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和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30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3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6104.5
申请日:2016-09-2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韵楠
合议组组长:庞艳
参审员:蔡茹辛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6104.5,名称为“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和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08006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3:CN185959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4段(即第1-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3.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全部界面信息发送至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
5.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移动终端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第一传输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从获取的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7.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二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移动终端包括:
第二传输模块,用于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二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3、5、7中,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6、8,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终端的操作指令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指令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对控制指令相关特征给出技术启示。(2)被控移动设备将被控移动设备的授权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再将该桌面信息发送给控制移动设备,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之前,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更有针对性的设置操作指令,提高了远程操作的精细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2.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全部界面信息发送至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
3.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移动终端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第一传输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从获取的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4.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二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移动终端包括:
第二传输模块,用于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中,实质审查部门认为权利要求1-4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针对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包括: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确定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全部控制指令组成第一指令集合,以及确定获取的每个界面信息对应的控制指令组成第二指令集合;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确定第一指令集合和第二指令集合中都有的控制指令,并从获取的所述界面信息中选择确定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在独立权利要求2和4中加入特征“以使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权限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在独立权利要求3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确定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全部控制指令组成第一指令集合,以及确定获取的每个界面信息对应的控制指令组成第二指令集合;确定第一指令集合和第二指令集合中都有的控制指令,并从获取的所述界面信息中选择确定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获取操作指令的方式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获取备选控制指令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操作指令是固定的,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备选控制指令不是固定的,是根据用户在显示界面上的操作确定的。(2)“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确定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全部控制指令组成第一指令集合,以及确定获取的每个界面信息对应的控制指令组成第二指令集合;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确定第一指令集合和第二指令集合中都有的控制指令,并从获取的所述界面信息中选择确定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3中对权限进行判断的执行主体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保证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的控制指令为验证后的,进而提高远程操作的精细度。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仍然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的修改增加了显示模块用于确定指令集和以及两个集合共有的控制指令并选择对应的界面信息的相关特征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指出,如果经过修改克服上述缺陷,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再次进行了修改,对于权利要求1-4,删除了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增加了说明书中的“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的相关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操作指令包括哪些指令,但没有公开如何得到这些操作指令;对比文件3中对权限判断的主体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中在接收端对权限进行判断,而权利要求1中在发送端判断权限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以及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间如何进行授权的内容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也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可以保证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的控制指令为验证后的,第一移动终端向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控制指令不会被第二移动终端拒绝,进而节省指令传输的资源,提高远程操作的精细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其中,所述第一移动终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 权限类型后,还包括:
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
2.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全部界面信息发送至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之前,还包括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
3.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一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移动终端包括: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 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所述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所述备选控制指令;
第一传输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
获取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
从获取的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并显示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接收到的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
其中,所述第一传输模块,还用于:
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
4.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二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移动终端包括:
第二传输模块,用于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
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界面信息中包含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
其中,所述第二传输模块,还用于
根据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
将包含所述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移动终端,以使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 接受来自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08006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3:CN185959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立移动设备之间远程桌面通信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102段,附图2-3):基于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与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设备2建立的链路链接,移动被控设备1可将其当前显示桌面信息通过网络设备2分享至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移动控制设备3对该当前显示桌面(相当于第一终端显示桌面信息)进行操作,并作为操作指令通过网络设备2返回至移动被控设备1,移动被控设备1根据该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生成控制指令,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了移动控制设备3远程控制移动被控设备1的目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第一移动终端生成的是备选控制指令,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备选控制指令;(2)第一移动终端获取与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第一移动终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以及如何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间互相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系统及其方法,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8页第1段,附图1-2):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文件共享查询”消息,查询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第二移动终端内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该“文件共享查询”消息后,将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反馈给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其中,第二移动终端内的共享存储空间可以是该移动终端总存储空间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第一信令,第一信令携带有对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所述对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包含:对文件的修改、读、写、更改名称、重新设置属性、删除、拷贝、添加、以及新建(相当于备选控制指令),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第一移动终端发送的携带操作指令的第一信令后,对该信令进行访问权限的鉴别,该访问权限包含对可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其他移动终端的限制(相当于第二终端为第一终端配置权限类型),和对共享存储空间进行操作的种类的限制,当携带操作指令的信令通过第二移动终端的访问权限鉴别后(相当于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访问权限,调用本地文件管理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对文件进行访问。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终端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移动终端通过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在发送端判断权限和在接收端判断权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接收端对权限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用发送端的权限判断替换接收端的权限判断;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发送端即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权限判断时,需要接收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改进,由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同时,对不同的判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判断通过则将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备选控制指令;并且,通过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确定是否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如果包含则接受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第一移动终端获取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进行显示,从而避免用户的无效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操作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立移动设备之间远程桌面通信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102段,附图2-3):基于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与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设备2建立的链路链接,移动被控设备1可将其当前显示桌面信息通过网络设备2分享至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移动控制设备3对该当前显示桌面进行操作,并作为操作指令通过网络设备2返回至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移动被控设备1根据该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实现了移动控制设备3远程控制移动被控设备1的目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移动终端根据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以使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所述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控制指令是所述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2)界面信息中包含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以及如何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间互相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系统及其方法,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8页第1段,附图1-2):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文件共享查询”消息,查询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第二移动终端内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该“文件共享查询”消息后,将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反馈给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其中,第二移动终端内的共享存储空间可以是该移动终端总存储空间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第一信令,第一信令携带有对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所述对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包含:对文件的修改、读、写、更改名称、重新设置属性、删除、拷贝、添加、以及新建(相当于控制指令),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第一移动终端发送的携带操作指令的第一信令后,对该信令进行访问权限的鉴别,该访问权限包含对可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其他移动终端的限制(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确定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和对共享存储空间进行操作的种类的限制,当携带操作指令的信令通过第二移动终端的访问权限鉴别后,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访问权限,调用本地文件管理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对文件进行访问(相当于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终端判断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确定控制指令为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为了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在发送端判断权限和在接收端判断权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接收端对权限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用发送端的权限判断替换接收端的权限判断;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发送端即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权限判断时,需要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接收的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并且,根据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权限类型,并且,通过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确定是否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如果包含则接受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第二移动终端仅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从而避免用户的无效操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一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立移动设备之间远程桌面通信的方法与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102段,附图2-3):基于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与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设备2建立的链路链接,移动被控设备1可将其当前显示桌面信息通过网络设备2分享至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移动控制设备3对该当前显示桌面(相当于第一终端显示桌面信息)进行操作,并作为操作指令通过网络设备2返回至移动被控设备1,移动被控设备1根据该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所述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所述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确定控制指令,生成控制指令,所述第一移动终端向所述第二移动终端发送所述控制指令),实现了移动控制设备3远程控制移动被控设备1的目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第一移动终端生成的是备选控制指令,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如果是,则将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备选控制指令;(2)第一移动终端获取与第一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第一移动终端将选择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3)显示模块、确定模块和第一传输模块。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以及如何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间互相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系统及其方法,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8页第1段,附图1-2):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文件共享查询”消息,查询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第二移动终端内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该“文件共享查询”消息后,将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反馈给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其中,第二移动终端内的共享存储空间可以是该移动终端总存储空间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第一信令,第一信令携带有对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所述对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包含:对文件的修改、读、写、更改名称、重新设置属性、删除、拷贝、添加、以及新建(相当于“备选控制指令”),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第一移动终端发送的携带操作指令的第一信令后,对该信令进行访问权限的鉴别,该访问权限包含对可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其他移动终端的限制(相当于第二终端为第一终端配置权限类型),和对共享存储空间进行操作的种类的限制,当携带操作指令的信令通过第二移动终端的访问权限鉴别后(相当于“判断所述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访问权限,调用本地文件管理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对文件进行访问。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终端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移动终端通过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在发送端判断权限和在接收端判断权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接收端对权限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用发送端的权限判断替换接收端的权限判断;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发送端即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权限判断时,需要接收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改进,由第一移动终端根据接收到的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信息,确定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同时,对不同的判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判断通过则将备选控制指令作为发送给第二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否则,丢弃备选控制指令。并且,通过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确定是否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如果包含则接受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第一移动终端获取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仅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进行显示,从而避免用户的无效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采用对应的单元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以构成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操作的第二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立移动设备之间远程桌面通信的方法与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102段,附图2-3):基于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与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一移动终端)通过网络设备2建立的链路链接,移动被控设备1可将其当前显示桌面信息通过网络设备2分享至移动控制设备3(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将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移动控制设备3对该当前显示桌面进行操作,并作为操作指令通过网络设备2返回至移动被控设备1(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接收到来自与所述第二移动终端连接的第一移动终端的控制指令),移动被控设备1根据该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控制指令进行对应操作),实现了移动控制设备3远程控制移动被控设备1的目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移动终端根据第一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以使第一移动终端在确定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中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后,接受来自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第二移动终端接收的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2)界面信息中包含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3)第二传输模块和处理模块。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以及如何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间互相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系统及其方法,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8页第1段,附图1-2):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文件共享查询”消息,查询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第二移动终端内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该“文件共享查询”消息后,将共享存储空间内的文件信息反馈给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其中,第二移动终端内的共享存储空间可以是该移动终端总存储空间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向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发送第一信令,第一信令携带有对第二移动终端中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所述对共享存储空间的操作指令包含:对文件的修改、读、写、更改名称、重新设置属性、删除、拷贝、添加、以及新建(相当于控制指令),第二移动终端的远程访问模块接收到第一移动终端发送的携带操作指令的第一信令后,对该信令进行访问权限的鉴别,该访问权限包含对可访问共享存储空间的其他移动终端的限制(相当于第二移动终端确定第一移动终端的权限类型),和对共享存储空间进行操作的种类的限制,当携带操作指令的信令通过第二移动终端的访问权限鉴别后,第二移动终端根据所述访问权限,调用本地文件管理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对文件进行访问(相当于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移动终端判断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确定控制指令为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为了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在发送端判断权限和在接收端判断权限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接收端对权限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用发送端的权限判断替换接收端的权限判断;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发送端即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权限判断时,需要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接收的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并且,根据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确定权限类型,并且,通过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确定是否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如果包含则接受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为了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第二移动终端仅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采用对应的单元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以构成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移动控制设备3对该当前显示桌面进行操作,并作为操作指令通过网络设备2返回至移动被控设备1,移动被控设备1根据该操作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移动终端根据用户在显示的桌面信息上的操作生成备选控制指令;并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移动终端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移动终端通过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有效性的启示;而判断权限的主体可以是发送端、接收端或者发送-接收过程中的第三方获取权限信息进行权限判断,或者它们中的两者/三者都进行判断,在发送端判断后发送指令可以提高发送指令的效率,先发送指令在接收端进行判断可以减轻发送端的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用户需求和设备的处理能力进行选择,由此可以实现在发送端获取权限信息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其他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从而保证接收到的控制指令为验证后的,第一移动终端向第二移动终端发送的控制指令不会被拒绝,节省传输指令的资源,提高远程操作的效率;在第一移动终端显示第二移动终端的信息时,可以将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桌面信息直接显示在第一移动终端,也可以由第一移动终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所述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进行显示,前者可以减轻第一移动终端的压力、提高处理的速度,后者可以避免用户的无效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和设备的处理能力进行选择,由此可以实现,第一移动终端获取第二移动终端当前显示的界面信息,从获取的界面信息中选择确定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即仅选择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对应的界面信息转换为桌面信息进行显示,从而避免用户的无效操作,改善用户界面的友好性。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发送端即第一移动终端进行权限判断时,需要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第二移动终端将包含权限类型的授权信息发送至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接收的控制指令是第二移动终端为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进一步地,通过允许授权的设备信息列表确定是否包含第二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如果包含则接受第二移动终端的授权,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远程控制操作的方法,移动终端进行远程操作时,第一移动终端确定第二移动终端的桌面信息,并将权限和操作指令进行绑定,针对不同的控制终端设置不同的权限类型,进而不同的控制终端只能对被控终端进行权限类型对应的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移动终端显示与第一终端连接的第二移动终端桌面信息,对比文件3给出了判断控制指令的权限以提高指令的有效性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提高指令的有效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移动终端进行远程操作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由第一移动终端判断备选控制指令是否为第二移动终端为所述第一移动终端配置的权限类型对应的控制指令中的一种,从而实现控制终端根据权限类型进行对应的操作,也实现了有针对性的设置操作指令,达到了提高远程操作的效率的效果,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效果实质上也是相同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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