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器地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地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03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22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7129.3
申请日:2016-04-15
复审请求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斌
合议组组长:贺文晶
参审员:李明瑞
国际分类号:A47L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7129.3、名称为“吸尘器地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申请人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89844U,公告日期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513335A,公开日期为2009年08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吸尘器地刷,其特征在于:包括地刷上盖(1)、地刷下盖(2)、软管接头(3)、转向接头(4)、滚轮(5)、连接片(6)、软管(7)和风道板(8);所述地刷上盖(1)与所述地刷下盖(2)卡接固定;所述风道板(8)、软管(7)及转向接头(4)依次相互固定,所述风道板(8)另一端与所述地刷下盖(2)的进风口连接;所述软管接头(3)一端与所述转向接头(4)固定;所述滚轮(5)安装在所述地刷下盖(2)下端两侧;所述软管接头(3)的另一端通过所述连接片(6)与所述地刷下盖(2)的凸台(9)铰接;所述连接片(6)上设置有通孔(10),所述连接片(6)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连接片(6)配合的转轴部(16);所述吸尘器地刷还包括踏板(11)和刮胶条支撑架(15),所述踏板(11)与所述地刷下盖(2)铰接;所述刮胶条支撑架(15)的圆柱部(17)与弹簧(12)配合安装在所述地刷下盖(2)上,用螺钉(13)固定,所述弹簧(12)上端与所述螺钉(13)相接触,所述弹簧(12)下端与所述地刷下盖(2)相接触;所述踏板(11)上设置有与所述螺钉(13)配合的凸起(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地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刮胶条支撑架(15)下端卡接刮胶条(1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地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部(17)个数为两个。”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风道板,所述风道板、软管及转向接头依次相互固定,所述风道板另一端与所述地刷下盖的进风口连接;(2)所述软管接头的另一端通过所述连接片与所述地刷下盖的凸台铰接,所述连接片上设置有通孔,所述连接片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连接片配合的转轴部;(3)所述清洁物支撑架为刮胶条支撑架,所述踏板与所述地刷下盖铰接;所述刮胶条支撑架的圆柱部与弹簧配合安装在所述地刷下盖上,用螺钉固定,所述弹簧上端与所述螺钉相接触,所述弹簧下端与所述地刷下盖相接触;所述踏板上设置有与所述螺钉配合的凸起。上述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行走部分上设置转轴部,通过转轴部与抽吸头铰接的方式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过程当中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比并无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文件通过风道板的设置可以使风力均为的分布在吸尘器地刷周围,从而使其吸尘器地刷的边缘处的吸尘效果始与中间端保持一致,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从对比文件2未得到任何启示和说明。2、对比文件2中吸嘴结构设置在本体的最后端,提供该重量从而来达到地刷与地面保持贴合,但是这样的设置在运动过程中容易使前端向上翘起,进而通过铰接轴和两个滚轮的轴来控制平衡,这样的设置结构复杂,而且增加了成本,而本申请文件则添加一个连接片,软管接头和地刷下盖的凸台通过连接片铰接,这样就可以直接使其地刷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吸尘效果始终保持一致,当出现问题或损坏时也可以直接进行更换,而对比文件2则需要拆开维修,从而增加了成本。3、本申请的踏板与螺钉的配合使用是为了避免踏板回位速度慢,从而影响吸尘器使用的缺陷,现有的一般不设置踏板直接固定或直接采用人工的方式操作,这样费时费力,还降低了除尘效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包括连接片(6),所述软管接头(3)的另一端通过所述连接片(6)与所述地刷下盖(2)的凸台(9)铰接;所述连接片(6)上设置有通孔(10),所述连接片(6)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连接片(6)配合的转轴部(16);2、还包括刮胶条支撑架(15),所述刮胶条支撑架(15)的圆柱部(17)与弹簧(12)配合安装在所述地刷下盖(2)上,用螺钉(13)固定,所述弹簧(12)上端与所述螺钉(13)相接触,所述弹簧(12)下端与所述地刷下盖(2)相接触;所述踏板(11)上设置有与所述螺钉(13)配合的凸起(14)。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部从而使吸嘴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的技术启示。而相应地在地刷下盖设置与连接片铰接的凸台,在连接片上设置与凸台配合的转轴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风道管2直接与吸尘口底板6和软管接头3两者连接,不能对周围一侧的灰尘起到很好的吸附作用,同时,还不能进行抬起,否则会存在漏吸的现象产生;对比文件2中只是为了方便抽吸管连接件进行水平铰接轴上旋转,其角度也只是在上下限位角度之内。而本申请则通过风道板的设置可以使风力均为的分布在吸尘器地刷周围,从而使其吸尘器地刷的边缘处的吸尘效果始与中间端保持一致,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软管接头3设置连接片,这样在吸尘的时候地刷能与地面完全贴合,即使需要拎起地刷,在连接片的作用下,地刷的刮胶条还是能与地面完全贴合,地刷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吸尘效果始终保持一致,不会产生漏吸的现象。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并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并无任何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吸尘器地刷,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3-29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吸尘器地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地刷本体1、风道管2、软管接头3、卡圈4、转向接头5、吸尘口底板6、滚轮7和底板后盖8;所述吸尘口底板6安装在所述地刷本体1的下方,用于吸附灰尘;所述风道管2一端与所述吸尘口底板6的进风通道密封连通,另一端与所述软管接头3密封连通;所述软管接头3左端与所述地刷本体1转动连接,所述卡圈4和所述转向接头5配合将所述转向接头5密封固定安装在所述软管接头3的右端;所述底板后盖8固定安装在所述地刷本体1的底部;所述滚轮7分别安装在所述地刷本体1的两侧;所述软管接头3的外壁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转轴 9和第二转轴10;所述底板后盖8和所述地刷本体1的结合处设置有分别与所述第一转轴9和所述第二转轴10配合的第一空腔11和第二空腔12,所述第一转轴9和所述第二转轴10分别可以在第一空腔11 和第二空腔12内左右上下移动。
对比文件1中的吸尘口底板6对应于本申请的地刷下盖。由附图2可见,地刷本体1包括地刷上盖,踏板。结合附图1和2,地刷本体1与吸尘口底板6和底板后盖8通过卡接固定;滚轮7分别安装在吸尘口底板6的下端两侧;结合附图6可见,踏板与底板6连接。由附图2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风道管2同样包括软管部分,该软管部分并不是直接通到吸尘口底板6,在风道管2与底板6连接时同样包括一起到密封作用的部件,该部件对应于本申请的风道板(8);该部件与软管及转向接头5依次相互固定,其另一端与吸尘口底板6的进风口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包括连接片(6),所述软管接头(3)的另一端通过所述连接片(6)与所述地刷下盖(2)的凸台(9)铰接;所述连接片(6)上设置有通孔(10),所述连接片(6)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连接片(6)配合的转轴部(16);2、还包括刮胶条支撑架(15),所述刮胶条支撑架(15)的圆柱部(17)与弹簧(12)配合安装在所述地刷下盖(2)上,用螺钉(13)固定,所述弹簧(12)上端与所述螺钉(13)相接触,所述弹簧(12)下端与所述地刷下盖(2)相接触;所述踏板(11)上设置有与所述螺钉(13)配合的凸起(14)。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地刷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吸尘效果始终保持一致及使踏板能快速回位。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2行至第6页最后一行及图1-2)公开了一种用于地板真空吸尘器的吸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地板吸嘴包括行走部分1,设置有抽吸管连接件8,抽吸管连接件8设置在行走部分1上,以便可在水平铰接轴9上旋转。抽吸管连接件8的铰接轴9通过连接部10而以可竖直移动的方式连接于行走部分的后部2,连接部10在抽吸管连接件8和行走部分1之间传递滑动力。将图1和图2比较可以看出,在行走部分向前运动和倒退运动时,铰接轴9相对于滚轮3的轴4可处于不同位置11、11’。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均为使得吸嘴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吸尘效果始终保持一致,从而不会发生漏吸的现象。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部从而使吸嘴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的技术启示。而相应地在地刷下盖设置与连接片铰接的凸台,在连接片上设置与凸台配合的转轴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采用刮胶条作为吸尘器地刷的清洁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相应地还包括刮胶条支撑架,刮胶条支撑架的圆柱部与弹簧配合安装在地刷下盖上,用螺钉固定,弹簧上端与螺钉相接触,弹簧下端与地刷下盖相接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而通过踏板控制刮胶条支撑架的上下伸缩运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踏板能快速回位,踏板上设置有与螺钉配合的凸起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由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刮胶条支撑架下端卡接刮胶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圆柱部的适合的数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风道板,本申请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6段)的记载仅限于“所述风道板、软管及转向接头依次相互固定,所述风道板另一端与所述地刷下盖的进风口连接”,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风道管2同样包括软管部分,该软管部分并不是直接通到吸尘口底板6,在风道管2与底板6连接时同样包括一可起到密封作用的部件,其位置以及与软管、地刷下盖的进风口的连接关系与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风道板的记载是一致的,因此该部件可对应于本申请的风道板。可见本申请中的风道板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另外,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的评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部从而使吸嘴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明确记载了“在所示的示例性实施例中,引导凹槽14竖直地延伸。但是,引导凹槽14也可以与竖直方向成一定角度地倾斜,或者引导凹槽14可以以弧形方式弯曲。引导凹槽14形成了用于抽吸管连接件8的铰接轴9的顶端止挡和底端止挡”,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部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吸尘器地刷时,并不是简单的套用,而是能够根据吸尘器地刷的具体机构对引导凹槽的具体设置进行调整以适应需要。在此基础上,地刷始终与地面保持贴合,吸尘效果始终保持一致,不会产生漏吸的现象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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