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光源以及使用了它的医疗用光源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医疗用光源以及使用了它的医疗用光源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1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5879
优先权日:2012-11-30,2013-02-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68945.0
申请日:2013-11-2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东芝 东芝高新材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薇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张博
国际分类号:A61B5/107,A61M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无法获得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8945.0、发明名称为“医疗用光源以及使用了它的医疗用光源系统”、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东芝、东芝高新材料公司”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02月28日,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8-11,16-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1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78301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
在医疗用光源的发光光谱中,在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5%。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
被用于使皮肤中的血管可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包括:
LED芯片,在370nm~480nm的波长区域中具有发光峰值;以及
荧光体层,被从LED芯片放射的一次光激励,向可见光区域发出2次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具有如下构造:具备多个所述LED芯片,所述荧光体层包覆了多个所述LED芯片的周围。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LED芯片与所述荧光体层之间设置透明树脂层而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体层的膜厚大于等于0.07mm、并且、透明树脂层的膜厚是0.1~1.0mm。
8. 一种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
在医疗用光源的发光光谱中,在370nm~470nm以及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分别具有发光峰值,在将370nm~47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1,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1相对P2之比即P1/P2大于等于0.3。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在将37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面积设为S1,将471~599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面积设为S2时,S1相对S2之比即S2/S1小于等于0.3,其中包含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者9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在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时,P3相对P2之比即P3/P2小于等于0.4,其中包含零。
11. 根据权利要求8或者9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被用于使皮肤中的血管可视。
12. 根据权利要8或者9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包括:
LED芯片,在370nm~480nm的波长区域中具有发光峰值;以及
荧光体层,被从LED芯片放射的一次光激励,向可见光区域发出2次光。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具有如下构造:具备多个所述LED芯片,所述荧光体层包覆了多个所述LED芯片的周围。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 LED芯片与所述荧光体层之间设置透明树脂层而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医疗用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荧光体层的膜厚大于等于0.07mm、并且、透明树脂层的膜厚是0.1~1.0mm。
16. 一种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疗用光源的作为荧光灯的使用。
17. 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具备多个权利要求8或者9所述的医疗用光源。
18. 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光源,包括权利要求8或者9所述的医疗用光源;以及
第二光源,具有与所述第一光源不同的发光光谱。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医疗用光源系统,其特征在于:能够切换所述第一光源以及所述第二光源的点亮。”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i)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ii)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370nm~47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1,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1相对P2之比即P1/P2大于等于0.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iii)独立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疗用光源作为荧光灯的使用,在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已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光源作为荧光灯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iv)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具备多个医疗用LED光源,在引用的权利要求8或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v)独立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包括一光源。利用发光光谱不同于第一光源的第二光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8或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以无需使用特殊的装置就能视觉辨认血管(能用人眼观察血管)为目的。在对比文件1中试图使用特别的专用评价装置(CCD等)进行更高水平的评价;因此,对比文件1不适合于需要人眼识别的情况。由于使用的用途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方案能够达到的效果也是完全不同的。在技术手段上,本申请中限定了“在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3小于等于19%”,即限定了两个参数的对应关系。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LED光源的各峰值波长为577nm, 650nm, 810nm, 910nm,驳回决定中将577nm与本申请中的P3对应起来,将650nm与P2对应起来,进而认为容易想到P3/P2比率。然而上述仅仅限定了两个参数本身,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全没有考虑。在对比文件1中,中心波长577nm的窄带光源熄灭,中心波长650nm的窄带光源点亮。即上述两个波长的比例为0,而即使上述比例为0,其为19%以下,至多能够得出P3/P2也可以为0。这样的结果和本申请的明确P3/P2的数值范围(即边界范围例如19%以下)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使了解了对比文件1也无法想到P3/P2的边界范围为19%以下。因此,区别技术特征“在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3小于等于19%”并不能够从对比文件1通过有限次试验而得到。(2)本申请中与P3, P2相当的光是利用来自荧光体的发光而得到的,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LED光源。LED光源的特征在于具有窄带发光特性,不具有如荧光体那样宽的发光特性。因此,即使组合波长不同的两种窄带光,即使能够将表面上看的发光色和强度调整成与本申请的光源相同,也不可能达到再现各种波长的光的程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P3/P2比率小于等于19%,相对于P2对应的光而言,P3对应的光的强度弱,但是,上述光具有以峰值波长为中心而下摆扩展的宽的光谱,因此,在宽的波长范围内有微弱的发光。在对比文件1中,是LED光源,因此以峰值波长为中心而下摆狭窄,不存在发光自身。因此,对比文件1中怎样调整两种光源都不可能再现相同的发光特性。因此,当前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5年06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1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无法获得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血管找寻器,其应用于各种医疗场合下对血管施诊的过程,其中包含多个不同中心波长的窄带LED光源构成的窄带LED光源组(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29]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4]段,附图1-2):窄带LED光源组1由辐射中心波长对应于血管血色素、水、皮肤和脂肪吸收峰的窄带LED光源组成,成像装置获得的窄带血管图像为直接反映待测组织血管9的血管血色素、水、皮肤和脂肪的图像,所述窄带LED光源组的辐射中心波长可以分别为577nm(处于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650nm(处于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810nm、910nm(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附图1),光源装置还包括开关,对不同的窄带LED光源进行自动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
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提高皮肤中血管的可视性的医疗用光源,其着眼于增大作为皮肤的颜色的构成要素的黑色素和作为血液的颜色的构成要素的血红蛋白的光所致的反射率之差来完成,即通过照射能够降低来自黑色素的反射光的强度,提高来自血红蛋白的反射光的强度的光,使两者的差异浮出,从而提高皮肤中的血管的可视性,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该手段基于通过降低黄色域(520~580nm)的发光强度,提高红色域(600~780nm)的发光强度,将前者相对后者的发光强度抑制为19%以下,使得上述两种光的反射率之差增大,从而取得改善皮肤中血管可视性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皮肤中血管的可视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实时、准确、高灵敏度地判定静脉血管位置的血管找寻器,以避免现有的照明源采用普通光源寻找静脉血管时存在的强光刺激操作者、仪器的体积大、存在血管图像噪声、血管位置不易判定的缺陷,以及采用红外光源时分立的滤色镜滤光会产生噪声信号影响获取图像的准确性的缺陷;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采用以辐射中心波长分别对应于去氧血红蛋白吸收峰、水吸收峰、皮肤黑色素吸收峰和脂肪吸收峰的窄带LED光源作为照射光源,自动控制的开关分别对不同的窄带LED光源进行开关控制,图像传感器的感光元件表面覆盖设置有面阵式多通道窄带滤光层,其中的窄带滤光微元只允许对应于血液中去氧血红蛋白吸收峰波长的光或者对应于水吸收峰、皮肤黑色素吸收峰和脂肪吸收峰波长的光通过,处理装置对成像装置生成的多幅窄带血管图像进一步分析、校正、综合成像等处理以合成为一幅实时客观、清晰准确的血管图像;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克服了红外成像技术中其它组织与血管的相对模糊效应和强烈的光散射效应,消除了与血管图像无关的噪声信号,同时也提高了待测血管和周围组织的视觉反差和对比度,并大幅提高血管图像的对比度和客观准确度,可以更准确、更灵敏地确定靶目标血管,且取得了体积小,成本低的技术效果。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其中窄带LED光源组1由辐射中心波长对应于血管血色素、水、皮肤和脂肪吸收峰的窄带LED光源组成,例如所述窄带LED光源的辐射中心波长分别为577nm,650nm,810 nm,910 nm,多通道窄带滤光元由4个横向与纵向紧密排列的中心波长为577nm,650nm,810 nm,910 nm的窄带滤光微管组成,成像装置中图像传感器的感光元件只感应到窄带滤光微元的滤过光且为单一波长的光;该光源装置还包括开关,对不同的窄带LED光源进行自动控制,当窄带LED光源组1由辐射中心波长对应于去氧血红蛋白吸收峰的窄带LED光源组成时,图像传感器3上获得的图像为直接反应血液中去氧血红蛋白的图像;当窄带LED光源组1由辐射中心波长对应于去氧血红蛋白、水、皮肤黑色素和皮下脂肪吸收峰的窄带LED光源组成时,图像传感器3上获得的图像为直接反映去氧血红蛋白、水、皮肤和脂肪的图像;即成像装置获得的窄带血管图像为直接反映待测组织血管9的血管血色素、水、皮肤和脂肪的图像;处理器对图像传感器获得的这些窄带血管图像进行分析、校正与综合成像,合成为一副实时客观、清晰准确的血管图像(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4]、 [0047] 、[004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对于窄带LED光源开关的控制是为了是否获取和显示与窄带LED光源对应的待测组织(血管血色素、水、皮肤、脂肪)的图像,这种控制方式的作用在于在成像过程中利用哪种辐射中心波长的光来获取对应的图像,而并不在于光强的对比选择。因此,虽然基于对比文件1可能会出现中心波长为577nm的窄带光源熄灭,而中心波长为650nm的窄带光源亮起时,即为P3/P2为零的光源照射方式,但是其作用与本申请中采用的手段“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的作用并不相同,本申请采用上述手段的作用在于,提高照射到皮肤颜色中的黑色素和血液颜色中的血红蛋白的光所致的反射率之差,由此实现改善皮肤中血管的可视性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不同的LED光源中心辐射波长的组合使用以达到与所选择的窄带LED光源对应的待测组织(血管血色素、水、皮肤、脂肪)的图像被获取并显示的目的,其并没有涉及光强的概念,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增大两种光的反射率之差以改善皮肤中血管可视性的技术构思,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医疗用光源中采用“将520nm~5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3,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3相对P2的比例即P3/P2小于等于19%”这样的技术手段以改善皮肤中血管可视性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降低黄色域(520~580nm)的发光强度,提高红色域(600~780nm)的发光强度,将前者相对后者的发光强度抑制为19%以下,使得上述两种光的反射率之差增大,从而取得改善皮肤中血管可视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血管找寻器,其应用于各种医疗场合下对血管施诊的过程,其中包含多个不同中心波长的窄带LED光源构成的窄带LED光源组(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29]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4]段,附图1-2):窄带LED光源组1由同时包含辐射中心波长对应于去氧血红蛋白吸收峰、水吸收峰、皮肤黑色素吸收峰和脂肪吸收峰的窄带 LED光源组成,成像装置获得的窄带血管图像为直接反映待测组织血管9的血管血液中的去氧血红蛋白、水、皮肤和脂肪的图像,所述窄带LED光源组的辐射中心波长可以为以下组合:440nm(相当于370nm-470nm的波长区域具有发光峰值)、570nm、850nm、970nm、532nm、600nm(相当于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具有发光峰值)、810nm(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1),光源装置还包括开关,对不同的窄带LED光源进行自动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370nm~47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1,将600nm~780nm的波长区域中的发光光谱的最大强度设为P2时,P1相对P2之比即P1/P2大于等于0.3。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9-1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医疗用光源作为荧光灯的使用,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引用权利要求8或9,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医疗用光源系统,其引用权利要求8或9,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8-9、11均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6-18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由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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