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作包括提取硅酸盐的双组分回填灌浆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7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45795
优先权日:2013-04-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9907.0
申请日:2014-04-07
复审请求人:SIKA技术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晓倩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C04B28/08;C04B7/1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9907.0,名称为“用作包括提取硅酸盐的双组分回填灌浆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IKA技术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1篇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325736A,公开日为2012年1月18日。
在审查过程中还曾引用过对比文件2:CN101407428A,公开日为2009年4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3]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8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回填灌浆料,其是一种至少具有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
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包含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水,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分包含至少含有42wt.-%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并且其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95。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分包含至少含有45wt.-%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
3.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在2小时之后具有>0.5MPa的抗压强度,和任选地具有10至50s的凝胶时间。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超塑化剂、缓凝剂、飞灰、石灰或熟石灰、普通波特兰水泥和膨润土。
5. 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硅酸钠溶液含有60wt.-%或以下的硅酸钠。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硅酸钠溶液含有50wt.-%或以下的硅酸钠。
7.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在所述粘结剂组分中水与固体的比率为0.3至1.0。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在所述粘结剂组分中水与固体的比率为0.35至0.65。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在所述粘结剂组分中水与 固体的比率为0.35至0.55。
10.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65。
11.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中的总的固体与所述硬化剂组分中总的固体的比率为2.5至6。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中的总的固体与所述硬化剂组分中总的固体的比率为4.7至5.6。
13.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中的总的固体与所述硬化剂组分中总的固体的比率为4.82至5.55。
14.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以2:1至1:5的重量比包含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普通波特兰水泥。
15. 权利要求14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以1:1至1:4的重量比包含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普通波特兰水泥。
16.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包含石灰或熟石灰,且基本上不含普通波特兰水泥。
17. 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具有0.6至1范围内的水与粘结剂的比率。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具有0.62至0.8范围内的水与粘结剂的比率。
19. 权利要求4至18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超塑化 剂是聚羧酸酯。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超塑化剂是聚羧酸酯醚。
21. 如权利要求1至20任一项中所述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作为回填灌浆料的用途。
22. 含有至少42wt.-%的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作为用于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作为回填灌浆料的水泥组合物的硬化剂的用途。
23. 一种制造硬化的水泥制品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包含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水的粘结剂组分,
-提供包含含有至少42wt.-%的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的硬化剂组分,其与粘结剂组分物理分离,
-混合基础和硬化剂组分
-将混合的组分引入铸模中,和
-硬化混合物以获得硬化的水泥制品。”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对水与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作了限定,为一种回填灌浆料。该区别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各组分用量的基础上根据所需制品性能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20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1的回填灌浆的用途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2的硬化剂的用途,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20的评述,权利要求21、22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水泥制品的原料组分保存形式作了具体限定,得到制造硬化的水泥制品的方法,该区别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23中对高炉矿渣的含量作了限定“含量在20至60wt.-%范围内”,在权利要求23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95”,将权利要求4中的“一种或多种”调整至句未。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23项,其中1、4、23如下:
“1. 回填灌浆料,其是一种至少具有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
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包含含量在20至60wt.-%范围内的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水,其中所述硬化剂组分包含至少含有42wt.-%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并且其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95。
4. 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其中所述粘结剂组分进一步包含超塑化剂、缓凝剂、飞灰、石灰或熟石灰、普通波特兰水泥和膨润土中的一种或多种。
23. 一种制造硬化的水泥制品的方法,其包括
-提供包含含量在20至60wt.-%范围内的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水的粘结剂组分,
-提供包含含有至少42wt.-%的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的硬化剂组分,其与粘结剂组分物理分离,并且其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95,
-混合基础和硬化剂组分
-将混合的组分引入铸模中,和
-硬化混合物以获得硬化的水泥制品。”
复审请求人同时陈述了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3]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回填灌浆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包括:
a)约1-30重量份的高炉矿渣;
b)约1-60重量份的铝土矿(煅烧的或未煅烧的)、氧化铝矿渣或尾渣,或粉末状氧化铝;
c)约1-40重量份干的硅酸钠或与水预混的硅酸钠以制备约25%-50%固体的悬浮物,或者约1-40重量份干的硅酸钾或与水预混的硅酸钾以制备约25%-50%固体的悬浮物;
d)约1-40重量份干碱,或如果与水预混的话,作为约25重量%-50重量%的固体的碱溶液;
e)约0.01-5重量份的增塑剂;
f)约1-60重量份的水;
g)约0.05-30重量份的方解石;和
h)约40-90重量份的挖掘、压碎和/或磨碎的石料;
本发明的土工聚合物组合物还设计为具有不同的从约20N/mm2至大于约96 N/mm2的抗压强度,适合用于各种各样的建筑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0069]、[0071]-[0078]、[0081]-[0083]段)。
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为一种具有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的多组分组合物,且粘结剂中含有高炉矿渣,硬化剂中包含硅酸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硅酸钠溶液中含有硅酸钠的量为42wt%,而对比文件1为25%-50%。(2)权利要求1对水与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作了具体限定,对高炉矿渣的用量作了限定,且为一种回填灌浆料。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硅酸钠溶液的固含量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选择硅酸钠溶液中含有硅酸钠的量为42wt%是容易的。
对于区别特征(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组分a)、组分c)和组分f)的用量范围,并公开了优选的c)原料组分(出处同上),矿渣作为胶凝组分,在有硅酸钠等碱性激发剂作用下产生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a)即高炉矿渣用量的基础上结合制品实际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对颗粒状高炉矿渣的用量进行调整。回填灌浆料为本领域常用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水泥组合物用途及使用工艺对水泥组合物强度、流动性要求,将至少具有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用作回填灌浆料,得到其具体限定的水与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合并的固体的比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0分别对回填灌浆料的组分及用量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5、6,对比文件1公开了:硅酸钠或与水预混的硅酸钠以制备约25%-50%固体的悬浮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6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25%-50%的范围内具体选择45%是容易的。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抗压强度证明3天的强度范围是5.5N/mm2至52.5 N/mm2(即MP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340]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地聚合物产品具备很高的抗压强度,可以预期其具有2小时很好的抗压强度,高炉矿渣类粘结剂在硅酸钠等碱性组分的激发下具备很短的凝胶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的,因此权利要求3具有10至50s的凝胶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可以任选地进一步包括以下的一种或多种:
i)约0-60重量份的LOI为0%的粉煤灰;
j)约0-40重量份的无定形二氧化硅;
k)约0-60重量份的石灰;
l)约0-60重量份的石膏硫酸盐;
m)约0-10重量份的着色剂;和/或
n)约0-25重量份的缓凝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70]-[0076]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中掺加了超塑剂、缓凝剂、飞灰、石灰。而熟石灰、膨润土可作为反应原料及填料提高灌浆料性能,普通波特兰水泥作为常规的粘结剂组分且为常规的灌浆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掺加熟石灰、膨润土和普通波特兰水泥。
对于权利要求7-15、17-18,结合灌浆料的强度及流动度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合适的水与固体的比率、水与粘结剂和硬化剂合并的总的固体的比率、粘结剂组分中的总的固体与硬化剂组分中总的固体的比率、粘结剂组分中包含的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普通波特兰水泥的重量比及水与粘结剂的比率,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分中可以包含石灰,而组分中还包含熟石灰及基本上不含普通波特兰水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灌浆料的实际性能需要进行选择的。
对于权利要求19-20,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增塑剂包括:聚羧酸酯醚、聚羧酸盐/酯,或其它市售增塑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8]段)。
可见,权利要求2-20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至20任一项中所述的多组分水泥组合物作为回填灌浆料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的回填灌浆料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20评述),而将回填灌浆料用于回填灌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含有至少42wt.-%的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作为用于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作为回填灌浆料的水泥组合物的硬化剂的用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该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实际上也是一种多组分水泥组合物,约1-40重量份干的硅酸钠或与水预混的硅酸钠以制备约25%-50%固体的悬浮物起硬化的作用,用作硬化剂。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构成了权利要求2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对权利要求1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硬化的水泥制品的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还公开了该土工聚合物组合物的制造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完全混合组合a)至f),以提供第一湿拌混合料;
任选地向所述第一湿拌混合料加入组分i)至n)并混合,直到组分彻底混合为止;
加入组分g)和h)并混合,直到组分g)和h)被所述第一湿拌混合料完全涂覆,以提供第二湿拌混合料;
将所述第二湿拌混合料倒入一空间或模具中;
使得土工聚合物组合物进行聚合;和任选地
脱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8]-[0114]段)。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脱模后上述制备方法实际上也得到了一种水泥制品。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对硅酸钠的固含量作了具体选择,对颗粒状高炉矿渣的用量进行了限定,将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限定为0.5至0.95。(2)将硬化剂组分与粘结剂组分物理分离,并混合基础和硬化剂组分。
对于区别特征(1)的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水泥制品的原料组分配比及储存和运输要求,将包含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和水的粘结剂组分与包含含有至少42wt.-%的硅酸钠的硅酸钠溶液的硬化剂组分物理分离,制造时混合基础和硬化剂组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灌浆料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土工聚合物组合物不同,本申请的混合物必须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使得可以通过孔洞泵入更大的空穴中,2小时后达到至少约0.5MPa的抗压强度。对比文件1的土工聚合物必须具有高的抗压强度、不收缩、不吸水,这些性能决定其并不推荐高的用水量。本申请中所述粘结剂和硬化剂组分中总的水与合并的固体的比率为0.5至0.95,研磨的颗粒状高炉矿渣的含量特定在20-60wt%范围内,这些为特定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水的含量为1-60重量份,不同于“重量百分比”其并不意味着可以选择最大值60重量份,应在对比文件1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可行,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能采用高含水量的教导,在说明书第[0095]段中已经明确提高该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应当最低包括约70-90%的骨料,即假设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固体合部为骨料,其余为水,则水和固体的比例不会超过3:7,远小于本申请0.5的下限。这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供的3篇文献的教导是一致的:即土工聚合物的含水量大致在0.25-0.35的范围。对比文件1的优选方案及从属权利要求25-28都体现了这一点。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不可能教导使用非常高含量的水来实现其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水含量的变化都是建立在土工聚合物组合物基础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任意调高水的比例。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土工聚合物组合物也使用高炉矿渣、与水预混的硅酸钠及水作为原料组分,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而水分为决定浆料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众所周知,提高水的用量必然会增加流动性能,但同时会带来制品强度的降低,本领域技术人能够根据所需流动性能与强度的设计性能需要确定合适的加水量。对比文件1的产品在4d时强度达到41.0 MPa ,28d时强度高达96MP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338段表1),即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制备一种灌浆料时,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通过将矿渣、硅酸钠等材料制备的制品具有很好的强度等性能时,有动机以这些原料为基础来制备灌浆料,而众所周知灌浆料需要具有高流动性能,而水分的用量为调节流动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调高水的用量是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其次,对比文件1指明术语“土工聚合物”最初由Josef Davidovits使用:他提出碱性液体可以与地质来源的材料或副产品材料如飞尘和稻壳灰中的硅和铝反应,以得到粘结剂;由于发生的化学反应是聚合过程,他为这些粘结剂造字称为“土工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显然,“土工聚合物”并未隐含对组合物中水与固体的比率范围的限定。再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土工聚合物混合物中的水在发生的化学反应中不起作用,它仅在操作过程中为混合物提供可加工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也就是说,土工聚合物中水的主要作用是在操作过程中为混合物提供可加工性,水的含量依赖于使用工艺对混合物可加工性的要求。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使用较大量的水、增塑剂以及较少的粘结剂都有助于降低得到的土工聚合物组合物的抗压强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9]段),为了延长可以进行脱模之前的时间,可以向土工聚合物组合物中加入不同量的组分k)至n)。也可以增加组合物中的水量,以延长凝固时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3]段)。可见对比文件1的土工聚合物组合物中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施工性能、抗压强度、凝固时间等性能需要选择掺加大量水。最后,无论对比文件1优选的实施例及从属权利要求25-28中记载的水为多少或是根据说明书第[0095]段中骨料用量来推测水的用量,这些均为对比文件1众多实施方式中的几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掺加约1-60重量份的水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也涵盖了具有极高水含量(例如:60重量份)的情形,没有证据表明其不能掺加60重量份的高用水量,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及灌浆料的高需水量要求,在对比文件1的土工聚合物中掺加大用水量作为灌浆料是完全可行的。至于颗粒状高炉矿渣的用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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