粘合的作用也随之消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对茶麸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本领域公知,茶麸为山茶科植物油茶的种子经榨去脂肪油后的渣滓。
权利要求3对塑料树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和ABS树脂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他树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塑料树脂基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树脂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树脂,且本申请也未记载采用所述树脂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茶麸具备一定的抗菌性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成本低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现有的茶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剂从而简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
(2)本申请原始说明书中共记载了7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6和7的产品中均包含烘干未改性茶麸,本申请原始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包含改性茶麸的实施例1-5与包含未改性茶麸的实施例6-7相比,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从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螯合相容性强”不予认可。
(3)对于偶联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不使用偶联剂后,其促进无机物与有机物粘合的作用也随之消失,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在于促进无机物与有机物粘合的作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省去其中的偶联剂,且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不加入偶联剂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
(4)如上所述,本申请并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的产品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从而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天然降解功能”不予认可。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