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39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363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9212.8
申请日:2015-07-06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郁葱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A01H1/02,A01H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9212.8,名称为“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获得F1代杂交实生种子
以耐干旱甘薯品种为母本和父本,采用定向杂交或集团杂交的方法获得F1代实生种子;
(2)耐干旱甘薯单株筛选
将F1代实生种子育苗,出苗后植入添加有PEG6000的1/2Hoagland溶液中,于25-27℃、2000lux光照强度条件下培养,筛选耐干旱甘薯单株;所述PEG6000相对于1/2Hoagland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5%;
(3)快速繁育
将步骤2获得的耐干旱甘薯单株快速繁殖,得到耐干旱甘薯品系;
(4)综合性状鉴定与育成
将耐干旱甘薯品系于同一年分别进行异地多点产量比较试验,筛选出产量、质量符合要求的耐干旱品种;
所述PEG6000是指数均分子量为6000的聚乙二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耐干旱甘薯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将F1代实生种子育苗,出苗后植入”是指:将F1代杂交实生种子刻破种皮后播种于温棚蛭石粉中,出苗后加强管理,打顶促扩杈生长;从每个单株上剪取生长基本一致、4-5个间节长度的分枝;将分枝植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耐干旱甘薯品种的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以潮薯1号作为对照,步骤4以徐薯18作为对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1-3:
对比文件1:“甘薯耐旱性品种苗期筛选及耐旱性指标研究”,袁振等,山东农业科学,第47卷第3期,第22-26,36页,2015年3月;
对比文件2:“PEG-6000模拟干旱胁迫对紫甘薯幼苗生理生化指标的影响”,龚秋等,江西农业学报,第27卷第3期,第6-10页,2015年3月;
对比文件3:CN1806429A,公开日2006年07月2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于耐干旱性筛选的甘薯单株材料来源于F1代杂交实生种子,所述F1实生种子以耐干旱甘薯品种为母本和父本,采用定向杂交或集团杂交的方法获得。(2)PEG6000的浓度为15%。(3)还包括了快速繁殖和综合性状鉴定育成的步骤。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不仅给出了对甘薯苗进行耐旱性试验可以作为筛选耐旱性甘薯种质依据的技术启示,而且也给出了通过采用耐旱性品种可以提高甘薯耐干旱能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以耐干旱甘薯品种为母本和父本,采用定向杂交或集团杂交的方法获得F1代实生种子用于耐干旱性甘薯种质筛选。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固定浓度10%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模拟干旱胁迫,对甘薯幼苗进行抗干旱性研究,结合对比文件1可知,干旱的处理既可以采用梯度浓度的PEG6000,也可以采用固定浓度的PEG6000。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需要将苗期耐旱性结果结合甘薯产量验证才能最终选育获得真正耐旱性甘薯种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例如,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书删除,并将实施例1中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从现有品种中选择出具有耐旱性特点的品种,本申请是通过育种和选择培育出具有抗干旱性的新品种,育种中并不能从性状优良的亲代就直接推测其后代具有的性状。对比文件2也是品种选择而不是选育。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进行耐旱性选育的技术启示。(2)本领域常规选育方案中,绝大部分先进行高产试验再进行抗性试验,而本申请首先进行抗性筛选再进行高产试验,提高了育种的准确性和育种效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组成:
(1)杂交组合配置
以高抗干旱的CHGU1.002为母本,以抗旱性较好的PC94-1为父本,经有性杂交获得F1代杂交种子3800粒;
(2)F1代甘薯单株筛选
将获得的3800粒杂交实生种子播种于温棚蛭石粉中,出苗后加强管理,打顶促分枝生长,选生长发育健全的3000个单株,从每个单株上选4个生长基本一致、4-5个节间长度的分枝,进行鉴选:将3个分枝植入添加有质量浓度15%PEG6000的1/2Hoagland溶液中鉴选,同时植入潮薯1号作为对照;于2000lux光照强度下培养,5天后筛选获得表型根和植株生长情况好于潮薯1号的耐干旱单株15个;
(3)快速繁育
将步骤(2)鉴选获得的15个耐干旱单株高倍快速繁育,得到耐干旱甘薯新品系15个;
(4)品系比较试验
于步骤(2)单株筛选的同一年,将步骤(3)鉴选获得的15个耐干旱甘薯新品系分别在3个不同产区分别进行产量比较试验,同时种植徐薯18作为对照品种;收获时筛选产量高于徐薯18、干物质单产比徐薯18增产20%以上的品系,获得5个品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进一步认为,利用F1代的杂交优势是作物育种中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和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在甘薯育种领域,杂交也是普通公知的育种技术手段(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作物遗传与育种学 第四分册 作物育种与良种繁育各论 (南方本)(第二版)》 山东省昌潍农业专科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学校主编 1987);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用耐旱性品种和采用壮苗是抵御苗期干旱胁迫的重要措施”,而且为了选育耐干旱后代,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也会选择耐干旱的父母本作为种质来源。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甘薯耐旱性品种筛选的步骤,而且是从薯苗进行筛选,而权利要求1经过有性杂交获得F1代杂交种子,F1代杂交实生种子出苗后进行耐干旱筛选,快速繁育以及产量筛选,并且限定了父本、母本以及筛选对照的具体品种,以及各步骤获得的种子或植株的数量,具体种植筛选方法。(2)权利要求1限定耐旱筛选用的1/2Hoagland溶液中PEG6000的浓度为15%。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甘薯杂交育种应从杂交一代开始选择性状表现优异的杂种实生苗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需要将苗期耐旱性结果结合甘薯产量验证才能最终选育获得真正耐旱性甘薯种质的技术启示。具体的筛选对照品种是根据抗旱性以及产量目标可以确定的,具体种植和筛选方法也都属于常规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结合对比文件1和2可知,在甘薯干旱性试验中,含一定浓度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是常用的干旱环境模拟物,干旱的处理即可以采用梯度浓度的PEG6000,也可以采用固定浓度的PEG6000,对于具体浓度可在参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数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梯度浓度处理和固定浓度处理这两种处理方式可以替换,但是替换后是否能够得到相同的筛选结果以及对筛选结果有何影响,在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并没有记载,也不能给出相应启示;本领域常规甘薯杂交育种程序为先质量/品质鉴定,再耐干旱鉴定,对比文件1仅涉及杂交选育程序中耐旱性的筛选,不涉及其它步骤,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得到的也是先质量/品质筛选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将耐旱鉴定提至首轮,由此所产生的缩短育种年限、用工用地减少、节约育种成本等技术效果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预料不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组成:
(1)杂交组合配置
以高抗干旱的CHGU1.002为母本,以抗旱性较好的PC94-1为父本,经有性杂交获得F1代杂交种子3800粒;
(2)F1代甘薯单株筛选
将获得的3800粒杂交实生种子播种于温棚蛭石粉中,出苗后加强管理,打顶促分枝生长,选生长发育健全的3000个单株,从每个单株上选4个生长基本一致、4-5个节间长度的分枝,进行鉴选:将3个分枝植入添加有质量浓度15%PEG6000的1/2Hoagland溶液中鉴选,同时植入潮薯1号作为对照;于2000lux光照强度下培养,5天后筛选获得表型根和植株生长情况好于潮薯1号的耐干旱单株15个;
(3)快速繁育
将步骤(2)鉴选获得的15个耐干旱单株高倍快速繁育,得到耐干旱甘薯新品系15个;
(4)品系比较试验
于步骤(2)单株筛选的同一年,将步骤(3)鉴选获得的15个耐干旱甘薯新品系分别在3个不同产区分别进行产量比较试验,同时种植徐薯18作为对照品种;收获时筛选产量高于徐薯18、干物质单产比徐薯18增产20%以上的品系,获得5个品系。”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甘薯耐旱性品种苗期筛选方法,该方法以济薯21、22等甘薯品种为材料,剪取采苗圃中上述甘薯品种(系)的植株大小一致、节间均匀、无病斑的薯苗各30株,用海绵条将薯苗固定在泡沫板上,定植于日光温室的水培试验系统中生长7d,确保薯苗基部的3个节没入营养液中,温室内温度20-25℃,自然光散射,将薯苗在水培试验系统中采用PEG-6000模拟土壤梯度干旱过程,用1/2Hoagland营养液溶解并配置含有5%(W/V)、10%、20%和30%的PEG-6000溶液,将正常生长7d的薯苗转入5%PEG-6000溶液中生长3d后转入10%PEG-6000溶液中生长3d,再转入20%PEG-6000溶液中生长3d,最后转入30%PEG-6000溶液中生长3d。采苗后立即称量薯苗的鲜重并测定干重,干旱处理过程中,每一株的落叶分别编号、收集、烘干并记录重量。干旱处理结束后,统计幼苗存活率,每重复3株测定甘薯品种(系)的茎叶和根系的鲜重、干重、含水量,并计算根系保持水力和根系活力……本试验筛选出苗期耐旱性较强的甘薯品种(系)有济薯21、12057、11001和零9281等(参见对比文件1第23页材料与方法部分,第26页右栏倒数第1段)。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采用生长一致的薯苗在添加有PEG-6000的1/2Hoagland溶液进行甘薯早期耐旱性筛选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甘薯耐旱性品种筛选的步骤,而且是从薯苗进行筛选,而权利要求1经过有性杂交获得F1代杂交种子,F1代杂交实生种子出苗后进行耐干旱筛选,快速繁育以及产量筛选,并且限定了父本、母本以及筛选对照的具体品种,以及各步骤获得的种子或植株的数量,具体种植筛选方法。(2)权利要求1限定耐旱筛选用的1/2Hoagland溶液中PEG6000的浓度为15%;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耐干旱甘薯品种的快速选育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有性杂交育种是甘薯育种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实生繁殖的甘薯一般会出现性状分离,这是由于甘薯实生苗(自然杂交或人工杂交)本身就是一个杂种,通常一粒杂交一代的种子可形成一个类型,因此,甘薯杂交育种应从杂交一代开始选择性状表现优异的杂种实生苗。甘薯杂交育种不仅可产生杂交优势,并可综合双亲的优良性状,还可利用无性繁殖将杂种优势和优良性状固定下来,杂交产生的优良无性繁殖系可长期用于生产上,从遗传学角度来看,无性繁殖系仍然是杂种一代(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83页第2段、193页倒数第1段至194页第2段)。可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甘薯杂交育种应从杂交一代开始选择性状表现优异的杂种实生苗的启示,并且由于甘薯杂交可以综合双亲的优良性状,产生杂交优势,为了选育耐干旱的甘薯品种,容易想到选择高抗旱或抗旱性较好的父本和母本,而具体品种则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对甘薯苗期进行耐干旱性试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本试验采用的连续干旱法简便、快速,能在短时间内对大量的品种资源进行苗期耐旱性筛选。筛选出的品种(系)只能说明书具备了耐旱性的潜质,但并不能说明其具备了高产性的可能,因此,对品种选育而言,除苗期的耐旱性筛选外,还必须进行产量验证(参见对比文件1第26页右栏倒数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需要将苗期耐旱性结果结合甘薯产量验证才能最终选育获得真正耐旱性甘薯种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经获得甘薯苗期耐旱性结果的情况下,有动机将在苗期表现出优良抗干旱性的甘薯种质,进行快速繁殖并进行产量比较试验,以筛选出产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的耐干旱品种,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完成的。具体的筛选对照品种是根据抗旱性以及产量目标可以确定的,具体种植和筛选方法也都属于常规方法。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采用不同浓度梯度的PEG6000作为干旱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固定浓度10%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模拟干旱胁迫,对甘薯幼苗进行抗干旱性研究(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第6页左栏第2-3段)。可见,在甘薯干旱性试验中,含一定浓度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是常用的干旱环境模拟物,干旱的处理即可以采用梯度浓度的PEG6000,也可以采用固定浓度的PEG60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含固定浓度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作为种质筛选环境,对于具体浓度可在参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数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 对比文件1采用不同浓度梯度的PEG6000作为干旱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固定浓度10%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模拟干旱胁迫,对甘薯幼苗进行抗干旱性研究。可见,在甘薯干旱性试验中,含一定浓度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是常用的干旱环境模拟物,干旱的处理即可以采用梯度浓度的PEG6000,也可以采用固定浓度的PEG6000。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含固定浓度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作为种质筛选环境,对于具体浓度可在参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数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并且可以筛选获得具有一定抗旱性的甘薯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并没有提供试验数据表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浓度的PEG6000的1/2Hoagland培养液进行甘薯为种质筛选取得了哪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具体的抗性性状的筛选顺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需要将苗期耐旱性结果结合甘薯产量验证才能最终选育获得真正耐旱性甘薯种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基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先进行耐旱筛选再进行产量筛选。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常规选育方案”是本申请说明书中设置的对比实验,并不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并且,将最关心的性状作为首要筛选性状是性状筛选中的常识,将耐旱性状优先于产量性状进行选择,从而避免耐旱品种漏选,提高育种准确性和效率,节约时间和育种成本,也是可以预期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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