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黑色光阻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彩色滤光片和显示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28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3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56660.4
申请日:2013-04-28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喜杰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王玥
国际分类号:G03F7/027,G02B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由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启示,其余部分是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56660.4,名称为“黑色光阻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彩色滤光片和显示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46629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149775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用于形成彩色滤光片中的黑色矩阵,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
2%~15%的着色混合材料、30%~90%的溶剂、2%~20%的碱可溶性树脂、2%~20%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2%的其它添加剂;
其中,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19: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以相容于所述黑色光阻组合物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石为黑色电气石,且密度为3.06~3.26g/cm3,折光率为1.62~1.64。
5. 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
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将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 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8. 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黑色矩阵。
9. 一种显示器件,包括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彩色滤光片。”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红外光发射材料经表面改性,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以相容于所述黑色光阻组合物中;(2)除溶剂外各组分的含量,以及着色剂与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的重量比为19:1~1:1。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前者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先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分散溶液,接着用聚合物材料进行改性然后再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而后者直接将红外光发射材料与分散剂、着色剂混合。该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组合物可用于彩色滤光片和显示器件的制备。此外,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8和9中使用的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光阻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是用于封装基板或表面安装型发光二极管的树脂绝缘层,与本申请组合物用于显示装置的滤色器,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从光学的角度看,基于完全相反的性能,对比文件1中为反射、漫射和遮光性,其中加入的着色剂仅仅是为了使组合物具有相应的颜色,而非滤光,而本申请是一种黑色光阻组合物,应用场景不同,且存在区别较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物的几乎全部组分的含量进行调整,即使调整也不会得到本申请各组分及其含量。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甲基丙烯酸甲醋-苯乙烯-马来酞亚胺的共聚物作为表面改性聚合物,并未提及红外光发射材料。对比文件1或2均未明示或暗示在光阻组合物中加入红外光发射材料,更未涉及着色剂与红外光发射材料的用量和比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用于显示器件的彩色滤光片,既能产生足够量的红外线用于保健,又能保持传统的透过率、色度等显示所需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着色混合材料包含重量比为19: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OOnm的平均粒径,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2)、着色混合材料、光引发剂和其他添加剂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保健功能。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及其固化物,组合物含有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可以提供保健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黑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在对比文件1中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用于对比文件2中。另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颜料分散液中的颜料的平均粒径优选为50-400nm,更优选为50-15Onm。而红外光发射材料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想到用聚合物材料对其表面进行改性并选择合适的颗粒粒径例如50-15Onm以提高颗粒的分散性和稳定性,从而使其更容易相容于黑色光阻组合中。至于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红外光发射材料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的滤光性能和用于保健功能的红外线辐射量容易选择的,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光阻组合物的所需的性能。着色混合材料、光引发剂和添加剂的含量是本领域中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和实际的工艺需求,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可以获得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由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的方法步骤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2Onm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所述经聚合物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及其固化物,组合物含有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可以提供保健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黑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在对比文件1中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用于对比文件2中。另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颜料分散液中的颜料的平均粒径优选为50-400nm,更优选为50-15Onm。而红外光发射材料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想到用聚合物材料对其表面进行改性并选择合适的颗粒粒径例如50-15Onm以提高颗粒的分散性和稳定性,从而使其更容易相容于黑色光阻组合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50-15onm的纳米分散溶液,然后进行聚合物材料的改性,再将改性后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7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黑色矩阵。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色器的特点在于,使用该树脂组合物,通过喷墨方式形成像素图案,其中作为着色剂的颜料可以是例如钛黑、合成铁黑、碳黑(即滤色器为黑色光阻组合物),当着色剂采用黑色光阻材料时,其在滤色器中必然就是起到黑色矩阵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包括由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彩色滤光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滤色器用于显示装置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
1、将权利要求1中的“2%~15%的着色混合材料、30%~90%的溶剂、2%~20%的碱可溶性树脂、2%~20%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2%的其它添加剂”修改为“5%~10%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溶剂、5%~15%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19:1~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修改为“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羹9: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并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和“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加入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5中的“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平均粒径为1nm~200nm的纳米分散溶液”修改为“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修改为“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修改为“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9:5~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并增加特征“将5%~10%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有机溶剂、5%~15%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混合得到所述黑色光阻组合物,其中,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3、对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用于形成彩色滤光片中的黑色矩阵,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
5%~10%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溶剂、5%~15%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
其中,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着色混合材料包括重量比为9: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以相容于所述黑色光阻组合物中,且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石为黑色电气石,且密度为3.06~3.26g/cm3,折光率为1.62~1.64。
3. 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
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
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9:5~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和
将5%~10%的着色混合材料、45%~90%的有机溶剂、5%~15%的碱可溶性树脂、5%~15%的乙烯性不饱和单体、0.01%~1%的光引发剂和0.005%~0.01%的其它添加剂混合得到所述黑色光阻组合物,
其中,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且
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
4. 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黑色矩阵。
5. 一种显示器件,包括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彩色滤光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光阻组合物,且未公开任何与保健功能与保健功能相关的内容,未解决本申请面临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参考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为用作半导体芯片的封装基板的助焊剂,或发光二极管的绝缘层的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想到提供更具有保健功能的这样的组合物。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保持常规的色度、透过率等显示性能的基础上,还具有保健作用的黑色光阻组合物,不宜割裂为“提供保健功能”和“获得光阻组合物所需性能”两个问题。无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还是先有的公知技术,都未能提出提供一种具有保健功能的光阻组合物的技术问题,更不会提供任何相关技术方案或启示,即现有技术整体没有关于具有保健功能的光阻组合物的教导。2、对比文件1教导含羧基共聚树脂(A)以便可以高度填充陶瓷颗粒,从而获得优异的散热性和热导率。这些教导与本申请作为黑色光阻组合物所要求的色度、透过率等性能背道而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持组合物的良好显示性能,不会参考对比文件1。本领域为平衡组合物的显示性能与其健康性能,几乎所有组分的含量均需进行调整,特别是着色剂与红外光发射材料的相对用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平衡多组分的含量及相对用量才能得到预定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由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启示,其余部分是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滤色器和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至第9页第2段,第16页第1段至第20页第3段,第23页第6-7段):用于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含有着色剂、多官能性单体、粘合性树脂、表面活性剂以及有机溶剂,可以含有光聚合引发剂,还可以根据需要含有各种的添加剂成分;其中作为着色剂的颜料可以是例如钛黑、合成铁黑、碳黑(即滤色器为黑色光阻组合物),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使用颜料作为着色剂时,制成颜料分散液的形态使用;粘合性树脂优选为羧基的碱溶性树脂;多官能性单体是具有2个以上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单体,由化学式1可知其属于乙烯性;光聚合引发剂的常规含量是相对于100质量份多官能性单体通常为0.01-120质量份,优选为1-100质量份;根据说明书第33页表1中的实施例5的各组分含量计算可以得到,溶剂含量计算可以得到,溶剂的含量可达33.2%,粘合剂树脂的含量可达2.1%,多官能性单体的含量可达8.2%;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明确限定用于形成彩色滤光片中的黑色矩阵,但是当着色剂采用黑色光阻材料时,其在滤色器中必然就是起到黑色矩阵的作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着色混合材料包含重量比为9:5-1:1的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红外光发射材料具有1nm-200nm的平均粒径,经聚合物材料表面改性,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2)、着色混合材料、有机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和其他添加剂的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保健功能。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及其固化物,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8页第2段):固化物树脂组合物,其包含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常见的远红外陶瓷例如氧化铝、碳化硅,氧化铝的颗粒的平均粒径优选为0.01-20?m;此外还可以包括含有可为炭黑、萘黑等公知常用的着色剂,有机溶剂,具有2个以上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可以提供保健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提供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以用于提供保健功能。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黑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在对比文件1中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用于对比文件2中。另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颜料分散液中的颜料的平均粒径优选为50-400nm,更优选为50-15Onm。而红外光发射材料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想到用聚合物材料对其表面进行改性并选择合适的颗粒粒径例如50-15Onm以提高颗粒的分散性和稳定性,从而使其更容易相容于黑色光阻组合中。而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亚酰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常见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铜、氧化银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红外光发射材料,选择这些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用于发射红外光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红外光发射材料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的滤光性能和用于保健功能的红外线辐射量容易选择的,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光阻组合物的所需的性能。着色混合材料、有机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和添加剂的含量是本领域中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和实际的工艺需求,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可以获得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陶瓷颗粒的折射率接近树脂组合物的折射率为1.5-1.8的折射率,不阻碍光透射性。黑色电气石是常用的红外光发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阻碍滤色器黑色光阻部分的作用,有动机选择适当折射率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而折射率与密度相关,当采用黑色电气石作为红外光发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折射率以及密度选择具有相应性能的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制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方法。由上述对于对比文件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通过喷墨方式形成滤色器的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4段):使用颜料作为着色剂时,根据情况将颜料与后述的(C)成分的一部分一起例如用溶解器、棒磨机、珠磨机、辊磨机等进行粉末、分散,支撑颜料分散液的形态使用,通过加入颜料分散液以及各成分,和根据需要添加的光聚合引发剂、以及进一步添加有机溶剂,将他们一起按照常规方法混合来制备,其中作为着色剂的颜料可以是例如钛黑、合成铁黑、碳黑(即滤色器为黑色光阻组合物),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使用颜料作为着色剂时,制成颜料分散液的形态使用;粘合性树脂优选为羧基的碱溶性树脂;多官能性单体是具有2个以上聚合性不饱和键的单体,由化学式1可知其属于乙烯性。
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的方法步骤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将红外光发射材料研磨、分散,得到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平均粒径为1nm-200nm、重量百分比为10-15%的纳米分散溶液,用聚合物材料对所述纳米分散溶液中的红外光发射材料进行改性得到经聚合物材料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将着色剂与所述经聚合物改性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以9:5-1:1的重量比混合,得到着色混合材料;所述红外光发射材料为选自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铝、氧化铜、氧化银以及碳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聚合物材料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酰亚胺的共聚物;(2)、着色混合材料、有机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和其他添加剂的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保健功能。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化性树脂组合物及其固化物,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8页第2段):固化物树脂组合物,其包含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常见的远红外陶瓷例如氧化铝、碳化硅,氧化铝的颗粒的平均粒径优选为0.01-20?m;此外还可以包括含有可为炭黑、萘黑等公知常用的着色剂,有机溶剂,具有2个以上乙烯性不饱和键的化合物。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可以提供保健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远红外线有较强的渗透力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提供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以用于提供保健功能。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赋予对比文件2中黑色光阻组合物医疗保健的功效,有动机将在对比文件1中放射远红外线的陶瓷颗粒用于对比文件2中。另外,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颜料可以根据需要用聚合物使该颗粒表面改性使用,颜料分散液中的颜料的平均粒径优选为50-400nm,更优选为50-15Onm。而红外光发射材料添加到树脂组合物体系中会面临分散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想到用聚合物材料对其表面进行改性并选择合适的颗粒粒径例如50-15Onm以提高颗粒的分散性和稳定性,从而使其更容易相容于黑色光阻组合中。而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马来亚酰胺的共聚物是本领域常见的改性颗粒的聚合物;电气石、生物炭、远红外陶瓷、玉石粉、氧化铜、氧化银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红外光发射材料,选择这些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用于发射红外光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将发射红外光材料研磨、分散得到发射红外光材料的平均粒径为1nm-20nm的纳米分散溶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组合物的粘度和稳定性容易选择的常规实验手段;发射红外光材料在纳米分散溶液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0-1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的设计需求,能够通过常规手段进行调节得到的;将经聚合物材料分散液进行改性得到的红外光发射材料与着色剂混合形成色混合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着色剂和表面改性红外光发射材料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的滤光性能和用于保健功能的红外线辐射量容易选择的,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光阻组合物的所需的性能。着色混合材料、有机溶剂、碱可溶性树脂、光引发剂和添加剂的含量是本领域中基于上述各组分赋予组合物的性能和实际的工艺需求,为了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可以获得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彩色滤光片,包括由如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射红外光的黑色光阻组合物形成的黑色矩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5段)滤色器的特点在于,使用该树脂组合物,通过喷墨方式形成像素图案,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段)其中作为着色剂的颜料可以是例如钛黑、合成铁黑、碳黑(即滤色器为黑色光阻组合物),当着色剂采用黑色光阻材料时,其在滤色器中必然就是起到黑色矩阵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显示器件,包括由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彩色滤光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6段)滤色器用于显示装置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公开了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的滤色器的组合物,这样的组合物显然满足显示所需的常规色度、透过率等性能要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之一在于:通过加入红外光发射材料而提供保健功能。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包含炭黑、萘黑等着色剂的固化物树脂组合物中加入放射远红外光的陶瓷颗粒。而本领域公知,远红外光具有较强的渗透力的和辐射力,具有显著的温控效应和共振效应,能够起到医疗保健的作用,这是对比文件1中的陶瓷颗粒客观上能够起到的而且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作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供保健功能的技术问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滤色器组合物中加入能够放射远红外光的陶瓷颗粒,这样的改进实际上是利用了已知材料的公知性能,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期。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符合显示需求,容易想到调整放射远红外光的材料的含量,以在提供保健功能的同时还提供正常的图像显示功能,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容易想到的,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
(2)对比文件1中的陶瓷颗粒是利用其热传导性能获得优异的散热性和热导率,显然陶瓷颗粒的填充量越高,散热性和热导率越好。但本申请中利用的是陶瓷颗粒的保健功能,无需考虑散热性和热导率的问题。因此,当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陶瓷颗粒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选择高的填充量,其含量可以根据实际的显示需求和保健效果进行合理配置。实际上,陶瓷颗粒作为无机颗粒,除了可提供保健功能外,其对组合物的透射率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确的,并且组合物中的各组分的功能对组合物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具体地,着色剂具有吸光性能影响组合物的透射率,且对色度也有影响;有机溶剂决定了组合物的涂覆性能;碱可溶性树脂影响组合物的显影性能;不饱和单体影响组合物的机械性能;光引发剂影响组合物的灵敏度。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通过调节这些组分的含量以获得所需的性能也是本领域所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黑色光阻组合物满足显示功能和保健功能,在组合物的显示性能、透射率、涂覆性能、显影性能、机械性能、灵敏度和医疗保健功能之间寻求平衡,容易想到合理配置各组分的含量(如本申请所限定的含量),这样的配置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实现,并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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