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37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77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80004730.6
申请日:2016-11-16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佳
合议组组长:宋丽梅
参审员:闫晓宁
国际分类号:H04N9/04,H04N5/232,H04N5/7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另一部分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4730.6,名称为“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69504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对比文件4,CN103716686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具体驳回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记载了,所述相机处理模块包括:图像处理ISP单元,ProRes编码器,其中,所述ISP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将所述YUV图像传输给所述ProRes编码器,而所述ProRes编码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ISP单元的YUV图像,并将所述YUV图像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所述第二图像数据,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MOV格式的视频;并且,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MOV格式的视频通过PCIE接口存储至存储器。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CFA图像转换为YUV信号,并对其进行压缩处理以产生JPEG文件。本领域设置将YUV信号通过ProRes编码器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MOV格式的信号,并且设置存储接口为PCIE接口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参见上述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5-7、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
相机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
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图像处理数据存储至存储器,
其中,所述相机处理模块包括:图像处理ISP单元,ProRes编码器;
所述ISP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将所述YUV图像传输给所述ProRes编码器;
所述ProRes编码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ISP单元的YUV图像,并将所述YUV图像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其中,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MOV格式的视频;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MOV格式的视频通过PCIE接口存储至存储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图像数据包括:由相机传感器感应光线,并转化得到的色彩滤波阵列CFA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固态硬盘SSD。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无人机机身内。
5. 一种图像处理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云台相机、地面PC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图像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云台相机,用于利用相机传感器感应光线,并转化得到的色彩滤波阵列CFA图像,并将所述CFA图像发送给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图像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地面PC用于,通过读卡器读取存储器中的MOV格式的视频。
8.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应用于无人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
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
将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存储至存储器,
其中,所述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
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
将所述YUV图像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其中,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MOV格式的视频。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图像数据包括:由相机传感器感应光线,并转化得到的色彩滤波阵列CFA图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固态硬盘SSD。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修改为:对权利要求1、8增加特征“所述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所述无人机的机身内”,权利要求1限定相机为“无人机的云台相机”,权利要求8限定“所述无人机包括云台相机,所述图像处理方法由图像处理装置执行”以及相机为“云台相机”,同时删除权利要求4,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图像处理装置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无人机的机身内。对比文件1和4均未涉及图像处理装置的设置方式的相关内容,更不会涉及图像处理装置与相机分开设置以减轻云台负担的任何相关内容。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实现集成式航拍系统,方便安装;使得相机更加稳定工作,避免图像处理装置由于散热不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出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无人机的云台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
相机处理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
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图像处理数据存储至存储器,
其中,所述相机处理模块包括:图像处理ISP单元,ProRes编码器;
所述ISP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将所述YUV图像传输给所述ProRes编码器;
所述ProRes编码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ISP单元的YUV图像,并将所述YUV图像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其中,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MOV格式的视频;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MOV格式的视频通过PCIE接口存储至存储器;
所述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所述无人机的机身内。”
“7. 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应用于无人机,所述无人机包括云台相机,所述图像处理方法由图像处理装置执行,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云台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
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
将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存储至存储器,
其中,所述对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
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
将所述YUV图像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其中,所述第二图像数据包括MOV格式的视频;
其中,所述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所述无人机的机身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看出,云台只搭载了工业数字相机,而未搭载图像编码器,即,与本申请一样,无人机上图像处理装置与相机也是分开部署的。并且,基于飞行安全以及对图像处理装置的保护方面的考量,将其具体部署于无人机的机身内,这只是常规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 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4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695041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对比文件4:CN103716686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0-45段,图
1-2)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实时无线图像传输功能的无人机载荷装置(相当于无人机的云台),包括:数字相机模块,用于对待侦察或测绘区域进行拍照(相当于无人机的云台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控制处理模块,完成各个功能模块的管理控制、数据处理和系统配置;高速图像采集与编码模块,通过与数字相机的高速LVDS接口采集原始图像数据,由小波压缩单元进行图像压缩编码形成图像码流(相当于接收模块,接收第一图像数据;相机处理模块,对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再经控制处理模块打包、组帧后送至数传发射机模块;具有存储模块用于记录图像码流(相当于存储模块,用于将第二图像处理数据存储至存储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也对第一图像数据接收、处理、并将经过处理后的第二图像数据进行存储,但是上述步骤的执行或者功能模块均设置于无人机载荷装置上。即图像处理装置设置于无人机载荷装置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无人机的机身内,接收模块、相机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均部署于无人机机身内的图像处理装置中;2)相机处理模块包括的图像处理ISP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将YUV图像传输给ProRes编码器;相机处理模块包括的ProRes编码器,用于接收来自ISP单元的YUV图像,并将所述YUV图像传输给所述ProRes编码器、并封装为第二图像数据,第二图像数据为MOV格式的视频;3)存储模块用于将MOV格式的视频通过PCIE接口存储至存储器。
上述区别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云台空间或体积,提高云台的稳像功能、增加图像处理单元的散热功能,更好的获得高质量的图像。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了存在图像处理的步骤,如接收图像数据、对接收的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存储处理后的图像数据。传统的无人机具备无人机云台,其用于安装、固定摄像机等任务载荷,属于支撑设备;相机放置在无人机云台上。常规的安装方式,可以将图像处理装置放置在相机内。如对比文件1中的图1-2所示,数字相机与视频编码器相连,该视频编码器用于处理数字相机所拍摄的图片信息。在该图1-2中,图像编码器虽然与数字相机之间是隔开的,但是其仅仅属于物理流程步骤的示意,实际上图像编码器与镜头模块、USB接口等均是集成在数字相机的实体内的。从物理实体来看,图像处理装置是内置于数字相机内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传统的图像处理装置的安装模式,即内置于相机中的安装模式。这种安装方式,会带来相机体积、重量的增加,会增加云台负担。
另外将图像处理装置安装于无人机云台上,也属于另一种常规方式(参见本申请第0027段所说,云台无需搭载图像处理模块,使得云台对相机增稳效果更好)。就是说,传统做法会考虑将图像处理模块搭载至云台上。那么图像处理模块的重量会使得无人机载荷能力或云台载荷能力超过一定限度,增加云台结构的重量,从而使得云台的自稳功能受损,由此导致云台的稳像功能下降,图像质量受损。
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现有技术中,并未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将图像处理装置内置于无人机机身上来达到集成式航拍、方便安装、提高云台稳增效果、提高散热的目的。虽然这仅仅是图像处理模块物理排布结构的改变,但是其却起到了提高云台稳增效果、利用具有更大空间的机身增加处理模块散热等目的。按照目前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并未明确给出通过改变图像处理模块的物理排布结构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也无动机去想到需要通过将图像处理装置布置于无人机机身上来解决云台稳增、加快散热等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终端设备、外部设备以及显示和数据接收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7-131段):CCD图像传感器将从对象反射的光转换为电信号,为了使用CCD图像传感器获得彩色图像,需要滤色器,CFA(滤色器阵列)滤波器可被采用;CFA具有规则的布置结构并且针对每个像素仅透过只表示一种颜色的光。图像处理单元执行CFA插值,CFA插值对实现已被伽马校正为RGB线的预定数据的RGRG线和GBGB线的贝尔图案进行插值。图像处理单元将插值后的RGB信号转换为YUV信号,然后压缩已去除噪声的YUV信号,对其进行信号处理以产生JPEG文件,将JPEG文件存储在存储单元中。由于为了获得彩色信息经过CFA滤色处理后,每个像素仅透过一种颜色的光;经过CFA插值后则实际为还原第一数据还原步骤,然后进行变换获得YUV图像。通过压缩信号处理产生JPEG文件本身即为编码处理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ProRes编码标准是本领域公知的编码标准,MOV文件格式是由APPLE公司开发的通用的音频、视频文件格式,用于存储常用数字媒体类型,其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封装格式之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将YUV信号通过ProRes编码器以ProRes标准编码并封装为MOV格式的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PCIE接口是英特尔公司提出的一种高速串行计算机扩展总线标准,相对于以前的标准来说,其在诸多方面都有改进,例如,更高的最大系统总线吞吐量、更低的I/O引脚数量、更小的物理尺寸、更好的总线设备性能缩放、更详细的错误检测和报告机制和本机热插拔功能等,由于其上述诸多的优点,在进行视频存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存储接口为PCIE接口。并且,在已知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均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系统,该图像处理系统中包含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图像处理装置,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3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4-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0-45段,图
1-2)公开了一种高分辨率的实时无线图像传输功能的无人机载荷装置(相当于无人机的云台),包括:数字相机模块,用于对待侦察或测绘区域进行拍照(相当于无人机的云台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控制处理模块,完成各个功能模块的管理控制、数据处理和系统配置;高速图像采集与编码模块,通过与数字相机的高速LVDS接口采集原始图像数据,由小波压缩单元进行图像压缩编码形成图像码流(相当于接收云台相机采集的第一图像数据,对第一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第二图像数据),再经控制处理模块打包、组帧后送至数传发射机模块;具有存储模块用于记录图像码流(相当于用于将第二图像处理数据存储至存储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也对第一图像数据接收、处理、并将经过处理后的第二图像数据进行存储,但是上述步骤的执行或者功能模块均设置于无人机载荷装置上。即图像处理装置设置于无人机载荷装置上。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图像处理装置部署于无人机的机身内;2)将所述第一图像数据还原、渲染并转化为YUV图像,将YUV图像传输给ProRes编码器;相机处理模块包括的ProRes编码器,用于接收来自ISP单元的YUV图像,并将所述YUV图像传输给所述ProRes编码器、并封装为第二图像数据,第二图像数据为MOV格式的视频。
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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