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38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92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71723.3
申请日:2017-06-20
复审请求人: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坤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田志刚
国际分类号:G06N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71723.3,名称为“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参与博弈的已方数据元集;
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己方数据元集,估算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所述己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之和为所述己方数据元集的补集;
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确定所有数据项集;
根据预设的博弈规则和所述所有数据项集,构建博弈树;
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
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计算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
获取置信度阈值和目标收益;
从所述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中选择置信度大于所述置信度阈值的有效分支对应的博弈策略,作为备选的博弈策略;
从所述备选的博弈策略中,选择符合所述目标收益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构建所述博弈树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预设博弈心理库中查找是否存在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所述预设心理库中的博弈策略包括手动输入的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和针对历史上每个博弈局面所制定的博弈策略;
如果存在,则确定所述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如果不存在,则在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博弈策略后,将所述博弈策略更新存储至所述博弈心理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已方之外的任一目标参与方执行博弈操作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目标参与方执行博弈操作的博弈数据;
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对所述目标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进行缩小,并对所述博弈树中确定不存在的分支进行剪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博弈策略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采用博弈策略执行博弈,并记录博弈策略的实际执行结果;
获取博弈策略在执行前的预期执行结果和实际执行结果;
根据所述预期执行结果和所述实际执行结果对比,对所述己方数据元集和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进行绝对收缩,并对所述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中各元素的存在概率进行修正,以及对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进行调整。
5. 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参与博弈的已方数据元集;
估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己方数据元集,估算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所述己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之和为所述己方数据元集的补集;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确定所有数据项集;
构建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博弈规则和所述所有数据项集,构建博弈树;
制定单元,用于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
所述制定单元,包括: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 集,计算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置信度阈值和目标收益;
第一选择模块,用于从所述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中选择置信度大于所述置信度阈值的有效分支对应的博弈策略,作为备选的博弈策略;
第二选择模块,用于从所述备选的博弈策略中,选择符合所述目标收益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查找单元,用于在构建所述博弈树之前,从预设博弈心理库中查找是否存在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所述预设心理库中的博弈策略包括手动输入的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和针对历史上每个博弈局面所制定的博弈策略;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在存在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时,确定所述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更新存储单元,用于在不存在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时,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博弈策略后,将所述博弈策略更新存储至所述博弈心理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在已方之外的任一目标参与方执行博弈操作后,获取所述目标参与方执行博弈操作的博弈数据;
第一修正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对所述目标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进行缩小,并对所述博弈树中确定不存在的分支进行剪除。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执行单元,用于在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博弈策略后,采用博弈策略执行博弈;
记录单元,用于记录博弈策略的实际执行结果;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博弈策略在执行前的预期执行结果和实际执行结果;
第二修正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预期执行结果和所述实际执行结果对比,对所述己方数据元集和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进行绝对收缩,并对所述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中各元素的存在概率进行修正,以及对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进行调整。”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中提升自己的胜算概率,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与博弈规则相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效果就是提高己方获胜的概率,该效果仍然是一种博弈规则,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虽然限定了将博弈策略进行更新存储,从而能够有效的获得博弈策略,这仍然不是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4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中提升自己的胜算概率,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规则与博弈规则相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效果就是提高己方获胜的概率,该效果仍然是一种博弈规则,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虽然限定了将博弈策略进行更新存储,从而能够有效的获得博弈策略,这仍然不是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8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分别增加特征“智能程度的设置,包括博弈树遍历最大深度SearchMaxDepth,策略胜率最小置信度StrategyMinConfidence,存储数据集大小MemorySize和对特殊数据的遗忘权重MemoryWeight分别模拟人类心算能力、风险评估和记忆能力”。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人工智能领域,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博弈对方数据元不可知的情况下,如何模拟人工实现博弈策略的制定,所采用的手段属于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实现了在博弈对方数据元不可知的情况下,模拟人工实现博弈策略的制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参与博弈的已方数据元集;
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己方数据元集,估算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所述己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之和为所述己方数据元集的补集;
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确定所有数据项集;
根据预设的博弈规则和所述所有数据项集,构建博弈树;
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
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计算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
获取置信度阈值和目标收益;
从所述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中选择置信度大于所述置信度阈值的有效分支对应的博弈策略,作为备选的博弈策略;
从所述备选的博弈策略中,选择符合所述目标收益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智能程度的设置,包括博弈树遍历最大深度SearchMaxDepth,策略胜率最小置信度StrategyMinConfidence,存储数据集大小MemorySize和对特殊数据的遗忘权重MemoryWeight分别模拟人类心算能力、风险评估和记忆能力。”
“5. 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参与博弈的已方数据元集;
估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己方数据元集,估算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所述己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之和为所述己方数据元集的补集;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确定所有数据项集;
构建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博弈规则和所述所有数据项集,构建博弈树;
制定单元,用于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
所述制定单元,包括:
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计算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置信度阈值和目标收益;
第一选择模块,用于从所述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中选择置信度大于所述置信度阈值的有效分支对应的博弈策略,作为备选的博弈策略;
第二选择模块,用于从所述备选的博弈策略中,选择符合所述目标收益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
智能程度的设置,包括博弈树遍历最大深度SearchMaxDepth,策略胜率最小置信度StrategyMinConfidence,存储数据集大小MemorySize和对特殊数据的遗忘权重MemoryWeight,分别模拟人类心算能力、风险评估和记忆能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要解决的是在博弈中如何提升己方的胜算概率的问题,这是游戏规则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参与方的心理等数据,利用博弈规则来进行概率计算,这个过程中,人类心理能力、记忆能力等数据存在一定主观性,并且博弈规则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手段,因此,在此计算过程中,为了解决胜算概率而采用的手段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采用博弈规则的计算方法。因此,没有遵循自然规律,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要求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其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对方数据不可知的情况下,合理制定博弈策略,其考虑游戏中个体的预测和实际行为,优化它们的策略,属于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据理论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上述手段属于通过计算机对不具备任何技术性含义的通用数据执行处理,上述数据为应用数学领域中的通用数据,不具有任意技术性,上述手段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即通过对未知博弈数据元集合的恰当估算,并以此制定出恰当的博弈策略,能够有效提升博弈胜算的概率,达到克敌制胜的目的,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8要求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其作为产品权利要求与作为方法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4相对应,在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下,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基于人工智能来解决在博弈对方数据不可知的情况下实现制定博弈策略,可以构成技术问题,基于人工智能对博弈数据元全集、参与博弈的己方数据元集进行处理,可以构成技术手段,获取的有益效果也构成技术效果。此外,以已授权专利申请CN106339582B为参考,认为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申请也应当被授权专利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基础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0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其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对方数据不可知的情况下,合理制定博弈策略。上述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以下步骤:获取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参与博弈的已方数据元集; 根据所述博弈数据元全集和己方数据元集,估算已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所述己方之外的每个参与方的数据元集之和为所述己方数据元集的补集;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确定所有数据项集;根据预设的博弈规则和所述所有数据项集,构建博弈树;采用所述博弈树制定针对当前博弈局面的博弈策略;根据所述已方数据元集和估算的每个所述参与方的数据元集,计算所述博弈树的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获取置信度阈值和目标收益;从所述每个有效分支的存在置信度中选择置信度大于所述置信度阈值的有效分支对应的博弈策略,作为备选的博弈策略;从所述备选的博弈策略中,选择符合所述目标收益的博弈策略,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智能程度的设置,包括博弈树遍历最大深度SearchMaxDepth,策略胜率最小置信度StrategyMinConfidence,存储数据集大小MemorySize和对特殊数据的遗忘权重MemoryWeight分别模拟人类心算能力、风险评估和记忆能力。
然而,上述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对方数据不可知的情况下,合理制定博弈策略,其考虑游戏中个体的预测和实际行为,优化它们的策略,属于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据理论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上述手段属于通过计算机对不具备任何技术性含义的通用数据执行处理,上述数据为应用数学领域中的通用数据,不具有任意技术性,上述手段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即通过对未知博弈数据元集合的恰当估算,并以此制定出恰当的博弈策略,能够有效提升博弈胜算的概率,达到克敌制胜的目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2-4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限定从预设博弈心理库查找是否存在与当前博弈局面匹配的博弈策略,存在则作为制定的博弈策略,否则更新博弈心理库;权利要求3限定获取目标参与方博弈数据并据此对博弈树剪除不存在的分支;权利要求4限定根据博弈策略执行的预期执行效果和实际执行效果对数据元集进行收缩、概率修正以及有效分支置信度的调整,均属于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据理论和方法,上述手段通过计算机对不具备任何技术性含义的通用数据执行处理,上述数据为应用数学领域中的通用数据,不具有任意技术性,获得效果也不是技术性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5-8要求一种计算机博弈策略的制定装置,其作为产品权利要求与作为方法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4相对应,在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下,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博弈对方数据不可知的情况下,合理制定博弈策略。其考虑游戏中个体的预测和实际行为,优化它们的策略,属于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据理论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通过计算机对不具备任何技术性含义的通用数据执行处理,上述数据为应用数学领域中的通用数据,不具有任意技术性,上述手段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效果。关于已授权专利申请CN106339582B,其与本申请案情不同,依据专利法审查的结论也就不同,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审查依据。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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