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52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49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3381.5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浦江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梅海燕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杨捷斐
国际分类号:B23Q1/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3381.5,名称为“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浦江简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7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394930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3991064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包括机架(7)、通过铰接轴(911)与所述机架(7)的上部铰接的工作平台部件(9)、以及能够在固定设置于所述机架(7)的底部处的滑槽部件(71)中左右滑动的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8),其中,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8)包括中间主体部(83)以及左右对称设置的两个斜面部(81、82),所述两个斜面部(81、82)分别设置有彼此对称的斜面滑槽(811、821),用以分别供左支撑滑块(812)和右支撑滑块(822)在内滑动,所述两个斜面部(81、82)的斜面滑槽(811、821)上端和下端均设置有安装块(31),所述安装块(31)中固定安装有与所述斜面滑槽(811、821)平行的导向杆(32),且所述导向杆贯穿所述左支撑滑块(812)和右支撑滑块(822),所述左支撑滑块(812)和右支撑滑块(822)分别与对称地设置于所述工作平台部件(9)的下侧的左右两端处的支撑腿部(91、92)铰接,其中,所述机架(7)设置有从底部伸入至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8)的所述两个斜面部(81、82)之间的左侧螺杆支撑部(701)和右侧螺杆支撑部(702),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701)和右侧螺杆支撑部(702)之间安装有前驱动螺杆(720)和后驱动螺杆(72),所述前驱动螺杆(720)和后驱动螺杆(72)分别与从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8)的所述中间主体部(83)的前部和后部而向下延伸至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701)和右侧螺杆支撑部(702)之间的螺纹配合部组螺纹配合,每个所述螺纹配合部组均包括左螺纹配合部(831)和右螺纹配合部(832),所述前驱动螺杆(720)和后驱动螺杆(72)每个均在中间安装有位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831)和右螺纹配合部(832)之间的螺杆驱动轮(721),其中,所述螺杆驱动轮(721)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831)和右螺纹配合部(832)中之一的距离(L2)基本等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831)和右螺纹配合部(832)中之一与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701)和右侧螺杆支撑部(702)中邻近者的距离(L1),其中,所述前驱动螺杆(720)和后驱动螺杆(72)各自的螺杆驱动轮(721)通过齿形带(729)动力联接,并且所述齿形带(729)由位于两个螺杆驱动轮(721)之间的中部并安装于所述机架(7)上的动力轮(6)驱动;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701)的左端面上安装有左限位开关(700),所述右侧螺杆支撑部(702)的右端面上安装有右限位开关(70),所述左限位开关(700)和右限位开关(70)分别用以限制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8)右行位置和左行位置;其中,所述齿形带(729)经由靠近所述动力轮(6)并对称地定位于所述动力轮(6)两侧的两个引导惰轮(61、62)导向而从离开所述螺杆驱动轮(721)的水平方向转为向上倾斜取向以与所述动力轮(6)接合,所述中间主体部(83)的前后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处设置有用以容纳所述动力轮(6)以及所述齿形带(729)的走线的拱形凹部(830)。”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还包括中间主体部,两个斜面部对称设置,两个斜面滑槽也彼此对称,两个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固定安装有与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的安装块,且导向杆贯穿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从机架底部伸入至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的所述两个斜面部之间;(2)驱动螺杆为两根,为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分别与从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部和后部而向下延伸,前驱动螺杆、后驱动螺杆由螺杆驱动轮驱动,所述螺杆驱动轮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的距离基本等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与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中邻近者的距离,其中,所述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各自的螺杆驱动轮通过齿形带动力联接,并且所述齿形带由位于两个螺杆驱动轮之间的中部并安装于所述机架上的动力轮驱动;(3)左、右侧螺杆支撑部的左、右端面上安装有左、右限位开关,分别用以限制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右行位置和左行位置;(4)所述齿形带经由靠近所述动力轮并对称地定位于所述动力轮两侧的两个引导惰轮导向而从离开所述螺杆驱动轮的水平方向转为向上倾斜取向以与所述动力轮接合,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后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处设置有用以容纳所述动力轮以及所述齿形带的走线的拱形凹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和(4)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1)斜面滑槽811、821与左右支撑滑块812、822的配合结构;(2)左右螺纹配合部831、832与前后驱动螺杆720、72之间以及前后驱动螺杆之间的配合结构等;(3)安装在螺杆支撑部上的左、右限位开关及其功能。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链轮位于两个螺杆之间,缠绕在链轮上的第一和第二传输带均与螺杆的一端动力连接,这与上述区别(2)中在前后驱动螺杆的中间位置安装驱动轮并通过齿形带将两个驱动轮与中部的动力轮实现动力传动相比,两者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的这种螺杆传动结构也显然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满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驱动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左右滑动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2)的技术启示。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丝杠是沿着同一水平轴线左右设置在一起的,而对比文件2的两个螺杆30是左右平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螺杆传动机构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来替代其中的左右丝杠传动机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对比可知,两者实现工作台倾斜的工作原理相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面接触的承载能力优于线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面接触的滑块代替滚轮以提高承载能力,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当仅需要实现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动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左楔块、右楔块及其上的斜面滑槽设置为彼此对称,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2),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可知,两者结构几乎是相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其也必然可以解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左右滑动机构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螺杆驱动机构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丝杠传动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结构是一条轴线上的丝杠,因此其客观存在难以满足大跨度、重载情况下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相关领域寻找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客观上给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具体的技术手段,进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3),在本领域中,设置限位开关以控制运动构件的运行范围、限制运动件的位移,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限制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向右或向左移动的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右端面上安装左、右限位开关。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还包括中间主体部,两个斜面部对称设置,两个斜面滑槽也彼此对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从机架底部伸入至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的所述两个斜面部之间,驱动螺杆与从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部和后部而向下延伸至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之间的螺纹配合部组螺纹配合,所述螺杆驱动轮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的距离基本等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与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中邻近者的距离;(2)驱动螺杆为两根,为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所述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每个均在中间安装有螺杆驱动轮,其中,所述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各自的螺杆驱动轮通过齿形带动力联接,并且所述齿形带由位于两个螺杆驱动轮之间的中部并安装于所述机架上的动力轮驱动;其中,所述齿形带经由靠近所述动力轮并对称地定位于所述动力轮两侧的两个引导惰轮导向而从离开所述螺杆驱动轮的水平方向转为向上倾斜取向以与所述动力轮接合,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后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处设置有用以容纳所述动力轮以及所述齿形带的走线的拱形凹部;(3)所述两个斜面部的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有安装块,所述安装块中固定安装有与所述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且所述导向杆贯穿所述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端面上安装有左限位开关,所述右侧螺杆支撑部的右端面上安装有右限位开关,所述左限位开关和右限位开关分别用以限制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右行位置和左行位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区别(1),对比文件1中也是在具有斜面的左右楔块上设置导向板,以形成供滚轮运动的槽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面接触的承载能力优于线接触,为了稳固的承载重负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面接触的滑块代替滚轮以提高承载能力,而为了对支撑滑块进行限位以及同时保证滑块能够在滑槽内平稳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个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安装块,且安装块中固定安装有与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的,且导向杆贯穿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区别(2),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可知,两者的螺杆带传动结构几乎是相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其也必然可以解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左右滑动机构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当仅需要实现对比文件1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动作,而不需要垂直升降时,此时,仅需一根螺杆即可实现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出于简化结构、节约成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左右丝杆仅设置为一根丝杆;且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难以满足大跨度、重载情况下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客观上给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具体的技术手段,进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3),在本领域中,设置限位开关以控制运动构件的运行范围、限制运动件的位移,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限制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向右或向左移动的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右端面上安装左、右限位开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内容相同。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1)斜面滑槽811、821与左右支撑滑块812、822的配合结构;(2)左右螺纹配合部831、832与前后驱动螺杆720、72之间以及前后驱动螺杆之间的配合结构等;(3)安装在螺杆支撑部上的左、右限位开关及其功能。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链轮位于两个螺杆之间,缠绕在链轮上的第一和第二传输带均与螺杆的一端动力连接,这与上述区别(2)中在前后驱动螺杆的中间位置安装驱动轮并通过齿形带将两个驱动轮与中部的动力轮实现动力传动相比,两者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的这种螺杆传动结构也显然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满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驱动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左右滑动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2)的技术启示。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丝杠是沿着同一水平轴线左右设置在一起的,而对比文件2的两个螺杆30是左右平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螺杆传动机构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来替代其中的左右丝杠传动机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0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数控可倾工作台,其也是一种角度可调的机械加工操作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0段,附图1-3):包括具有底板12的机架、通过中间铰接轴17与机架的上部铰接的工作台面板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工作平台部件)、以及能够在固定设置于所述机架的底部处的滑槽部件(参见附图3,楔块5位于滑槽部件中)中左右滑动的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包括左楔块16、右楔块5(相当于两个斜面部),所述左楔块16、右楔块5分别设置有滚轮导向板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斜面滑槽),用以分别供左滚轮1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左支撑滑块)和右滚轮7(相当于右支撑滑块)在内滑动, 所述左滚轮15、右滚轮7分别与对称地设置于所述工作台面板1的下侧的左右两端处的左连接支座2、右连接支座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撑腿部)铰接,所述左楔块16与右楔块5上分别设置有螺孔,左楔块16与右楔块5的螺孔之间安装有包括左丝杆13和右丝杆9的驱动螺杆;所述驱动螺杆在左右楔块之间安装有电机减速驱动10(其作用与本申请的螺杆驱动轮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螺纹配合部和螺杆支撑部,但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一端分别与左右楔块螺纹配合的左右丝杆,实现了左右楔块相对于底板的左右移动,因此,左右丝杆必然还需要与底座相连,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底座12上设置有分别用于与左右丝杆相连的螺杆支撑部,该螺杆支撑部位于左右楔块之间;左楔块16与右楔块5上分别设置有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即左楔块16与右楔块5上对应相应丝杆的螺孔),所述左右丝杆分别与左右螺纹配合部螺纹配合。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还包括中间主体部,两个斜面部对称设置,两个斜面滑槽也彼此对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从机架底部伸入至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的所述两个斜面部之间,驱动螺杆与从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部和后部而向下延伸至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之间的螺纹配合部组螺纹配合,所述螺杆驱动轮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的距离基本等于所述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与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中邻近者的距离;(2)驱动螺杆为两根,为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所述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每个均在中间安装有螺杆驱动轮,其中,所述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各自的螺杆驱动轮通过齿形带动力联接,并且所述齿形带由位于两个螺杆驱动轮之间的中部并安装于所述机架上的动力轮驱动;其中,所述齿形带经由靠近所述动力轮并对称地定位于所述动力轮两侧的两个引导惰轮导向而从离开所述螺杆驱动轮的水平方向转为向上倾斜取向以与所述动力轮接合,所述中间主体部的前后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处设置有用以容纳所述动力轮以及所述齿形带的走线的拱形凹部;(3)所述两个斜面部的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有安装块,所述安装块中固定安装有与所述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且所述导向杆贯穿所述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所述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端面上安装有左限位开关,所述右侧螺杆支撑部的右端面上安装有右限位开关,所述左限位开关和右限位开关分别用以限制所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右行位置和左行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驱动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左右滑动的机械稳定性;如何驱动螺杆旋转以及如何保证支撑滑块部件滑动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和本申请工作原理相似,均是通过与工作台铰接的滑动部件(本申请中为左右支撑滑块,对比文件1中为左右滚轮7、15)在斜面上的移动,从而实现工作台角度的调整。对比文件1中的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为分体设置的左楔块16、右楔块5,两者及其上的滚轮导向板20的倾斜方向均同向,通过设置左右丝杆并分别调节丝杆转动方向,可实现工作台面板1的倾斜和垂直升降,即,通过驱动左右丝杆使左右楔块做相向移动,实现工作台的倾斜;通过驱动左右丝杆使左右楔块做同向移动,实现工作台的升降。在此基础上,当仅需要实现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动作时,并不需要设置左右两根螺杆以实现楔块既能相向移动又能同向移动,此时,仅需一根螺杆即可实现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出于简化结构,节约成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左右丝杆仅设置为一根丝杆。而且,对比文件1中左右楔块倾斜面是相同还是对称不会影响工作台的倾斜或升降,例如,在左右楔块倾斜面对称设置时,使左右楔块做同向移动,可实现工作台的倾斜,使左右楔块做相向移动,可实现工作台的升降,可见,左右楔块倾斜面设置为对称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将左楔块、右楔块及其上的斜面滑槽设置为彼此对称的基础上,左、右楔块之间通过中间主体部相连,以实现左右楔块的同向移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一端分别与左右楔块螺纹配合的左右丝杆,实现了左右楔块相对于底板的左右移动,因此,左右丝杆必然还需要与底座相连,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底座12上设置有分别用于与左右丝杆相连的螺杆支撑部。在此基础上,在机架上设置从底部伸入至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两个斜面部之间的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仅是本领域对安装位置的适应性配置方式;至于设置螺纹配合部组为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中间主体部的前部和后部而向下延伸至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之间仅是本领域实现螺杆传动的常规设置方式;在此基础上,技术特征“螺杆驱动轮与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的距离基本等于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中之一与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中邻近者的距离”也是由本申请所限定的螺纹配合部和螺杆支撑部的具体位置的设置所带来的,也不能为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虎钳的工作台,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22段,图1-3):支架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架)设置有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左侧螺杆支撑部和右侧螺杆支撑部之间安装有前驱动螺杆30和后驱动螺杆30,前驱动螺杆30和后驱动螺杆30分别与可动桌体26(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中间主体部)耦合的具有螺纹的螺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纹配合部)螺纹配合,前驱动螺杆30和后驱动螺杆30每个均在一端安装有螺杆链轮3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杆驱动轮),其中,前驱动螺杆30和后驱动螺杆30各自的螺杆链轮38通过传输带(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齿形带)动力联接,并且传输带由位于两个螺杆链轮38之间的中部并安装于支架20上的中间链轮3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动力轮)驱动。且上述技术特征的双螺杆驱动结构以及带传动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平台平稳移动以及驱动螺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的双螺杆驱动结构以及带传动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丝杆设置为前后驱动丝杆以实现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的平稳移动并提高承载能力;通过设置动力轮以及传输带以驱动螺杆。
在对比文件2中,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通过各自的传输带连接各自的螺杆链轮38,由于两个螺杆链轮38安装于同一轴上并做相同运动,出于简化结构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设置一个螺杆链轮使用同一传送带同时驱动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此外,采用齿形带替代传输带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替代;在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每个均在中间安装有位于左螺纹配合部和右螺纹配合部之间的螺杆驱动轮仅是本领域对螺杆驱动轮位置的常规设置方式;为张紧传送带或对传送带实现导向而设置惰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具体设置位置和数量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中间主体部的前后方向上的中间部位处设置有用以容纳动力轮以及齿形带的走线的拱形凹部仅是本领域的适应性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对左、右支撑滑块进行限位以及同时保证滑块能够在滑槽内平稳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个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安装块,且安装块中固定安装有与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的,且导向杆贯穿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为了防止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向右或向左移动时容易对机架产生撞击,损坏机架,且不利于精确控制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端面以及右侧螺杆支撑部的右端面上分别安装有左限位开关以及右限位开关,以便控制所述支撑滑块部件的左右运动位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1)斜面滑槽811、821与左右支撑滑块812、822的配合结构;(2)左右螺纹配合部831、832与前后驱动螺杆720、72之间以及前后驱动螺杆之间的配合结构等;(3)安装在螺杆支撑部上的左、右限位开关及其功能。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中链轮位于两个螺杆之间,缠绕在链轮上的第一和第二传输带均与螺杆的一端动力连接,这与上述区别(2)中在前后驱动螺杆的中间位置安装驱动轮并通过齿形带将两个驱动轮与中部的动力轮实现动力传动相比,两者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的这种螺杆传动结构也显然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满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驱动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左右滑动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2)的技术启示。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丝杠是沿着同一水平轴线左右设置在一起的,而对比文件2的两个螺杆30是左右平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螺杆传动机构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来替代其中的左右丝杠传动机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区别(1),对比文件1中也是在具有斜面的左右楔块上设置导向板,以形成供滚轮运动的槽部。本申请采用滑块(滑动,面接触),对比文件1采用滚轮(滚动,线接触);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面接触的承载能力优于线接触,由于滚轮为线接触,其承载能力有限,为了稳固的承载重负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面接触的滑块代替滚轮以提高承载能力,而为了对支撑滑块进行限位以及同时保证滑块能够在滑槽内平稳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个斜面滑槽上端和下端均设置安装块,且安装块中固定安装有与斜面滑槽平行的导向杆的,且导向杆贯穿左支撑滑块和右支撑滑块,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区别(2),在对比文件2中,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通过各自的传输带连接各自的螺杆链轮38,由于两个螺杆链轮38安装于同一轴上并做相同运动,出于简化结构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设置一个螺杆链轮使用同一传送带同时驱动前驱动螺杆和后驱动螺杆。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可知,两者的螺杆带传动结构几乎是相同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其也必然可以解决工作台长度方向的大跨度动力分配从而提高左右滑动机构的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另外,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螺杆驱动机构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丝杠传动机构,对比文件1中设置左右两根位于同一直线上的丝杆是为了实现平台的倾斜运动和垂直升降运动,即,通过驱动左右丝杆使左右楔块做相向移动,实现工作台的倾斜;通过驱动左右丝杆使左右楔块做同向移动,实现工作台的升降。当仅需要实现对比文件1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动作,而不需要垂直升降时,并不需要设置左右两根螺杆以实现楔块既能相向移动又能同向移动,此时,仅需一根螺杆即可实现工作台面板的倾斜,出于简化结构、节约成本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左右丝杆仅设置为一根丝杆,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驱动结构是一条轴线上的丝杠,因此其客观存在难以满足大跨度、重载情况下机械稳定性这一技术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推导与分析就可以发现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驱动结构相似,其客观上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客观上给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具体的技术手段,进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相关技术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进行的常规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3),在本领域中,设置限位开关以控制运动构件的运行范围、限制运动件的位移,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限制角度调整支撑滑块部件向右或向左移动的位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左侧螺杆支撑部的左、右端面上安装左、右限位开关,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主张的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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