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搜索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33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81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20403.X
申请日:2017-07-26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艳
合议组组长:王国梅
参审员:黄毅灵
国际分类号:H04W48/16;H04W48/18;H04W84/04;H04W8/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20403.X,名称为“一种网络搜索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WO2015143706A1,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1日。该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搜索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飞行模式,则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
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获取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对应的移动国家码;
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则根据所述移动国家码搜索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报文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
当所述报文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时,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
根据所述报文信息中的航班号,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无线网络接入点的密码信息;
采用所述密码信息对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进行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
若所述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则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移动国家码搜索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包括:
根据预先设置的移动国家码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移动国家码所对应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列表;
对所述公共陆地移动网络列表中每个运营商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进行网络搜索连接,将连接成功的目标运营商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确定为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
3.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飞行模式,则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获取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对应的移动国家码;
搜索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则根据所述移动国家码搜索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报文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当所述报文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时,根据所述报文信息中的航班号,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无线网络接入点的密码信息;
连接模块,用于采用所述密码信息对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进行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子模块,用于若所述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则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模块包括:
第三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预先设置的移动国家码和公共陆地移动网络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移动国家码所对应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列表;
第四确定子模块,用于对所述公共陆地移动网络列表中每个运营商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进行网络搜索连接,将连接成功的目标运营商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确定为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网络搜索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网络搜索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网络搜索方法中的步骤。
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网络搜索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搜索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网络 搜索方法中的步骤。”
驳回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根据该报文信息确定目的地信息;(2)当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飞行模式时,接收报文信息,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获取目的地信息及其对应的移动国家码,并且在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时,进行网络搜索;(3)接收无线网络接入点的密码信息,采用所述密码信息对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进行无线网络连接,若所述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则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上述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网络搜索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网络搜索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网络搜索方法中的步骤。而使用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程序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的网络搜索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网络搜索方法中的步骤。而设置存储的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3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报文信息包括服务集标识和/或Vendor specific字段,所述服务集标识和/或所述Vendor specific字段包括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并删除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报文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目的地信息来源不同。对比文件1中目的地信息存储在用户设备或本地的特定应用中,属于移动终端内部的信息。而本申请明确限定了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的信息载体为飞机上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SSID)或者Vendor specific字段,是一种外部信息。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只可以想到在移动终端其他本地信息中设置目的地信息,而没有动机想到在移动终端的外部信息(例如WiFi SSID,或是WiFi报文中的特定字段)中设置目的地信息或是航班号信息。(2)对比文件1中获取MCC信息不需要网络环境,如航线变化则信息不准确,本申请通过网络环境进行查找,在飞行计划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准确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漫游目的地MCC信息,并根据漫游地的MCC进行网络搜索以缩短用户设备网络搜索时长的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终端上的特定应用或无线网络来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取目的地信息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设置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目的地信息以缩短网络搜索时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设置通过无线网络获取目的地信息,且其具体载体为飞机上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SSID)或者Vendor specific字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设置的,该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获取的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获取漫游地MCC的步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漫游地开机的场景(参见说明书第5-10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飞行时的应用场景,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取目的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在飞行模式下通过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确定目的地的过程。并且,从无线网络接收漫游目的地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方法的基础上,为了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想到从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中来获取航班号和/或目的地信息的技术方案。(3)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漫游目的地MCC信息,并根据漫游地的MCC进行网络搜索以缩短用户设备网络搜索时长的过程,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降低终端的搜索网络的时延的技术问题。其次,在获取目的地信息时,通过程序获取目的地信息、通过蓝牙获取目的地信息、或通过无线网络获取目的地信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目的地信息时的惯用技术手段,而通过无线网络获取目的地信息能够在航线变化时获取准确的目的地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该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WO2015143706A1,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漫游入网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第10页第7行):所述方法包括:101、获取漫游地的移动国家码(Mobile Country Code, 简称MCC)。获取漫游地的MCC的实现方式为:用户设备根据获取的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相当于当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时),获取漫游地的MCC(相当于根据所述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根据所述信息中的航班号,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获取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对应的移动国家码)。用户可以在用户设备上手动设置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设置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的时机,可以在航班起飞前,也可以是在漫游地开机后,可选的,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可以存储于用户设备的一个应用中,用户设备使用该特定应用,根据目的地提前获取目的地的MCC。102、获取优先漫游列表,所述优先漫游列表用于指示用户漫游时优先尝试注册的网络的信息。103、从所述优先漫游列表中选择与所述MCC匹配的网络,进行网络搜索(隐含公开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则根据所述移动国家码搜索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104、每搜索到一个网络,则尝试注册到所述搜索到的网络。若注册成功,则可停止网络搜索。具体地,所述方法的执行主体可以为用户设备,所述方法可以应用于用户设备在漫游地初始入网的场景中。所述用户设备可以是蜂窝电话等。所述优先漫游列表中的网络的信息包括网络的PLMN信息,或,网络的PLMN信息及该PLMN支持的一个RAT的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飞行模式,则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其中,所述报文信息包括服务集标识和/或Vendor specific字段,所述服务集标识和/或所述Vendor specific字段包括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并获取移动国家码;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无线网络接入点的密码信息;采用所述密码信息对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进行无线网络连接;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若所述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则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准确、及时地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
首先,本申请中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时机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限定为移动终端在飞行过程中,在开启飞行模式的情况下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对比文件1明确在航班起飞前或在漫游地开机后,用户可以在用户设备上手动设置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无论是航班起飞前或漫游地开机后,均不涉及移动终端的飞行模式,均是在移动终端处于开机且非飞行模式下进行的。其次,两者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途径不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移动终端利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进而查找对应的MCC,也即是利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实时获取信息并查询以获取MCC;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用户手动输入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或将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存储在一个应用中,根据上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获取目的地MCC,上述过程并不涉及使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时机、途径均不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流程均是在飞机起飞前及漫游地开机后完成的,不存在任何飞行途中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飞行途中通过无线网络获取航班相关信息的技术启示,进而也未给出无线网络连接后利用无线网络报文消息携带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以及通过获取密码的方式接入无线网络的相关技术启示。通常无线网络的报文信息不会包括航班号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在飞行模式下通过无线网络获取航班号或漫游目的地信息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飞行途中通过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广播的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实时查找漫游地MCC,确保了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来源及时、可靠,如航线发生变化,能够及时获取准确的航班信息,解决了更加准确、及时地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增加了漫游地网络接入的成功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进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独立权利要求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漫游入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第10页第7行):获取模块201、获取漫游地的移动国家码(Mobile Country Code, 简称MCC)。获取漫游地的MCC的实现方式为:用户设备根据获取的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相当于当信息中包括有航班号时),获取漫游地的MCC(相当于根据所述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根据所述信息中的航班号,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获取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对应的移动国家码)。用户可以在用户设备上手动设置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设置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的时机,可以在航班起飞前,也可以是在漫游地开机后,可选的,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可以存储于用户设备的一个应用中,用户设备使用该特定应用,根据目的地提前获取目的地的MCC。获取模块201还用于获取优先漫游列表,所述优先漫游列表用于指示用户漫游时优先尝试注册的网络的信息。搜索模块203、从所述优先漫游列表中选择与所述MCC匹配的网络,进行网络搜索(隐含公开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相当于搜索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关闭飞行模式,则根据所述移动国家码搜索所述漫游目的地信息的公共陆地移动网络)。注册模块04、每搜索到一个网络,则尝试注册到所述搜索到的网络。若注册成功,则可停止网络搜索。具体地,所述方法的执行主体可以为用户设备,所述方法可以应用于用户设备在漫游地初始入网的场景中。所述用户设备可以是蜂窝电话等。所述优先漫游列表中的网络的信息包括网络的PLMN信息,或,网络的PLMN信息及该PLMN支持的一个RAT的信息。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若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开启飞行模式,则接收飞机的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报文信息;其中,所述报文信息包括服务集标识和/或Vendor specific字段,所述服务集标识和/或所述Vendor specific字段包括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在所述移动终端处于飞行模式下,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并获取移动国家码;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接收无线网络接入点的密码信息;采用所述密码信息对所述无线网络接入点进行无线网络连接;所述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包括:若所述无线网络连接成功,则根据所述报文信息确定漫游目的地信息;(2)第一接收模块、确定模块、获取模块、第一确定模块子、第二接收模块、第二确定子模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准确、及时地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如何实现移动终端。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本申请中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时机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限定为移动终端在飞行过程中,在开启飞行模式的情况下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对比文件1明确在航班起飞前或在漫游地开机后,用户可以在用户设备上手动设置所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无论是航班起飞前或漫游地开机后,均不涉及移动终端的飞行模式,均是在移动终端处于开机且非飞行模式下进行的。其次,两者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途径不同。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移动终端利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进而查找对应的MCC,也即是利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实时获取信息并查询以获取MCC;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用户手动输入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或将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存储在一个应用中,根据上述用户行程表和/或航班信息获取目的地MCC,上述过程并不涉及使用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获取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时机、途径均不相同。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流程均是在飞机起飞前及漫游地开机后完成的,不存在任何飞行途中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飞行途中通过无线网络获取航班相关信息的技术启示,进而也未给出无线网络连接后利用无线网络报文消息携带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以及通过获取密码的方式接入无线网络的相关技术启示。通常无线网络的报文信息不会包括航班号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在飞行模式下通过无线网络获取航班号或漫游目的地信息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飞行途中通过飞机上的无线网络广播的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实时查找漫游地MCC,确保了航班号和/或漫游目的地信息来源及时、可靠,如航线发生变化,能够及时获取准确的航班信息,解决了更加准确、及时地获取漫游目的地信息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增加了漫游地网络接入的成功率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采用功能模块实现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进而,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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