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马达及其阻隔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40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7334
优先权日:2015-02-25
申请(专利)号:201510104704.8
申请日:2015-03-10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建准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姗姗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K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而容易想到的,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4704.8,名称为“马达及其阻隔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建准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774347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175294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1821210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达,包括一个壳体、一个定子及一个转子,该定子结合于该壳体内部,该转子包括一个转动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动轴可旋转地结合该壳体,该转动轴的至少一端穿伸出该壳体的至少一个穿孔,该转动轴与该穿孔之间具有一个间隙,该永久磁铁结合该转动轴,且该永久磁铁与该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其特征在于:
上述壳体的穿孔周边设置一个阻隔件,上述壳体的穿孔周边设有供上述阻隔件结合的一个结合部,上述结合部为一个环墙,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上述阻隔件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该至少一个挡止部抵接上述转子裸露于该壳体外部的至少一部分,用以封闭上述间隙,上述转动轴结合一连接件,该连接件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一个结合板,该结合板周缘延伸出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围绕上述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为软性材质制成的环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的末端端缘形成尖部或圆弧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该阻隔件以该夹持空间与该壳体的结合部相互结合。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该卡槽与上述结合部的定位凸缘相互卡固。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一个环形翼片,该环形翼片的一端端缘连接上述第一环体的内侧面,该环形翼片的末端端缘抵接上述转动轴的外周面。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动轴的一端固接一个扇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扇叶包括一个基板,该基板固接上述转动轴的一端,该基板的周缘设有多个叶片,该基板设有一个通孔,该转动轴的一端设有一个螺孔,该通孔供一个螺接件穿伸,该螺接件锁固该螺孔,用以将该扇叶锁固于转动轴的一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扇叶的基板结合上述连接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扇叶的基板设有多个结合孔,上述本体的结合板设有多个卡榫,该多个卡榫卡固于该基板的多个结合孔。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一个环形翼片,该环形翼片的一端端缘连接上述第二环体的外侧面,该环形翼片的末端端缘抵接上述连接件的侧墙部。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两个环形翼片,其中一个环形翼片连接上述第一环体的内侧面并抵接上述转动轴的外周面,另一个环形翼片连接上述第二环体的外侧面并抵接上述连接件的侧墙部。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一个环形翼片,该环形翼片的一端端缘连接上述第二环体的外侧面,该环形翼片的末端端缘抵接于上述连接件的侧墙部的底缘。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一个环形翼片,该环形翼片的一端端缘连接上述连接部,该环形翼片的末端端缘抵接于该连接件的结合板。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为能够结合于上述壳体的结合部的单一环体。
16. 一种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且该阻隔件另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为软性材质制成的环体。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的末端端缘形成尖部或圆弧部。
19. 如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设置于上述第一环体。
20. 如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设置于上述第二环体。
21. 如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为两个,该两个挡止部分别设置于上述第一环体及上述第二环体。
22. 如权利要求16、17或18所述的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上述挡止部设置于上述连接部。”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一种马达,该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该永久磁铁结合该转动轴,且该永久磁铁与该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2)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上述阻隔件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该至少一个挡止部抵接上述转子裸露于该壳体外部的至少一部分,用以封闭上述间隙,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阻隔件另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2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喇叭口71与罩体81的结构与本申请的阻隔件及侧墙部结构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定位件40a并非用于防止灰尘和水分进入马达内部,该定位件40a只能用于防止灰尘进入轴管11内,而不能防止灰尘等通过转子50和基座10之间的间隙进入马达内部;(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该侧墙部围绕该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该特征可以在不影响扇叶转动的前提下,更进一步地提升防尘和防潮效果;(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6中“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该特征可以提升组装便利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该侧墙部围绕上述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这一技术特征,是通过让静止的阻隔件与运动的连接件34之间没有相互接触,两者之间没有摩擦,从而可以在不影响扇叶转动的前提下,形成全面性的密封。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静密封圈7与动密封圈8之间有相对运动,两者之间会产生摩擦从而影响转子的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非接触式密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代机械设计原理与应用研究》(魏宏波等)中第52页明确记载有:在非接触密封中不存在密封体与运动部件之间的摩擦,因此也就没有磨损。为了不阻挡转子的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当中的静密封圈7与动密封圈8之间设置为具有一定的间距。同时,对比文件1中灰尘水汽从动密封圈侧墙部、动密封圈本体部到转轴与壳体的间隙,从而进入电机的内部,为了防止灰尘水汽通过该路径进入电机内部,在该路径上的任何一处做阻挡都可以实现该目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静密封圈7的喇叭口71抵接动密封圈8侧墙部来实现阻挡,当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选择静密封圈7的喇叭口71抵接动密封圈8本体部或转轴来实现阻挡。(2)对比文件1中的静密封环7已经相当于本申请的阻隔件,对比文件1中的静密封环7仅没有公开阻隔件上的定位凸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扣接部44的定位件40a,该定位件40a还具有防尘的功能,该扣接部12与该基座10a的卡扣部12相互扣合,从而固定该定位件40a,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防尘部件上设置扣接部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中第[0053]段中明确记载有:本发明第一实施例的定位件40a的本体41周缘可进一步形成一扣接部44,该扣接部44可与该基座10a的卡扣部12相互扣合,以便该定位件40a可以借助该扣接部44与该卡扣部12的扣持作用,而被固定于该轴管11的开放端112。由附图5-6可以看出,定位件40a(对应于阻隔件)的扣接部44具有一个卡槽,且均提高了部件的固定效果,提高了组装的便利性,因此,权利要求16中“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该永久磁铁结合该转动轴,且该永久磁铁与该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2)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上述阻隔件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该至少一个挡止部抵接上述转子裸露于该壳体外部的至少一部分,用以封闭上述间隙;(3)上述转动轴结合一连接件,该连接件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一个结合板,该结合板周缘延伸出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围绕上述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特征为在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过程中相应采取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包含技术特征“阻隔件的第一环体设有一个卡槽”的技术方案1以及包含技术特征“阻隔件的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的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2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设有一个卡槽,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2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阻隔件及侧墙部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喇叭口71与罩体81的结构确实存在不同,但上述阻隔件的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上述侧墙部的结构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第52段明确记载了其防尘功能,“利用该内环凸缘43形成一防尘作用,避免该转子50转动时产生的气流将灰尘或杂质导入该轴管11内部”,可见定位件40a同样能够起到阻隔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机转轴位于机壳外,其静密封圈和动密封圈形成的密封结构也设置在机壳外,则在将对比文件2的定位件40a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相应地用于防尘和防水的阻隔件也应位于机壳外的电机转轴的轴端,该情况下能够实现转轴和机壳间的间隙的封闭,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确实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该侧墙部围绕该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电机转轴上增加包含电机固定架2和三角盘4的组合结构的相关内容,并同样起到了加强转轴方向上所需元件的连接的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机转轴位于机壳外,相应地用于防尘和防水的阻隔件也应位于机壳外的电机转轴的轴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过程中,出于减小转轴轴距和便于连接其他元件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包含电机固定架2和三角盘4的组合结构直接套设在位于壳体外的转轴的阻隔件上,实现转轴方向上其他元件的连接。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获得“该侧墙部围绕该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的结构,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即利用转轴驱动电扇旋转的同时也保证了阻隔件和电扇的紧固连接。(3)权利要求16中“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16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4、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删除了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上述扇叶的基板设有多个结合孔,上述本体的结合板设有多个卡榫,该多个卡榫卡固于该基板的多个结合孔”,也无组合动机,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用一个螺接件使叶片结合至转动轴,同时与连接件结合提升遮蔽功能,具有提升组装拆卸便利性及提升防尘及防潮效果等效果;(2)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均未记载“上述挡止部为两个,该两个挡止部分别设置于上述第一环体以及上述第二环体”,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上述技术特征,可以提供双重的密封功能,可以大幅提升阻隔件的防尘及防潮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1如下:
“1. 一种马达,包括一个壳体、一个定子及一个转子,该定子结合于该壳体内部,该转子包括一个转动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动轴可旋转地结合该壳体,该转动轴的至少一端穿伸出该壳体的至少一个穿孔,该转动轴与该穿孔之间具有一个间隙,该永久磁铁结合该转动轴,且该永久磁铁与该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其特征在于:
上述壳体的穿孔周边设置一个阻隔件,上述壳体的穿孔周边设有供上述阻隔件结合的一个结合部,上述结合部为一个环墙,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上述阻隔件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该至少一个挡止部抵接上述转子裸露于该壳体外部的至少一部分,用以封闭上述间隙,上述转动轴结合一连接件,该连接件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一个结合板,该结合板周缘延伸出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围绕上述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上述阻隔件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该阻隔件以该夹持空间与该壳体的结合部相互结合,上述转动轴的一端固接一个扇叶,上述扇叶包括一个基板,该基板固接上述转动轴的一端,该基板的周缘设有多个叶片,该基板设有一个通孔,该转动轴的一端设有一个螺孔,该通孔供一个螺接件穿伸,该螺接件锁固该螺孔,用以将该扇叶锁固于转动轴的一端,上述扇叶的基板结合上述连接件,上述扇叶的基板设有多个结合孔,上述本体的结合板设有多个卡榫,该多个卡榫卡固于该基板的多个结合孔。
11. 一种马达的阻隔件,其特征在于,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且该阻隔件另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或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上述挡止部为两个,该两个挡止部分别设置于上述第一环体及上述第二环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16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而容易想到的,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774347U,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175294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1821210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的防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2段,图2、3):该电机包括壳体、定子及转子,转子具有转动轴6,该转动轴6可旋转地结合端盖1(由于端盖作为壳体的一部分,相当于转动轴可旋转地结合壳体),该转动轴6的一端穿伸出端盖1的一个穿孔,为便于旋转,该转动轴6与该穿孔之间具有间隙。端盖1的穿孔周边设有小凸台3(相当于结合部),在小凸台3的外面套有静密封圈7,小凸台3为一个环墙。静密封圈7设有喇叭口71,转动轴6上安装有动密封圈8,其上凸出有空心的罩体81,喇叭口71顶部与罩体81内壁贴合密封,用于封闭上述间隙(静密封圈7和动密封圈8共同构成了阻隔件)。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该永久磁铁结合该转动轴,且该永久磁铁与该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2)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上述阻隔件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该阻隔件设有至少一个挡止部,该至少一个挡止部抵接上述转子裸露于该壳体外部的至少一部分,用以封闭上述间隙;上述阻隔件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该阻隔件以该夹持空间与该壳体的结合部相互结合;(3)上述转动轴结合一连接件,该连接件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一个结合板,该结合板周缘延伸出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围绕上述阻隔件,该侧墙部与该阻隔件之间有间距;上述转动轴的一端固接一个扇叶,上述扇叶包括一个基板,该基板固接上述转动轴的一端,该基板的周缘设有多个叶片,该基板设有一个通孔,该转动轴的一端设有一个螺孔,该通孔供一个螺接件穿伸,该螺接件锁固该螺孔,用以将该扇叶锁固于转动轴的一端,上述扇叶的基板结合上述连接件,上述扇叶的基板设有多个结合孔,上述本体的结合板设有多个卡榫,该多个卡榫卡固于该基板的多个结合孔。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电机的性能,降低制造成本;(2)在实现阻隔的基础上,减少组装零件便于组装以及零件的固定;(3)驱动风扇并加强电机转轴方向上风扇的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永久磁铁结合转动轴构成永磁转子结构,利用永久磁铁代替电励磁来提高电机的性能,降低制造成本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在转子永久磁铁和定子之间设置气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达,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一种马达,包括基座10a和定位件40a。基座10a上设置有与定位件40a结合的卡扣部12,卡扣部12为一个环墙,该环墙的外周面设有供定位件40a卡固结合的一个定位凸缘。定位件40a具有本体41,该本体41的内侧面可进一步形成一内环凸缘43(相当于挡止部),并于该内环凸缘43内侧形成一通孔431,该通孔431的孔径可设计为略大于该转轴51的外径(相当于该挡止部抵接转轴51的一部分),以便有效减少该转轴51与该穿孔431之间所可能产生的间隙,进而可利用该内环凸缘43形成一防尘作用,避免该转子50转动时产生的气流将灰尘或杂质导入该轴管11内部。由附图5可得,定位件40a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定位件40a以该夹持空间与基座10a上的卡扣部12相互结合。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特征,并且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在实现阻隔的基础上,减少了组装零件便于组装,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相同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即将对比文件1的静密封圈和动密封圈整体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一个定位件,而在上述替换过程中,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机转轴位于机壳外,相应地阻隔件也位于机壳外的电机转轴的轴端,则定位件的内环凸缘也应当抵接在转子裸露于壳体外部的部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机扇叶三角盘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0段,图1-2):该固定机构包括电机1、电机固定架2、风扇3、三角盘4,风扇3包括扇叶31和风扇支架32(相当于基板)。其中,风扇支架32设有与电机输出轴11联动连接的中心轴孔321,电机1设置在电机固定架2内,电机输出轴11穿过电机固定架2与风扇3联动连接,在风扇支架32的周缘设有数个扇叶31,该中心轴孔321供电机输出轴11穿伸。电机固定架2与风扇3之间设有三角盘4,三角盘4上设有与风扇支架32固定的螺孔41,所述的螺孔41为三个,且呈圆周均部,螺钉5穿过风扇支架32上设有的螺孔322与三角盘4上设有的螺孔41将风扇3牢靠地固定在三角盘4上,由附图2可得,电机固定架2的侧墙沿三角盘4的周缘延伸(电机固定架2和三角盘4整体相当于连接件,其套接并固定在电机输出轴11上,三角盘4相当于结合板,电机固定架2的侧墙即相当于侧墙部)。由于风扇3与电机输出轴11之间由原来的一点定位固定改进为面定位固定,极大地加强了风扇3上的扇叶31围绕电机输出轴11做圆周旋转时的平稳度,使风扇3与电机1的连接更加牢靠。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的大部分特征,并且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实现了风扇的驱动并加强了转轴方向上风扇的连接,从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相同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即在对比文件1的电机转轴上增加包含上述特征的组合结构,加强转轴方向上所需元件的连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的其他特征,基于以上内容,在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机转轴位于机壳外,相应地阻隔件也位于机壳外的电机转轴的轴端,出于减小转轴轴距和便于连接其他元件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包含电机固定架2和三角盘4的组合结构直接套设在位于壳体外的转轴的阻隔件上,驱动风扇并加强电机转轴方向上风扇的连接。此外为便于组装和拆卸,位于同一转轴上的套装元件之间存在一定间距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以及,通过螺栓螺孔相配合的结构实现元件间的固定、利用卡榫卡固结构实现组件间的连接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均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软性材质制作阻隔件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中,由附图5可得内环凸缘43的末端端缘形成圆弧部。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用于实现间隙的封闭。此外,将用于封闭间隙的阻隔件的末端端缘形成为尖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中,定位件40a的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该卡槽与基座10a上的卡扣部12的定位凸缘相互卡固结合。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实现了零件的固定。此外,在形成夹持空间的另一个侧壁上形成卡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中,定位件40a的内环凸缘43一端端缘连接第一环体的内侧面,末端端缘抵接转轴51的外周面。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实现了挡止部的结构。此外,利用翼片形成凸缘达到封闭间隙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9
权利要求6-9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本领域公知,为实现电机设备的封闭,防止灰尘和水分的进入,在明确了电机设备与外界可能存在的间隙的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知识能够从电机实际结构中容易获知进入间隙的气流路径。在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知识容易想到气流进入间隙的路径是要沿着阻隔件和连接件之间的缝隙,进入电机转轴与外壳之间的间隙的内部,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此路径上的任意位置设置阻隔结构所需要采用的阻挡结构基本一致,并具有相同的封闭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挡止部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中,定位件40a为与基座10a的卡扣部12相结合的单一环体。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简化了加工工艺,减少了零件的使用。此外,将用于结合的结合部设置在壳体上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马达的阻隔件,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包含技术特征“阻隔件的第一环体设有一个卡槽”的技术方案1,包含技术特征“阻隔件的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的技术方案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达,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一种马达,包括基座10a和定位件40a(相当于阻隔件)。定位件40a具有本体41,该本体41的内侧面可进一步形成一内环凸缘43(相当于挡止部),并于该内环凸缘43内侧形成一通孔431,该通孔431的孔径可设计为略大于该转轴51的外径(相当于该挡止部抵接转轴51的一部分),以便有效减少该转轴51与该穿孔431之间所可能产生的间隙,进而可利用该内环凸缘43形成一防尘作用,避免该转子50转动时产生的气流将灰尘或杂质导入该轴管11内部。定位件40a包括一个第一环体及一个第二环体,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以一个连接部连接,该第一环体及该第二环体之间形成一个夹持空间,定位件40a以该夹持空间与基座10a上的卡扣部12相互结合。定位件40a的第二环体设有一个卡槽,该卡槽与基座10a上的卡扣部12的定位凸缘相互卡固结合。
(1)关于技术方案2
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述挡止部为两个,该两个挡止部分别设置于上述第一环体及上述第二环体。然而,本领域公知,为实现电机设备的封闭,防止灰尘和水分的进入,在明确了电机设备与外界可能存在的间隙的位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知识能够从电机实际结构中容易获知进入间隙的气流路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实际情况选择在气流路径上设置多个挡止部以有效阻隔灰尘和水分,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技术方案1
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是,上述阻隔件的第一环体设有一个卡槽。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形成夹持空间的另一个侧壁上形成卡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软性材质制作阻隔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0-54段,图5、6)中:由附图5可得内环凸缘43的末端端缘形成圆弧部。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挡止部的末端端缘形成圆弧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此外,将用于封闭间隙的阻隔件的末端端缘形成为尖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关于权利要求14-16
权利要求14-16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然而,挡止部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实际情况选择在气流路径上设置多个挡止部以有效阻隔灰尘和水分(参见上述意见2.8),例如,设置在气流路径靠近间隙的一侧,或设置在远离间隙的一侧,或设置在位于气流路径的其他器件上,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确实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扇叶的基板和结合板等相关特征,但是,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风扇支架32(相当于基板)固接在电机输出轴11的一端,电机输出轴11穿过电机固定架2、通过三角盘4(相当于结合板)与风扇3联动连接,即相当于公开了利用电机转轴驱动风扇,并且通过使用连接件加强风扇和电机转轴之间连接的相关特征,其仅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多个结合孔、多个卡榫以及相应的固定方式,然而,这种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特征,其同样能够提升组装拆卸便利性,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实现遮蔽功能的相关特征(参见意见2.1),同样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将对比文件2的定位件和对比文件3中风扇与电机转轴固定的相关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样可提升组装拆卸便利性,达到防尘及防潮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可预期。
(2)对比文件2确实未公开设置两个挡止部及其相应位置,然而,挡止部的设置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能够容易想到的(参见意见2.8)。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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