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06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456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3889.8
申请日:2014-08-15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聪雨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4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3889.8,名称为“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8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208884A,公开日为1999年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具有字母符的塑胶按键产品,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第一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一射产品,所述第一射产品上具有字母符号类形状,所述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
(2)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二射产品,所述第二射产品上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类形状;
所述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扩散材料为透明材料和光扩散剂混合后形成的材料。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材料采用PC或PMMA。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高硬度材料。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PMMA或PO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时,在模具上咬花,从而形成具有触感咬花的第二射产品外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咬花的形状为仿皮革纹或仿木纹。
8. 一种产品,该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后产生的产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产品,所述产品为汽车内使用的字母符号类按键产品。”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按键透光层的光线均匀分散。然而,为了使按键透光层的光线均匀分散,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射材料设置为光扩散材料,为了形成光扩散材料,本领域常见的做法是在聚碳酸酯中混合光扩散剂形成聚碳酸酯扩散材料,而且RHCM也是常见的注塑成型技术,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了相应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使得按键的透光层光线均匀分散,工艺更加简单高效,不用喷漆;(2)本申请采用急冷急热成型技术,使产品外观均匀,无结合线,更加美观;(3)第二射材料采用高硬度材料,铅笔硬度大于1H。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用于制造具有字母符的塑胶按键产品,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第一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一射产品,所述第一射产品上具有字母符号类形状,所述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
(2)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形成第二射产品,所述第二射产品上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类形状;
所述步骤(1)、(2)中的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
其中,所述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特征 “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关于液晶显示器件用扩散膜,在行业内,其制作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涂布式,第二种为非涂布式,其中涂布式扩散膜具有透光率较高等优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扩散膜可达到光学扩散效果,且涂布式光扩散效果比非涂布式扩散效果更佳,所以容易想到采用涂布扩散层而不是采用光扩散材料注塑成型第一射产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8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均光按键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属双色射出塑胶按键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26行、附图1-3):该方法首先将一种不可电镀的塑胶射入模具的字型或图案部分,产生文字图案(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采用第一射材料进行注塑成型,形成文字图案),然后将另一种可电镀的塑胶射入模具字型或图案的周围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采用第二射材料在第一射产品上进行第二射注塑成型,露出所述第一射产品上的字母符号),该不可电镀的塑胶为透光性塑胶,包括聚碳酸酯。可见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第一射材料采用光扩散材料;(2)两次注塑成型制程采用RHCM急冷急热成型技术;(3)第二射材料采用铅笔硬度大于1H的高硬度材料。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透光性均匀、外形美观无结合线和表面耐磨的按键产品。
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使按键的透光层光线更加均匀而采用光扩散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液晶显示器件技术”,钟建等,第27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其中公开了一般传统的扩散膜,是在扩散膜基材中,加入一颗颗的化学颗粒,作为散射粒子,现有的扩散板其微粒子分散在树脂层之间,光线在经过扩散层时会不断地在两个折射率相异的介质中穿过,与此同时,光线就会发生许多折射、反射与散射的现象,如此便造成了光学扩散的效果。可见为了使光线均匀分散,在采用光扩散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使注塑制品外观美观而采用RHCM成型技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注射成型与模具设计指南”,徐佩炫,第302-30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其中公开了采用该技术能获得表面粗糙度低的外观高光的注塑件,可消除注塑件上的流动痕,提高熔合缝强度并消除熔合的痕迹;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2段公开了该按键制品可应用于车辆空调机,采用具有一定铅笔硬度的材料来制造使用率高的按键制品以保证提高按键的耐刮擦性和提高按键的寿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铅笔硬度大于1H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常规范围。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射材料为透明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1行),公知常识性证据(参见“液晶显示器件技术”,钟建等,第27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公开了扩散膜或扩散板为基材中加入散射粒子即光扩散剂形成,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透明材料采用PC”已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9行)公开,“PMMA”也是常用的透明材料,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PMMA或POM”是本领域常见的高硬度材料,也是常用来制备按键产品的材料,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模具上咬花,从而形成具有触感咬花的第二射产品外观”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实用模具材料与热处理速查手册”,王邦杰,第10-1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仿皮革纹或仿木纹是常见的咬花形状,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项方法制造的产品,参见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6的制造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其生产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公开为车辆空调机的按键,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液晶显示器件技术”(钟建等,第27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2月)中公开了扩散膜是在扩散基材中加入一颗颗的化学颗粒,作为散射粒子,光线经过扩散层时就会发生许多折射、反射和散射现象,如此便造成了光线扩散效果,通过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的是在基材中加入光扩散材料可以获得光学扩散效果的技术启示,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得出在基材上涂布扩散层的技术启示。因此,采用光扩散材料使按键透光层的光线均匀分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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