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2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701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2215.X
申请日:2016-02-25
复审请求人:郑可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宝成
合议组组长:刘凡
参审员:米婵娟
国际分类号:E04B1/342;E04B1/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2215.X、名称为“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郑可通,申请日为2016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
本发明涉及房屋建筑钢桁架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在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如室内篮球场大会堂等,用本方法利用高桁高钢桁架,大幅对称挑出钢桁架,钢桁架下弦于下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上弦于上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等几种方法,实现多层建造,
1,以房屋层高作为钢桁架桁高的钢桁架。
2,大幅对称挑出的钢桁架。
3,钢桁架下弦上部每15公分焊接锚固件于下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上弦用同样措施于上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大空间多层建造。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即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即使将说明书第7、8段记载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分别如下:
权利要求书:
“1. 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
本发明涉及房屋建筑钢桁架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在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如室内蓝球场大会堂等,用本方法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钢桁架结合房屋层高作为桁高的钢桁架等方法,实现大跨度大空间多层建造。
1. 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的钢桁架,使在支座处上弦产生负弯矩,能使跨中最大轴力减小,相对可加大桁架跨度,满足大空间需求。
2. 钢桁架下弦上部每隔15公分焊一锚固件与下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联结,同时上弦也同样措施与上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联结,能增强钢桁架抗压强度和侧向稳定性。
3. 本方法优点:是可以提高5倍场地利用率,既能在挑出部分增加一倍建筑面积,又能减少单位造价,一举两得,并在挑出部分一楼地面可利用人行道绿化带等空间,最大好处是一层变多层,第一层可以是体育场等,第二层可以是仃车场等,第三层是大空间,可以是大型室内休闲娱乐场所等,第四层可以是商场超市等,第五层是屋面可以是屋顶花园,也可以根据需求再建两层,五层用作蓝球场,大会堂,电影院等,六层可以是办公室等,由于以上方法措施节约钢材,减少混凝土用量,减轻自重,单位造价低。
4. 附图:是本发明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以层高作为桁高钢桁架半跨轴力间图,中间跨40米,两端各挑出20米,共长80米,节点间距5米,桁高5米,上弦杆最高轴力在中间跨-9p,两粼跨各-8p,其他跨除支座处6.88p外,都不大于5p,为了经济,在大于5p处相应加强,在腹板下端加焊12厚300宽钢板焊成工字钢。下弦在中间两跨和支座处大于4p处相应加强。钢桁架上、下弦及腹杆全部用Q345T形钢。钢桁架间距6米,大空间宽度40米长度不限,因每隔6米设一榀钢桁架,可以是90米120米180米。屋面宽80米,长可以是90米120米180米,可绿化成观赏大花园。”
说明书:
“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多层建造方法
[0001] 本发明涉及房屋建筑钢桁架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0002] 据自身有限搜索,在大空间[30米*60米以上]房屋如体育场运动场等公 共活动场所,都是一层建筑。
[0003] 本发明为节约土地资源,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钢桁架结合房 屋层高作为桁高的钢桁架等方法,实现大跨度大空间多层建造。
[0004] 本方法1,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的钢桁架,使在支座处上弦 产生负弯矩,能使跨中最大轴力减小,相对可加大桁架跨度,满足大空间需求。
[0005] 2,以房屋层高作为桁高的钢桁架,能最高限度减小各杆件轴力。
[0006] 3,钢桁架下弦上部每隔15公分焊一锚固件与下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 凝土联结,同时上弦也同样措施与上层楼板钢筋锚固现浇混凝土联结,能增强钢 桁架抗压强度和侧向稳定性。
[0007] 本方法优点:是可以提高5倍场地利用率,既能在挑出部分增加一倍建 筑面积,又能减少单位造价,一举两得,并在挑出部分一楼地面可利用人行道绿 化带等空间,最大好处是一层变多层,第一层可以是体育场等,第二层可以是仃 车场等,第三层是大空间,可以是大型室内休闲娱乐场所等,第四层可以是商场 超市等,第五层是屋面可以是屋顶花园,也可以根据需求再建两层,五层用作蓝 球场,大会堂,电影院等,六层可以是办公室服务业等,由于以上方法措施节约 钢材,减少混凝土用量,减轻自重,单位造价低。
[0008] 附图:是本发明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以层高作为桁高的钢桁 架半跨轴力简图,中间跨40米,两端各挑出20米,共长80米,节点间距5米, 桁高5米,上弦杆最高轴力在中间跨-9p,两粼跨各-8p,其他跨除支座跨6.88p外, 都不大于5p,为了经济,在大于5p处相应加强,在腹板下端加焊12厚300宽钢 板焊成工字钢。下弦在中间两跨和支座处大于4p处相应加强。钢桁架上、下弦腹 杆全部用Q345T形钢,钢桁架间距6米,大空间宽度40米,长度不限,因每隔6 米设一榀钢桁架,可以是90米,120米,180米。屋面宽80米,长可以是90米 120米180米,可绿化成屋顶大花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申请日(2016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和摘要附图。
(二)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节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因此,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大幅对称挑出的钢桁架”修改为“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的钢桁架”,而原说明书仅记载了钢桁架中间跨长度等于40米,挑出长度等于20米的具体实施例,这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还包含了除该实施例外其他挑出长度等于中间跨长度二分之一的桁架的技术方案,而这样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因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时把“以中间跨二分之一两端对称挑出”错写成“大幅对称挑出”,应当予以更正。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允许修改的判定标准是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不能因复审请求人自身撰写失误而允许补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提高5倍场地利用率,既能在挑出部分增加一倍建筑面积;也可以根据需要再建两层,五层用作篮球场,大会堂,电影院等,六层可以是办公室等;屋面宽80米,长可以是90米120米180米”同样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因此,上述修改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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