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具有整合的锁定和/或制动装置的旋转门的驱动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3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5363
优先权日:2013-01-14
申请(专利)号:201410016275.4
申请日:2014-01-14
复审请求人:多玛两合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谢寅黎
国际分类号:H02K7/00,H02K7/10,H02K11/00,E05F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6275.4,名称为“用于具有整合的锁定和/或制动装置的旋转门的驱动单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多玛两合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电子换向多极电机(1)的用于旋转门(100)的驱动单元,所述多极电机具有盘状或罐状的定子部分(10),所述定子部分能布置在所述旋转门(100)的静止的结构组件(11)上,并且所述多极电机具有盘状或罐状的转子部分(12),所述转子部分能与所述旋转门(100)的转动栅门(13)无传动装置地连接,其中,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相对于彼此具有平面平行的布置,并且其中,在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之间,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布置有作用装置(14),所述作用装置用于作用于所述转子部分(12)的转动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作用装置(14)作为用于锁定所述转子部分(12)的转动运动的锁定装置(27)而构造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其中,所述锁定装置(27)静止地布置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并且用于的形状锁合地作用到所述转子部分(12)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装置(27)具有执行器和锁定元件(15),所述锁定元件能通过所述执行器形状锁合地被引入到所述转子部分(12)中的容纳孔(16)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装置(27)的执行器包括励磁线圈(17),所述励磁线圈在被电激活时作用于与所述锁定元件(15)连接的衔铁(18),并使得所述锁定元件(15)尤其进行升降运动。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部分(12)具有作用盘(19),其中,所述作用盘(19)具有一个及优选具有若干容纳孔(16),所述锁定元件(15)在升降运动的情况下作用到所述容纳孔中。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控制单元(20),所述控制单元尤其容纳在所述多极电机(1)的定子部分(10)和转子部分(12)之间的区域中,其中所述控制单元(20)构造用于启动所述作用装置(14)。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之间布置有若干容纳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的线圈元件(21),并且其中,在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之间布置有若干磁体元件(22),所述磁体元件布置在所述转子部分(12)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元件(21)在环形轨道上布置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从而构成线圈环,其中,所述作用装置(14)以及尤其是所述控制单元(20)布置在尤其是所述线圈环内的区域中。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将所述作用装置(14)构造为用于制动所述转子部分(12)的转动运动的制动装置(23)。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装置(23)静止地布置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并且为了摩擦锁合地作用到所述旋转的转子部分(12)中而构造。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动装置(23)具有执行器(24)和制动元件(25),其中,所述制动元件(25)通过所述执行器(24)的启动而能向所述转子部分(12)的盘形的并且优选环形的区段(26)发生摩擦锁合。
12. 一种具有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的旋转门。”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 102287111 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102684375 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3:CN 201118405 Y,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驱动单元,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机为电子换向电机,定转子的形状为盘状或罐状;所述定子部分和所述转子部分相对于彼此具有平面平行的布置,并且其中,在所述定子部分和所述转子部分之间,在所述定子部分上布置有作用装置,所述作用装置用于作用于所述转子部分的转动运动。其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旋转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旋转门,而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所述作用装置用于作用与所述转子部分(12)的转动运动”之后增加特征“并且能够有利地实现所述多极电机在所述旋转门中的空间最小化的安装的特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对转子部分和转动栅门之间设置传动装置或者用于传递组件的需要,同时获得最小化的安装空间。(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分别公开了用于机器人的电动机和电动汽车的轮毂电机和锁定装置,而不是用于旋转门,虽然分别提供了锁定装置和制动装置,但是其不存在教导或建议可以用于本申请的作用装置相同的目的。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具有电子换向多极电机(1)的用于旋转门(100)的驱动单元,所述多极电机具有盘状或罐状的定子部分(10),所述定子部分能布置在所述旋转门(100)的静止的结构组件(11)上,并且所述多极电机具有盘状或罐状的转子部分(12),所述转子部分能与所述旋转门(100)的转动栅门(13)无传动装置地连接,其中,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相对于彼此具有平面平行的布置,并且其中,在所述定子部分(10)和所述转子部分(12)之间,在所述定子部分(10)上布置有作用装置(14),所述作用装置用于作用于所述转子部分(12)的转动运动并且能够有利地实现所述多极电机在所述旋转门中的空间最小化的安装的优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门用多极电机,其没有公开具有作用装置,而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具有制动装置的电机,其也为在电机内部定转子之间设置制动作用装置,实现电机的一体化,也具有减小空间的作用,其制动主要采用摩擦的方式,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一种实现制动的技术方案,而关于本申请的另一采用锁定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轮毂电机,其具有锁定装置用于防止电机被盗,其主要也采用了在电机内部定转子之间设置由电磁装置控制的锁定装置来实现电机的锁定,其和本申请在采用电机锁定的作用装置来停止电机旋转是一致的,只是主要的用途有所区别,也即控制其锁定的动作时间选择上有所差别,但基于电机锁定防止旋转的技术效果,具体应用于防盗还是电机的紧急制动防止旋转的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沿用驳回决定的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通过旋转门的转动轴线与驱动马达的转动轴线重合已经实现消除对转子部分和转动栅门之间设置传动装置或者用于传递组件的需要,获得了较小的安装空间,而基于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在不增大电机的安装空间的前提下实现电机启停。(2)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用于机器人的电动机,但是其解决的也是在小型化空间内实现电机启停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是采用锁定装置还是制动装置来实现,则分别由对比文件3和2公开,相应地,对比文件3和2均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也实现了电机的启停。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制动装置和锁定装置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对比文件2涉及机器人的制动装置,对比文件3涉及用于轮毂的锁定装置,两篇对比文件都比本申请的用于安装到旋转门中的接合装置更笨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便在旋转门中获得最小的安装空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287111 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102684375 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3:CN 201118405 Y,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电子换向多极电机的用于旋转门的驱动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旋转门,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0段和附图1-5):该旋转门100具有驱动装置130,驱动装置130为多极驱动马达,驱动马达具有定子、转子,定子能布置在外壳部件131(即本申请的旋转门100的静止的结构组件)上,该驱动装置包括外壳131,外壳采用盆形盖的形式。驱动装置130具有轴构件134,轴构件构造在外壳131的中央开口部处,其在中央部具有十字转门联接部135,因此可以将十字转门的旋转柱连接到驱动装置130的轴构件上,驱动装置的转子的转动轴线与十字转门联接件135的转动轴线同轴(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子与旋转门的转动栅门无传动装置的连接),其实现了低的构造高度。
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机为电子换向电机;(2)定转子的形状为盘状或罐状;所述定子部分和所述转子部分相对于彼此具有平面平行的布置,并且其中,在所述定子部分和所述转子部分之间,在所述定子部分上布置有作用装置,所述作用装置用于作用于所述转子部分的转动运动并且能够有利地实现所述多极电机在所述旋转门中的空间最小化的安装的优点。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降低电机故障率;(2)在不增大电机的安装空间的前提下实现电机启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机械换向和电子换向是电机常见的换向方式,其中电子换向磨损小、电机故障率低,采用电子换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电动机及制动装置,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2-0086段和附图3-7):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该电机具有定子、转子121,电磁线圈124作为定子发挥功能,电磁线圈124以与转子的永磁铁间具有间隔且对置的方式(公开了本申请的转子和定子相对彼此具有平面平行的布置)排列成圆筒形(公开了本申请的罐状),转子121为一方的底面敞开的圆筒形状(公开了本申请的罐状),并且定子具有壳体122和齿轮固定部131,制动致动器2100和闸垫安装于齿轮固定部131的凸缘部1312的前端,第一摩擦部2121(制动致动器2100、闸垫、第一摩擦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作用装置)安装在转子121上(即在所述定子部分和所述转子部分,在所述定子部分上布置有作用装置,该作用装置作用于所述转子部分的运转运动)。由于制动部分设置在转子与定子之间,因此其也能不增大电机的安装空间,相应地能够有利地实现了电动机的空间最小化。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不增加电机空间的情况下实现了电机的启停,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将电动机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旋转门中时,其相应也实现了电机在旋转门的空间最小化的安装的优点。
此外,盘状定子和盘状转子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定转子形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结合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电机转子的锁定。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轮毂电机,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第4页第1-5段和附图1):该电机具有定子5、转子4,其设置为外定子、内转子形式,定转子之间具有锁定装置6,其用于锁定转子4的转动运动而构造在定子5上,其中,锁定装置6静止地布置在定子5上并且用于的形状锁合地作用到转子4的锁孔中。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为具体地实现了电机的启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4段和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得知,锁定装置6具有执行器和锁柱63(即本申请锁定元件),锁柱63能通过执行器形状锁合地被引入到所转子4中的锁孔21(即本申请容纳孔)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4段和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得知,锁定装置6的执行器包括电磁线圈61(即本申请励磁线圈),电磁线圈61在得电导通时作用于锁柱63,并使得锁柱63进行运动。此外,在设置电磁铁时,是否需要衔铁,锁定元件应进行升降运动或者其他类型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和附图1):从附图1中可以得知,转子4具有端盖2(相对于本申请作用盘),其中,端盖2具有三个锁孔21(即本申请容纳孔),锁柱63在运动的情况下作用到锁孔21中。此外,锁定元件应进行升降运动或者平行运动的方式实现锁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对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0-71,85段和附图3):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设置有旋转控制电路127(即本申请控制单元),旋转控制电路127位于壳体122的底面上,其用于控制向电磁线圈124供给电力,在对动力装置供电期间,也对线圈2102的供给电流,可以启动制动闸。此外,在设置控制单元时,控制单元是位于壳体上还是定转子之间的区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对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附图3):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定子和转子121之间布置有若干容纳在定子上的电磁线圈124,并且其中,在定子和转子121之间布置有若干永磁铁123(即本申请磁体元件),永磁铁123布置在转子121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附图3):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电磁线圈124(即本申请线圈元件)在环形轨道上布置在定子上,从而构成线圈环,其中,制动致动器、闸垫、第一摩擦部在线圈环内的区域中。此外,在设置控制单元时,其也布置在线圈环内的区域中,或者其他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对上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附图3):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定子具有壳体122和齿轮固定部131,制动致动器2100和闸垫安装于齿轮固定部131的凸缘部1312的前端,第一摩擦部2121(制动致动器2100、闸垫、第一摩擦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动装置)安装在转子121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附图3):从附图3中可以得知,制动致动器2100和闸垫安装于齿轮固定部131的凸缘部1312的前端(即公开了制动装置静止地布置在定子上),并且第一摩擦部2121(制动致动器2100、闸垫、第一摩擦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动装置)安装在转子121上(即公开了为了摩擦锁合地作用到旋转的转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参见附图3):制动闸具有制动致动器2100(即本申请执行器)和闸垫2110(即本申请制动元件),其中,闸垫2110通过制动致动器2100的启动而能向转子121的第一摩擦部2121发生摩擦。此外,转子上的摩擦部位是选择盘形或者环形的形式来实现摩擦锁合,或者其他形式来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的旋转门,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旋转门,而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驱动单元不具有创造性(详细评述参见上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3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通过旋转门的转动轴线与驱动马达的转动轴线重合已经实现消除对转子部分和转动栅门之间设置传动装置或者用于传递组件的需要,获得了较小的安装空间,而基于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如何在不增大电机的安装空间的前提下实现电机启停。此外,在旋转门技术领域里面,对于旋转门的安全使用问题,即保证使用者安全通过、在特定情形下要及时保证旋转门的停止转动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需求,而不增大其安装空间来实现电机的启停也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用于机器人的电动机,但是其也解决的是在小型化空间内实现电机启停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具体是采用锁定装置还是制动装置来实现,则分别由对比文件3和2公开,相应地,对比文件3和2均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也实现了电机的启停。至于对比文件2、3中的锁定装置和制动装置比本申请的接合装置是否笨重,其与锁定装置、制动装置所应用的场合有关,即根据适用的场合来调节锁定装置、制动装置的规格,只要其结构能满足相应场合的启停要求即可,而对比文件2、3中的结构也能满足本申请的启停要求。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