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燃料喷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84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2323
优先权日:2013-06-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170.6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彩芬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霍登武
国际分类号:F02M61/18(2006.01);F16K1/36(2006.01);F16K1/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选择,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170.6,名称为“燃料喷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曼柴油机和涡轮机欧洲股份公司,后变更为曼恩能源方案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757803A1,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的燃料喷嘴,其具有喷嘴体(11)和定位在所述喷嘴体(11)中的喷嘴针(12),其中,所述喷嘴体(11)为用作阀体的所述喷嘴针(12)这样提供阀座(13),使得在燃料喷嘴关闭时所述喷嘴针(12)的区域(15)压向由所述喷嘴体(11)所提供的所述阀座(13),其中,由所述喷嘴体(11)所提供的所述阀座(13)成锥形轮廓,其特征在于,在燃料喷嘴关闭时压向由所述喷嘴体(11)所提供的所述阀座(13)的所述喷嘴针(12)的区域(15)由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来提供,其中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在所述喷嘴体(11)的阀座(13)之上且因此在所述喷嘴体(12)的背对喷孔(16)的侧面处过渡到所述喷嘴针(12)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18)中,其中,一方面延伸通过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在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13)上的支点(21)而另一方面延伸通过在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与所述喷嘴针(12)的邻接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18)之间的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13)包围小于10°的角度(?1),其中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是球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是球截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在所述喷嘴体(11)的阀座(13)之下且因此在所述喷嘴体(11)的面向喷孔(16)的侧面处过渡到所述喷嘴针(12)的另外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19)中,其中,一方面延伸通过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在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13)上的支点(21)而另一方面延伸通过在所述喷嘴针(12)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与所述喷嘴针(12)的邻接的另外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19)之间的过渡点(24)的直线(23)与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13)包围小于10°的角度(?2)。”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角度小于10°。然而,该角度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在喷嘴针与喷嘴体之间的密封问题以及关于密封的改进。其次,密封改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能容易地构想如权利要求1中那样来限定角度以达到改进目的。此外,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角度,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密封功能与上述角度之间的关系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由两直线包夹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更加不可能构想在角度小于10°的情况下可实现改进的密封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喷嘴针与喷嘴体之间的密封是两者之间的固有属性,对比文件1中的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38和阀座18配合开启或关闭高压燃油的喷射,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38必然能够起到改进密封的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中虽未公开锐角的具体数值,但是从对比文件1中的示意图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锐角,并且锐角的度数较小,为了确保密封和减少制造方差,选择角度小于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角度小于10°这一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无论是在说明书还是在意见陈述书中,仅仅只是字面上表述了可以改进密封,但是没有给出足够的数据支持来证明该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包围的角度小于10°。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球形轮廓的特点和整体性能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应内容的常规替换;权利要求3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喷嘴针与喷嘴体在非喷射状态是通过相互抵接起到切断燃料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喷嘴针的球形轮廓区段38与喷嘴体在非喷射状态必然是处于密封配合关系;其次,喷嘴针与喷嘴体作为一对密封配合的精密偶件,其密封问题在设计之初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并且喷嘴针与喷嘴体密封面配合处的夹角通常也是严格限定的,因此在对喷嘴针的密封区段的形状做出改变的情况下,适应性地对相关夹角进行设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与将喷嘴针“支点21”和“过渡点22”之间的上部球形轮廓区段转变为常规的锥形轮廓区段时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区段与锥形阀座间形成的包围角度,实质上是相同的,而对于常规的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密封区段与锥形阀座间的包围角度,正如原审查部门在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提及的对比文件2(EP2461014A1)中所述(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在现有技术中,喷嘴针的锥形密封面与阀座的锥形密封面之间的夹角在非常窄的范围内变化(典型的20’-1°)”。由此可见,在将喷嘴针的密封区段设定为球形轮廓的情况下,使得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小于1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球形轮廓的特点和整体性能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和对比文件1中部分球形的扩散区域38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比文件1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可以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2)关于对比文件2,喷嘴针的锥形密封面与阀座的锥形密封面之间的角度应尽可能小,否则当喷嘴针贴靠在阀座上时,喷嘴针的锥形密封面与阀座的锥形密封面将相互干涉,因为两者都是锥形的。因此,对比文件2建议角度在20' 和1°之间。但是在本申请中,如在附图4中清楚显示的那样,权利要求1中的角度?1和/或权利要求3中的角度?2越大,干涉的可能性越小,因为在本申请中设置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另一方面,本申请不建议过大的角度?1,而是小的角度,其小于10°。本申请的教导与对比文件2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角度?1的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燃料喷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燃料喷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19段、附图1-3):燃料喷嘴10具有喷嘴体12和定位在喷嘴体12中的喷嘴针16,其中,喷嘴体12为用作阀体的喷嘴针16这样提供阀座18,使得在燃料喷嘴关闭时喷嘴针16的区域38压向由喷嘴体12所提供的阀座18,由喷嘴体12所提供的阀座18成锥形轮廓,在燃料喷嘴关闭时压向由喷嘴体12所提供的阀座18的喷嘴针16的区域由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38来提供(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38在喷嘴体12的阀座18之上且因此在喷嘴体12的背对喷孔20的侧面处过渡到喷嘴针16的非球形轮廓的区段(28,128)中,其中,一方面延伸通过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38在成锥形轮廓的阀座18上的支点而另一方面延伸通过在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38与喷嘴针16的邻接的非球形轮廓的区段(28,128)之间的过渡点的直线与成锥形轮廓的阀座18包围成一定的角度,喷嘴针16的成球形轮廓38的区段是球层(参见附图1-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包围的角度小于10°。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包围角度以提高阀针与阀座间的密封性。
然而,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与将喷嘴针“支点21”和“过渡点22”之间的上部球形轮廓区段转变为常规的锥形轮廓区段时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区段与锥形阀座间形成的包围角度,实质上是相同的,而在现有技术中,对于常规的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密封区段与锥形阀座间的包围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出于密封性和喷射精度等因素考虑,该包围角度通常设定的较小,因此,在将喷嘴针的密封区段设定为球形轮廓的情况下,适应性地使得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选择为小于10°,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球形轮廓的特点和整体性能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喷嘴针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是球截段”。然而,“球截段”仅仅是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球层”的常规替换,二者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等效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喷嘴针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在所述喷嘴体的阀座之下且因此在所述喷嘴体的面向喷孔的侧面处过渡到所述喷嘴针的另外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中,其中,一方面延伸通过所述喷嘴针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在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上的支点而另一方面延伸通过在所述喷嘴针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与所述喷嘴针的邻接的另外的成非球形轮廓的区段之间的过渡点的直线与成锥形轮廓的所述阀座包围小于10°的角度?2”。然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中相关评述类似的理由,将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4”的“直线23”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设定为小于10°,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整体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本申请中成球形轮廓的区段17具有如下优点:如此可放弃喷嘴针在喷嘴体中的复杂的定心,因为即使在喷嘴针在喷嘴体中斜置的情况下也可在燃料喷嘴关闭的情况下确保在喷嘴针与喷嘴体之间的良好的密封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部分球形的扩散区域38设置成限定平滑过渡是用于使燃料扩散到扩散体积,从而使在扩散体积内的紊流最小化。由此可见,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比文件1的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可以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
(2)关于对比文件2,在喷嘴针的锥形密封面与阀座的锥形密封面之间的角度应尽可能小,否则当喷嘴针贴靠在阀座上时,喷嘴针的锥形密封面与阀座的锥形密封面将相互干涉,因为两者都是锥形的。因此,对比文件2建议角度在20' 和1°之间。但是在本申请中,如在附图4中清楚显示的那样,权利要求1中的角度?1和/或权利要求3中的角度?2越大,干涉的可能性越小,因为在本申请中设置成球形轮廓的区段。另一方面,本申请不建议过大的角度?1,而是小的角度,其小于10°。本申请的教导与对比文件2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没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角度?1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7] 段中记载了:“区段38的球形如此选择以使得球形的中心C位于喷嘴针16沿其移动的主轴线A-A上”,并且结合其附图1-3可知,喷嘴针16和喷嘴体12均相对于主轴线A-A对称,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即使喷嘴针在喷嘴体中斜置的情况下,球形轮廓区段38的球心也能够始终位于主轴线A-A上,因此在燃料喷嘴关闭时也可确保在喷嘴针与喷嘴体之间良好的密封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轮廓区段38在无需复杂定心的情况下同样能够实现与本申请中的球形轮廓区段17相同的密封性能,而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球形轮廓区段38是否还能够进一步解决其它技术问题无关。
(2)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延伸通过“支点21”和“过渡点22”的“直线20”与“阀座13”所包围的角度,与将喷嘴针“支点21”和“过渡点22”之间的上部球形轮廓区段转变为常规的锥形轮廓区段时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区段与锥形阀座间形成的包围角度,实质上是相同的。而对于常规的喷嘴针的锥形轮廓密封区段与锥形阀座间的包围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该包围角度通常要求设定的较小(如对比文件2:EP2461014A1的说明书第0035段中所述,典型的20’-1°),因此本申请中将角度?1或角度?2限定为小于10°,与现有技术的总体教导是一致的。而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既考虑了干涉问题,又将角度设定得较小的相关技术效果,其既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