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30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25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4215.5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丁飞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C08K5/1545,C08L3/02,C08K9/12,A01N4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4215.5,名称为“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丁飞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其特征在于:茶麸是指山茶科种仁榨油后的剩余物,制备方式1茶麸研磨获得粒径为2 .6um-200um茶麸粉末,烘干即可,茶麸内含淀粉具有中空结构,淀粉保埋茶皂素,茶皂素内含于淀粉的内部,橡塑产品加工时淀粉保埋的茶皂素不与橡塑产生交联从而失去灭菌活性;制备方式2茶麸提纯茶皂素,茶皂素饱和水溶液中投入粒径为2 .6um-200um多孔无机盐粉体,浸润搅拌后使其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捞起烘干水分;该抗菌材料具有广谱抑菌和杀菌作用; 添加剂在橡塑制品中的添加比例为0.2%-2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66679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公开的茶皂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8]段)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抗菌添加剂是用于橡塑的,并且限定了在橡塑制品中的添加比例;(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抗菌添加剂的具体制备方法;(3)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抗菌材料具有广谱杀菌和抑菌作用。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515363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塑料玩具的抗菌母粒(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段),给出了在塑料中加入天然抗菌剂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茶皂粉添加到塑料中,从而提高其抗菌性能;同时,橡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所述茶皂粉添加到橡胶中;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抗菌剂的添加量为10-25%,与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量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其中的制备方式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茶皂粉是茶树油油枯的粉状物,其中,油枯即为榨油后的剩余物,而茶树即为山茶科的一种,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粉碎至40目以上细度”,进一步选择合适的粉碎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烘干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后处理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茶麸,茶皂素也会内含于淀粉的内部,当其应用于橡塑产品加工时不会与橡塑产生交联从而失去活性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其中的制备方式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所述天然抗菌剂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段),给出了可将天然抗菌剂提取物与无机盐矿物粉体混合制备抗菌剂的技术启示,而茶皂素是茶麸提取物中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茶麸的提取物茶皂素与无机盐矿物粉体混合制备抗菌剂,而茶皂素会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将提取物进行纯化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方法,具体的粉体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取的,捞起后烘干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后处理方式;对于区别特征(3),茶皂素有着广谱的抑菌作用(参考:《茶学入门》,屠幼英、乔德京主编,第168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04月第1版),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茶皂粉中即含有茶皂素,因此其也应当具有广谱的抑菌性能;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茶皂粉可以杀灭皮肤真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也具有广谱杀菌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丁飞鹏(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用于塑料抗菌,对比文件1是用于人体抗菌;(2)相对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不需要使用偶联剂,生产成本低、工艺简单;(3)对比文件2是造粒后与塑料加工使用,适合橡胶颗粒使用,而本申请是粉剂,更适合橡塑原料中的粉剂添加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8]、[0011]和[0018段])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茶麸粉末粒径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过研磨、烘干步骤获得抗菌添加剂。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碎后的茶皂粉的粒径为40目以上(经换算小于等于380μm),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合适的粉碎粒径,且研磨粉碎和烘干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粉碎方式和后处理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研磨粉碎的方式将茶麸粉碎至所需粒径,并进一步烘干降低其含水量。对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制备方式2”获得的抗菌添加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从茶麸中提纯茶皂素,随后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从而获得抗菌添加剂,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茶麸粉碎从而获得抗菌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然抗菌剂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 [0008]段、[0021]段),其给出了将抗菌剂提取物与11μm-18μm无机盐矿物粉体在水溶液中搅拌混合并干燥制备抗菌剂的技术启示,而茶皂素是茶麸提纯物中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茶麸中提纯茶皂素,随后将茶皂素与无机盐矿物粉体在水溶液中搅拌混合并干燥制备茶皂素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的抗菌添加剂,而在多孔无机盐粉体水溶液中加入抗菌剂,或者在抗菌剂饱和水溶液中加入多孔无机盐粉体从而进行搅拌混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搅拌混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方法步骤获得抗菌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特征“添加剂在橡塑制品中的添加比例为0.2%-20%”从权利要求1中拆分出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茶麸内含淀粉具有中空结构,淀粉保埋茶皂素,茶皂素内含于淀粉的内部,橡塑产品加工时淀粉保埋的茶皂素不与橡塑产生交联从而失去灭菌活性”、“使其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该抗菌材料具有广谱抑菌和杀菌作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其特征在于,茶麸是指山茶科种仁榨油后的剩余物,其制备方式一研磨获得粒径为2.6um-200um茶麸粉末,烘干即可;制备方式二,茶麸提纯茶皂素,茶皂素饱和水溶液中投入粒径为2.6um-200um多孔无机盐粉体,浸润搅拌后捞起烘干水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添加剂在橡塑制品中的添加比例为0.2%-20%”。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用途特征“橡塑”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限定作用;(2)对比文件1并无需要使用偶联剂,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同一生产产品,必须采用偶联剂来加强橡塑物性;(3)本申请中产品是粉剂,且本申请产品制造成本低、经济效益明显、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利于环保。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橡塑茶麸抗菌添加剂(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茶皂粉,所述茶皂粉是茶树油油枯(即油茶籽榨油后剩下的油枯)的粉状物,经粉碎至40目以上细度而成,其中含有15-18%的茶皂素,所述茶皂粉能够杀灭皮肤真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8]、[0011]和[0018段])。
本领域公知,茶枯又名茶麸,其为山茶科植物油茶的种子经榨去脂肪油后的渣滓,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茶树油油枯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茶麸,其粉碎后的茶皂粉的粒径为40目以上(经换算小于等于380μm),能够用于杀灭皮肤真菌。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杀灭皮肤真菌的茶麸抗菌剂,虽然权利要求1中抗菌剂的应用场合与对比文件1不同,然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茶麸抗菌添加剂,其为产品权利要求,并无证据表明所述用途特征隐含了所述抗菌剂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在其组分和制备方法确定的情况下,所述用途特征“橡塑”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限定作用。
综上,对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制备方式1”获得的抗菌添加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茶麸粉末粒径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过研磨、烘干步骤获得抗菌添加剂。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茶麸作为橡塑抗菌添加剂材料方面的新用途”(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两个实施例,然而并未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数据。即,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实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的产品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茶麸抗菌添加剂。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碎后的茶皂粉的粒径为40目以上(经换算小于等于380μm),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合适的粉碎粒径,且研磨粉碎和烘干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粉碎方式和后处理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研磨粉碎的方式将茶麸粉碎至所需粒径,并进一步烘干降低其含水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制备方式2”获得的抗菌添加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从茶麸中提纯茶皂素,随后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从而获得抗菌添加剂,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茶麸粉碎从而获得抗菌剂。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天然抗菌剂的制备方法,具体为:按配方称取800-1200目的黄土粉,加入黄土粉5-9倍重量的去离子水搅拌均匀,再加入黄土粉重量1.2-3%的聚丙烯酰胺和0.5-2%的L-酪氨酸分散处理0.5-2h,加入配方量的响铃草提取物、老鹳草提取物、仙鹤草提取物,在60-75?C搅拌1-3h,离心,所得固体物在90?C下真空干燥,粉碎,得到天然抗菌剂(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 [0008]段)。其中,黄土粉主要由碎屑矿物、粘土矿物和碳酸盐矿物组成,而碎屑矿物中的石英、长石和云母类含量占碎屑矿物的80%,黄土具有独特的微孔结构,比表面积大,堆密度小,孔体积大等特性,具有良好的吸附能力和较大的阳离子交换容量(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段)。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黄土粉为800-1200目(经换算为11μm-18μm)的多孔无机盐矿物粉体,其给出了将抗菌剂提取物与11μm-18μm无机盐矿物粉体在水溶液中搅拌混合并干燥制备抗菌剂的技术启示,而茶皂素是茶麸提纯物中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茶麸中提纯茶皂素,随后将茶皂素与无机盐矿物粉体在水溶液中搅拌混合并干燥制备茶皂素担载于无机盐粉体内部的抗菌添加剂,而在多孔无机盐粉体水溶液中加入抗菌剂,或者在抗菌剂饱和水溶液中加入多孔无机盐粉体从而进行搅拌混合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搅拌混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方法步骤获得抗菌剂。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抗菌添加剂的添加比例,然而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茶麸抗菌添加剂,其为产品权利要求,并无证据表明所述添加比例隐含了所述抗菌剂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在其组分和制备方法确定的情况下,所述添加比例“0.2%-20%”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茶麸抗菌添加剂,其为产品权利要求,并无证据表明所述用途特征隐含了所述抗菌剂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在其组分和制备方法确定的情况下,所述用途特征“橡塑”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没有限定作用。
(2)上述评述中采用对比文件1而非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同样未使用偶联剂,且使用茶麸作为原料,因而成本低、工艺简单。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偶联剂的使用和技术效果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即使将对比文件1中的抗菌剂应用于橡塑材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加入偶联剂,当不加入偶联剂时,由其带来的偶联效果也随之消失,本申请并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是否加入偶联剂对橡塑材料的性能存在何种影响,从而合议组无法确认本申请中未采用偶联剂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1中的茶皂粉同样是以粉剂形式使用,且所述抗菌剂同样以茶麸作为有效抗菌成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利于环保、制造成本低、经济效益明显。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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