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要保护的位置的安全系统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1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3258
优先权日:2014-05-29
申请(专利)号:201510226453.0
申请日:2015-05-06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凌云
合议组组长:王敏
参审员:杨静
国际分类号:G05B19/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6453.0,名称为“用于要保护的位置的安全系统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3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13/0249688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6、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移动对象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
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接收警告;
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其中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
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
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将指示检测到触发事件的信号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发送给移动装置;以及
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装置是移动电话和平板计算机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对象包括汽车、存储容器、运输容器和露营地点中的至少一个。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并且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还包括:在移动装置的屏幕上显示菜单选项,从而允许移动装置的用户选择与在移动对象处的触发事件关联的至少一个菜单选项。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对移动装置的屏幕上的所述至少一个菜单选项的用户选择,将关于触发事件的指令从移动装置发送给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执行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对象为移动对象,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物理地点-将被保护的建筑物为非移动对象;以及本申请的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非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对移动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护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关于非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应用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也对预定义安全异常进行了举例。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于非移动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移动对象之后,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监测的对象的不同重新设置关于移动对象的安全异常的定义,如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索尼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6,将权利要求1中的“在移动对象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改为“提供移动装置,该移动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将“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其中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改为“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其中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将“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改为“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删除了“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接收警告”和“将指示检测到触发事件的信号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发送给移动装置”;删除了权利要求6的“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6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移动装置,该移动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
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其中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
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
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在移动装置上提供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可以对移动对象进行安全保护,家庭自动化应用安装在基于家庭的设备上,与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不同且与移动装置是分开的。而本申请修改后的应用是安装在移动装置上的。安装在移动装置上的与安装在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可以相同,可以实现通信、检测和比较的步骤,因此不需要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是对移动对象进行的安全保护,对比文件1是对建筑物等物理地点进行安全保护。2)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家庭自动化应用在计算机上运行,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云进行双向外部通信。计算机做为移动设备早已被普遍广泛使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对其它类型的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关于固定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应用于其他类型的对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均为如果被保护地点与移动装置间的距离超过阈值,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被保护的物理地点处,则触发事件发生。所以在面对需要对移动对象实现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获得启示,将相关应用安装于移动对象处,从而实现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也对预定义安全异常进行了举例。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于非移动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移动对象之后,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监测的对象的不同重新设置关于移动对象的安全异常的定义,如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常规设计。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 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月07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增加了权利要求1-9,将原权利要求1-9改为权利要求10-18,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0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响应于从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到警告而产生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而向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发送指令”、“产生允许用户选择来对所述警告作出响应的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与用户选择的选项对应的指令发送到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删除了“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该预定义安全异常包括要保护的移动对象内的移动或者要保护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保护位置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保护位置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保护位置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
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保护位置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警告,响应于从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到警告而产生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而向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发送指令;
在保护位置处检测触发事件;
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保护位置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
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将指示在保护位置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从在保护位置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
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产生允许用户选择来对所述警告作出响应的菜单选项;以及
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与用户选择的选项对应的指令发送到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装置是移动电话和平板计算机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保护位置包括房屋、公寓、集合式住宅、旅馆房间、商业建筑和办公室中的至少一个。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保护位置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并且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对移动装置的屏幕上其他菜单选项的用户选择,将关于触发事件的指令从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在保护位置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执行在保护位置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
10. 一种用于使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移动对象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
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警告,响应于从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到警告而产生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而向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发送指令;
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
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
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将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
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产生允许用户选择来对所述警告作出响应的菜单选项;以及
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与用户选择的选项对应的指令发送到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装置是移动电话和平板计算机中的至少一个。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对象包括汽车、存储容器、运输容器和露营地点中的至少一个。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并且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对移动装置的屏幕上的其他菜单选项的用户选择,将关于触发事件的指令从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执行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一)对比文件1不涉及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二)即使有应用,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应用可以实现的其他功能,没有指引改进应用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提供新的方式对警告作出响应。对比文件1仅涉及应用102和移动装置之间的交互。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还可以与第三方进行交互。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中,想要通知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需要用户在手机上拨打完整号码,不存在一键求助按钮。(三)将面对安全事件“怎么办”的问题(例如提供语音命令)改变为“选不选”的问题(例如选择菜单选项),由问答题到选择题的转化降低了用户在处理安全事件时的难度,避免了紧急状况下延误处理时机。所以提供菜单选项以实现报警不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请求人增加了权利要求1-9,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及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审查的规定,因此不予接受。2. 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是对移动对象进行的安全保护,对比文件1是对建筑物等物理地点进行安全保护。2)在移动装置上的应用被配置为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警告,响应于从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到警告而产生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而向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发送指令。3)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产生允许用户选择来对所述警告作出响应的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与用户选择的选项对应的指令发送到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家庭自动化应用在计算机上运行,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云进行双向外部通信。计算机作为移动设备早已被普遍广泛使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对其它类型的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护,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关于固定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应用于其他类型的对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均为如果被保护地点与移动装置间的距离超过阈值,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被保护的物理地点处,则触发事件发生。所以在面对需要对移动对象实现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获得启示,将相关应用安装于移动对象处,从而实现如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和3),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装置通过应用程序来处理接收触发事件的警告并改变警告的等级的方式。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移动装置对于接收各种形式比如音频或视频的信息都是通过应用来实现的。在智能家居或安防领域,在移动装置上提供供使用者选择的菜单是常见的对信息的处理方式,比如弹出是否发送某消息的选项。所以上述区别特征2)和3)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运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所以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11,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所以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9,恢复了之前删除的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0-18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0 中增加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所述相机用于检测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以确定移动对象是否远离其原始位置”和“基于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不满足经由所述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删除了“响应于从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到警告而产生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而向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发送指令”和“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产生允许用户选择来对所述警告作出响应的菜单选项;以及响应于用户对菜单选项中的至少一个的选择,经由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将与用户选择的选项对应的指令发送到外部安全或紧急服务”。删除了权利要求15。将权利要求17的“其他菜单选项”改为“所述至少一个菜单选项”。修改了权利要求10-18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使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移动对象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所述相机用于检测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以确定移动对象是否远离其原始位置;
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接收警告;
基于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不满足经由所述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
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移动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将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装置是移动电话和平板计算机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对象包括汽车、存储容器、运输容器和露营地点中的至少一个。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并且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还包括:在移动装置的屏幕上显示菜单选项,从而允许移动装置的用户选择与在移动对象处的触发事件关联的至少一个菜单选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响应于对移动装置的屏幕上的所述至少一个菜单选项的用户选择,将关于触发事件的指令从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执行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一)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使用场景不同,两种方案在检测触发事件的数据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被保护地点”是静态概念,“移动对象”是动态概念。针对静态事物的方案难以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被应用到针对动态事物的方案中。(二)本申请的相机不仅能够确定移动对象本身的移动,还能与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触发事件。在相机检测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不满足经由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时,确定检测到触发事件。本申请限定的相机无法合并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权利要求1-9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移动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需双手的家庭自动化应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24段,图1-2):公开了一种物理地点安全系统以及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示出了物理地点安全系统的布置的概略图。物理地点100是将被保护的建筑物,并且可以包括住宅或办公室、或者可能在传统上已知的任何其他类似地点。家庭自动化应用102与移动装置106通信,移动装置106例如可以包括客户的车辆或移动电话。移动装置106能够通过技术领域中的已知方式来确定其地理位置,所述已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GPS和蜂窝定位。家庭自动化控制器可以运行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图中将应用102描绘为在计算机上运行,但是应用102可以被任何消费者电子装置运行,例如电视机、家庭影院接收器或蓝光播放器。所述应用可以监视遍及建筑物的各个传感器(说明书第13段)。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在存储器中存储将被保护的物理地点的地理位置,并将该位置与移动装置106的位置进行比较来确定两者之间的距离。然后将该距离与预先定义的距离阈值进行比较(说明书第14段)。如果如移动装置106确定的那样用户移动超过距离阈值而离开建筑物100,则家庭自动化应用102执行它的传感器的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安全异常。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已经预先定义了如下设置,所述设置定义可以被各种传感器感应并被可选地控制的建筑物的各种状况,例如所有门关闭和上锁以及所有灯关闭等。这些设置可以根据需要由用户修改。以该方式,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可以确定在安全设置未被适当地满足(例如门可能还是被开着的或未锁的等)的情况下用户已经离开了物理地点100。应用102检查以确定是否任何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如果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建筑物处,则触发事件发生(说明书第15段)。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响应地发送警报给用户。取决于输入至应用的设置,警报可以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客户、移动装置、家庭自动化云服务、安全服务、和/或安全人员(说明书第16段)。警报可以被格式化为文本消息、电话震动、弹出警报、铃声、音频记录、合成语音消息、图像、和/或视频。警报可以取决于用户偏好以及移动电话或车辆这样的装置当前是否在使用来通过移动电话或车辆中的扬声器被传送(说明书第17段)。图2示出了物理地点安全系统的操作的流程图(说明书第22段)。在该流程图中,实施例被假设为监视离开的用户。在步骤200中,应用102确定物理地点100和移动装置106之间的距离。在步骤202中,应用102确定触发事件是否发生,所述触发事件可以例如包括安全异常,以及,如果触发事件发生,则继续,否则返回至距离确定。在步骤204中,应用102确定物理地点100和移动装置106之间的距离是否超过预定阈值距离。如果物理地点100和移动装置106之间的距离没有超过预定阈值距离,则操作返回至开始,但是如果物理地点100和移动装置106之间的距离超过预定阈值距离,则警报是有必要的。在步骤206中,实施例处理将被发送的警报。这包括确定将被使用的警报格式(例如,文本消息、电话震动、弹出警报、响铃、音频记录、合成语音消息、图像和/或视频)。合适的传送装置也被确定(例如,车辆的扬声器或移动电话或其他移动装置)。最后,合适的接收者也被确定(例如,客户、移动装置、家庭自动化云服务、安全服务和/或安全人员)。在步骤208中,警报被发送,优选地通过互联网(说明书第23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家庭自动化应用将被保护的物理地点的地理位置与移动装置的位置进行比较来确定两者之间的距离,然后将该距离与预先定义的距离阈值进行比较。如果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建筑物(即被保护的物理地点)处,则触发事件发生。家庭自动化应用发送警报给用户。实现了对被保护的物理地点的安全保护。对比文件1公开的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在计算机上运行,实现了对被保护的物理地点的安全保护,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用于使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图1示出了物理地点安全系统的布置的概略图,物理地点100是将被保护的建筑物,并且可以包括住宅或办公室、或者可能在传统上已知的任何其他类似地点,家庭自动化控制器可以运行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在计算机上运行,应用可以监视遍及建筑物的各个传感器,并且可能可选地能够控制建筑物的各个特征的状态。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象处提供电子装置,该电子装置包括与适于在对象处检测至少一个触发事件的至少一个传感器进行通信的应用。对比文件1的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在存储器中存储将被保护的物理地点的地理位置,并将该位置与移动装置106的位置进行比较来确定两者之间的距离,然后将该距离与预先定义的距离阈值进行比较。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预定阈值与移动装置和对象之间的距离进行比较。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已经预先定义了如下设置,所述设置定义可以被各种传感器感应并被可选地控制的建筑物的各种状况,例如所有门关闭和上锁以及所有灯关闭等。这些设置可以根据需要由用户修改。如果如移动装置106确定的那样用户移动超过距离阈值而离开建筑物100,则家庭自动化应用102执行它的传感器的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安全异常。应用102检查以确定是否任何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如果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建筑物处,则触发事件发生。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不满足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在移动对象处检测触发事件。对比文件1的家庭自动化应用102响应地发送警报给用户。取决于输入至应用的设置,警报可以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客户、移动装置、家庭自动化云服务、安全服务、和/或安全人员。以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在移动装置上提供应用,该应用被配置为从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接收警告,基于所述距离超过所述预定阈值,将指示检测到触发事件的信号从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对比文件1的警报可以被格式化为文本消息、电话震动、弹出警报、铃声、音频记录、合成语音消息、图像、和/或视频。警报可以取决于用户偏好以及移动电话或车辆这样的装置当前是否在使用来通过移动电话或车辆中的扬声器被传送。
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是对移动对象进行的安全保护,对比文件1是对建筑物等物理地点进行安全保护。2)至少一个传感器包括内置到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中的相机,所述相机用于检测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以确定移动对象是否远离其原始位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其他类型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护以及扩展所监控的异常情况的范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家庭自动化应用在计算机上运行,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云进行双向外部通信。计算机作为移动设备早已被普遍广泛使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对其它类型的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护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关于固定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应用于其他类型的对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同,均为如果被保护地点与移动装置间的距离超过阈值,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被保护的物理地点处,则触发事件发生。所以在面对需要对移动对象实现安全保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获得启示,将相关应用安装于移动对象处,从而实现如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个传感器与应用102连接,用于感应建筑物的各种状况,且移动装置可以从应用102接收图像和/或视频方式的警报,可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有相机与安装应用102的电子装置连接,对应于至少一个传感器为相机,其与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连接。至于其连接方式为内置并未公开。但是,相机内置于电子装置中,已经是在移动电子装置中被普遍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相机用于检测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以确定移动对象是否远离其原始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通过相机检测的移动来判断移动对象的移动是常见的做法,比如行车记录仪中的相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一)虽然“被保护地点”和“移动对象”存在静态概念和动态概念的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家庭自动化应用在计算机上运行,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云进行双向外部通信。计算机做为移动设备早已被普遍广泛使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其它类型的对象进行安全自动化保护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关于固定对象的安全自动化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应用于其他类型的对象。在对不同的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数据的传输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将针对静态事物的方案应用到针对动态事物的方案中以构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检测距离变化的手段相同,总的构思均为如果被保护地点与移动装置间的距离超过阈值,有预先定义的安全状态没有被满足,并且用户没有在被保护的物理地点处,则触发事件发生。(二)本申请的相机与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存在触发事件。在相机检测的移动对象自身的移动不满足经由相机监测的预定义安全条件时,确定检测到触发事件。由此可见,其是给相机附加了特定的功能模块,实现对触发事件进行判断的功能,其与相机的原始功能是相互独立的,将此功能模块与相机分离也可以实现相应的功能。所以将此功能归类于相机与否仅仅只是归类问题,其所实现的功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具有该功能模块的相机与相机加该功能模块所构成的单元在所实现的功能上没有区别。所以本申请限定的相机与对比文件1可以结合。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
对比文件1第4段、14段公开了该距离可以通过GPS和/或蜂窝定位来确定,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使用GPS和蜂窝定位中的至少一个确定所述距离。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移动装置是移动电话和平板计算机中的至少一个”。
对比文件1第14段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为移动电话。对比文件1未公开移动装置可以为平板电脑。选择可以移动的平板电脑作为与电子装置进行通信的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已经被广泛使用。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移动对象包括汽车、存储容器、运输容器和露营地点中的至少一个”。
对比文件1公开了被保护地点可以为住所或办公室。当要保护的对象是移动对象时,汽车、存储容器、运输容器、露营地点等非固定建筑物是本领域常见的需要保护的对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触发事件包括预定义安全异常”。
对比文件1也对预定义安全异常进行了举例。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应用于非移动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移动对象之后,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监测的对象的不同重新设置关于移动对象的安全异常的定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常规设计。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电子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并且其中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
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接收的警报为被格式化为文本消息、电话震动、弹出警报、铃声、音频记录、合成语音消息、图像、和/或视频,则可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装置上必然安装了应用,以接收上述形式的警报,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移动装置的应用被安装在移动装置上。电子装置的应用通常都被安装在电子装置上,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将指示在移动对象处检测到触发事件的警告从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移动装置上的应用还包括:在移动装置的屏幕上显示菜单选项,从而允许移动装置的用户选择与在移动对象处的触发事件关联的至少一个菜单选项”。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还包括:响应于对移动装置的屏幕上的所述至少一个菜单选项的用户选择,将关于触发事件的指令从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发送给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上的应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接收的警报为被格式化为文本消息、电话震动、弹出警报、铃声、音频记录、合成语音消息、图像、和/或视频,则可毫无疑义地确定,移动装置上必然安装了应用,以接收上述形式的警报,移动装置对于触发事件做出响应以及应用102可以从移动装置接收相应的指令,应用102执行该指令。如何通过移动装置上的应用做出响应,如通过屏幕上显示的菜单选项等允许移动装置的用户选择与在对象处的触发事件关联的至少一个菜单选项,进而确定指令并发送给电子装置上的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还包括:执行在移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
对比文件1第24段公开了应用102执行响应指令,对应于权利要求9的执行在对象处的电子装置处从移动装置接收到的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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