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圆筒形引导接触表面和径向向外转动的向内凸缘的球形滚柱轴承保持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06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9360
优先权日:2013-05-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030.8
申请日:2014-05-02
复审请求人:葆德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艳香
合议组组长:成红
参审员:胡涛
国际分类号:F16C33/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能够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030.8,名称为“具有圆筒形引导接触表面和径向向外转动的向内凸缘的球形滚柱轴承保持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葆德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06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0(即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S6077816U,公告日为1985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209959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包括:
外滚道;
内滚道;
设置在所述外滚道和所述内滚道之间的多个辊子,所述辊子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所述辊子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
用于保持所述辊子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滚道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以及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所述轴承具有毗邻所述保持架的第二保持架,所述第二保持架按与所述保持架相同的方式配置。
8. 一种滚柱轴承保持架,包括:
保持架元件,所述保持架元件适于保持大致圆柱形的辊子,并允许所述辊子能在其中在相对于所述保持架元件的中心轴线成锐角的轴线上滚动,所述保持架元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滚道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以及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限定用于轴承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14. 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包括:
具有外座圈的外圈;
具有内座圈的内圈,所述内圈限定内滚道直径,所述内圈具有尺寸比所述内滚道直径更大的外径表面;
多个设置在所述外座圈和所述内座圈之间的辊子,所述辊子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所述辊子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
用于保持所述辊子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座圈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
以及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所述多个桥部并且限定所述保持架的内部最内直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比所述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所述保持架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19.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保持架 是被冲压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所述轴承具有毗邻所述保持架的第二保持架,所述第二保持架按与所述保持架相同的方式配置。”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葆德电气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对比文件1的保持架的凸缘43而不是兜孔之间的主要部分或桥限定了所述“最内侧的内径表面”,而凸缘43不在兜孔之间。对比文件1的图16、17和20所示技术方案还需要引导环,而本申请通过桥和主体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构造成具有消除诸如对比文件1的图16、17和20中所示的引导环86的部件的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他所有权利要求均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主体部及其桥部进行更为详细的限定,参见驳回理由中对对比文件1图18的标记,被圆圈圈住的部分是向外/向内凸缘部,保持架上除去该部分的贯通左右的柱形的部分以及与设置在兜孔的轴向两端的部分都认定为主体部,该柱形部分主体部是位于两个兜孔之间的,因而公开了“在所述兜孔之间”,而不应狭义的认为与兜孔重合的部分才是位于兜孔之间;该兜孔之间的主体部包括有申请人主张的凸缘43的内径表面,因而公开了“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没有排除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驳回理由中引用的是对比文件1的图18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二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设置,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阐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对主体部的具体限定,而仅仅限定为兜孔之间的主体部限定了桥部,主体部又限定了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但在本领域内,主体部是一个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兜孔之间”,而不应狭义的认为与兜孔重合的部分才是位于兜孔之间;该兜孔之间的主体部包括有申请人主张的凸缘43的内径表面,因而公开了“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对比文件1所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向独立权利要求1、8、14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多个所述桥部”。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限定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的是凸缘43,而非多个桥部,凸缘43不在兜孔之间并且因此也完全不能对应于多个桥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在对比文件1中是凸缘而不是在兜孔之间的主要部分或桥部提供了引导并限定了笼的最内部。对比文件1没有以任何方式教导或暗示多个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对比文件3中是向内凸缘7b而不是多个桥部限定了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通过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向内凸缘径向向外转动,滚子保持器特征可以设置在向内凸缘而不是向外凸缘上,并且向外凸缘可以构造成提供消除对比文件1的引导环86和引导片81的线接触引导特征。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包括:
外滚道;
内滚道;
设置在所述外滚道和所述内滚道之间的多个辊子,所述辊子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所述辊子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
用于保持所述辊子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滚道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以及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轴承,所述轴承具有毗邻所述保持架的第二保持架,所述第二保持架按与所述保持架相同的方式配置。
8. 一种滚柱轴承保持架,包括:
保持架元件,所述保持架元件适于保持大致圆柱形的辊子,并允许所述辊子能在其中在相对于所述保持架元件的中心轴线成锐角的轴线上滚动,所述保持架元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滚道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以及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轴承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保持架,其中所述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14. 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包括:
具有外座圈的外圈;
具有内座圈的内圈,所述内圈限定内滚道直径,所述内圈具有尺寸比所述内滚道直径更大的外径表面;
多个设置在所述外座圈和所述内座圈之间的辊子,所述辊子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所述辊子的旋转轴线相对于所述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
用于保持所述辊子的保持架,所述保持架包括:
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所述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所述桥部之间的兜孔,所述兜孔允许所述辊子能在所述兜孔中在所述座圈之间滚动,
在所述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
以及在所述滚柱轴承的所述径向方向上从所述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
其中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所述多个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所述保持架的内部最内直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比所述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所述保持架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兜孔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所述辊子的辊子保持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辊子保持器被形成在所述向内凸缘部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所述外向凸缘部和所述主体部被整体地形成。
18.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向内凸缘部包括固定到定位器的环。
19.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其中所述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任一项所述的轴承,所述轴承具有毗 邻所述保持架的第二保持架,所述第二保持架按与所述保持架相同的方式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5年11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7、12页及附图18):其包括外滚道32;内滚道34;设置在外滚道32和内滚道34之间的多个辊子47,辊子47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辊子47的旋转轴线相对于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用于保持辊子47的保持架41,保持架41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桥部大体在所述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桥部之间的兜孔,兜孔允许辊子47能在兜孔中在滚道之间滚动,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92,以及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81,其中设置在兜孔之间的主体部限定主体部的多个桥部,并且该主体部限定了用于保持架41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7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7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柱轴承保持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7、12页及附图6和18):包括保持元件41,其适于保持大致圆柱形的辊子47,并允许辊子47能在其中在相对于保持架元件的中心轴线成锐角的轴线上滚动,保持元件41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桥部大体在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桥部之间的兜孔,兜孔允许辊子47能在兜孔中在滚道之间滚动,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92,以及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81,其中设置在兜孔之间的主体部限定主体部的多个桥部并且限定用于保持架41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消除引导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168-0173段及附图28-31):其包括保持架,保持架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具有多个兜孔472,其中兜孔472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滚子421’的防脱部473、426(相当于辊子保持器);防脱部473、426被形成在凸缘471、481(相当于向内凸缘部)上;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对比文件1、2也均未给出“用多个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的任何技术启示,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形式。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省略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的引导环,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柱轴承保持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7、12页及附图6和18):包括保持元件41,其适于保持大致圆柱形的辊子47,并允许辊子47能在其中在相对于保持架元件的中心轴线成锐角的轴线上滚动,保持元件41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桥部大体在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桥部之间的兜孔,兜孔允许辊子47能在兜孔中在滚道之间滚动,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92,以及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81,其中设置在兜孔之间的主体部限定主体部的多个桥部并且限定用于保持架41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消除引导环,且可以很好的保持辊子。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168-0173段及附图28-31):其包括保持架,保持架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具有多个兜孔472,其中兜孔472中的每个兜孔均包括接合滚子421’的防脱部473、426(相当于辊子保持器);防脱部473、426被形成在凸缘471、481(相当于向内凸缘部)上;保持架是被冲压的。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对比文件1、2也均未给出“用多个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且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的任何技术启示,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形式。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省略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的引导环,且可以很好的保持辊子,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9-13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9-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保持架的滚柱轴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7、12页及附图6和18):其包括具有外座圈的外圈31;具有内座圈的内圈33,内圈33限定内滚道直径,内圈33具有尺寸比所述内滚道直径更大的外径表面;多个设置在外座圈和内座圈之间的辊子47,辊子47是大致圆柱形形状的,辊子47的旋转轴线相对于轴承的旋转中心轴线成锐角;和用于保持辊子47的保持架41,保持架41包括:主体部,主体部包括多个桥部,每个桥部大体在辊子的所述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形成在相邻的桥部之间的兜孔,兜孔允许辊子47能在兜孔中在滚道之间滚动,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外凸缘部92,以及在滚柱轴承的径向方向上从主体部的每个桥部的另一端向外延伸的向内凸缘部81,其中设置在兜孔之间的主体部限定主体部的多个桥部并且限定用于保持架41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兜孔之间的所述主体部限定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所述桥部,并且多个所述桥部限定用于所述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其中所述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对比文件1、2也均未给出“用多个桥部限定用于保持架的最内侧的内径表面,且主体部的多个桥部以比辊子的辊距小的直径形成在保持架元件中”的任何技术启示,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形式。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省略向内和向外凸缘可以在径向方向上的引导环,且可以很好的保持辊子,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5-2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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