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缩机及其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47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8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32177.9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长红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程亮
国际分类号:B22D19/00(2006.01);F04B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虽然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将这些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在一起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32177.9,名称为“一种压缩机及其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原为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即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86106682A,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477984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制造方法至少包括如下步骤:
制成实心圆柱或圆环的衬套;
在所述衬套的外周面浇铸形成轴承,其中浇铸温度不低于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所述衬套的材质熔点;以及
冷却后形成具有所述衬套和所述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
所述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所述浇铸的温度和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所述轴承的内周面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之间形成凹凸镶嵌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衬套的材质比所述轴承的材质更耐磨和/或摩擦系数更低,且所述轴承的材质比所述衬套的材质更易于与压缩机的壳体焊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具有圆盘部以及在所述圆盘部外周分别上下延伸的外缘部上段和外缘部下段,所述制造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复合机架坯件进一步加工,使所述衬套的内孔与所述轴承的外缘部上段的内周圆同轴。
4. 一种压缩机,其包括:壳体、容置于所述壳体内的上部的电机、容置于所述壳体内的下部的气缸、用于将所述电机的旋转力传递给气缸以压缩制冷剂的曲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缩机还包括:复合机架,位于所述电机和所述气缸之间,用于支撑所述曲轴,所述复合机架作为所述壳体的一部分并与所述壳体的其余部分焊接成一体,
所述复合机架进一步包括:
实心圆柱或圆环的衬套;和
轴承,浇铸形成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
其中,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所述衬套的材质熔点;
所述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所述浇铸温度和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所述轴承的内周面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之间 形成凹凸镶嵌结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衬套的材质比所述轴承的材质更耐磨和/或摩擦系数更低,且所述轴承的材质比所述衬套的材质更易于与压缩机的壳体焊接。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具有圆盘部以及在所述圆盘部外周分别上下延伸的外缘部上段和外缘部下段,所述衬套的内孔与所述轴承的外缘部上段的内周圆同轴。”。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复合机架,衬套的外周面浇铸形成轴承,其中浇铸温度不低于轴承的材质熔点,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衬套的材质熔点;以及冷却后形成具有衬套和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浇铸的温度和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轴承的内周面与衬套的外周面之间形成凹凸镶嵌结构。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双金属铸造的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双金属铸造工艺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用于衬套及其外周面轴承之间的加工,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中,有关双金属铸造的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双金属铸造工艺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压缩机中用于衬套及其外周面轴承之间的加工,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上缸盖与壳体合二为一,并一次成型为一体式机架。对比文件3中的一体式机架一次成型,与本申请中先形成衬套、然后在衬套外浇铸形成轴承,最后形成具有衬套和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的方案完全不同。进而,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一体式机架一次成型,对比文件2记载了双金属复合铸造工艺,两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相反,没有技术启示进行结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制造方法至少包括如下步骤:
制成实心圆柱或圆环的衬套;
在所述衬套的外周面浇铸形成轴承,其中浇铸温度不低于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所述衬套的材质熔点;以及
冷却后形成具有所述衬套和所述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
所述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所述浇铸的温度和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所述轴承的内周面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之间形成凹凸镶嵌结构;
所述轴承具有圆盘部以及在所述圆盘部外周分别上下延伸的外缘部上段和外缘部下段,所述制造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复合机架坯件进一步加工,使所述衬套的内孔与所述轴承的外缘部上段的内周圆同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衬套的材质比所述轴承的材质更耐磨和/或摩擦系数更低,且所述轴承的材质比所述衬套的材质更易于与压缩机的壳体焊接。
3. 一种压缩机,其包括:壳体、容置于所述壳体内的上部的电机、容置于所述壳体内的下部的气缸、用于将所述电机的旋转力传递给气缸以压缩制冷剂的曲轴,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缩机还包括:复合机架,位于所述电机和所述气缸之间,用于支撑所述曲轴,所述复合机架作为所述壳体的一部分并与所述壳体的其余部分焊接成一体,
所述复合机架进一步包括:
实心圆柱或圆环的衬套;和
轴承,浇铸形成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
其中,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所述衬套的材质熔点;
所述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所述浇铸温度和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所述轴承的内周面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之间形成凹凸镶嵌结构;
所述轴承具有圆盘部以及在所述圆盘部外周分别上下延伸的外缘部上段和外缘部下段,所述衬套的内孔与所述轴承的外缘部上段的内周圆同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衬套的材质比所述轴承的材质更耐磨和/或摩擦系数更低,且所述轴承的材质比所述衬套的材质更易于与压缩机的壳体焊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为一体成型,但显然与曲轴4接触的部分需要面对如何提高局部耐磨性的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不属于压缩机制造领域,但其公开了先采用耐磨金属制造耐磨预制件,再浇注部件其余部分以提高产品局部耐磨性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加以改进,使其衬套采用耐磨性材料分次制造,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查,复审请求人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复合机架的制造方法。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机机架的制造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4]-[0018]段、附图1):该方法包括用铸铁通过铸造一次成型一体式机架5。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制成实心圆柱或圆环的衬套;在所述衬套的外周面浇铸形成轴承,其中浇铸温度不低于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不低于所述衬套的材质熔点;以及冷却后形成具有所述衬套和所述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2)所述衬套是经过粉末冶金烧结而成,且所述浇铸的温度和所述轴承的材质熔点都大于1500℃,所述轴承的内周面与所述衬套的外周面之间形成凹凸镶嵌结构;(3)所述轴承具有圆盘部以及在所述圆盘部外周分别上下延伸的外缘部上段和外缘部下段,所述制造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复合机架坯件进一步加工,使所述衬套的内孔与所述轴承的外缘部上段的内周圆同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白口铸铁与铸钢双金属复合铸造工艺(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段至第7页第4段、实施例1),采用白口铸铁作为预制件,在预制件外周围浇注已熔炼好的45#铸钢,45#铸钢的材质熔点高于白口铸铁的材质熔点;以及冷却后形成双金属复合锤头坯件。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中有关先形成衬套、然后在衬套外浇铸形成轴承,最后形成具有衬套和轴承的复合机架坯件的步骤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3中明确一体式机架采用铸造一体成型的制造工艺,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3中的一体式机架制造过程中采用对比文件2的双金属铸造工艺,并且采用具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制造而成的复合式机架将轴承的铸造成型过程以及衬套和轴承之间的连接过程合二为一,一次浇铸成型,简化了制造工艺,并且提高了衬套和轴承之间的连接强度,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其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在权利要求1和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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