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UE小区位置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54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808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54041.5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春艳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W24/04,H04W6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所述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54041.5,名称为“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UE小区位置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Study on Core Network Overload (CNO) solutions”,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9项内容如下:
“1.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方法,其中包括:
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
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
当在预定时段,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
当该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请求消息包括跟踪小区更新(TAU)请求,其中,所述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用户设备的ECM状态;
其中,所述当该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基站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用户设备处于ECM连接(ECM-Connected)状态,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请求消息包括切换通知请求或路径切换请求,其中,所述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所在小区是否位于预定区域;
其中,所述当该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基站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用户设备所在小区位于预定区域,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无线通信网络 包括基于3GPP协议的无线通信网络。
5.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装置,其中包括:
请求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
第二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
报告发送装置用于,当在预定时段,发送小区变换报告;
第一检测装置,用于,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
报告发送装置,还用于,当该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请求消息包括跟踪小区更新(TAU)请求,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用户设备的ECM状态;
其中,所述报告发送装置用于,当所述用户设备处于ECM连接(ECM-Connected)状态,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请求消息包括切换通知请求或路径切换请求,其中,所述第一检测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所在小区是否位于预定区域;
其中,所述报告发送装置用于,当所述用户设备所在小区位于预定区域,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8.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的装置,其中,所述无线通信网络包括基于3GPP协议的无线通信网络。
9.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的移动性管理设备,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装置。”
驳回决定中指出: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明确了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所述请求消息包括切换通知请求或路径切换请求。(2)判断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当不在预定时段进一步检测用户是否符合预定条件。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PCRF定制用户小区改变事件报告,MME需要在不同场景,例如TAU、发生切换时向PCRF等报告用户小区的位置信息。可见,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属于进行位置信息上报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2),时间和空间的二维分析是判断网络负荷,避免繁忙时间段的网络拥塞,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主要方式,在空闲时段进行位置更新属于减少网络中信令的负载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在判断预定时段直接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当不在预定时段进一步检测预定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包括: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1)判断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当不在预定时段进一步检测用户是否符合预定条件。(2)划分了相应的模块执行方法。对于上述区别(1),时间和空间的二维分析是判断网络负荷,避免繁忙时间段的网络拥塞,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主要方式,在空闲时段进行位置更新属于减少网络中信令的负载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在判断预定时段直接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当不在预定时段进一步检测预定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2),根据方法步骤进行模块划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4、从属权利要求6-8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4相应,参考权利要求2-4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的MME,包括权利要求5-8任一项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MME,参考权利要求5-8的评述,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2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当该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现有技术从整体上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a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实现本方案的技术启示,具体分析如下:对比文件2的用户位置信息与区别特征a中的来自基站的请求消息不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提到预定时段的内容。对比文件2中对用户位置信息是否上报的判断是根据用户所在的小区位置进行判断,而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是根据当前所处的时段进行判断,两者之间没有什么直接关联。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创造性地应用了“当前时刻是否是预定时段判断”的技术特征,在降低网络通信质量和降低系统的信令处理负荷之间进行权衡和折衷,避免了移动管理实体等网元的信令处理负荷过大,减少了移动管理实体等网元的资源消耗,从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了当UE进入或者离开(相当于当不在预定区域中)某个所关心的特定区域即PCC区域时,向PCRF上报用户位置信息ULI(相当于当所述用户设备所在小区不处于所述预定区域中,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所述对应的网元); 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明确当UE进入或者离开某个所关心的特定区域即PCC区域时相当于UE位置变化时,向PCRF上报用户位置信息ULI。即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技术方案实质上都是当UE位置变化时检测UE是否符合预定条件来确定生成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从而减少资源消耗,而跟踪区更新,X2切换,S1切换都是涉及到位置报告的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信网络运行数据分析针对数据的时间和空间二维分析,基于小区粒度和小时时间粒度的网络统计数据是进行网格化差异分析的基础,通过空间:比如小区的地理位置和覆盖区域,以及时间:不同时间段针对网络特性进行策略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时间段的策略控制,可以避免忙时间段的网络拥塞,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资源,具体到通过何种预定条件确定生成报告,为了减少MME资源消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是否是在预定时段,在预定时段时进行位置报告。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Study on Core Network Overload (CNO) solutions”,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7.2节)一种基于小区集合PCC域的用户位置信息ULI上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
PCRF可以通过PCEF向服务UE的CN节点发送基于PCC域的位置改变报告请求,告知CN节点,仅当UE进入或离开PCC域时,希望被通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当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
3GPP系统中增加了事件报告功能REF,执行事件触发检测。当与事件触发匹配的事件发生时,所述ERF可以向PCRF报告发生的事件。所述事件触发可以是基于PCC域的位置改变,具体描述为UE已经进入或离开PCC域。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2)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考虑到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发送小区位置报告,以及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基站向MME发送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MME接收到所述请求消息后,向相应的网元发送小区位置报告,这是请求和反馈小区位置报告的常规流程,通过所述请求消息触发小区位置报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接收到所述请求消息后,先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直接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则进一步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并在其符合预定条件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检测预定时段,并当在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解决了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减少了网元接口的信令流量,达到了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当UE进入或离开PCC域时发送用户位置信息,未公开任何与预定时段相关的内容,也未涉及任何与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内容。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仅解决了如何触发用户位置信息报告的问题,也不能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减少网络借口的信令流量、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与上述区别特征(2)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出发容易地想到在检测预定条件之前先对预定时段进行检测,并根据所述预定时段的检测结果执行后续步骤。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在检测预定条件之前,先对预定时段进行检测,当在符合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解决了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减少网络借口的信令流量、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有益效果。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7.2节)一种基于小区集合PCC域的用户位置信息ULI上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
PCRF可以通过PCEF向服务UE的CN节点发送基于PCC域的位置改变报告请求,告知CN节点,仅当UE进入或离开PCC域时,希望被通知(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当用户设备符合预定条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
3GPP系统中增加了事件报告功能REF,执行事件触发检测。当与事件触发匹配的事件发生时,所述ERF可以向PCRF报告发生的事件。所述事件触发可以是基于PCC域的位置改变,具体描述为UE已经进入或离开PCC域。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来自基站的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2)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3)所述装置包括请求接收装置、第二检测装置、第一检测装置和报告发送装置。考虑到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发送小区位置报告,以及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基站向MME发送与用户设备小区位置有关的请求消息,MME接收到所述请求消息后,向相应的网元发送小区位置报告,这是请求和反馈小区位置报告的常规流程,通过所述请求消息触发小区位置报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接收到所述请求消息后,先检测是否在预定时段,当在预定时段,直接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则进一步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并在其符合预定条件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检测预定时段,并当在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解决了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减少了网元接口的信令流量,达到了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当UE进入或离开PCC域时发送用户位置信息,未公开任何与预定时段相关的内容,也未涉及任何与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内容。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仅解决了如何触发用户位置信息报告的问题,也不能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减少网络借口的信令流量、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与上述区别特征(2)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出发容易地想到在检测预定条件之前先对预定时段进行检测,并根据所述预定时段的检测结果执行后续步骤。同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合议组认为:在装置中设置执行各步骤的相应的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在检测预定条件之前,先对预定时段进行检测,当在符合预定时段时,发送小区位置报告给对应的网元,当不在预定时段,检测所述用户设备是否符合预定条件,解决了如何在报告小区位置时降低各网元处理小区位置上报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减少网络借口的信令流量、平衡网络质量和资源消耗的有益效果。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4、6-8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的移动性管理设备,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5-8中任一项的用于报告小区位置信息的装置。由无线通信网络的移动性管理设备执行与小区位置报告相关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5-8的评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2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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