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设备及通体大理石瓷砖-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设备及通体大理石瓷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96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612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2777.9
申请日:2014-10-17
复审请求人:清远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琳
合议组组长:刘凡
参审员:夏珊
国际分类号:E04F13/077,B32B39/00,B32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2777.9,发明名称为“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设备及通体大理石瓷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清远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64830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对比文件2(CN1586851A,公开日为2005年3月2日)与对比文件3(CN103171039A,公开日为2013年6月26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高职高专材料工程技术专业(陶瓷工艺方向)项目式课程丛书:“陶瓷坯釉料制备技术”,徐利华,第130-132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10月,ISBN:978-7-5019-8995-9)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4年10月17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7、9如下:
“1、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
7、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单元、生成单元、布料单元、玻璃盒;所述布料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所述生成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
9、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装饰层和纹理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7,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不清楚的内容,删除原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以倾斜的方式铺设粉料,同时对比文件2在布料时,色料斗5只是临时收集粉料,且粉料之间会相互混合,在色料斗5无法形成纹理层,之后需要在格栅的配合下才能形成纹理层,而这个纹理层中各粉料的颜色还是混合的状态,而权利要求1中则是不同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玻璃盒内设有斜面,不同颜色的料粉不需要形成混合粉料,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的目的在于使喷墨图案与砖坯的纹理完全吻合,在制备具有仿原石的效果的瓷砖时具备逼真的效果,无法体现大理石天然纹理的色泽和层次。因而对比文件3只是在瓷砖坯体上生成装饰层,而不是在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不存在技术启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8如下:
“1、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所述玻璃盒为内部设有斜面的透明玻璃盒;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
6、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单元、生成单元、布料单元、玻璃盒;所述布料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所述生成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
8、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装饰层和纹理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4,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6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7如下:
“1、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所述玻璃盒为内部设有斜面的透明玻璃盒;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所述步骤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包括:分别将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置于四个料斗内;根据设定程序,通过数控设备,交替打开四个料斗,将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
5、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单元、生成单元、布料单元、玻璃盒;所述布料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将若干颜色的喷雾料按预定规则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制得纹理层;所述生成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所述布料单元包括用于容置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的四个料斗;所述控制器根据设定程序控制所述四个料斗交替打开,将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交替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
7、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的装饰层和纹理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交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4年10月17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仿天然石材的瓷砖及其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7]段及附图1、2、5-8):包括如下步骤,(1)将不同颜色的粉料或颗粒原料分别装于不同的下料斗中,各下料斗底部设有闸门;(2)下料斗设有一可移动式输送带,各下料斗依需要设定下料数量控制或顺序控制,打开闸门将各色粉依序下到输送带上;(3)将各下料斗闸门关闭,移动输送带到模腔前缘上面,旋转输送带,将输送带上各色粉料依序倾入模腔;(4)在执行步骤(3)时,同时往后移动输送带,使粉料均匀填满模腔,输送带前面装设的刮片顺势把模腔内粉料刮平;(5)输送带退回到下料斗区,接受下一周期下料斗下料;(6)激活压机上模往下挤压模腔内粉料,使之成为胚体,再进行高温烧制,即得通体纹理的仿天然石材瓷砖。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瓷砖制作方法具体是一种大理石瓷砖的制作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仿天然石材瓷砖的制作方法,并未明确天然石材具体为大理石;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原料具体为喷雾料;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设置四个料斗,分别将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置于四个料斗内;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交替打开四个料斗,将原料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玻璃盒为内部设有斜面的透明玻璃盒;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瓷砖的仿石材纹理的逼真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大理石是建筑领域中较常用的一种天然石材,仿大理石的瓷砖也是建筑领域中常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作通体仿天然石材的瓷砖制作方法用来制作通体大理石瓷砖;公知常识性证据表明:喷雾造粒法是常用的陶瓷坯体粉料制备方法,得到的粉料呈球形颗粒,“流动性”很好,可迅速均匀填充压模,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将生产瓷砖的粉料选用喷雾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选择所能达到的便于坯体成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三个不同的下料斗和五个不同的下料斗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采用四个料斗并区别主料和其余三个色粉料是易于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以倾斜的方式铺设粉料,同时对比文件2在布料时,色料斗5只是用于收集粉料,且粉料落入色料斗时还会形成混合色,在色料斗5无法形成纹理层,粉料进入格栅后才能形成纹理层,而由于粉料流动性差,故需要配合一个模具9的下压将粉料落入模腔10,而权利要求1中的喷雾料从料斗到铺设到模具玻璃盒的转移过程为:料斗→玻璃盒倾斜铺设,不像对比文件2那样需要经过多次粉料的转移过程及惯性作用形成纹理,不仅缩短了物料的转移过程、提高了纹理层制备效率,还省去了色粉盒、独立格栅及模具9等结构,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中已经公开了不同颜色的粉料或颗粒原料分别装于不同的下料斗(同时还公开了三个不同的下料斗和五个不同的下料斗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依需要设定下料数量控制或顺序控制依次使粉料均匀填满模腔。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各粉料在布料时为倾斜铺设,且玻璃盒内设有斜面。其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5段、实施例1及附图1、2)公开的是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方法,将多种颜色的粉料落在输送带上,几种颜色的粉料形成叠加或形成一定顺序间隔,输送带带动各色粉料落到色料斗里,色料斗里的粉料落下下方按照设定的纹理设计的格栅里,粉料沿着格栅条方向自然流动,形成特定的流动痕迹、纹理,当格栅前行至模腔正上方时,模具一次下降使格栅里的粉料落下;格栅条根据天然石材纹理方向设计,格栅条之间的间距为10-50mm,并可相互交叉,结合附图1、2可知格栅条为倾斜布置。从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包括两次布料,即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先在色料斗里布料,后利用格栅将粉料补入模腔。只是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说,其仅仅对应于倾斜布料的后一次布料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倾斜布置的格栅条来配合布料,其目的也是为了形成纹理自然的图案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格栅2在模腔10正上方时将粉料下落入模腔,即模腔中所成型的粉料是在格栅与模腔的距离足够近的时候下落入模腔的,而模具9的设置也只是为了加强粉料的流动性,使粉料能够下落的更为顺畅,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也可以将其省去。因此,该权利要求中在作为模腔的盒子内部设置倾斜面的方式与对比文件2中在贴近模腔上方的位置设置倾斜面相比,仅仅是倾斜面设置方式的调整,属于要素关系的改变,由于这种改变在技术效果方面并无本质区别,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构成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至于选用透明玻璃盒作为模腔,则属于本领域生产流程检查监控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对比文件3的目的在于使喷墨图案与砖坯的纹理完全吻合,在制备具有仿原石的效果的瓷砖时具备逼真的效果,无法体现大理石天然纹理的色泽和层次;对比文件3并没有利用不同颜色的色粉先制备一个纹理层,本申请所述的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不仅指花纹走势相匹配,还包括色泽也是相匹配的。因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此处仅仅限定了纹理的相配套,且依据本领域对于纹理含义的通常理解,纹理是指物体表面的花纹、纹路及其细腻程度,并不涉及色泽,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喷墨图案与模具纹理完全吻合的瓷砖制备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通过对将要进行喷墨的砖坯的纹理(相当于纹理层)进行识别后生成识别信号,根据该识别信号将与该砖坯相应的喷墨图案(相当于装饰层)精准地打印至该砖坯上(即在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可实现喷墨图案与砖坯的纹理的完全吻合。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装饰层提高纹理的逼真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在本领域,底层是位于瓷砖底部的常规层状构造,制得纹理层步骤后,在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步骤之前还包括制作底层,将纹理层叠放在所述底层上方,压制形成坯体,是本领域生产瓷砖的常规步骤,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对将要进行喷墨的砖坯的纹理进行识别后生成识别信号,根据该识别信号将与该砖坯相应的喷墨图案精准地打印至该砖坯上(公开了在坯体上通过喷墨釉面装饰点缀手段处理生成装饰层)。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三个不同的下料斗和五个不同的下料斗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采用四个料斗并区别主料和其余三个色粉料是易于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制作设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仿天然石材的瓷砖及其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7]段及附图1、2、5-8):包括如下步骤,(1)将不同颜色的粉料或颗粒原料分别装于不同的下料斗中,各下料斗底部设有闸门(即设有布料单元);(2)下料斗设有一可移动式输送带,各下料斗依需要设定下料数量控制或顺序控制,打开闸门将各色粉依序下到输送带上;(3)将各下料斗闸门关闭,移动输送带到模腔前缘上面,旋转输送带,将输送带上各色粉料依序倾入模腔(隐含公开了包含控制单元,进一步公开了布料单元由控制单元控制);(4)在执行步骤(3)时,同时往后移动输送带,使粉料均匀填满模腔,输送带前面装设的刮片顺势把模腔内粉料刮平;(5)输送带退回到下料斗区,接受下一周期下料斗下料;(6)激活压机上模往下挤压模腔内粉料,使之成为胚体,再进行高温烧制,即得通体纹理的仿天然石材瓷砖。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5限定的瓷砖制作设备具体是一种大理石瓷砖的制作设备,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仿天然石材瓷砖的制作,并未明确天然石材具体为大理石;权利要求5中采用的原料具体为喷雾料;布料单元具体包括容置主料、第一色粉、第二色粉、第三色粉的四个料斗。2)权利要求5中还包括玻璃盒,原料倾斜铺设在玻璃盒内,玻璃盒为内部设有斜面的透明玻璃盒;3)权利要求5中还包括生成单元,生成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在所述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所述纹理层的纹理与装饰层的纹理相配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瓷砖的仿石材纹理的逼真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大理石是建筑领域中常用的一种天然石材,仿大理石的瓷砖也是建筑领域中常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作通体仿天然石材的瓷砖制作方法用来制作通体大理石瓷砖;公知常识性证据表明:喷雾造粒法是常用的陶瓷坯体粉料制备方法,得到的粉料呈球形颗粒,“流动性”很好,可迅速均匀填充压模,提高产品质量,因此,将生产瓷砖的粉料选用喷雾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选择所能达到的便于坯体成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三个不同的下料斗和五个不同的下料斗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实际需求,采用四个料斗并区别主料和其余三个色粉料是易于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陶瓷砖的布料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5段、实施例1及附图1、2):将多种颜色的粉料落在输送带上,几种颜色的粉料形成叠加或形成一定顺序间隔,输送带带动各色粉料落到色料斗里,色料斗里的粉料落下下方按照设定的纹理设计的格栅里,粉料沿着格栅条方向自然流动,形成特定的流动痕迹、纹理,当格栅前行至模腔正上方时,模具一次下降使格栅里的粉料落下;格栅条根据天然石材纹理方向设计,格栅条之间的间距为10-50mm,并可相互交叉,结合附图1、2可知格栅条为倾斜布置。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粉料沿倾斜布置的格栅流动直至落入模腔内形成纹理自然的图案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格栅2在模腔10正上方时将粉料下落入模腔,即模腔中所成型的粉料是在格栅与模腔的距离足够近的时候下落入模腔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同样需要承装具有自然纹理粉料的盒子的附近或内部设置倾斜面以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透明玻璃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观察所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喷墨图案与模具纹理完全吻合的瓷砖制备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通过对将要进行喷墨的砖坯的纹理进行识别后生成识别信号,根据该识别信号将与该砖坯相应的喷墨图案精准地打印至该砖坯上(隐含公开了生成单元,且生成单元由控制器控制,用于在纹理层上生成装饰层),可实现喷墨图案与砖坯的纹理的完全吻合,从而在制备具有仿原石的效果的瓷砖时可具备逼真的效果。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设置装饰层提高纹理的逼真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设有输送带(即传送单元),将输送带上各色粉料依序倾入模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通体大理石瓷砖,与权利要求1相比,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得的瓷砖,其具有装饰层和纹理层,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直纹理、乱纹理和金镶玉纹理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纹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纹理样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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