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以及包含该组合物的成型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以及包含该组合物的成型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38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46296
优先权日:2013-07-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38529.0
申请日:2014-07-25
复审请求人: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L77/06,C08K7/02,C08L2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8529.0,名称为“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以及包含该组合物的成型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井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6年01月05日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0页以及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US6136915A,公开日为2000年10月24日)公开了一种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含有聚酰胺A-4(结构为66/6T/12,比例为66单元38.8%、6T单元58.2%、12单元3%,熔点310℃)70份和聚酰胺C-1(结构为6T/6I,比例为6I单元70%、6T单元30%)30份;二者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DSC测得的聚酰胺A的熔点和聚酰胺B的熔化热;(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组分用量,以及C、D组分。对于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酰胺A-4熔点的测试条件,但是DSC是测量聚合物熔点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熔点范围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酰胺C-1与本申请中的聚酰胺B具有相同的重复单元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实际性能需要选择具有所述熔化热的聚酰胺树脂。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聚酰胺树脂A(A-4)与聚酰胺树脂C(C-1)的比例可为95%-50%:5%-50%,优选90%-60%:10%-40%,更优选85%-70%:15%-30%,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具体用途和性能的要求,在对比文件1的范围内选择出所需的聚酰胺树脂用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树脂组合物中可以含有填料,例如玻璃纤维、碳纤维等,组合物还可以有马来酸酐改性的聚乙烯、聚丙烯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具体性能需要选择使用上述组分,且对其用量以及对烯烃聚合物密度及其中含有杂原子官能团用量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包含: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熔点Tm为290℃以上340℃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A)20-60质量份,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升温速度10℃/min的升温过程中的熔化热ΔH为0J/g以上5J/g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B)5-30质量份,
包含0.1-1.5质量份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且由JIS K7112测得的密度为0.85-0.95g/cm3的烯烃聚合物(C)1-30质量份,以及
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
其中,(A)、(B)、(C)和(D)的合计为100质量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中,作为二羧酸成分包含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和来源于己二酸的结构单元,作为二胺成分包含来源于碳原子数4-10的直链脂肪族的结构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所包含的所述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与所述来源于己二酸的构成单元的含量之比是,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来源于己二酸的结构单元的摩尔比为40/60-80/2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B)中,作为二羧酸成分包含来源于间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作为二胺成分包含来源于碳原子数4-15的脂肪族的结构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B)可以具有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构成单元,所述来源于间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与所述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构成单元的含量之比是,来源于间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来源于对苯二甲酸的结构单元的摩尔比为60/40-100/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半芳香族聚酰胺(A)与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合计质量,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质量的 比例(B)/((A) (B))为0.05-0.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所包含的全部二胺成分中,80-100摩尔%为来源于1,6-己二胺的结构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B)所包含的全部二胺成分中,40-100摩尔%为来源于1,6-己二胺的结构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烯烃聚合物(C)包含来源于聚烯烃的骨架部分,所述来源于聚烯烃的骨架部分为乙烯与碳原子数3以上的烯烃的共聚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烯烃聚合物(C)的包含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包含选自由羧酸基、酯基、醚基、醛基和酮基所组成的组中的官能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烯烃聚合物(C)的包含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为用马来酸酐进行改性后的结构单元。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导电材(E)。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所述导电材(E)为选自由碳纤维、导电性炭黑、碳原纤维和碳纳米管所组成的组中的至少1种。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相对于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与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合计质量,所述烯烃聚合物(C)的质量的比例(C)/((A) (B))为0.03-0.75。
15. 一种成型品,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型品,其为快速连接器用。”
申请人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6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由“0.1-1.5质量份”限定为“0.2-1.1质量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包含: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熔点Tm为290℃以上340℃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A)20-60质量份,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升温速度10℃/min的升温过程中的熔化热ΔH为0J/g以上5J/g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B)5-30质量份,
包含0.2-1.1质量份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且由JIS K7112测得的密度为0.85-0.95g/cm3的烯烃聚合物(C)1-30质量份,以及
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
其中,(A)、(B)、(C)和(D)的合计为100质量份。”
请求人认为:将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C)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设为0.2-1.1质量份以提高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记载和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含“包含0.2-1.1质量份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且由JIS K7112测得的密度为0.85-0.95g/cm3的烯烃聚合物(C)1-30质量份”;(2)权利要求1还包含“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所得的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根据《工程塑料及其应用》(樊新民等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14页)和《共混改性工程塑料》(邓如生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7月,第258和271页)的记载,在聚酰胺材料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PE、PP,能够提高聚酰胺材料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并且随着接枝官能团含量增加,耐冲击强度提高;在聚酰胺材料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二丁酯接枝改性的PP,会影响聚酰胺材料的流动性,并且随着接枝官能团含量增加,流动性降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所得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PE、PP;同时,考虑到良好的流动性,基于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的平衡,有动机调整烯烃聚合物的量以及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此外,在无法确认将烯烃聚合物(C)的密度限定为0.85-0.95g/cm3能够提高成型体的冲击强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型品具体性能和用途需求,而确定合适的密度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上述区别特征(1)引入到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技术方案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关于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树脂组合物可以用作车用部件,100重量份树脂组合物至多可以与200重量份一种或多种填料和添加剂混合,填料的实例包括无机纤维材料,例如玻璃纤维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栏第4-5段)。由此可见,结合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技术方案中加入适量的纤维填充材料,引入上述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5项),其中在2019年03月09日提交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4,同时适应性修改了所有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其包含: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熔点Tm为290℃以上340℃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A)20-60质量份,
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升温速度10℃/min的升温过程中的熔化热ΔH为0J/g以上5J/g以下的半芳香族聚酰胺(B)5-30质量份,
包含0.2-1.1质量份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且由JIS K7112测得的密度为0.85-0.95g/cm3的烯烃聚合物(C)1-30质量份,以及
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
其中,(A)、(B)、(C)和(D)的合计为100质量份,
相对于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与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合计质量,所述烯烃聚合物(C)的质量的比例(C)/((A) (B))为0.03-0.75。”
请求人认为:《共混改性工程塑料》中仅记载了 “随着接枝PP用量的增加,合金的流动性随之下降”,没有记载接枝官能团含量与合金流动性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想要改善流动性时,也难以想到调整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的含量。进而,烯烃聚合物(C)的质量的比例(C)/((A)+(B))为0.03-0.75以及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2-1.1质量份无法由《工程塑料及其应用》和《共混改性工程塑料》想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5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6年01月05日按照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0页以及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半芳香族聚酰胺的树脂组合物,包括70wt%的结晶性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A-4和30wt%的非结晶性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C-1;所述A-4组成为聚酰胺66/6T/12,采用DSC分析的Tm熔点为310℃,其中66单元的比例为38.8%,6T单元的比例为58.2%,12单元的比例为3.0%;所述C-1组成为聚酰胺6T/6I,其中6T单元的比例为30%,6I单元的比例为7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栏第2段、第8栏表1、第9栏表2和实施例6)。
对比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涉及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C-1“由差示扫描量热计DSC测得的、升温速度10℃/min的升温过程中的熔化热ΔH为0J/g以上5J/g以下”,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栏表1公开了C-1为非结晶性的树脂,由于熔化热是结晶性聚合物在形成或熔化晶体时所需的能量,因此对于非结晶性树脂C-1是无需熔化热的;进一步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8页第21-26行的记载 “熔化热为聚酰胺树脂的结晶性的指标,熔化热越大则表示结晶性越高,熔化热越小则表示结晶性越低,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熔化热(ΔH)优选为0J/g,半芳香族聚酰胺(B)优选为非晶性的树脂”,可见,与聚酰胺(B)具有相同的重复单元结构的非结晶性聚酰胺树脂C-1事实上满足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融化热范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树脂A-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酰胺(A),聚酰胺树脂C-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酰胺(B)。
此外,关于两种半芳香族聚酰胺组分的用量,权利要求1为质量份的形式,对比文件1为百分比形式,经统一换算为两种半芳香族聚酰胺组分间的用量配比,对比文件1(A-4:C-1=7:3)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A:B=2:3-12:1)。
综上,权利要求1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含“包含0.2-1.1质量份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且由JIS K7112测得的密度为0.85-0.95g/cm3的烯烃聚合物(C)1-30质量份,相对于所述半芳香族聚酰胺(A)与半芳香族聚酰胺(B)的合计质量,所述烯烃聚合物(C)的质量的比例(C)/((A) (B))为0.03-0.75”;(2)权利要求1还包含“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
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表明采用密度为0.960 g/cm3的高密度聚乙烯所得到的成型体的IZOD冲击强度为159J/m,而本申请实施例1采用密度为0.865g/cm3的乙烯-1-丁烯共聚物的IZOD冲击强度为247J/m,将烯烃聚合物(C)的密度限定为0.85-0.95g/cm3能够提高成型体的冲击强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将烯烃聚合物(C)的密度限定为0.85-0.95g/cm3能够提高成型体的冲击强度,该实验效果属于申请日后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任何效果实验数据予以证明,因此,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请求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并公开了相关效果,对于请求人的上述密度范围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表明采用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09重量%(0.1质量份)的乙烯-1-丁烯所得到的成型体的IZOD冲击强度为202J/m,注射流动性为31mm。进一步结合本申请实施例2和5以及对比例7的记载,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46重量%的实施例2所得到的成型体的IZOD冲击强度为247J/m,注射流动性为25mm,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98重量%的实施例7所得到的成型体的IZOD冲击强度为285J/m,注射流动性为16mm,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1.89重量%的对比例5所得到的成型体的IZOD冲击强度为285J/m,注射流动性为6mm;其中,上述实验中(C)/((A) (B))均为0.27;可见,本申请通过在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组合物中引入特定用量的烯烃聚合物,并使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2-1.1质量份,提高了所得的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
除此之外,请求人未主张也未以证据证实包含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使得权利要求1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任何优异之处。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所得的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认为,将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C)的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设为0.2-1.1质量份以提高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记载和启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针对其修改认为,《共混改性工程塑料》中仅记载了 “随着接枝PP用量的增加,合金的流动性随之下降”,没有记载接枝官能团含量与合金流动性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想要改善流动性时,也难以想到调整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的含量。进而,烯烃聚合物(C)的质量的比例(C)/((A)+(B))为0.03-0.75以及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为0.2-1.1质量份无法由《工程塑料及其应用》和《共混改性工程塑料》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案审查的焦点也正在于此。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树脂组合物中可以添加一种或多种其它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尤其是使用由马来酸酐改性的聚乙烯、聚丙烯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栏第2段)。
(2)关于耐冲击强度:参见《工程塑料及其应用》(樊新民等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14页)的记载,聚酰胺通常与聚烯烃、烯烃共聚物、弹性体等共混,以提高聚酰胺在低温、干态下的冲击强度和降低吸湿性;PE、PP为非极性聚合物,它们与强极性的聚酰胺不具有热力学相容性,为获得满意的共混改性效果,最成功的方法是在PE、PP分子链上接枝马来酸酐,以引入酸酐基团或羧基,当它们与聚酰胺熔融共混时,这些活性基团可同聚酰胺分子末端的氨基反应,实现反应增容,借以强化两类聚合物的界面粘接,共混物的性能得以明显改善。此外,参见《共混改性工程塑料》(邓如生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7月,第258页)的记载,作为聚酰胺材料中的相容剂,其接枝率大小反应了共聚物官能团的多少,可以预测相容剂与聚酰胺大分子链可能发生化学结合的程度,随着相容剂官能团含量增多,其耐冲击强度也提高。由此可见,在聚酰胺材料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PE、PP,能够提高聚酰胺材料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并且随着接枝官能团含量增加,耐冲击强度提高。
(3)关于流动性:参见《共混改性工程塑料》(邓如生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7月,第271页)的记载,在聚酰胺与PP的共混材料中,体系中接枝PP的存在,降低了合金流动性,且随着PP用量增加,合金流动性随之下降。虽然上述文字信息记载的是“随着PP用量增加,合金流动性随之下降”,然而,如前所述,作为聚酰胺材料中的相容剂,其接枝率大小反应了共聚物官能团的多少,可以预测相容剂与聚酰胺大分子链可能发生化学结合的程度。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其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并结合前述文字信息的记载,能够获悉到,在聚酰胺材料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二丁酯接枝改性的PP,会影响聚酰胺材料的流动性,体系中接枝PP的存在之所以能够降低合金流动性,是由于接枝PP中的官能团与聚酰胺大分子链可能发生化学结合,进而限制聚合物基体分子链活动所致。换言之,无论是增加接枝PP的量,还是增加接枝PP中官能团的量,实质上增加的都是反应体系中与聚酰胺大分子链发生化学结合的官能团的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随着PP用量增加,合金流动性随之下降”,完全能够理解到随着接枝官能团含量增加,流动性也会降低。
在上述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所得成型体的耐冲击强度,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含杂原子的烯烃聚合物,例如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PE、PP;同时,考虑到良好的流动性,基于耐冲击强度和流动性的平衡,有动机控制与聚酰胺树脂发生化学结合的含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含量,进而将烯烃聚合物的量以及烯烃聚合物中含有杂原子的官能团结构单元的量调整在适当范围内。此外,在无法确认将烯烃聚合物(C)的密度限定为0.85-0.95g/cm3能够提高成型体的冲击强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型品具体性能和用途需求,而确定合适的密度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上述区别特征(1)引入到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技术方案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纤维状填充材(D)0-60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树脂组合物可以用作车用部件,100重量份树脂组合物至多可以与200重量份一种或多种填料和添加剂混合,填料的实例包括无机纤维材料,例如玻璃纤维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栏第4-5段)。由此可见,结合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6的技术方案中加入适量的纤维填充材料,引入上述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树脂组合物中聚酰胺树脂(A)、(B)具体结构和组成,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9-11
权利要求9-11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组分(C)具体结构。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树脂组合物中可以添加一种或多种其它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尤其是使用由马来酸酐改性的聚乙烯、聚丙烯等,使用乙烯与碳原子数3以上的烯烃的共聚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12-13
权利要求12-13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包含导电材及其具体类型。根据所得产品的导电性需求而向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导电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树脂组合物中可以包含碳纤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栏第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碳纤维是本领域常见的导电填充材料;导电性炭黑、碳原纤维和碳纳米管等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导电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14-15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成型品,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将树脂组合物制成成型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将所述树脂组合物用作汽车部件成型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栏第2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4中的成型品用途。根据树脂组合物的性能,将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用作快速连接器是本领域树脂产品的常见用途。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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