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镭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96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24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3792.7
申请日:2015-01-23
复审请求人: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锐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刘巾娜
国际分类号:B23K26/362(2014.01);B23K26/70(2014.01);B23K26/046(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从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3792.7,名称为“镭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3579015U,公告日为2014年05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镭雕装置,设于一镭雕机下方,其特征在于,该镭雕装置包括:
基座;
支架,固定设于所述基座上;
气缸,其固定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气缸具有推杆,该推杆由所述支架的顶部向下延伸;
框架,其端部固定于所述气缸的推杆的活动端;
步进电机,设于所述框架一侧,所述步进电机具有一转轴;
定位治具,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步进电机的转轴,所述定位治具上具有定位结构及固定结构,待镭雕产品放置于所述定位结构且与所述固定结构固定,所述定位治具具有镂空结构;
其中,所述框架远离所述步进电机一侧具有从动轴,所述从动轴连接所述定位治具远离所述步进电机的一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镭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为两个,分设于所述框架的两端,所述气缸对应为两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镭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真空吸盘,所述真空吸盘连接一真空泵或真空发生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镭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治具为三个,并排设立于所述框架内,所述步进电机对应为三个。”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支架,支架固定设于基座上,气缸固定设于支架上,推杆由支架的顶部向下延伸;电机为步进电机,步进电机具有一转轴,定位治具的一端固定于步进电机的转轴;定位治具上具有定位结构及固定结构,待镭雕产品放置于定位结构且与固定结构固定;定位治具具有镂空结构。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结构形式的可实现工件旋转与升降的镭雕装置,然而,上述设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复杂结构工件多方位镭雕加工,对比文件1的镭雕装置虽然能够实现多方位加工,但其通过第一气缸12 驱动左旋盖4 与右旋盖5 相对移动实现对工件的夹持和松开,而对于复杂结构的工件,无法实现牢固夹持,而本申请通过真空吸盘吸附固定工件,适用于加工各种复杂形状结构的工件,且工件不受尺寸限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定位治具上设置真空吸盘吸附固定工件、利用步进电机驱动定位治具转动以及利用气缸驱动定位治具上下移动以调整镭雕距离,上述技术手段并非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镭雕装置,设于一镭雕机下方,其特征在于,该镭雕装置包括:
基座;
支架,固定设于所述基座上;
气缸,其固定设于所述支架上,所述气缸具有推杆,该推杆由所述支架的顶部向下延伸;
框架,其端部固定于所述气缸的推杆的活动端;
步进电机,设于所述框架一侧,所述步进电机具有一转轴;
定位治具,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步进电机的转轴,所述定位治具上具有定位结构及固定结构,待镭雕产品放置于所述定位结构且与所述固定结构固定,所述定位治具具有镂空结构;所述固定结构为真空吸盘,所述真空吸盘连接一真空泵或真空发生器;
其中,所述框架远离所述步进电机一侧具有从动轴,所述从动轴连接所述定位治具远离所述步进电机的一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镭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为两个,分设于所述框架的两端,所述气缸对应为两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镭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治具为三个,并排设立于所述框架内,所述步进电机对应为三个。”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于固定待镭雕工件的固定结构是可以根据待镭雕工件的结构灵活选择设置的,而《焊接工装夹具设计及应用 第二版》(王纯祥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年9月,第101-103页)关于“真空夹紧装置”中明确记载:真空夹紧机构是利用真空泵或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喷嘴所射出的高速气流,使夹具内腔形成真空,借助大气压力将焊件压紧的装置,它适用于夹紧特薄的或挠性的焊件,以及用其他方法夹紧容易引起变形或无法夹紧的焊件。在此基础上,当待镭雕工件结构复杂、无法采用其他方法夹紧固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真空夹紧机构对其进行固定,从而使用真空吸盘为固定待镭雕工件的固定结构,所述真空吸盘连接一真空泵或真空发生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设置真空吸盘固定工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电机驱动夹持机构(即本申请中的定位治具)旋转,以及,第二拉杆设置在第二气缸的上端,第二拉杆连接垂直架,第二气缸驱动垂直架上下运动,第一旋杆及第二旋杆在垂直架的带动下,从而带动夹持机构上下运动,由此可见,利用步进电机驱动定位治具转动以及利用气缸驱动定位治具上下移动以调整镭雕距离的技术内容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左旋盖4与右旋盖5位于垂直架7内,因此其能够夹持的工件形状、尺寸受限,无法实现对复杂结构的大尺寸工件的夹持;②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旋杆10可活动穿过垂直架7,而本申请中的从动轴111与框架104转动连接,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旋杆10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从动轴111;③本申请中通过两个气缸共同驱动框架上下移动,可实现对多个待镭雕产品的镭雕距离的调节,而对比文件1难以实现多个工件的加工。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一步指出:①在本领域中,真空夹紧机构、磁力吸附机构等可以夹持结构复杂工件的夹具,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对比文件1中夹持机构设置为上述夹具用于实现对结构复杂的工件的固定;②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旋杆10可活动穿过垂直架7,第二旋杆既可沿垂直架7左右滑动、上下移动,也可随着夹持机构的旋转在垂直架7内旋转;③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选择气缸的数量,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为提高生产效率而同时设置多个加工头及多个相对应的夹持工具,也是本领域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夹持机构,通过左旋盖4与右旋盖5 之间的开合实现工件的夹持和释放,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关于左旋盖4与右旋盖5之间设置工件20的定位结构的描述。而本申请中,通过具有定位结构及固定结构的定位治具,即可实现对待镭雕产品的固定,结构简单,使用非常方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镭雕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镭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37]段,附图1-4):该镭雕装置包括底座1(即本申请中的基座)、活动支座2、固定支座3、驱动机构和夹持机构,其中,驱动机构包括气缸12、14以及拉杆13、15(即本申请中的推杆),驱动机构还包括垂直架7(即本申请中的框架),垂直架7为U型框架,如图1所示,垂直架7的端部固定于气缸14的拉杆的活动端,电机8设置在垂直架7的一侧并具有第一旋杆9(即本申请中的转轴),夹持机构(即本申请中的定位治具)夹持固定工件20(即本申请中的待镭雕产品),夹持机构的一侧通过第一旋杆9(即本申请中的转轴)连接电机8,电机8的另一侧通过第二旋杆10(即本申请中的从动轴)连接工件驱动机构,如图1所示,垂直架7远离电机一侧为第二旋杆10,第二旋杆10连接夹持机构远离电机的一端,从而使设置在夹持机构上部的镭雕激光头(即本申请中的镭雕机)从不同角度和位置镭雕工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镭雕装置还包括:①固定设于基座上的支架,气缸固定设于支架上,其推杆由支架顶部向下延伸;②定位治具上具有定位结构,还具有镂空结构;③定位治具上的固定结构为真空吸盘,真空吸盘连接一真空泵或真空发生器。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设置支架用于支撑气缸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当气缸被支撑在一定高度上,其推杆必然设置成向下延伸方能起到固定作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定位治具上设置定位结构以定位待加工工件,以及设置镂空以使待加工工件上需要雕刻的部位露出,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真空夹紧机构是利用真空泵或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喷嘴所射出的高速气流,使夹具内腔形成真空,借助大气压力将焊件压紧的装置,它适用于夹紧特薄的或挠性的焊件,以及用其他方法夹紧容易引起变形或无法夹紧的焊件(王纯祥编. 焊接工装夹具设计及应用 第2版[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4.01.第101-103页),可见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支架为两个,分设于框架的两端,气缸对应为两个”,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选择气缸的数量并随之增加支架,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定位治具为三个,并排设立于框架内,步进电机对应为三个”,为提高生产效率而同时设置多个加工头及多个相对应的夹持工具,也是本领域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夹持机构,通过左旋盖4与右旋盖5 之间的开合实现工件的夹持和释放,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关于左旋盖4与右旋盖5之间设置工件20的定位结构的描述。而本申请中,通过具有定位结构及固定结构的定位治具,即可实现对待镭雕产品的固定,结构简单,使用非常方便。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在本领域中,真空夹紧机构、磁力吸附机构等可以夹持结构复杂工件的夹具,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对比文件1中夹持机构设置为上述夹具用于实现对结构复杂的工件的固定;②本申请中的定位治具包括定位结构和具体为真空吸盘的固定结构,然而,在定位治具上设置定位结构以定位待加工工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利用真空吸盘固定待加工工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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