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及具有其的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4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32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6111.0
申请日:2016-09-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F04B39/02(2006.01);F04B3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6111.0,名称为“一种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及具有其的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9页(即第1-58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783541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KR20030043020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包括曲轴主轴(1)、平衡块(2)和曲柄(3),在所述平衡块(2)与所述曲轴主轴(1)相接合的位置形成有曲轴主轴止推面(4),其中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开设有至少两条导油槽,并且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油槽包括用于润滑曲轴主轴(1)的主导油槽(5)、以及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的副导油槽(6),其中所述副导油槽(6)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油槽(5)和所述副导油槽(6)均为螺旋槽,朝着曲轴轴向方向延伸地开设于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3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油槽(5)和所述副导油槽(6)均为一条。
5. 根据权利要求2-4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副导油槽(6)朝向所述止推面(4)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副导油槽(6)中的油导入曲轴主轴(1)内部的副进油孔(7)。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主导油槽(5)朝向所述止推面(4)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主导油槽(5)中的油导入曲轴主轴(1)内部的主进油孔(8),并且所述主进油孔(8)与所述副进油孔(7)相重合。
7. 根据权利要求2-6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副导油槽(6)朝向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的油导出至所述副导油槽(6)中的副出油孔(9)。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主导油槽(5)朝向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延伸的末端 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的油导出至所述主导油槽(5)中的主出油孔(10),且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相重合或不重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相重合时,在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设置一个用于连通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的上油槽(11);
当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不重合时,在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设置有一端连通至曲轴主轴自由端的一个或两个上油槽(11),其中,一个所述上油槽(11)同时连通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副出油孔(9),或者两个所述上油槽分别连通至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副出油孔(9)。
10.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气缸座和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且在所述曲轴主轴止推面(4)上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曲轴于气缸座上的平面轴承组件(12)。”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润滑止推面,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其包括气缸座和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其包括气缸座和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曲轴外周面上的油槽是通过曲轴上端外周面朝曲轴内部开孔、进而穿设到偏心销的顶端侧面以导出油,并通过止推面上开设的油孔37而落到止推面处以对其进行润滑作用,因此曲轴外周面上的导油槽并没有延伸到止推面位置或靠近止推面的位置,而本申请是要将导油槽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或靠近止推面的位置以对止推面进行润滑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并不能起到润滑止推面的作用,单纯从图中是无法得到其延伸到止推面处的特征的。而本申请正是通过将导油槽6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导油槽包括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的副导油槽6,其中所述副导油槽6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能够对止推面处的部件尤其是平面轴承组件进行润滑和冷却,从而有效地降低该位置处部件尤其是平面轴承组件的功耗,而对比文件1和2均起不到这样的作用、也达不到这样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即导油槽延伸至止推面2t的位置或靠近止推面的位置,其在止推面处进入曲轴内部,与本申请中副导油槽朝向止推面延伸末端开设有将油导入曲轴内部的副进油孔的技术构思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实现对止推面的润滑,通过在止推面上开设的油孔37而使进入偏心销的润滑油回落到止推面处,可实现对止推面的双重润滑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而言,该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副导油槽能够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并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润滑止推面。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润滑油通过油孔32传递到曲轴30的外周面,位于曲轴外周面的导油槽32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2t的位置,进入曲轴内通过偏心销34散布到曲轴上部,落在配重36上的润滑油通过油孔37给推力表面供油,用于润滑止推面处”,来解决止推面的润滑问题。因此,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的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其包括气缸座和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其包括气缸座和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因此,当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考虑到采用本申请的采用两条油路的方案,即一条用以进入主轴内部向上对曲柄、连杆、偏心销等部件润滑,另一条对止推面进行润滑,即对比文件2而是采用了另外一条不同于本申请的截然不同的手段,即只采用了一条油路,在润滑完曲柄、连杆、偏心销等部件后再将其往回落至止推面处,这样的方案虽也能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即对止推面进行润滑,但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是解决相同问题而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不能排除其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无法给出本申请的采用两条油路来分别润滑曲柄、连杆等结构以及润滑止推面的结构的技术启示;(2)而对比文件1给出的只是采用两条延伸方向相反的油槽来解决曲轴反转时不能上油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中始终只有一条油槽在进行工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并不是两条同时工作的润滑油槽、更没有公开既能润滑曲柄、连杆等结构又能润滑止推面的两条油槽,因此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那也是只有一条能够工作的油槽、使其从止推面上部回落到止推面处的方案,该方案与本申请的方案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是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3)而本申请正是通过将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导油槽包括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的副导油槽,其中所述副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能够对止推面处的部件尤其是平面轴承组件进行润滑和冷却,从而有效地降低该位置处部件尤其是平面轴承组件的功耗,而对比文件1和2均起不到这样的作用、也达不到这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其实是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正是针对对比文件1这样的曲轴润滑结构存在曲轴止推面处功耗较高的缺陷而做出的改进,这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及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曲轴包括曲轴主轴(1)、平衡块(2)和曲柄(3),在所述平衡块(2)与所述曲轴主轴(1)相接合的位置形成有曲轴主轴止推面(4),其中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开设有至少两条导油槽,并且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所述导油槽包括用于润滑曲轴主轴(1)的主导油槽(5)、以及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的副导油槽(6),其中所述副导油槽(6)延伸至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或靠近所述止推面(4)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油槽(5)和所述副导油槽(6)均为螺旋槽,朝着曲轴轴向方向延伸地开设于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导油槽(5)和所述副导油槽(6)均为一条。
4.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副导油槽(6)朝向所述止推面(4)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副导油槽(6)中的油导入曲轴主轴(1)内部的副进油孔(7)。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主导油槽(5)朝向所述止推面(4)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主导油槽(5)中的油导入曲轴主轴(1)内部的主进油孔(8),并且所述主进油孔(8)与所述副进油孔(7)相重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副导油槽(6)朝向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的油导出至所述副导油槽(6)中的副出油孔(9)。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曲轴主轴(1)的外周面上、所述主导油槽(5)朝向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延伸的末端位置,还开设有用于将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的油导出至所述主导油槽(5)中的主出油孔(10),且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相重合或 不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曲轴油路结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相重合时,在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设置一个用于连通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曲轴主轴(1)的自由端的上油槽(11);
当所述主出油孔(10)与所述副出油孔(9)不重合时,在所述曲轴主轴(1)内部设置有一端连通至曲轴主轴自由端的一个或两个上油槽(11),其中,一个所述上油槽(11)同时连通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副出油孔(9),或者两个所述上油槽分别连通至所述主出油孔(10)和所述副出油孔(9)。
9.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气缸座和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且在所述曲轴主轴止推面(4)上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曲轴于气缸座上的平面轴承组件(1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0月18日提交复审请求书的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对比文件1(CN 204783541U,公告日:2015年11月18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地33-57段,图1-4):所述曲轴包括曲轴主轴10、平衡块和偏心轴20(即本申请曲柄),在平衡块与所述曲轴主轴10相接合的位置形成有曲轴主轴止推面,其中在所述曲轴主轴的外周面上开设有至少两条导油槽,第一油槽14和第二油槽15,两条导油槽14、15均延伸到靠近止推面位置的第二上油孔13处。所述导油槽包括用于润滑曲轴主轴100的主导油槽14,所述副导油槽15延伸至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副导油槽能够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并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润滑止推面。
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采用两条延伸方向相反的油槽,可以解决曲轴反转时不能上油的问题,但其始终只有一条油槽在进行工作,而不是如本申请中所述的两条同时工作的润滑油槽,可以同时润滑曲柄连杆结构和止推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教导有这样一种两条方向相反的油槽、且不能同时供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上述对比文件1中的两条油槽做进一步的改进,以使其中一条用于仅对止推面供油。
经查,对比文件2(KR20030043020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2日)公开了一种压缩机曲轴油路结构,并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3-4):润滑油通过油孔32传递到曲轴30的外周面,位于曲轴外周面的导油槽32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2t的位置,进入曲轴内通过偏心销34散布到曲轴上部,落在配重36上的润滑油通过油孔37给推力表面供油,用于润滑止推面处。
由对比文件2披露的内容可知, 对比文件2对止推部的润滑主要依靠配重36上开设的油孔37而溅落到止推面处,其在润滑油在经过导油槽位于止推面处的位置时,会有部分润滑油留存在止推面,但是主要润滑依然靠配重上的油孔溅落实现。这与本申请中采用的两条油路,其中一条仅延伸到止推面处专用于其供油的方式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中仅存在一条油路,用于将润滑油提供至配重上方,同时实现对上轴承的润滑和从油孔37回落后对止推面的润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具体采用的提供给止推面的润滑方式和结构不同,因此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润滑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润滑止推面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副导油槽能够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并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也均没有给出相互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可以直接润滑止推面,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获得了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主导油槽和副导油槽能够形成均匀的双螺旋线的结构,能够形成对曲轴主轴和轴承止推面处的均匀润滑和冷却的作用,提高润滑冷却的作用和效果。鉴于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没有给出对比文件1-2可以相互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相应地,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其包括气缸座和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压缩机曲轴油路结构,对比文件1(CN 204783541U,公告日:2015年11月18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地33-57段,图1-4):一种压缩机,包括气缸座和压缩机的曲轴油路结构,且如前所述所述曲轴包括曲轴主轴10、平衡块和偏心轴20(即本申请曲柄),在平衡块与所述曲轴主轴10相接合的位置形成有曲轴主轴止推面,其中在所述曲轴主轴的外周面上开设有至少两条导油槽,第一油槽14和第二油槽15,两条导油槽14、15均延伸到靠近止推面位置的第二上油孔13处。所述导油槽包括用于润滑曲轴主轴100的主导油槽14,所述副导油槽15延伸至靠近所述止推面的位置。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副导油槽能够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并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润滑止推面。
如2.1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均是“至少一条所述导油槽延伸至所述止推面的位置,所述副导油槽能够延伸至止推面的位置,并能够用于润滑止推面处”。因此,基于与2.1中同样的理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证据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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