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控制方法、装置、系统及电子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烟控制方法、装置、系统及电子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74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9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3756.6
申请日:2015-09-28
复审请求人:卓尔悦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慧萍
合议组组长:陈安安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F21/31,G06F21/32,G06F21/46,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3756.6,名称为“电子烟控制方法、装置、系统及电子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卓尔悦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321779A)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还包括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该预设的用户信息还包括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鉴权通过后执行何种功能以及使用何种用户信息进行鉴权。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CN104010539A)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 (CN104120308A)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0是与权利要求1、3、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包括上述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电子烟控制装置的终端,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将用于执行特定方法的计算机可执行指令存储于存储介质中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故而,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所述终端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信息以语音、图示、亮灯或震动方式输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
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终端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电子烟接收所述通知指令,并输出指示该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8. 一种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发送模块,用于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信息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指示模块,用于: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计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11. 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电子烟,以及至少一个包括上述权利要求8-10中任一项所述电子烟控制装置的终端。
12. 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用于执行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控制方法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终端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未被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在进行验证之前,用户需要建立电子烟的序列号和用户识别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然后建立序列号和用户识别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在区别技术特征1中,终端对电子烟验证时使用的用户识别信息为终端中预先存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了“降低终端和电子烟的处理复杂度以及节省了电子烟所需耗费的电能”的问题。2)区别技术特征2为“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对比文件3中电子烟自身执行检测吸烟动作,电子烟的处理复杂度较高,并且抽吸动作发生在电子烟上,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3中的电子烟侧的统计时间间隔、比较时间间隔的动作转移到终端侧,降低了电子烟侧的处理复杂度,解决了如何在减少电子烟耗电的同时,降低电子烟的处理复杂度的问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所述终端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
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信息以语音、 图示、亮灯或震动方式输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终端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电子烟接收所述通知指令,并输出指示该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7. 一种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发送模块,用于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信息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计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指示模块,用于: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9. 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电子烟,以及至少一个包括上述权利要求7或8任一项所述电子烟控制装置的终端。
10. 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用于执行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控制方法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可参考驳回决定的特征对比。其次,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在用户输入鉴权信息之前还包括“在雾化器与电池杆连接成功之后将电池杆的序列号从电池杆发送至移动终端,根据电池杆的序列号查找对应的用户识别信息”;根据对比文件1图2中S3.1以及说明书第[0065]段可以知道,对比文件1设置上述步骤是为了确认电子烟是否是初次使用、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需的用户识别信息,如果是初次使用则需要用户输入初始的用户识别信息,如果不是初次使用则确认移动终端中存储有电子烟主人的用户识别信息。如果默认了电子烟不是初次使用,确定移动终端中已经存入了所需的用户识别信息,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除掉上述步骤以简化操作降低处理复杂度,即本申请在移动终端中已经直接预设了用户识别信息,根据预设的用户识别信息对电子烟做验证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了“有部分电子雾化装置为实现禁止除用户外的其他人使用该电子雾化装置,采用了成本较高的鉴权装置来对用户身份进行鉴权。但是这种电子雾化装置的最大问题在于成本高:一个体积本来不大的电子雾化装置要装入如此多的零部件,而且还要控制体积不能过大,整个零部件的成本以及安装工序的成本都过高,严重影响这些电子雾化装置的市场推广”,为了解决电子烟相关功能硬件成本高、处理复杂度高的问题,对比文件1提出了将电子烟连接终端并在终端上进行相关的功能操作,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电子烟的其他功能模块也转移到终端侧处理,以降低电子烟侧的处理复杂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电子烟执行的省电方法转移到终端侧执行,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预设的用户信息还包括IC卡信息,以及生物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静脉红外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2)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使用何种信息进行用户鉴权;2)如何节省电子烟的电量。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而,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在权利要求9-10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陈述中的建立序列号和识别信息的对应关系是在接收验证信息对用于进行验证的步骤之前,并且,在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并未将其与权利要求1的验证步骤相对应;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将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进行对比鉴权的过程,即对比文件1同样在终端中预设了用户的识别信息,终端对电子烟验证时使用的用户识别信息为终端中预先存储的,这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起到降低电子烟能耗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子烟和终端联合实现电子烟的控制,电子烟和终端分别实现一定功能,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计时功能,该计时功能设定了时间阈值,并在阈值到达时停止电子烟,这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该功能在终端还是电子烟中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际需要来选择的,例如由电子烟实现可以获得更便捷快速的处理,而通过终端实现可以减小电子烟的体积等,这种功能实现主体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和8分别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和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如果没有电池杆的序列号参与或电池杆的序列号错误,则无法完成用户权限验证。对比文件1电子烟中的电池杆出现故障或用户临时更换未注册的电池杆会影响用户的使用权限鉴权,进而不能使用其电子烟。而权利要求1的用户信息输入与信息验证均在终端上进行,仅在验证过程结束后,才将验证的结果发送给电子烟。本申请电子烟的电池没有电或损坏时依然可以通过终端进行用户权限的判断。因此,权利要求1中接收验证信息、判断是否验证通过、发送启动指令、对接收到的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输出指示验证结果等特征均未公开。本申请无需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烟序列号和用户识别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仅需终端独立完成用户信息的验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所述终端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
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在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所述终端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信息以语音、图示、亮灯或震动方式输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终端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电子烟接收所述通知指令,并输出指示该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6. 一种电子烟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
发送模块,用于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或
所述启动指令用于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
所述验证模块用于:
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信息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
计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
还包括指示模块,用于:
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或
发送通知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或验证未通过。
7. 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电子烟,以及至少一个包括上述权利要求6所述电子烟控制装置的终端。
8. 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用于执行一种电 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控制方法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21779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4010539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4120308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电子雾化装置的鉴权装置及方法(相当于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包括(说明书第60-73段、图1-2):步骤S1,电池杆与移动终端建立蓝牙连接;步骤S2,在雾化器与电池杆连接成功之后将电池杆的序列号从电池杆发送至移动终端;步骤S3,根据电池杆的序列号查找对应的用户识别信息;S4,移动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相当于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S5,将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进行对比鉴权(相当于所述终端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在步骤S5中,若用户的鉴权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吻合则鉴权成功,控制电池杆等待用户的使用指令为雾化器供电(相当于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鉴权成功时,向电池杆发送鉴权成功指令(相当于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电池杆接收鉴权成功指令之后等待用户的使用指令为雾化器供电(相当于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此时,用户可以直接抽吸雾化器(相当于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雾化器中可以用气流传感器来控制开启,或者电池杆上设置开关按钮,用户使用时候需要按压开关按钮才能正常使用(相当于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所述启动指令用户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鉴权信息为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字符密码信息,用户识别信息与鉴权信息类型一致;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指纹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瞳孔识别信息、声音识别信息等(相当于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面部信息)。鉴权失败时,向电池杆发送鉴权失败指令,并且提示用户鉴权失败;提示用户鉴权失败可以发送指令让电池杆闪烁(相当于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电子烟,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未通过),也可以在移动终端内弹出对话框或者闪烁屏幕来提醒用户(相当于终端输出指示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预设的用户信息还包括IC卡信息,以及生物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静脉红外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2)在所述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步骤之后,还包括: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3)在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所述电子烟的步骤之后输出指示信息,该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使用何种信息进行用户鉴权;2)如何节省电子烟的电量;3)选择验证指示信息的发送时机及通知验证通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子烟的身份识别方法及相应的电子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19段、图2):电子烟获取外部输入的用户信息;根据所述输入的用户信息判断当前用户是否能验证通过;如果能验证通过,则本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进一步的,预存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的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二维码信息中的至少一项;进一步的,生物信息包括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中的至少一项。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都是通过相应的信息识别用户以达到电子烟身份识别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烟及其发热丝,包括(参见说明书第85段):时间检测模块142电连接吸烟检测模块,并设有待机时间T2,用于检测并比对吸烟动作的间隔时间 T3;当间隔时间T3等于待机时间T2时,控制器14判断用户停止吸烟,控制电源13关闭;本实施例利用吸烟动作的间隔时间T3判断用户是否在吸烟,当用户长时间没有吸烟动作时,自动关闭电子烟,有利于节省电量。故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定时间阈值在检测达到该阈值时电子烟停止工作,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烟和终端联合实现电子烟的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该计时功能在终端还是电子烟中实现,该功能实现主体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如果验证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提示(相当于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如果验证不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警报。而指示信息的发送时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电子烟与终端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段):电池杆与移动终端建立蓝牙连接(相当于所述电子烟以无线方式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而通过有线方式连接电子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及其具体内容,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3段):鉴权失败时,向电池杆发送鉴权失败指令,并且提示用户鉴权失败;提示用户鉴权失败可以发送指令让电池杆闪烁(相当于发送通知指令至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也可以在移动终端内弹出对话框或者闪烁屏幕来提醒用户(相当于输出指示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如果验证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提示;如果验证不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警报(相当于验证结果包括通过或不通过)。由此可知,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输出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如果验证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提示(相当于输出该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如果验证不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警报(相当于输出该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故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烟控制装置,对比文件 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电子雾化装置的鉴权装置及方法(相当于一种电子烟控制装置),包括(说明书第60-73段、图1-2):步骤S1,电池杆与移动终端建立蓝牙连接;步骤S2,在雾化器与电池杆连接成功之后将电池杆的序列号从电池杆发送至移动终端;步骤S3,根据电池杆的序列号查找对应的用户识别信息;S4,移动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相当于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S5,将用户输入的鉴权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进行对比鉴权(相当于验证模块,用于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验证通过);在步骤S5中,若用户的鉴权信息与用户识别信息吻合则鉴权成功,控制电池杆等待用户的使用指令为雾化器供电(相当于所述根据该验证信息判断该用户是否通过验证的步骤包括:判断该验证信息与预设的用户信息是否匹配,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鉴权成功时,向电池杆发送鉴权成功指令(相当于发送模块,若该用户验证通过,则所述终端发送启动指令至与所述终端通信连接的电子烟),电池杆接收鉴权成功指令之后等待用户的使用指令为雾化器供电(相当于该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此时,用户可以直接抽吸雾化器(相当于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所述启动指令用于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雾化器中可以用气流传感器来控制开启,或者电池杆上设置开关按钮,用户使用时候需要按压开关按钮才能正常使用(相当于所述启动指令为控制所述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所述启动指令用户开放电子烟的控制开关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的功能);鉴权信息为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字符密码信息,用户识别信息与鉴权信息类型一致;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指纹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瞳孔识别信息、声音识别信息等(相当于该预设的用户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生物信息、密码信息,该生物信息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面部信息)。鉴权失败时,向电池杆发送鉴权失败指令,并且提示用户鉴权失败;提示用户鉴权失败可以发送指令让电池杆闪烁(相当于指示模块发送对用户验证结果的通知指令至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输出指示该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所述验证结果包括验证未通过),也可以在移动终端内弹出对话框或者闪烁屏幕来提醒用户(相当于指示模块输出指示用户验证结果的指示信息)。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预设的用户信息还包括IC卡信息,以及生物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其中之一:静脉红外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2)计时模块,用于实时接收电子烟在侦测到用户的吸食气流时发送的气流信号,并对接收到该气流信号的间隔时间进行计时;当计时时间达到预定的阈值时,发送停止指令至所述电子烟,从而触发电子烟的雾化器停止工作;3)该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使用何种信息进行用户鉴权;2)如何节省电子烟的电量;3)如何通知验证通过。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子烟的身份识别方法及相应的电子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19段、图2):电子烟获取外部输入的用户信息;根据所述输入的用户信息判断当前用户是否能验证通过;如果能验证通过,则本电子烟的雾化器开始工作;进一步的,预存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的生物信息、密码信息、IC卡信息、二维码信息中的至少一项;进一步的,生物信息包括语音信息、指纹信息、虹膜信息、静脉红外信息、面部信息、掌形信息、签名信息、人体气味信息、视网膜信息中的至少一项。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都是通过相应的信息识别用户以达到电子烟身份识别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烟及其发热丝,包括(参见说明书第85段):时间检测模块142电连接吸烟检测模块,并设有待机时间T2,用于检测并比对吸烟动作的间隔时间 T3;当间隔时间T3等于待机时间T2时,控制器14判断用户停止吸烟,控制电源13关闭;本实施例利用吸烟动作的间隔时间T3判断用户是否在吸烟,当用户长时间没有吸烟动作时,自动关闭电子烟,有利于节省电量。故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定时间阈值在检测达到该阈值时电子烟停止工作,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烟和终端联合实现电子烟的控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该计时功能在终端还是电子烟中实现,该功能实现主体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9段):如果验证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提示(相当于验证结果包括验证通过);如果验证不通过,则电子烟发出语音警报。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都是在验证通过时也通知用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烟控制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电子烟,以及权利要求6所述电子烟控制装置的终端,参考权利要求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个或多个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用于执行一种电子烟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烟控制方法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步骤,存储介质是电子设备中常见的基本单元,参考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详见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关于本次修改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反馈验证结果,而具体的验证结果反馈实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确定。其次,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验证信息对用户进行验证,若该验证信息与该用户匹配则判定该用户验证通过。尽管本申请并未记载该与验证信息匹配的信息具体存储于终端还是电子烟,但是用户匹配信息是存在的,能够被终端获取的。再次,对比文件1获取电池杆序号的步骤正是为了获取用户识别信息,以便在后续的验证中进行验证识别,其功能也与本申请中用户匹配信息功能相同,而该信息的具体存储位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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