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25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75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75339.1
申请日:2014-11-21
复审请求人: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冬娜
合议组组长:黄丹萍
参审员:尹朝丽
国际分类号:H01M4/36,H01M4/38,B82Y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753391、名称为“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1日,公布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6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3。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审查部门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与对比文件1(Carbon-coated hierarchically porous silicon as anode material for lithium ion batteries,Lanyao Shen等,RSC Adv,第4卷,15314–15318页,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硅碳复合材料为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组成或者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以及碳纳米材料组成,硅灰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的粒径为0.5-50μm,所述的碳纳米材料为碳纳米管、石墨烯、石墨烯氧化物、还原的石墨烯氧化物、碳纤维、细菌纤维素类碳纤维或细菌纤维素类碳纤毛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所述的保护剂为葡萄糖、蔗糖、果糖、麦芽糖、壳聚糖、柠檬酸、尿素、抗坏血酸、淀粉、蛋白质、明胶、阿拉伯胶、海藻酸盐、纤维素、聚偏二氟乙烯、聚氨基酸、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碳酯、聚乙烯醇、聚乙二醇、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乙酯、聚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聚丙烯腈、聚乳酸或聚苯乙烯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溶剂还可为水。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优化硅碳复合材料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成本以及需要等有动机选用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的硅灰作为硅源制备纳米尺寸的硅材料;硅灰由表面较为光滑的球状SiO2颗粒组成,故制成硅纳米材料为球状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得知采用与本申请相似的原料以及制备方法,其得到的硅碳复合材料与本申请的结构也应一致,即为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为了将碳有效的分散在硅粒子中,采用或者不采用碳纳米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复合材料的尺寸为0.5-50μm也是常规选择;除了酚醛树脂,葡萄糖、蔗糖等是本领域常见的有机碳源,选择上述的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作为保护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一种常规选择;选择本领域常用的碳纳米管、石墨烯、石墨烯氧化物、还原的石墨烯氧化物、碳纤维、细菌纤维素类碳纤维或细菌纤维素类碳纤毛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作为碳纳米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除了乙醇,采用水作为溶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至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容易确定硅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2至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除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将1.0g得到的多孔硅材料与0.05g炭黑,0.3g酚醛树脂(即保护剂)混合分散于乙醇中,超声分散后得到均匀的溶液,而后通过喷雾干燥,最后在惰性气氛下800℃处理5h,以得到硅碳复合材料。除了乙醇,采用水作为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喷雾干燥后,采用或者不采用热处理,即对使微球中的保护剂和/或碳纳米材料发生或不发生碳化和/或变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至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常规选择,或者是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常规操作,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至9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复合微球作为锂离子电池活性负极材料的用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碳/硅复合材料作为锂电池的负极材料的用途。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采用该复合材料作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6)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硅复合材料作为锂电池的电极材料用于锂离子电池负极中,而将其作为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负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用途。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其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采用该复合材料作为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负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是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组成;或者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以及碳纳米材料组成;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的粒径为0.5-50μm;
所述的硅纳米材料是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的硅灰转化而来;
所述的碳纳米材料为碳纳米管、石墨烯、石墨烯氧化物、还原的石墨烯氧化物、碳纤维、细菌纤维素类碳纤维或细菌纤维素类碳纤毛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所述的保护剂为葡萄糖、蔗糖、果糖、麦芽糖、壳聚糖、柠檬酸、尿素、抗坏血酸、淀粉、蛋白质、明胶、阿拉伯胶、海藻酸盐、纤维素、聚偏二氟乙烯、聚氨基酸、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碳酯、聚乙烯醇、聚乙二醇、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乙酯、聚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聚丙烯腈、聚乳酸或聚苯乙烯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制备,所述方法为: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的混合溶液或将硅纳米材料、保护剂和碳纳米材料的混合溶液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中硅的重量百分含量为50-99%。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硅纳米材料具有多孔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的混合溶液或将硅纳米材料、保护剂和碳纳米材料的混合溶液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所述的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是指用于喷雾干燥的混合溶液于干燥室内因受热而使其溶剂挥发,直接获得硅碳复合微球;
或者,所述的混合溶液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球后,进一步通过非氧化气氛下热处理使微球中的保护剂和/或碳纳米材料发生碳化和或变性,获得硅碳复合微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氧化性气氛为氮气、氩气、氢气、氦气或二氧化碳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水溶液进行混合,作为喷雾干燥的前驱体溶液;将所述的前驱体溶液雾化成液滴,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为0.5-100mL/min,进风温度为100-300℃,出风温度为100℃,载气为空气或惰性气体;获得的粉末在500℃氢气下继续干燥,制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驱体溶液通过压力式雾化器、气流式雾化器、旋转式雾化器或超声波雾化器中的任意一种雾化成液滴。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驱体溶液中,溶质浓度为0.1-60wt%。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驱体溶液中,溶质浓度为15%。
10.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作为锂离子电池活性负极材料的用途。
11. 一种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包含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的复合微球为微纳结构化的硅碳复合微球,微球整体在微米级,而构成其的主体为硅纳米材料;而对比文件1的多孔硅复合材料为微米级,不存在纳米结构。(2)本申请的硅纳米材料是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的硅灰转化而来,对比文件1未公开硅灰的来源;本申请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形成混合溶液,对比文件1形成的是悬浮液;本申请前驱体溶液的浓度以及喷雾干燥时的进料速度和进风温度,对比文件1均未公开。(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活性电极材料的振实密度;而对比文件1则存在振实密度降低严重的问题。在效果上,对比文件1中,充放电50圈,容量保持率为60%左右,而本申请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材料的容量保持率大于90%。从而认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是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组成;或者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以及碳纳米材料组成,所述的硅纳米材料是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的硅灰转化而来,具有多孔结构;
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的粒径为0.5-50μm,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中硅的重量百分含量为50-99%;
所述的保护剂为葡萄糖、蔗糖、果糖、麦芽糖、壳聚糖、柠檬酸、尿素、抗坏血酸、淀粉、蛋白质、明胶、阿拉伯胶、海藻酸盐、纤维素、酚醛树脂、聚偏二氟乙烯、聚氨基酸、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碳酯、聚乙烯醇、聚乙二醇、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乙酯、聚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聚丙烯腈、聚乳酸或聚苯乙烯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所述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为: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的混合溶液,或将硅纳米材料、保护剂和碳纳米材料的混合溶液,所述混合溶液为喷雾干燥的前驱体溶液,该前驱体溶液中,溶质的浓度为0.1-60wt%,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将所述前驱体溶液雾化成液滴,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为0.5-100mL/min,进风温度为100-300℃,
或者,所述的混合溶液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球后,进一步通过非氧化气氛下热处理使微球中的保护剂和/或碳纳米材料发生碳化和或变性,获得硅碳复合微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碳纳米材料为碳纳米管、石墨烯、石墨烯氧化物、还原的石墨烯氧化物、碳纤维、细菌纤维素类碳纤维或细菌纤维素类碳纤毛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 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的混合溶液或将硅纳米材料、保护剂和碳纳米材料的混合溶液,所述混合溶液为喷雾干燥的前驱体溶液,该前驱体溶液中,溶质的浓度为0.1-60wt%,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将所述前驱体溶液雾化成液滴,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为0.5-100mL/min,进风温度为100-300℃,
或者,所述的混合溶液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球后,进一步通过非氧化气氛下热处理使微球中的保护剂和/或碳纳米材料发生碳化和或变性,获得硅碳复合微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非氧化性气氛为氮气、氩气、氢气、氦气或二氧化碳中的任意一种或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是指用于喷雾干燥的混合溶液于干燥室内因受热而使其溶剂挥发,直接获得硅碳复合微球;
6. 根据权利要求3-5任一项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水或有机溶剂为溶剂,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水溶液进行混合,作为喷雾干燥的前驱体溶液;将所述的前驱体溶液雾化成液滴,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为0.5-100mL/min,进风温度为100-300℃,出风温度为100℃,载气为空气或惰性气体;获得的粉末在500℃氢气下继续干燥,制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驱体溶液通过压 力式雾化器、气流式雾化器、旋转式雾化器或超声波雾化器中的任意一种雾化成液滴。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驱体溶液中,溶质浓度为15%。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作为锂离子电池活性负极材料的用途。
10. 一种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包含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本申请将原料加入到溶剂中进行混合,其目的在于使得原料各组分混合均匀,在采用碳纳米材料为碳纳米管、石墨烯等,其也是一般不溶于水或有机溶剂,得不到申请人所述的“混合溶液”。为了充分混合前驱体溶液以及对其进行充分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对前驱体溶液中溶质浓度、进料速度以及进和出风口温度进行优化,以得到合适的工艺参数。硅灰和硅藻土的主要成分均为硅的氧化物,而采用镁热还原氧化硅以制备硅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氧还原硅的制备方法,其并未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原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基础上,得到的材料的结构以及应用于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时所表现出的优异电化学性能与本申请相似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6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给出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arbon-coated hierarchically porous silicon as anode material for lithium ion batteries,Lanyao Shen等,RSC Adv,第4卷,15314–15318页,公开日期: 2014年03月12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a)对于复合微球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组成,保护剂为酚醛树脂,溶剂为有机溶剂,通过喷雾干燥法获得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钠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硅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实验部分、结果和讨论部分):将硅藻土和镁粉球磨,在Ar/H2混合气氛下在650℃镁热反应6h,在HCl溶液中浸泡12h后,用蒸馏水和乙醇清洗若干次以去除MgO得到多孔硅材料,将1.0g得到的多孔硅材料与0.05g炭黑和0.3g酚醛树脂混合分散于乙醇中,超声分散后得到均匀溶液,而后通过喷雾干燥,最后在惰性气氛下800℃处理5h,以得到硅碳复合材料,其它低成本的硅源如硅灰也可以制备多孔硅用于电极材料。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硅碳复合微球为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其由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转化的碳组成,所述微纳结构化碳硅复合微球的粒径为0.5-50μm,所述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为:将硅纳米材料和保护剂混合形成溶液,所述的硅纳米材料是由工业冶炼金属硅或铁硅的合金过程中所产生的硅灰转化而来;(2)溶质的浓度为0.1-60wt%,将所述前驱体溶液雾化成液滴,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为0.5-100mL/min,进风温度为100-30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振实密度进而提高容量保持率;(2)选择具体的溶液浓度、进料速度和进风温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的硅碳复合微球,其原料硅采用硅纳米材料,微球结构为微纳结构,包含本申请中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材料的电池,充放电50圈,其容量保持率大于90%,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振实密度进而提高容量保持率。而对比文件1中的硅碳复合材料,其原料硅为微米级别,复合材料的结构也在微米级,包含对比文件1中硅碳复合材料的电池,充放电50圈,其容量保持率为60%左右。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振实密度进而提高容量保持率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内容以解决该技术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溶质浓度的具体数值、喷雾干燥时进料速度的具体数值以及进风温度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数值范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提高了材料的振实密度,改善了电池容量保持率,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b)对于上述技术方案(a)之外的其它并列技术方案
上述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构成了上述并列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上述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作为锂离子电池活性负极材料的用途,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的电化学储能器件和/或储能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微球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8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3,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8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硅碳复合微球,其原料硅采用硅纳米材料,微球的结构为微纳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硅碳复合材料,其原料硅为微米级别,复合材料的结构也在微米级;可见,二者在原料以及得到的材料的结构方面均不相同。技术效果方面,包含对比文件1中硅碳复合材料的电池,充放电50圈,其容量保持率为60%左右,而包含本申请中微纳结构化硅碳复合材料的电池,充放电50圈,其容量保持率大于90%;可见,充放电50圈后,本申请中电池的容量保持率数值要远大于对比文件1中的数值,且该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预料不到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2014106753391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6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3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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