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及解锁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及解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32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4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5570.3
申请日:2015-08-31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横琴新区龙族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慧萍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1,G06F2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5570.3,名称为“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及解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横琴新区龙族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CN102821190A,公开日2012年12月12日)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壳体的两侧相对的所述侧壁上均设有所述按键,且两侧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2)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用户体验。而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3(CN202721725U,公告日2013年02月06日)公开 ,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4(CN204241857U,公告日2015年04月01日)公开,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37-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6段;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子设备解锁方法,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每一个侧壁上均设有二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方法包括
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侧相对的所述侧壁上均设有所述按键,且两侧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解锁信号为电子设备原始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或者自定义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每一个所述侧壁上均设有三个所述按键。
5. 电子设备解锁装置,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每一个侧壁上均设有二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装置包括
解锁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解锁判断模块,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侧相对的所述侧壁上均设有所述按键,且两侧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锁装置还包括解锁信号设置模块,用于自定义设置所述预设解锁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每一个所述侧壁上均设有三个所述按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5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便的实现电子设备的解锁。对比文件5没有考虑通过这些按键所输入的密码如何能够提高其加密强度及安全性。而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子设备的密码输入的加密强度及安全性。(2)本申请通过一个独立按键被单一一个手指覆盖按压,并通过不移动手指的方式来输入密码,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均未揭示上述特征。并且,对比文件5仅使用了一侧的按键输入密码,而不是同时使用两侧按键,对比文件5提供的密码需要简单而不能复杂多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考虑组合丰富的解锁密码组合来加强安全性。(3)本申请的按键是内凹式的,而对比文件3是外凸式的按键,对比文件3对称的按键设计并不是为了实现对设备密码的解锁,也不是为了遮挡住按键及工作状态,只是为了左右手都能够使用相同功能的按键而已。而本申请能够在左右手无差别输入密码内容的时,防止其他人偷窥的目的。对比文件4的内凹式按键与本申请结构和作用不同,对比文件4的多个按键并不是用来输入密码的,也不能起到遮挡和防止偷窥的目的。(4)本申请的多个特征是相互关联的,四个特征有机结合才能够实现提高密码输入加密强度及安全性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3和4不是用于实现解锁指令简便性的技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运用于解锁指令简便性的方案中。对比文件3、4、5都不是为了提高密码输入方式与内容的加密强度和安全性,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4、5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子设备解锁方法,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方法包括
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解锁信号为电子设备原始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或者自定义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4. 电子设备解锁装置,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装置包括
解锁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解锁判断模块,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锁装置还包括解锁信号设置模块,用于自定义设置所述预设解锁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通过设置在侧壁上的多个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实现解锁,其多组丰富复杂多样密码组合实际是多个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信号作为解锁信号;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设置在壳体侧面上的多个第一类按键,例如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 (包括增大音量、减小音量)和导航键等,用户在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对比文件5公开了多个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作为解锁信号,因此,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2)本申请说明书第3-4段说明现有技术需要移动手指输入解锁密码的情形是设置在手机正面或显示屏上的虚拟按键,本申请不移动手指是因为解锁密码的输入按键设置在侧壁上,手持握手机的状态时就可以进行密码输入且不容易被他人观察到;对比文件5公开的解锁密码的输入按键也是设置在壳体侧面上,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明确揭示输入按键时是否需要移动手指,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当使用者左手持握手机时,两个手指可以分别按压在音量增加和音量减小的按键上,实现不移动手指即可进行密码输入,当使用者右手持握时,大拇指可以同时按压在音量增加和音量减小的按键上,不移动手指也可以实现音量按键的上下调节,此时即可实现不移动手指的密码输入。(3)首先,“独立按键被单一一个手指覆盖按压控制”的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双侧壁对称设置的4个功能按键用于方便左手或右手使用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左手、右手使用习惯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双侧对称设置按键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5中,对比文件3给出了适用使用者习惯的技术启示。(4)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不能体现电子设备是智能手机,也不能体现两侧按键功能不相同,即使体现了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子设备就是智能手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设置手机侧壁按键的功能,具体设置按键功能相同或不相同都是根据实际需求设定的;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42段“电子设备可以是智能手环等可穿戴设备,只要这些电子设备的壳体侧壁上设置可以被按压的按键即可,设置在电子设备壳体的侧壁上的按键不一定是内凹式按键,也可以是外凸的按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凹式按键设置在手表侧壁表面可以被按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按键的形状,具体是外凸还是内凹是可以灵活选择的,内凹式按键本身就可以实现防止误触碰也可以实现手指按压不易观察的特点,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内凹式按键设计的技术启示;最后,在对比文件5公开了智能手机通过设置在壳体侧面上的多个第一类按键,例如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 (包括增大音量、减小音量)和导航键等,用户在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进行解锁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对称按键设置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凹式按键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设置按键之间的间隙,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习惯选择在侧壁输入解锁密码的按键时移动手指或不移动手指。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还限定了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按键使其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双侧按键的手机,对比文件4公开了内凹式按键设计,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按压特定组合的物理按键进行解锁的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3和4所公开的按键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适的密码从而实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的效果,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有创造性。关于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并非仅用来实现简便的解锁,例如在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85段、105段指出的:“本发明提供的状态切换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在保证电子设备使用安全性的同时,能够简单的实现电子设备的状态切换”、“输入信息是一种非公开的密码信息,因此,本实施例的锁定状态是为了提高设备安全性”,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考虑了如何保证电子设备安全性。其次,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将设置在壳体侧面上的多个物理按键的按压顺序和次数组合作为解锁信号,由于这种解锁信号通过按压物理按键实现并不显示在屏幕上,是不可见的,并不需要使用者输入密码时他人需要回避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实现提高密码的使用安全性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是相同的。(2)首先,尽管本申请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可以避免在输入解锁密码时移动手指,但是通过阅读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可以发现部分实施方式并不能实现该效果,例如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解锁信号还可以是按键ABCDEF依次被按压后产生的电信号”,而上述6个物理按键分别位于电子设备两侧,依次按下上述6个按键显然需要用户移动手指才能够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该效果的实现与具体密码的组成存在关联。其次,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在一定情况下实现不移动手指解锁,例如在输入“↑↑↓↓↓↓”解锁信号时,采用适当的食指和中指的组合来按压按键,即可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解锁电子设备。第三,对比文件5指出了第一类按键可以是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导航键等,上述第一类按键均可以作为密码组合的选择。即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使用物理按键的组合作为解锁密码,利用了物理按键容易触摸而不需要查看显示屏、且不容易被别人偷窥的特点,本申请的主要方法步骤与对比文件5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这种设定方式相对于屏幕解锁更不容易被偷窥,具有更好的安全性。(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侧设置的对称按键,这种按键能够同时满足左右手的输入,同时对比文件4的按键由于是内凹式的,按键表面低于外侧表面,按下该按键时手指必然低于按键外侧表面,因此不仅能够起到避免误触的效果,也能够起到按压时按键被手指覆盖不易被周边人员偷窥的效果。尽管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该按键能够用作密码,但是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利用物理按键组成解锁密码的方法,其解锁的步骤与本申请解锁步骤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物理按键具有按下时不易被观察的特点,能够提高密码输入的安全性。(4)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解锁方法,该方法所包括解锁步骤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都是利用电子设备的物理按键的顺序和次序组合作为密码,这种密码设定方式提高了密码的安全性,避免了屏幕输入密码容易被偷窥的缺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电子设备中物理按键的外观形态,尽管对比文件5并没有明确说明用于解锁的物理按键的外观状态,但是按键的外观、位置等具体设置通常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似的物理按键的外观和位置,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这些结构来实现适用左右手以及遮挡按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的“覆盖按压”修改为“覆盖遮挡按压”。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5仅仅使用2个按键,即“↑”以及“↓”两个按键来实现密码的输入,由于使用的按键数量非常少,能够组合的密码也有限,导致对比文件5的方案在提高密码安全性方面的效果有限。而本申请在电子设备的两个侧壁上均设置有三个内凹式的按键,实际应用时,使用者可以将四个手指分别覆盖遮挡在四个而不同的按键上,因此,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方案能够提供更多的按键以作为密码的输入按键,通过四个按键排列组合而成的密码较为丰富,能够大幅度提高电子设备的密码复杂程度,进而提高电子设备的安全性。②对比文件5并没有说明如何保证安全性的具体方案,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简单的实现电子设备的状态切换”,而非保证电子设备使用的安全性。对比文件5所描述的“输入信息是一种非公开的密码信息,因此本实施例的锁定状态是为了提高设备安全性”不能成立,其“保证安全性”及“提高安全性”的效果是自相矛盾的,按照其实施例也是无法实现的。对比文件4用于闹铃设置等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通过设置内凹式按键来提高密码输入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两侧对称按键不是为了提高密保安全性的目的。而本申请的方案能够左右手切换无差别使用,对内凹按键覆盖遮挡按压,并利用四只手指对应四个功能独立的按键进行四个按键的复杂丰富的密码组合,不移动手指进行密码输入,从而达到提高设备安全性的目的,此目的与对比文件3、4、5都是不同目的,且达到了1 1 1大于3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具备创造性的。③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解锁信号可以是ABCDEF依次被按压后产生的电信号,但说明书还记载了另一个方案,即“手机的解锁信号为按键A、C、E、A、B分别依次被按压后所产生的电信号,则解锁时需要依次按压按键A、C、E、A、B即可”。显然,这个实施例可以实现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输入解锁密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移动手指的需要,设定使用电子设备其中一个侧壁的三个按键以及另一个侧壁上的一个按键作为解锁的密码按键。对比文件5并没有隐含公开“不移动手指输入密码”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并没有明确两个按键之间的间距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根据现有常规的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去考虑音量增加、音量减小按键的间距。④对比文件5的按键布局并非是对称设置于设备两侧,而本申请的六个按键是对称设置于设备两侧,能达到以下效果,(1)单手对于握持设备时是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请见本申请说明书29段及附图),即单手拇指按压一侧一键,中指、无名指、尾指按压另一侧各一键,食指支撑住设备背部。(2)双手无差别符合人体工程学对调使用。(3)不移动手指达到四个手指对应四个按键的按压。对比文件5中有能够单手实现解锁的方案,但是其密码组合内容简单,容易被偷窥者试错猜中。⑤多个技术特征能否结合,主要是看其在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是否相同,需要考虑多篇对比文件之间是否有给出相应的启示。本申请的技术特征相互有机的结合,才能够实现提高密码输入加密强度及安全性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3使用者通常是一个手指搭放在多个按键上,这样不但容易导致按下错误的按键,还会导致使用者需要移动手指才能够按压按键。如果按键是外凸式按键,周边的人员也可能通过窥视观察按键的按下情况来窃取密码。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没有明确设置对称的按键、内凹式按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密码输入的安全性,均不应用在密码输入的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如何提高密码输入安全性的情况时,并不容易会去考虑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中获取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方案具有创造性。⑥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都不是为了提高智能设备的安全性,而本申请在不使用数字、图形及生物识别技术的情况下增加、提高了智能设备的安全性,这是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结合也无法做到的。
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子设备解锁方法,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方法包括
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遮挡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解锁信号为电子设备原始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或者自定义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4. 电子设备解锁装置,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其特征在于: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该装置包括
解锁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解锁信号,所述解锁信号为设置于两个所述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
解锁判断模块,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
所述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遮挡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锁装置还包括解锁信号设置模块,用于自定义设置所述预设解锁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子设备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侧壁上设有多个按键安装槽,所述按键安装槽自所述侧壁的表面向所述壳体内凹陷,所述按键安装在所述按键安装槽内,且所述按键的外表面低于所述侧壁的表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37-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5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6段;以及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 202721725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4:CN 204241857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5:CN 102821190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解锁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状态切换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96]-[0109]段):步骤11,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获得基于第一类按键产生的输入信息(相当于“接收解锁信号”),所述第一类按键是在文本输入状态下不产生文本输入的物理按键,以手机为例,第一类按键具体可以是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 (包括增大音量、减小音量)和导航键等。步骤12,获得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步骤13,验证所述输入信息与所述密码策略是否匹配(相当于“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获得一验证结果。步骤14,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将所述第一设备从所述锁定状态切换到所述非锁定状态(相当于“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步骤15,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不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仅产生用于提示用户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隐含公开“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在上述步骤11中,用户可以仅通过第一类按键触发的按键信号进行输入,例如,如果用“↑”和“↓”分别代表音量减小和增加的按键操作所触发的按键信号,用户可以在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电子设备根据这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相当于“所述信号为设置于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生成对应的输入信息。在后续步骤中,如果该输入信息,与用户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相匹配,则可以执行解锁命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上述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遮挡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按键使其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双侧按键的手机,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图1):如图1、图2所示,具有双侧按键的手机,壳体1左右两侧的对称位置均设置有电源键2、音量增大键3和音量减小键4(相当于“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还可以在壳体1的左右两侧分别增设一个静音键5,四个按键的上下排列顺序不固定,由用户的使用习惯而确定。由以上内容及图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使用的均为独立按键,相邻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此外关于内凹式按键,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图1-3):智能手表包括智能手表盘101、智能手表带102、置于表带102上的内凹按键103。由于所述内凹按键103内置于表带102中,所以在佩戴后不会发生衣袖或其它触碰引起的误操作。可以理解的是,内凹式的按键很容易使得按键在手指覆盖遮挡的情况下被按压。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按压特定组合的物理按键进行解锁的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3和4所公开的按键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适的密码从而实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的效果,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计数特征对预设解锁信号的设置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8]-[0109]段):步骤12,获得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步骤13,验证所述输入信息与所述密码策略是否匹配,获得验证结果。步骤14,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将所述第一设备从所述锁定状态切换到所述非锁定状态。步骤15,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不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仅产生用于提示用户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如果用“↑”和“↓”分别代表音量减小和增加的按键操作所触发的按键信号,用户可以在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电子设备根据这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生成对应的输入信息。在后续步骤中,如果该输入信息,与用户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相匹配,则可以执行解锁命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使用自定义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而使用原始设置的预设解锁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按键安装槽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图1-3):智能手表包括智能手表盘101、智能手表带102、置于表带102上的内凹按键103。所述内凹按键103内置于表带102中。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按键外表面低于壳体的表面。而在设备的侧壁上使用槽型结构容纳内凹的按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解锁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状态切换的方法及电子设备,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96]-[0109]段):步骤11,在所述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获得基于第一类按键产生的输入信息(相当于“解锁信号接收模块”),所述第一类按键是在文本输入状态下不产生文本输入的物理按键,以手机为例,第一类按键具体可以是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 (包括增大音量、减小音量)和导航键等。步骤12,获得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步骤13,验证所述输入信息与所述密码策略是否匹配(相当于“解锁判断模块,判断所述解锁信号与电子设备所存储的预设解锁信号是否一致”),获得一验证结果。步骤14,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将所述第一设备从所述锁定状态切换到所述非锁定状态(相当于“如是,则解除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步骤15,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不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仅产生用于提示用户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隐含公开“否则,维持所述电子设备的锁定状态”)。在上述步骤11中,用户可以仅通过第一类按键触发的按键信号进行输入,例如,如果用“↑”和“↓”分别代表音量减小和增加的按键操作所触发的按键信号,用户可以在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电子设备根据这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相当于“所述信号为设置于侧壁上的多个所述按键被按压的顺序和次数的组合的信号”),生成对应的输入信息。在后续步骤中,如果该输入信息,与用户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相匹配,则可以执行解锁命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上述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该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同一个所述侧壁上的相邻的两个所述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所述按键为内凹式按键;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一个所述按键被一个手指覆盖遮挡按压,且所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按键使其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双侧按键的手机,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图1):如图1、图2所示,具有双侧按键的手机,壳体1左右两侧的对称位置均设置有电源键2、音量增大键3和音量减小键4(相当于“电子设备的壳体的两个侧壁上均设有三个以上的按键”、“壳体的两个所述侧壁上设置的所述按键对称设置”),还可以在壳体1的左右两侧分别增设一个静音键5,四个按键的上下排列顺序不固定,由用户的使用习惯而确定。由以上内容及图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使用的均为独立按键,相邻按键之间具有间隙。此外关于内凹式按键,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图1-3):智能手表包括智能手表盘101、智能手表带102、置于表带102上的内凹按键103。由于所述内凹按键103内置于表带102中,所以在佩戴后不会发生衣袖或其它触碰引起的误操作。可以理解的是,内凹式的按键很容易使得按键在手指覆盖遮挡的情况下被按压。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按压特定组合的物理按键进行解锁的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按键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适的密码从而实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的效果,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计数特征对预设解锁信号的设置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8]-[0109]段):步骤12,获得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步骤13,验证所述输入信息与所述密码策略是否匹配,获得验证结果。步骤14,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将所述第一设备从所述锁定状态切换到所述非锁定状态。步骤15,在所述验证结果指示所述输入信息不匹配所述密码策略时,仅产生用于提示用户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如果用“↑”和“↓”分别代表音量减小和增加的按键操作所触发的按键信号,用户可以在电子设备处于锁定状态时,输入“↑↑↓↓↓↓”这样一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电子设备根据这组特定的按键信号,生成对应的输入信息。在后续步骤中,如果该输入信息,与用户预先设定的密码策略相匹配,则可以执行解锁命令。由此可知,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或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按键安装槽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图1-3):智能手表包括智能手表盘101、智能手表带102、置于表带102上的内凹按键103。所述内凹按键103内置于表带102中。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按键外表面低于壳体的表面。而在设备的侧壁上使用槽型结构容纳内凹的按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5例举了可以使用“↑”以及“↓”两个按键来实现密码的输入,但是并非仅能使用上述两个按键,对比文件5公开了“所述第一类按键是在文本输入状态下不产生文本输入的物理按键,以手机为例,第一类按键具体可以是确认键、取消键、音量调节键 (包括增大音量、减小音量)和导航键等”,即上述这些按键均可以组合以实现密码输入。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手机两侧都可以设置按键,对比文件4公开了内凹式的按键设计,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合适的密码,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②对比文件5采用不产生文本输入的物理按键组合作为密码,输入密码并不在屏幕上进行显示,这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其能够实现状态的切换同时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尽管对比文件5并没有明确说明用于解锁的物理按键的外观状态,但是按键的外观、位置等具体设置通常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似的物理按键的外观和位置,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这些结构来实现适用左右手以及遮挡按键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是能够结合的。
③是否需要移动手指与具体的密码设置有关,例如本申请中设置密码“ABCDEF”同样需要移动手指,而正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移动手指的需要设定具体解锁的密码按键,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按压特定组合的物理按键进行解锁的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据实际需要设定合适的密码从而实现按键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被按下的技术效果。如前所述,由对比文件3可以看出其相邻按键之间是具有间隙的,并非是整体按键,而间隙的具体大小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
④对于两侧设置按键,对比文件3公开了“壳体1左右两侧的对称位置均设置有电源键2、音量增大键3和音量减小键4,还可以在壳体1的左右两侧分别增设一个静音键5,四个按键的上下排列顺序不固定,由用户的使用习惯而确定。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侧设置按键的手机,并且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的习惯调整设置按键上下顺序。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按压特定组合的物理按键进行解锁的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样达到复审请求人声明的效果。
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解锁方法,该方法所包括解锁步骤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都是利用电子设备的物理按键的顺序和次序组合作为密码,这种密码设定方式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性,避免了屏幕输入密码容易被偷窥的缺陷,本申请的主要方法步骤与对比文件5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这种设定方式相对于屏幕解锁更不容易被偷窥,具有更好的安全性。根据不同的密码设置,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在不移动手指的情况下,覆盖按压按键解锁电子设备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在解锁步骤之外,还限定了物理按键的具体外观形态,尽管对比文件5并没有明确说明用于解锁的物理按键的外观状态,但是按键的外观、位置等具体设置通常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而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了相似的物理按键的外观和位置,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结合这些结构来实现适用左右手以及遮挡覆盖按键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⑥如前所述,对比文件5利用电子设备的物理按键的顺序和次序组合作为密码,这种密码设定方式避免了屏幕输入密码容易被偷窥的缺陷,同样提高了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侧设置按键的手机,并且公开了可以根据用户的习惯调整设置按键上下顺序。对比文件4公开了内凹式的按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合适的密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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