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18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12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1305.9
申请日:2015-09-28
复审请求人:沈阳建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继龙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刘爱军
国际分类号:E04C2/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1305.9,名称为“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建筑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0999400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2日)、对比文件2(CN101858122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包括非承重防护性装饰防火挂板(1)、防水隔潮透气卷材层(2)、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稻草捆(4)、木隔板(5)、木柱(6)、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和防火饰面板(8),其特征在于: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两端为木柱(6),在两个木柱(6)之间,稻草捆(4)和木隔板(5)依次交错并均匀分布,木隔板(5)和木柱(6)与上下横梁均采用榫卯连接,稻草捆(4)、木隔板(5)、木柱(6)和横梁构成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的外侧钉设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以及防水隔潮透气卷材层(2),最外层为非承重防护性装饰防火挂板(1),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的内侧钉设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和防火饰面板(8);所述的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和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两端为木柱(6),在两个木柱(6)之间,稻草捆(4)和木隔板(5)依次交错并均匀分布;木柱(6)的水平横截面为方形,木隔板(5)的水平横截面为矩形,长边与墙垂直,稻草捆(4)的水平横截面为矩形,长边与墙面一致;木柱(6)的水平横截面边长、木隔板(5)的水平横截面长边长度、稻草捆(4)的水平横截面短边长度相等。
2. 一种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其生产工序均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热压定型→单侧表面加单向透潮薄膜→定尺切分→封端;初压定型压强为1.0 Mpa-2.0 Mpa,热压定型压强为3.0 Mpa-4.0 Mpa,热压温度200℃-300℃,热压时间为1-1.5min;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在其外侧加单向透潮薄膜,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在内侧加单向透潮薄膜;所述的稻草捆(4),其生产工序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卷捆定型;初压定型压强为0.1 Mpa-0.3 Mpa。”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对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问题未陈述任何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包括非承重防护性装饰防火挂板(1)、防水隔潮透气卷材层(2)、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稻草捆(4)、木隔板(5)、木柱(6)、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和防火饰面板(8),其特征在于: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两端为木柱(6),在两个木柱(6)之间,稻草捆(4)和木隔板(5)依次交错并均匀分布,木隔板(5)和木柱(6)与上下横梁均采用榫卯连接,稻草捆(4)、木隔板(5)、木柱(6)和横梁构成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的外侧钉设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以及防水隔潮透气卷材层(2),最外层为非承重防护性装饰防火挂板(1),承重木框架墙体部分的内侧钉设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和防火饰面板(8),所述的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和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的生产工序均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热压定型→单侧表面加单向透潮薄膜→定尺切分→封端;初压定型压强为1.0Mpa-2.0Mpa,热压定型压强为3.0Mpa-4.0Mpa,热压温度200℃-300℃,热压时间为1-1.5min;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3)在其外侧加单向透潮薄膜,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7)在内侧加单向透潮薄膜;所述的稻草捆(4),其生产工序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卷捆定型;初压定型压强为0.1Mpa-0.3Mpa。”
复审请求人论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未针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问题进行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文件修改后的内容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的生产工序均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热压定型→单侧表面加单向透潮薄膜→定尺切分→封端,……”,而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是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和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的生产工序为:清理→除尘→梳理→上料→初压成型→热压定型→单侧表面加单向透潮薄膜→定尺切分→封端,……。申请文件将上述生产工序的对象由“外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和内层建筑用绿色高密秸秆板”修改为“模块化草板草捆木结构环保节能墙板”,改变后的内容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均是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针对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再进行回应。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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