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0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65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63077.1
申请日:2015-10-14
复审请求人:北京农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简斌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3077.1,名称为“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农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9段(第1-15页);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花卉无土栽培技术”,王明启主编,第263-264页,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公开日为2001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3651067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3204725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郭尚编,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01页,公开日为2015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用棉籽壳菇渣作为培养基质,并在所述培养基质上种植草种,得到草坪;所述的棉籽壳菇渣是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
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将棉籽壳菇渣腐熟、粉碎,作为草坪的培养基质;
2)、在育苗盘或地面上铺放一层地膜,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浇水;
3)、将草种播撒在基质表面,在草种上再覆一层培养基质,然后用地膜覆盖;所述的草种为高羊茅或早熟禾中的一种或两种;高羊茅的播种量在25-45g/m2;早熟禾的播种量在15-35g/ m2;覆在草种上的所述培养基质的厚度为3-5mm;
4)、待成苗出齐后,掀开地膜,进行养护,得到草坪;所述的养护的过程中,每1-2天浇一次水;
在步骤1)中,所述腐熟的具体的方式为自然堆置,腐熟的时间为6-12个月,腐熟过程中翻堆1-2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2)中,铺在无纺布上的所述培养基质的厚度为2-3cm。”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包含特征“在地面上铺放一层地膜”的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采用的是菇渣;将棉籽壳菇渣腐熟、粉碎;在地面上铺地膜,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将草种播撒在基质表面;苗出齐后掀地膜;所述的棉籽壳菇渣是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在步骤1)中,所述腐熟的具体的方式为自然堆置,腐熟的时间为6-12个月,腐熟过程中翻堆1-2次;所述的草种为高羊茅或早熟禾中的一种或两种,高羊茅的播种量在25-45g/m2;早熟禾的播种量在15-35g/m2;覆在草种上的所述培养基质的厚度为3-5mm;所述的养护的过程中,每1-2天浇一次水。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当采用“在地面上铺放一层地膜”的技术方案时,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用棉籽壳菌渣作为草坪的栽培基质,且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的培养基在本领域非常常见(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郭尚编,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01页,2015年07月),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采用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作为草坪基质,而草坪基质中是否还添加额外的营养物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的。其次,关于棉籽壳菌糠是否需要粉碎,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成本等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的,且经过后续的棉籽壳菌糠进行腐熟的步骤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理化性质相差不大,且这种差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发酵腐熟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领域常规的自然发酵腐熟方式进行常规替换,其所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至于腐熟多久最为合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对比试验即可确定的。最后,高羊茅、早熟禾是常见草坪用草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而草种用量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播种草种为早熟禾(60%)、高羊茅(30%)和黑麦草(10%)的混合草种,播种量为25g/m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将实施例4所提供的方法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只采用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作为基质;2)腐熟12个月,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3)该基质用于播种高羊茅草,播种量为35g/m2。首先,本申请中棉籽壳菇渣既作为一种很好的培养基质使用,又为高羊茅草提供生长所需要的氮源,对比文件1中对于如何只使用栽培基质,而不使用营养液种植草坪的方法却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中,培养基质由稻壳、木屑和菇渣组成,与本申请所采用的基质有着本质性的不同。最后,对比文件3的腐熟的作用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中提及,茶枯饼中含有丰富的有机钾和有机磷,成碱性,所述蘑菇渣成酸性,富含可溶性微量元素,先将两者进行发酵处理后,与富含有机氮的腐植酸复合,通过它们三者间的化学反应,使得原养分的速溶性下降、挥发、流失量减少,利用率得以提高。本申请所采用的菇渣基质是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并不是所有菇渣经过腐熟后,都可以达到一个适宜草种生长的程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采用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作为草坪基质。而草坪基质中是否还添加营养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求灵活选择的。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菇渣发酵腐熟用于草坪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而至于是否加入腐植酸制作成缓释营养型无土草坪基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发酵腐熟的常规技术知识即可确定出最合适的堆置时间,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颜伟中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43页,2010年08月。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仅选择高羊茅作为草种,并根据实际情况(如肥力状况等)进行微调确定出合适的播种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颜伟中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43页,2010年08月;以及《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郭尚编,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01页,2015年07月。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培育基是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其中将棉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经过12个月腐熟,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然后粉碎;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厚度为3cm;草种为高羊茅,播种量为35g/ m2,覆在草种上的培养基质的厚度为3mm;每天浇一次水。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和《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中的具体内容进行说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指出:1)公知常识性证据《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已经证明“以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的培养基”在本领域非常常见,草坪基质中是否还添加营养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培养基质腐熟后的营养状况以及草坪的种植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培养基质为单一的棉籽壳菇渣。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的是对比文件2的种植草坪的方法步骤,并不需要结合对比文件2的草坪的栽培基质。3)对比文件3 已经给出了将菇渣发酵腐熟用于草坪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另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也已经证明了棉籽壳菇渣经过半年的腐熟、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的自然发酵腐熟过程,而自然发酵腐熟过程中,腐熟4-12月,均处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内。4)关于草种的选择,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仅选择高羊茅作为草种,并进行微调确定出合适的播种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将特征“用棉籽壳菇渣作为培养基质,并在所述培养基质上种植草种,得到草坪;所述的棉籽壳菇渣是以78%-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删除,仅保留原实施例4的技术特征,并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培养基质中只含有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提供所有播种量为35g/m2高羊茅草草坪所需要的生长元素。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到基质还可以为植物提供相应的营养物质。审查意见中只是将“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腐熟12个月”、“田间管理”、“种植播种量为35g/m2高羊茅草”这些技术特征完全与整个技术方案隔离开,单独孤立地说它们对本申请是显而易见的,明显不符合创造性判定原则。此外,对比文件3采用“额外物质加速发酵腐熟过程”与本申请自然发酵腐熟的腐熟方式不同,与本申请棉籽壳菇渣的腐熟12个月所产生的效果也不相同。综上,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无法实现只采用单一基质并对其进行腐熟、不添加任何营养成分和菌种种植草坪的方法。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棉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经过12个月的腐熟,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然后粉碎,作为草坪的培养基质;
2)、在育苗盘上铺放一层地膜,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厚度为3cm,浇水;
3)、将高羊茅草种播撒在基质表面,播种量为35g/m2,在草种上再覆一层3mm厚的培养基质,然后用地膜覆盖;
4)、待成苗出齐后,掀开地膜,通风,并且每天浇一次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部分技术特征,保留实施例4的技术内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9段(第1-15页);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种植无土草坪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63-264页):无土草坪常用的栽培基质有泥炭、砻糠、锯木屑、炭化稻壳、棉籽壳菌糠(即本申请的棉籽壳菇渣)、植物秸秆粉碎料等。其生产方法是用砖,塑料薄膜等材料作隔层,在其上铺设上述基质1.5-2厘米厚,淋透水即可播种。也可将草籽同基质充分混匀直接铺开或铺上草坪植生带。种子和植生带上要均匀地覆盖一薄层基质,然后喷水保湿。用育苗盘培育的草片最好带育苗盘一起运动现场,以保证铺植质量和成活率(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将棉籽壳菇渣作为草坪的培养基质,在育苗盘上铺放一层地膜,将培养基质铺上,浇水)。在露天情况下,为保证出苗,应盖上塑料薄膜或遮阳网,出苗后及时揭去薄膜或遮阳网,使幼苗充分见光。当草苗长出1片多叶子后即可适量施用营养液;当草根盘满基质层,提起来成为一个完整的草坪片时,甚至可以卷起来运输时,即可出圃铺植(相当于公开了将草种播撒在基质表面,在草种上再覆一层培养基质,然后用地膜覆盖;待成苗出齐后,掀开地膜,通风)。以上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利用棉籽壳菇渣种植草坪的方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棉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经过12个月的腐熟,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然后粉碎;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厚度为3cm;草种为高羊茅,播种量为35g/m2,覆在草种上的培养基质的厚度为3mm;每天浇一次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种植草坪时选用何种具体草种、培养基质及其他具体细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土草皮栽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4-19段):(2)准备坪床,在水泥地板上或较平的地面上铺一层塑料薄膜,塑料薄膜上再铺一层无纺布,压好。将混匀的基质均匀撒在上面,摊平,使厚度达到3cm(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在地膜上铺一层无纺布,将培养基质铺在无纺布上,厚度为3cm)。(3)播种,草种为早熟禾(60%)、高羊茅(30%)和黑麦草(10%)的混合草种。播种量为25g/ m2,将草种与一定量的细沙掺匀,均匀撒播于基质上,用细齿耙轻拉,使种子与表层基质混合均匀,然后用无纺布覆盖。(4)养护管理,播种初期每天喷灌两次,出苗后每天喷灌一次(相当于每天浇一次水)。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选用高羊茅,采用无纺布来种植无土草坪,即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草种仅为高羊茅,并经过简单的对比试验确定出高羊茅的播种量在35g/ m2。而覆在草种上的培养基质的厚度为3mm,以及为了保证透气性,在地膜上扎若干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缓释营养型无土草坪基质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1段):将所述蘑菇渣和粒径小于5mm的茶枯饼分别发酵,所述发酵是在60℃-70℃下恒温发酵3-5天或者堆积发酵15天以上(相当于公开了将菇渣腐熟),其在该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菇渣进行腐熟作为草坪的培养基质,即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对于腐熟的具体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腐熟的时间为12个月,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这可以从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得到佐证,在《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颜伟中主编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年08月)第143页中明确记载了:“(1)有机型基质的制作原料:有机基质原料来源丰富,用农业废弃物,可就地取材,主要以食用菌下脚料(棉籽壳菇渣、锯木屑菇渣)为基质原材料。 (2)有机型基质的发酵处理:基质发酵一般在使用前半年堆制,应选在背风向阳、离水源近和运输方便的地方,堆长2~6米、宽1-3米、高1~1.5米的肥堆,淋湿后及时盖上薄膜,进行厌气发酵,期间进行2~3次翻堆。”
至于选用棉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用棉籽壳菇渣作为培养基的内容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棉籽壳含量这一点,也可以从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得到佐证,在《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郭尚编著 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5年07月)第101页中明确记载了:“平菇栽培的培养料的配方,棉籽壳 85%”。此外,将菇渣进行粉碎后用来制作培养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
合议组认为:
1)公知常识性证据《食用菌栽培基础与应用》已经证明“棉籽壳含量达到85%的棉籽壳菇渣”在本领域非常常见,相应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独采用以85%棉籽壳为主料栽培菌菇出菇后的废弃培养基作为草坪基质。而草坪基质中是否还添加营养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培养基质腐熟后的营养状况以及草坪的种植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的。
2)对比文件3说明书记载的是将所述蘑菇渣和粒径小于5mm的茶枯饼分别发酵,然后加入微生物发酵菌进行发酵充分,可见并不是将蘑菇渣、茶枯饼和腐殖酸混在一起进行发酵,即对比文件3 已经给出了将菇渣发酵腐熟用于草坪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关于发酵腐熟方式这一点,本领域熟知,自然发酵腐熟,或者添加了额外物质加速发酵腐熟过程的人工发酵腐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发酵腐熟方式。此外,另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草莓无公害栽培技术》也已经证明了棉籽壳菇渣经过6个月的腐熟、腐熟过程中翻堆2次的自然发酵腐熟过程,而自然发酵腐熟过程中,腐熟12个月处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内。 3)关于草种的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播种草种为早熟禾(60%)、高羊茅(30%)和黑麦草(10%)的混合草种。播种量为25g/m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仅选择高羊茅作为草种,并根据肥力状况等进行微调确定出合适的播种量。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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