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翻转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84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0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7963.6
申请日:2015-10-30
复审请求人:上海尚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治华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高瑞孜
国际分类号:B66F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7963.6,名称为“一种自动翻转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尚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1-28段(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摘要附图;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73205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736313Y,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动力装置(1),支撑所述动力装置的支撑架(2),与所述动力装置(1)传动连接的翻转单元;所述翻转单元包括中心轴(3)、第一翻转面(4)和第二翻转面(5),所述中心轴(3)穿过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的边缘使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连接成一个互成90°的翻转架;所述动力装置(1)分为装置本体和伸出部,所述伸出部的末端固定在所述第一翻转面(4)的边沿,所述伸出部用于推动所述翻转单元旋转,所述支撑架(2)的顶端设有与所述动力装置(1)相连接的连接部件,所述支撑架(2)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所述中心轴(3)穿过的通孔(7),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第二翻转面(5)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1mm的不锈钢板,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2)与所述动力装置(1)转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装置(1)为气缸或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均为厚壁方钢拉网格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的壁厚为60*60㎜。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上的网格的长度大小为306*348㎜。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2)为三角形支撑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支撑架的底端设有四个支撑脚(6)。”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还包括用于支撑动力装置的支撑架,支撑架的顶端设有与动力装置相连接的连接部件,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中心轴穿过的通孔,伸出端固定在第一翻转面的边沿,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lmm的不锈钢板,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但是,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承载面铺设防滑钢板是工程中常用技术手段,非承载面铺设不锈钢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运转的机械设备设置防护网实现对机械的隔离,避免非操作人员靠近时可能产生的机械伤害或者其他杂物进入影响机械的正常运行,这是机械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厚度的板材。本申请中的上述设置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动力缸的一端与底座固定连接,推动杆与支撑板连接,没有公开动力缸与底座转动连接,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支撑板翻转;2)对比文件1中翻转机是对大吨位的隧道混凝土管片进行翻转,翻转物体体积较大较重,推动杆置于支撑板的底部;同时,对比文件1中转轴8一端与支架7连接,另一端悬空,转轴容易发生断裂;本申请中推动杆的作用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中心轴与顶面固定,翻转过程中中心轴不需要承受较大重力,不易断裂;3)本申请是对包装箱进行翻转,体积和重量小,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设置为网格状,既可以满足翻转强度和承重的需要,还能节省材料成本。对比文件1中翻转混凝土管片的体积较大,支撑板设置为网格状容易断裂。因此,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动力装置(1),支撑所述动力装置的支撑架(2),与所述动力装置(1)传动连接的翻转单元;
所述翻转单元包括中心轴(3)、第一翻转面(4)和第二翻转面(5),所述中心轴(3)穿过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的边缘使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连接成一个互成90°的翻转架;
所述动力装置(1)分为装置本体和伸出部,所述伸出部的末端固定在所述第一翻转面(4)的边沿,所述伸出部用于推动所述翻转单元旋转,所述支撑架(2)的顶端设有与所述动力装置(1)相连接的连接部件,所述支撑架(2)与所述动力装置(1)转动连接,所述支撑架(2)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所述中心轴(3)穿过的通孔(7),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上的网格的长度大小为306*348mm,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1mm的不锈钢板,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装置(1)为气缸或电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均为厚壁方钢拉网格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翻转面(4)和所述第二翻转面(5)的壁厚为60*6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2)为三角形支撑架。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翻转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角形支撑架的底端设有四个支撑脚(6)。”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支撑架通过连接部件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转轴穿过支撑架的通孔,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作业需求而进行一些适应性的改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2可以确定其动力装置必然是转动连接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压油缸的伸出端固定在水平面的中心偏左的位置,其同样在翻转过程中不会影响到相应的工件;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图1是剖视图,其并不代表转轴是悬空安装;再次,在保障强度的基础上为了节省材料而采用网格状是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动力装置的支撑装置是支撑架,支撑架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支撑架的顶端设有与动力装置相连接的连接部件,支撑架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中心轴穿过的通孔;伸出部的末端固定在第一翻转面的边沿;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上的网格的长度大小为306*348mm,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1mm的不锈钢板,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绕转轴8旋转,“L”型管片支撑板9上推动杆铰接点的运动路径是绕着转轴8圆弧运动,为了能够实现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旋转,底座必定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2)本申请的设置方式能够实现翻转方便省力,对比文件1的设置方式能够实现承重大的效果,两种推动杆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是剖视图,不能从剖视图中得出中心轴的另一端悬空,且悬空设置的选择不能满足大吨位混凝土管片的翻转需求;3)在对比文件1公开翻转机的基础上,将其应用于包装箱等轻质物品的翻转是一种相近领域的转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用于轻质物品的自动翻转机对翻转单元的强度要求不高,为了节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两个翻转面均设置为网格状。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是在支撑板的表面设置保护软垫,并没有设置对混凝土管片起到防滑作用和对翻转过程起到保护作用的防护网结构;对比文件1中动力缸的一端与底座固定连接,本申请中连接部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不仅对动力装置起到支撑作用,同时使得翻转单元的翻转更加流畅,避免出现卡固现象;对比文件1中的翻转机是对大吨位的隧道混凝土管片进行翻转,由于翻转物体较重,动力杆的作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1-28段(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翻转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吨位隧道混凝土管片翻转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13段、附图1):其包括由动力缸和推动杆5组成的动力装置,支撑动力装置的底座1,与动力装置传动连接的“L”型管片支撑板9(相当于翻转单元),支撑板9包括转轴8(相当于中心轴)、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转轴8穿过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边缘使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连接成一个互成90。的翻转架;动力装置分为动力缸(相当于装置本体)和推动杆5(相当于伸出部),推动杆5的末端固定在第二翻转面上,推动杆5用于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旋转,在“L”型管片支撑板9表面安装起到缓冲防碰作用的保护软垫3,上述翻转机实质上也是一种自动翻转机;对比文件1中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绕转轴8旋转,“L”型管片支撑板9上推动杆铰接点的运动路径是绕着转轴8圆弧运动,为了能够实现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旋转,底座1必定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动力装置的支撑装置是支撑架,支撑架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支撑架的顶端设有与动力装置相连接的连接部件,支撑架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有中心轴穿过的通孔;伸出部的末端固定在第一翻转面的边沿;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上的网格的长度大小为306*348mm,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lmm的不锈钢板,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自动翻转机。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底座1对动力装置进行支撑,并将推动杆末端的推动位置设置在第二翻转面的底部,为了能够实现支撑板9绕转轴8旋转过程中力臂增大达到省力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推动杆末端的推动位置设置为在第一翻转面的边沿,以实现省力的效果;当选择推动杆末端固定在第一翻转面的边沿时,为了能够实现动力装置的高度设置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支撑架对动力装置进行支撑,支撑架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支撑架的顶端设有与动力装置相连接的连接部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支架7对转轴8进行安装定位,为了能够进一步对中心轴进行安装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支撑架的底端中心位置处设置中心轴穿过的通孔,以进一步实现中心轴的定位安装稳定;对比文件1的大吨位自动翻转机与本申请的用于轻质物品的自动翻转机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将这种已有技术应用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只是一种简单的转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用于轻质物品的自动翻转机对翻转单元的强度要求不高,为了节省材料、降低重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拉网格结构其应用到翻转单元的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这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强度需求来设置相应的尺寸,如网格的长度大小为306*348mm;为了能够实现防滑和承重的功能,在承载平台的外表面铺设钢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防滑钢板和不锈钢板都是工程中常用的板材,根据具体的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1mm的不锈钢板,并为了达到安全的效果在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段公开了:动力缸具体可为气压缸;电机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驱动装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电机进行驱动,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从属权利要求,拉网格结构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结构,其具有节省材料、降低重量等特点,将其应用到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厚壁方钢也是一种常规的结构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强度需求来设置相应的尺寸,如壁厚为60*6Omm。由此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是从属权利要求,将支撑架设置为三角形支撑架、其底端设置支撑脚来实现支撑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强度需要来设置所需要的数量,如4个。由此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于翻转机构的工作部件来说,设置保护软垫来避免翻转物品的损坏、设置防滑钢板来起到防滑作用或者为了实现安全在翻转机构外层配置防护网,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具体的实际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选择,在第一翻转面和第二翻转面的承重面上铺设3mm的防滑钢板,非承重面上铺设1mm的不锈钢板,并在翻转机外层配置防护网。
2)对比文件1中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绕转轴8旋转,“L”型管片支撑板9上推动杆铰接点的运动路径是绕着转轴8圆弧运动,为了能够实现推动杆5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旋转,底座必定与动力装置转动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动力装置的转动并不会受到底座空间的局限性,翻转机构同样不会出现卡固现象。
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推动杆5的末端固定在第二翻转面上,推动“L”型管片支撑板9旋转,对比文件1推动杆的作用位置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的设置方式能够实现翻转方便省力,对比文件1的设置方式能够实现承重大的效果,两种推动杆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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