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人乳寡糖用于调节炎症的营养制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8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35242
优先权日:2012-12-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67062.8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王迪
参审员:崔旸
国际分类号:A23L1/308,A23C9/20,A23L1/29,A61K31/702,A23L1/302,A61P31/00,A61P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7062.8,名称为“使用人乳寡糖用于调节炎症的营养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6日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06月1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1. 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或降低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营养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中性人乳寡糖,其选自0.001 mg/mL至15 mg/mL的浓度的2'-岩藻糖基乳糖、0.1 mg/mL至5 mg/mL的浓度的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050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1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营养组合物另外包含3-岩藻糖基乳糖,其以0.001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不超过营养组合物中总脂肪含量的5%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为0.001 μg/mL至10 μg/mL的类胡萝卜素。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为0.001 mg/mL至10 mg/mL的酸性人乳寡糖。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炎性反应归因于呼吸道病毒-诱导的炎症。
10. 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浓度为0.001 mg/mL至10 mg/mL的中性人乳寡糖,浓度不超过营养组合物中总脂肪含量的5%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浓度为0.001 μg/mL至10 μg/mL的类胡萝卜素。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
驳回理由是:对比文件1(EP2455387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公开了一种寡糖混合物,包含5wt%-70wt%的至少一种N-乙酰化的寡糖、5wt%-90wt%的至少一种半乳-寡糖、2wt%-50wt%的至少一种唾液酸化的寡糖以及2wt%-70wt%的至少一种岩藻糖基化的寡糖,其用于缓解变态反应或炎症-有关病状的出现率或严重性的用途,特别是呼吸道变态反应或皮肤变态反应的偶发事件的青少年或成人(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了中性人乳寡糖选自0.001 mg/mL至15 mg/mL的浓度的2'-岩藻糖基乳糖、0.1 mg/mL至5 mg/mL的浓度的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组成不同的营养组合物。然而,对比文件2(US 2012172307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婴儿、幼儿或儿童炎症的营养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选自6'-唾液酸乳糖、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的人乳寡糖的组合物,包含0.001mg/mL至小于2mg/mL的2'-岩藻糖基乳糖和包含0.001mg/mL至小于0.2mg/mL的乳酰-N-新四糖(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07][000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的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及其浓度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去验证其治疗成人或老年个体炎症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或为本领域常见手段的替换,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包含一种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然而,对比文件1还隐含公开了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了含有长链不包含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限定了中性人乳寡糖、长链不包含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的浓度。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含有脂质源,可加入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和α-亚麻酸(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中性人乳寡糖和类胡萝卜素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001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类胡萝卜素;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中2'-岩藻糖基乳糖的浓度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去验证其治疗成人或老年个体炎症的效果,并根据产品营养需求和功效,通过有限的试验去确定长链不包含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适宜的浓度。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5项)。所作修改是:依据原始说明书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合物包含 “非酸性”人乳寡糖,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和7;增加了权利要求10-15,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所述人乳寡糖(HMO)为“非酸性”人乳寡糖,选自2'-岩藻糖基乳糖(2'-FL)、乳酰-N-新四糖(LNnT),及其组合。因此明确排除了酸性(即唾液酸化)的人乳寡糖。(2)酸性人乳寡糖是对比文件1中的必需成分;对比文件1没有证实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中所限定的(非酸性)人乳寡糖与成人或老年个体的体内促炎性系统的直接相互作用。已知血小板-嗜中性粒细胞复合物(PNC)形成聚集体,并且在活性氧物种的产生中发挥直接作用,减少PNC形成可导致减少的炎症。综述文件(Lars Bode, "Human milk oligosaccharides: Every baby needs a sugar mama", Glycobiology, 2012, vol.22, no. 9, pp 1147-1162)教导了,已知酸性人乳寡糖减少PNC形成,而中性HMO在此方面是无效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或降低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营养组合物包含非酸性人乳寡糖,其中所述人乳寡糖选自0.001 mg/mL至15 mg/mL的浓度的2'-岩藻糖基乳糖、0.1 mg/mL至5 mg/mL的浓度的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050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1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不超过营养组合物中总脂肪含量的5%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为0.001 μg/mL至10 μg/mL的类胡萝卜素。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炎性反应归因于呼吸道病毒-诱导的炎症。
8. 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浓度为0.001 mg/mL至10 mg/mL的中性人乳寡糖,浓度不超过营养组合物中总脂肪含量的5%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浓度为0.001 μg/mL至10 μg/mL的类胡萝卜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
10. 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或降低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营养组合物包含0.001 mg/mL至15 mg/mL的浓度的2'-岩藻糖基乳糖、0.1 mg/mL至5 mg/mL的浓度的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050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至少一种人乳寡糖为2'-岩藻糖基乳糖,且其中2'-岩藻糖基乳糖以0.1 mg/mL至10 mg/mL的浓度存在于营养组合物中。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营养组合物不含酸性人乳寡糖。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不超过营养组合物中总脂肪含量的5%的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另外包含浓度为0.001 μg/mL至10 μg/mL的类胡萝卜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并不能排除含有酸性人乳寡糖,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唾液酸化的寡糖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2)申请人提供的综述只能说明带有携带唾液血型抗原表位的HMOs的效果更好,其效果好的原因在于携带唾液血型抗原表位,并不是申请人认为的酸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中性或非酸性人乳寡糖选自2'-岩藻糖基乳糖、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并限定各自用量;可选择地,应用对象还可以为老年个体。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的减少炎症组合物及组分的浓度范围(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07]-[00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所述中性人乳寡糖组合物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通过常规实验验证其对于成人或老年个体的治疗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或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的替换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寡糖组合物及其用途(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限定了含有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2)限定了中性人乳寡糖、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的浓度;(3)应用对象还可以为老年个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提供了加入必需脂肪酸的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比文件2提供了使用中性人乳寡糖和类胡萝卜素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001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类胡萝卜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基于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中2'-岩藻糖基乳糖的浓度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验证其治疗成人或老年个体炎症的效果,同时根据产品营养需求和功效,通过常规试验去确定长链不包含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适宜的浓度。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5或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的替换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的唾液酸化的寡糖并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2)即使申请人进一步排除“酸性人乳寡糖”,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申请人提供的综述提到“唾液酸化的HMOs降低PNC的形成以及中性粒细胞活化,聚集的HMOs比单一的唾液酸效果更好,已说明了携带唾液血型抗原表位的重要性”。根据该文献不能得出请求人所述酸性人乳寡糖减少PNC形成方面有效,而已知中性HMO在此方面是无效的结论。且本领域公知酸性和非酸性人乳寡糖均属人乳寡糖的细分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成本高低、工艺繁杂、营养价值等进行调整是否加入酸性人乳寡糖,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15明确排除了酸性(即唾液酸化)的人乳寡糖;(2)对比文件1公开的寡糖混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唾液酸化寡糖,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则已经明确排除了酸性人乳寡糖,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所要保护的发明。其次,请求人此前提交的证明文件教导了酸性人乳寡糖减少PNC形成,而已知中性HMO在此方面无效。与之相反,本申请实施例证实了本权利要求的人乳寡糖能够减少PNC形成,这是基于现有技术无法预料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替换页(共2页15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06月1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或降低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寡糖混合物(即营养组合物),包含5wt%-70wt%的至少一种N-乙酰化的寡糖、5wt%-90wt%的至少一种半乳-寡糖、2wt%-50wt%的至少一种唾液酸化的寡糖以及2wt%-70wt%的至少一种岩藻糖基化的寡糖,本发明的寡糖混合物用于缓解变态反应或炎症-有关病状的出现率或严重性的用途(即调节或降低炎性反应的用途),本发明的组合物及用途适用于有以上病状风险或已经经历过以上病状,特别是呼吸道变态反应或皮肤变态反应的偶发事件的青少年或成人(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
本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限定了含有非酸性人乳寡糖,但并不能排除含有酸性人乳寡糖,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了含有选自2'-岩藻糖基乳糖、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的非酸性人乳寡糖,并限定各自用量;可选择地,应用对象还可以为老年个体。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有2'-岩藻糖基乳糖、乳酰-N-新四糖及其组合的营养组合物的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婴儿、幼儿或儿童中的炎症的营养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选自6'-唾液酸乳糖、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的人乳寡糖的组合物,包含0.001mg/mL至小于2mg/mL(落入本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的2'-岩藻糖基乳糖,0.001mg/mL至小于0.2mg/mL(与本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重叠)的乳酰-N-新四糖(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07]-[0008]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的减少炎症组合物,并公开了上述组分的浓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所述非酸性人乳寡糖组合物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去验证其对于成人或老年个体的治疗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2’-岩藻糖基乳糖的浓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0.001mg/mL至小于2mg/mL的2'-岩藻糖基乳糖(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07][0008]段),即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含有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及其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含有脂质源,可加入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和α-亚麻酸(即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营养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有能力确定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适宜的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含有类胡萝卜素及其浓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特定HMOs与类胡萝卜素组合时,其以协同方式作用于呼吸道病毒,包括RSV。这些协同作用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类胡萝卜素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类胡萝卜素,并根据治疗炎症的效果,确定类胡萝卜素适宜的浓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寡糖混合物是合成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炎性反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组合物可用于呼吸道变态反应(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呼吸道病毒-诱导的炎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包含一种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寡糖混合物,包含5wt%-70wt%的至少一种N-乙酰化的寡糖、5wt%-90wt%的至少一种半乳-寡糖、2wt%-50wt%的至少一种唾液酸化的寡糖以及2wt%-70wt%的至少一种岩藻糖基化的寡糖(即中性人乳寡糖),本发明的寡糖混合物用于缓解变态反应或炎症-有关病状的出现率或严重性的用途(即调节炎性反应的用途),本发明的组合物及用途适用于有以上病状风险或已经经历过以上病状,特别是呼吸道变态反应或皮肤变态反应的偶发事件的青少年或成人(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8]段)。
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限定了含有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2)限定了中性人乳寡糖、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的浓度;(3)可选择地,应用对象还可以为老年个体。因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组成不同的组合物用于调节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含有脂质源,可加入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和α-亚麻酸(即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减少婴儿、幼儿或儿童中的炎症的营养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选自6'-唾液酸乳糖、2'-岩藻糖基乳糖和乳酰-N-新四糖的人乳寡糖的组合物,当特定HMOs与类胡萝卜素组合时,其以协同方式作用于呼吸道病毒,包括RSV。这些协同作用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0015]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中性人乳寡糖和类胡萝卜素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类胡萝卜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合物含有岩藻糖基化的寡糖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用于减少婴儿、幼儿或儿童中的炎症的营养组合物包含0.001mg/mL至小于2mg/mL的2'-岩藻糖基乳糖,给出了减少炎症的组合物中中性人乳寡糖含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中2'-岩藻糖基乳糖的浓度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经常规实验验证其治疗成人或老年个体炎症的效果,同时根据产品营养需求和功效确定长链不包含脂肪酸和类胡萝卜素适宜的浓度。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为合成配方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寡糖混合物是合成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即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营养组合物在制备用于调节或降低需要其的成人或老年个体中的炎性反应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进一步限定了2’-岩藻糖基乳糖的浓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0.001mg/mL至小于2mg/mL的2'-岩藻糖基乳糖(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07][0008]段),即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限定该营养组合物不含有酸性人乳寡糖。然而,酸性和非酸性人乳寡糖均属人乳寡糖的细分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成本高低、工艺繁杂、营养价值等进行调整是否加入酸性人乳寡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含有长链多不饱和脂肪酸及其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含有脂质源,可加入必需脂肪酸亚油酸和α-亚麻酸(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营养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有能力确定适宜的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含有类胡萝卜素及其浓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特定HMOs与类胡萝卜素组合时,其以协同方式作用于呼吸道病毒,包括RSV。这些协同作用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类胡萝卜素阻抑病毒诱导性炎性细胞因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类胡萝卜素,并根据治疗炎症的效果,确定类胡萝卜素适宜的浓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为通过“包含”限定的开放式权利要求,即除含有限定的组分(非酸性人乳寡糖)外,还可以含有其他组分(如酸性人乳寡糖)。因此,不含有酸性人乳寡糖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该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不能用于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此外,基于本申请原始文本的记载(参见原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10段,45段,实施例3-7),该营养组合物也可包含酸性人乳寡糖。(2)关于本说明书实施例1以及图1所记载的结果,FLmix(非酸性人乳寡糖混合物)与 6SL(酸性人乳寡糖)所对应的PNC形成数量相当,且FLmix 对应的数值高于3FL(酸性人乳寡糖),因此在缺乏具体数值以及统计分析过程的前提下,仅凭图1的柱状图比例关系,无法确信得到“非酸性人乳寡糖能够减少PNC形成,酸性人乳寡糖不能减少PNC形成”这一有违现有文献的结论。本领域公知酸性和非酸性人乳寡糖均属人乳寡糖的细分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成本高低、工艺繁杂、营养价值等进行调整是否加入酸性人乳寡糖,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合议组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未克服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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