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永磁体型电动机及电动助力转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68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84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438.5
申请日:2013-07-22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君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K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438.5,名称为“永磁体型电动机及电动助力转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是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2/0169163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5日)的区别在于:h/g≤2,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实用电机设计计算手册”,黄坚等,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6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US2012/0326550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h/g≤2,0.5×2π(Rout g h)/Ns≤S1≤0.6×2π(Rout g h)/Ns,且所述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WO2013/094075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7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其装载有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此外,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永磁体型电动机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该区别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包括:
转子,该转子具有固定于电动机轴的转子铁心、和固定于所述转子铁心的永磁体;
定子,该定子具有定子铁心,该定子铁心具有收纳电枢绕组的多个插槽和多个齿部,该定子铁心内周面隔着磁性气隙与所述转子的外周面相对,
该永磁体型电动机的特征在于,
所述电枢绕组由多组的多相绕组构成,
所述多组的多相绕组中,各个组的每一组由独立的逆变器供电,
所述转子铁心的一部分存在于比所述永磁体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内径的中间的直径要靠近所述定子的一侧,
所述多个齿部分别具有凸缘部,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朝所述定子铁心的周向突出,与设置于相邻的所述齿部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
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
1≤h/g≤2
的关系成立,且
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
a/g≥0.2
的关系,且
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
0.4×2π(Rout g h)/Ns
≤w≤0.5×2π(Rout g h)/Ns
的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枢绕组由包括第1电枢绕组和第2电枢绕组的2组3相电枢绕组构成,
所述第1电枢绕组由第1逆变器电路提供电流,
所述第2电枢绕组由第2逆变器电路提供电流,
所述第1电枢绕组包括U1相绕组、V1相绕组、W1相绕组,
所述第2电枢绕组包括U2相绕组、V2相绕组、W2相绕组,
所述U1相绕组和所述U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V1相绕组和所述V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W1相绕组和所述W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第1电枢绕组和所述第2电枢绕组中流过的各电流彼此具有电角度20度以上40度以下的相位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在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中的任一方具有曲面部。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在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都具有曲面部。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分别设置于相邻的齿部且彼此相对的所述凸缘部的所述侧面部构成为彼此平行。
6. 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包括:
转子,该转子具有固定于电动机轴的转子铁心、和固定于所述转子铁心的永磁体;
定子,该定子具有定子铁心,该定子铁心具有收纳电枢绕组的多个插槽和多个齿部,该定子铁心内周面隔着磁性气隙与所述转子的外周面相对,
该永磁体型电动机的特征在于,
所述电枢绕组由多组的多相绕组构成,
所述多组的多相绕组中,各个组的每一组由独立的逆变器供电,
所述转子铁心的一部分存在于比所述永磁体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内径的 中间的直径要靠近所述定子的一侧,
所述多个齿部分别具有凸缘部,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朝所述定子铁心的周向突出,与设置于相邻的所述齿部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
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
1≤h/g≤2
的关系成立,且
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
a/g≥0.2
的关系,且
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所述插槽的所述周向宽度为S1,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插槽的宽度S1满足
0.5×2π(Rout g h)/Ns
≤S1≤0.6×2π(Rout g h)/Ns
的关系,且
所述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枢绕组由包括第1电枢绕组和第2电枢绕组的2组3相电枢绕组构成,
所述第1电枢绕组由第1逆变器电路提供电流,
所述第2电枢绕组由第2逆变器电路提供电流,
所述第1电枢绕组包括U1相绕组、V1相绕组、W1相绕组,
所述第2电枢绕组包括U2相绕组、V2相绕组、W2相绕组,
所述U1相绕组和所述U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V1相绕组和所述V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W1相绕组和所述W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
所述第1电枢绕组和所述第2电枢绕组中流过的各电流彼此具有电角度20度以上40度以下的相位差。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在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中的任一方具有曲面部。
9.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在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都具有曲面部。
10.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分别设置于相邻的齿部且彼此相对的所述凸缘部的所述侧面部构成为彼此平行。
11. 如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永磁体配置在与所述定子铁心相对的所述转子铁心的表面,
所述转子铁心具有设置在未配置有所述永磁体的部位的突起部,
在所述突起部与所述永磁体之间设置有空隙。
12. 如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永磁体设置在所述转子铁心所设置的孔部。
13. 如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永磁体中,所述转子的径向长度形成得比周向长度要长,
所述永磁体的磁化方向为相邻的永磁体的相互相对的面彼此为同一极的方向,
在相邻的所述永磁体之间存在所述转子铁心,
所述转子铁心在与所述定子铁心相对的面具有曲面部,且具有设置在与所述永磁体的内径侧端面相接触的位置的非磁性部,
所述曲面部形成为凸形状,以使得在相邻的所述永磁体之间的中间部处所述空隙的长度比其它部分要短。
14. 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动助力转向装置装载有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利用所述永磁体型电动机 产生对驾驶员的转向进行辅助的转矩,
所述永磁体型电动机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就是说本申请的w是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齿部部位的宽度。对比文件2中仅记载了bt是定子齿部的宽度,无法确定该定子齿部的宽度bt相当于本申请的w。(2)另外,即使该定子齿部的宽度bt相当于本申请的w,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这一技术特征。对应到本申请的参数,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0.4×2π×(Rout g)/Ns≤bt≤0.5×2π×(Rout g)/Ns”的关系。与本申请的“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有所不同。本申请中,在设定w的值时,将凸缘部的侧面部的定子铁心的径向的高度h也考虑在内,但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考虑该凸缘部的侧面部的定子铁心的径向的高度h。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凸缘部的侧面部的定子铁心的径向的高度h考虑在内来设定定子齿部的宽度bt的启示。并且,本申请中,通过将凸缘部的侧面部的定子铁心的径向的高度h考虑在内来设定w,能更高精度地设置齿部的最细部分的宽度,从而能缓和齿部的最细部分的磁饱和,提高额定转矩,以及提高控制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bt为定子齿宽,且根据图6-25,也可以看出定子齿宽bt也为存在于比凸缘部更靠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齿部的部位的宽度,是齿部的宽度,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bt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w。其次,对比文件2中“0.4×2π×(Rout+g)/Ns≤bt≤0.5×2π×(Rout+g)/Ns的关系”与公开“0.4×2π(Rout+g+h)/Ns≤w≤0.5×2π(Rout+g+h)/Ns 的关系”并不矛盾,因为只要符合“0.5×2π×(Rout+g)/Ns≥0.4×2π(Rout+g+h)/Ns”的关系,两个范围就会有重叠,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情形,实际上,对比文件2中,Dir=4cm(相当于2Rout),δ=0.06cm(相当于g),h0=0.1cm(相当于h),Z=12(相当于Ns),正好符合“0.5×2π×(Rout+g)/Ns≥0.4×2π(Rout+g+h)/Ns”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尺寸关系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也能起到与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并且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7-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其装载有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永磁体型电动机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该区别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定子齿设计为直齿设计,因此该定子齿部的宽度bt是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齿部部位的宽度w。(2)对比文件2将定子齿部的宽度设计为满足0.4×2π×(Dir/2+δ)/Z≤bt≤0.5×2π×(Dir/2+δ)/Z的关系,上述定子齿部宽度的粗略估算关系正是考虑了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以防止漏磁的问题,并且上述设计也同时兼顾了绕线空间。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槽口高度h0与气隙δ的尺寸是同一等级的数值量,其远远小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因此上述设计也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也能够防止漏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有关定子是直齿的内容,齿部宽度bt究竟是定子轴向哪个部位的宽度不明确。另外特征“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其通过考虑凸缘部的侧面部上的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h来设定w,以更高的精度来设置齿部最细部分的宽度,由此能缓和齿部的最细部分的磁饱和,因此额定转矩得以提高,进而通过缓和磁饱和从而自感变大,因此可获得Mq12/Lq1减小而控制性得以提高的效果。(2)前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特征“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并非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并且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所述插槽的所述周向宽度为S1,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插槽的宽度S1满足0.5×2π(Rout g h)/Ns≤S1≤0.6×2π(Rout g h)/Ns的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7-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其装载有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永磁体型电动机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该区别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子齿和定子槽的设计:一种是梨形槽(平行齿),此时在齿高的范围内,齿宽及齿磁密基本不变(参见第134页第二栏倒数两段以及图4-9左上图);一种是矩形槽(平行槽),在齿高范围内,齿宽从齿顶至齿根逐渐减小。而对于对比文件2第178-180、224-228页公开的实施例来说,从图6-25中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是梨形槽(平行齿)设计,即直齿设计,因此该定子齿部的宽度bt是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齿部部位的宽度w。另外,对比文件2将定子齿部的宽度设计为满足0.4×2π×(Dir/2+δ)/Z≤bt≤0.5×2π×(Dir/2+δ)/Z的关系,上述定子齿部宽度的粗略估算关系正是考虑了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以防止漏磁的问题,该设计能够缓和齿部的最细部分的磁饱和,具有提高额定转矩以及提高控制性的效果,并且上述设计也同时兼顾了绕线空间。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槽口高度h0与气隙δ的尺寸是同一等级的数值量,其远远小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Dir,因此上述设计也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也能够防止漏磁。(2)重新认定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第118、123、134页及图4-1(b)、图4-9的记载,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梨形槽是“直流电动机的转子”的结构,而非“永磁体型电动机的定子”的结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的图6-25所公开的是“微特电机的定子”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将上述“直流电动机的转子”的梨形槽的结构运用于“微特电机的定子”而将图6-25的尺寸“bt”设为“齿部最细的部分中的齿部的宽度”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未对“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以及“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所述插槽的所述周向宽度为S1,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插槽的宽度S1满足0.5×2π(Rout g h)/Ns≤S1≤0.6×2π(Rout g h)/Ns的关系”进行记载或给出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169163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5日;
对比文件2:“实用电机设计计算手册”,黄坚等,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06月;
对比文件3:US2012/0326550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4:WO2013/094075A1,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包括:转子11,其具有固定于电动机轴12的转子铁心16和固定于转子铁心16的永磁体MG;定子6,该定子6具有定子铁心7,该定子铁心7具有收纳电枢绕组SG的多个插槽S和多个齿部9,该定子铁心7内周面隔着磁性气隙与转子11的外周面相对(参见附图1和19)。电枢绕组SG由多组的多相绕组构成,其包括2套由U相、V相、W相构成的3相绕组。该多组的多相绕组中,各个组的每一组由独立的逆变器供电(参见说明书第161-166段)。转子铁心16的凸极17比所述永磁体MG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内径的中间的直径要靠近所述定子6的一侧(参见图18-19)。多个齿部9分别具有凸缘部(参见图5、12及19),凸缘部的侧面部朝定子铁心7的周向突出,与设置于相邻的齿部9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的宽度为w,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齿部的宽度w满足0.4×2π(Rout g h)/Ns≤w≤0.5×2π(Rout g h)/Ns的关系。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尺寸的设计以提高控制性以及如何兼顾足够的绕线空间和避免漏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作驱动电机的永磁交流伺服电动机(参见第178-180、224-228页),该永磁交流伺服电动机的定子铁心具有多个定子齿(相当于齿部),并且该定子齿为直齿设计,多个定子齿分别具有凸缘部,凸缘部的侧面部朝定子铁心的周向突出,且与设置于相邻的定子齿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其中,槽口高度h0=0.1cm(相当于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h),气隙长度δ=0.06cm(相当于磁性气隙的长度g),h0/δ=1.667,即公开了1≤h0/δ≤2的关系。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b0=0.25cm(b0相当于a),b0/δ=4.2,即公开了b0/δ≥0.2的关系。并且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尺寸设计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在实现电机设计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具体应用中的控制性的提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齿距ts=π×Dis/Z=π×(Dir 2δ)/Z(其中定子槽数Z相当于插槽数Ns,Dir相当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2*Rout),定子齿部的宽度bt=(0.4~0.5)ts(其中定子齿部的宽度bt相当于齿部的宽度w),即齿部的宽度满足0.4×2π×(Dir/2+δ)/Z≤bt≤0.5×2π×(Dir/2+δ)/Z的关系。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槽口高度考虑到定子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上述计算仅是考虑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以防止漏磁同时兼顾绕线空间的粗略估算,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槽口高度h0与气隙δ的尺寸是同一数量级的数值,其远远小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因此上述设计也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也能够防止漏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电枢绕组SG由包括第1系统3相绕组(相当于第1电枢绕组)和第2系统3相绕组(相当于第2电枢绕组)的2组3相电枢绕组构成,第1系统3相绕组由第1逆变器电路(包括第1开关晶体管Q1u、Q1v、Q1w)提供电流,第2系统3相绕组由第2逆变器电路(包括第2开关晶体管Q2u、Q2v、Q2w)提供电流,参见表1及图19,第1系统3相绕组包括U1相绕组、V1相绕组、W1相绕组,第2系统3相绕组包括U2相绕组、V2相绕组、W2相绕组,所述U1相绕组和所述U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V1相绕组和所述V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W1相绕组和所述W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第1系统3相绕组和所述第2系统3相绕组中流过的各电流彼此具有电角度30度的相位差(参见权利要求17-18)。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3、4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相邻齿部之间的漏磁以及方便铁芯片的冲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29-47段及附图1-15),如图2-4所示,在各齿13的径向内侧的端部、即顶端部上形成有一对转子对置部13a(相当于凸缘部),一对转子对置部13a在圆周方向上彼此向相反侧突出,且如图3所示,该转子对置部13a的侧面部在位于定子6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均形成有曲面部。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相邻齿部之间的漏磁以及方便铁芯片的冲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分别设置于相邻的齿部9且彼此相对的所述凸缘部的所述侧面部构成为彼此平行(参见图12)。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包括:转子11,其具有固定于电动机轴12的转子铁心16和固定于转子铁心16的永磁体MG;定子6,该定子6具有定子铁心7,该定子铁心7具有收纳电枢绕组SC的多个插槽S和多个齿部9,该定子铁心7内周面隔着磁性气隙与转子11的外周面相对(参见附图1和19)。电枢绕组SG由多组的多相绕组构成,其包括2套由U相、V相、W相构成的3相绕组。该多组的多相绕组中,各个组的每一组由独立的逆变器供电(参见说明书第161-166段)。转子铁心16的凸极17比所述永磁体MG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内径的中间的直径要靠近所述定子6的一侧(参见图18-19)。多个齿部9分别具有凸缘部(参见图5、12及19),凸缘部的侧面部朝定子铁心7的周向突出,与设置于相邻的齿部9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设所述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为h,所述磁性气隙的长度为g时,1≤h/g≤2的关系成立,且在设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为a时,满足a/g≥0.2的关系;并且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2)在设存在于比所述凸缘部更靠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的位置且所述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所述插槽的所述周向宽度为S1,所述转子铁心的最大外径为Rout,插槽数为Ns时,所述插槽的宽度S1满足0.5×2π(Rout g h)/Ns≤S1≤0.6×2π(Rout g h)/Ns的关系。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尺寸的设计以提高控制性以及如何兼顾足够的绕线空间和避免漏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作驱动电机的永磁交流伺服电动机(参见第178-180、224-228页),该永磁交流伺服电动机的定子铁心具有多个定子齿(相当于齿部),定子齿为直齿设计,多个定子齿分别具有凸缘部,凸缘部的侧面部朝定子铁心的周向突出,且与设置于相邻的定子齿的凸缘部的侧面部相对,插槽的周向宽度随着越是位于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而逐渐变大,在所述插槽的底部或其附近达到最大,其中,槽口高度h0=0.1cm(相当于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h),气隙长度δ=0.06cm(相当于磁性气隙的长度g),h0/δ=1.667,即公开了1≤h0/δ≤2的关系。相邻的所述凸缘部相对的面的周向距离b0=0.25cm(b0相当于a),b0/δ=4.2,即公开了b0/δ≥0.2的关系。并且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设计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在实现电机设计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具体应用中的控制性的提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齿距ts=π×Dis/Z=π×(Dir 2δ)/Z(其中定子槽数Z相当于插槽数Ns,Dir相当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2*Rout),定子齿部的宽度bt=(0.4~0.5)ts(其中定子齿部的宽度bt相当于齿部的宽度w),即齿部的宽度满足0.4×2π×(Dir/2+δ)/Z≤bt≤0.5×2π×(Dir/2+δ)/Z的关系,此时,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插槽的周向宽度假设为S1,则有S1 bt=2π×(Dir/2+δ h0)/Z。虽然在设计定子齿部的宽度bt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槽口高度考虑到定子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上述计算仅是考虑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以防止漏磁同时兼顾绕线空间的粗略估算,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槽口高度h0与气隙δ的尺寸是同一数量级的数值,其远远小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因此上述设计也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也能够防止漏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从而将定子齿部宽度bt设计为满足:0.4×2π×(Dir/2+δ h0)/Z≤bt≤0.5×2π×(Dir/2+δ h0)/Z的关系,同时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插槽的周向宽度S1则对应满足:0.5×2π×(Dir/2+δ h0)/Z≤S1≤0.6×2π×(Dir/2+δ h0)/Z的关系,从而在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而防止漏磁的同时,可以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电枢绕组SC由包括第1系统3相绕组(相当于第1电枢绕组)和第2系统3相绕组(相当于第2电枢绕组)的2组3相电枢绕组构成,第1系统3相绕组由第1逆变器电路(第1开关晶体管Q1u、Q1v、Q1w)提供电流,第2系统3相绕组由第2逆变器电路(第2开关晶体管Q2u、Q2v、Q2w)提供电流,参见表1及图19,第1系统3相绕组包括U1相绕组、V1相绕组、W1相绕组,第2系统3相绕组包括U2相绕组、V2相绕组、W2相绕组,所述U1相绕组和所述U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V1相绕组和所述V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W1相绕组和所述W2相绕组收纳于彼此相邻的所述插槽S,所述第1系统3相绕组和所述第2系统3相绕组中流过的各电流彼此具有电角度30度的相位差(参见权利要求17-18)。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6或7,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8、9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相邻齿部之间的漏磁以及方便铁芯片的冲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29-47段及附图1-15),如图2-4所示,在各齿13的径向内侧的端部、即顶端部上形成有一对转子对置部13a(相当于凸缘部),一对转子对置部13a在圆周方向上彼此向相反侧突出,且如图3所示,该转子对置部13a的侧面部在位于定子6的径向内侧的部位和位于径向外侧的部位均形成有曲面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相邻齿部之间的漏磁以及方便铁芯片的冲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6或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分别设置于相邻的齿部9且彼此相对的所述凸缘部的所述侧面部构成为彼此平行(参见图12)。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2、6或7,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永磁体MG配置在与所述定子铁心7相对的所述转子铁心16的表面,所述转子铁心16具有设置在未配置有所述永磁体MG的部位的突起部(凸极17),在突起部与永磁体MG之间设置有空隙(参见图18和19)。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2、6或7,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永磁转子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磁钢(相当于永磁体)可设置在转子铁心所设置的孔部(参见第226页、图6-26)。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可采用埋置式永磁转子作为永磁电机的转子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2、6或7,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永磁转子结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9-49段及附图1-16),并具体公开了:永磁体13中,转子11的径向长度形成得比周向长度要长(参见图3),所述永磁体13的磁化方向为相邻的永磁体13的相互相对的面彼此为同一极的方向,在相邻的所述永磁体13之间存在所述转子铁心12,所述转子铁心12在与所述定子铁心22相对的面具有曲面部15,且具有设置在与所述永磁体13的内径侧端面相接触的位置的非磁性部16a,所述曲面部15形成为凸形状,以使得在相邻的所述永磁体13之间的中间部处所述空隙的长度比其它部分要短。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替代的永磁转子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其装载有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参见意见2.1、2.2、2.5、2.6可知,权利要求1、2、6或7所述的永磁体型电动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6-410段、权利要求第1-25项及附图1-56),并具体公开了:该电动助力转向装置装载有永磁体型电动机1,且可确定利用该永磁体型电动机1产生对驾驶员的转向进行辅助的转矩,转子11的电动机轴12被连结在减速器上,通过该减速器连结作为被驱动部的转向轴等对应轴,且驱动该转向轴等对应轴。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还在于:永磁体型电动机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电动机的转向助力。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动助力转向装置(参见说明书第9-49段及附图1-16),并具体公开了:永磁体型电动机10配置成其轴向与驱动车辆的转向轮的齿条轴(图16所示外壳207内部的齿条轴)的延伸方向平行,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电动机的转向助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仅在“直流电动机的转子”这一在前的章节中详细记载了电机的槽形,并公开了一种槽形是梨形槽(平行齿),此时在齿高的范围内,齿宽及齿磁密基本不变(参见第134页第二栏倒数两段以及图4-9左上图);一种槽形是矩形槽(平行槽),在齿高范围内,齿宽从齿顶至齿根逐渐减小。而没有在“微特电机的定子”部分再次描述电机的槽形。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同一本书中记载的内容而言,如果没有其他的记载,其描述的内容通常应当通配整本书的全文。而对于对比文件2第178-180、224-228页公开的“微特电机的定子”部分的实施例来说,从图6-25中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是梨形槽(平行齿)设计,即直齿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定该定子齿部的宽度bt是定子的周向宽度最小的齿部部位的宽度w。
(2)对比文件2将定子齿部的宽度设计为满足0.4×2π×(Dir/2+δ)/Z≤bt≤0.5×2π×(Dir/2+δ)/Z的关系,上述定子齿部宽度的粗略估算关系正是考虑了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以防止漏磁的问题,该设计能够缓和齿部的最细部分的磁饱和,具有提高额定转矩以及提高控制性的效果,并且上述设计也同时兼顾了绕线空间。
但是,为了更精确地控制绕线空间的大小,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h0)来估算定子齿部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同时,由于槽口高度h0与气隙δ的尺寸是同一等级的数值量,其远远小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Dir,因此上述设计也同样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也能够防止漏磁。
例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组具体设计参数:如图6-25以及图6-26所示,定子齿宽bt=0.47cm(相当于齿部的宽度w),转子外直径Dir=4cm(相当于转子铁心的最大外直径2Rout),定子槽数Z=12(相当于插槽数Ns),槽口高度h0=0.1cm(相当于凸缘部的侧面部处的所述定子铁心的径向高度h),气隙长度δ=0.06cm(相当于磁性气隙的长度g);此时,可以看出,存在下述数值关系:2π(Dir/2 δ h0)/Z=1.13(相当于2π(Rout g h)/Ns),0.4×2π(Dir/2 δ h0)/Z=0.45,0.5×2π(Dir/2 δ h0)/Z=0.57,此时可知,0.45cm<><0.57cm, 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组具体设计参数完全满足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出的设计关系:0.4×2π(dir/2 δ ="" h0)/z≤bt≤0.5×2π(dir/2 δ ="" h0)/z的关系。另外,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该组具体设计参数,对于所述齿部的部位所对应的插槽的周向宽度假设为s1,则有s1 ="" bt="2π×(Dir/2+δ h0)/Z=1.13cm,此时,S1=0.66cm,0.6×2π(Dir/2 δ " h0)/z="0.68,0.5×2π(Dir/2 δ " h0)/z="">0.57cm,><><0.68cm,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组具体设计参数也同样完全满足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提出的设计关系:0.5×2π×(dir +δ h0)/z≤s1≤0.6×2π×(dir/2+δ h0)/z。由此可见,由于δ和h0的尺寸属于同一数量级,其远远小于转子外直径尺寸,因此无论是本申请的定子齿宽设计关系还是对比文件2的定子齿宽设计关系,都能够满足定子齿部磁密与气隙磁密的考虑从而防止漏磁。但是为了更精确的设计绕线空间的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槽口高度的影响也考虑到齿部宽度的设计中,即以该计算定子齿部宽度的实际位置处的圆周长2π(dir/2 δ ="">0.68cm,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该组具体设计参数也同样完全满足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提出的设计关系:0.5×2π×(dir>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能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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