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片组布置与具有该叠片组布置的电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叠片组布置与具有该叠片组布置的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93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76452
优先权日:2014-07-10
申请(专利)号:201510400826.1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王金珠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0826.1,名称为“叠片组布置与具有该叠片组布置的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20214292OU,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8日)和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642502A,公开日为1987年02月10日)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机的叠片组布置(4),具有叠片组(8),该叠片组在轴向方向(A)上具有至少两个子组(14),这些子组分别由多个多边形单片(10)形成,其中,围绕所述叠片组(8)的圆周布置永磁激励的磁铁(1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子组(14)之间布置一个或者多个圆形单片(16),该圆形单片的直径小于或者等于所述多边形单片(10)的内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圆形单片(16)的区域内,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所述磁铁(12)相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12)在所述叠片组(8)的至少一个端部侧(AS,BS)处越过所述子组(14)伸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所述子组(14)是相对于彼此扭转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所述子组(14)是相对于彼此扭转的。
6. 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的电机。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提及的冲片组偏移仅仅是以一个非常小的角度实现的,这种偏移还未达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围绕所述子组的圆周的边沿不在一条直线上”的程度,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冲片组的设计并不能实现“节省磁性材料”的效果; (2)对比文件1和2中各分段组件的固定方式不同,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机的叠片组布置(4),具有叠片组(8),该叠片组在轴向方向(A)上具有至少两个子组(14),这些子组分别由多个多边形单片(10)形成,其中,围绕所述叠片组(8)的圆周布置永磁激励的磁铁(1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子组(14)之间布置一个或者多个圆形单片(16),该圆形单片的直径小
于或者等于所述多边形单片(10)的内圆,所述子组(14)是相对于彼此扭转的,其中所述子组(14)彼此在所述轴向方向(A)上不是对准地布置的,从而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边沿不在一条直线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圆形单片(16)的区域内,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所述磁铁(12)相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12)在所述叠片组(8)的至少一个端部侧(AS,BS)处越过所述子组(14)伸出。
4.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的电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简单的电机结构,其结构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结构相同,因此,虽然文字部分没有说明,但是由这些简单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其必然可以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适应性的改进,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技术障碍;对于新增的技术特征“围绕所述子组的圆周的边沿不在一条直线上”由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1中可毫无疑义确定所述叠片12构成的叠片子组的圆周外沿确实不在一条直线上的,只是所述叠片子组的外表面的永磁体20的外沿在一条直线上,因此所述加入的技术特征是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了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隔圈/隔板4套设在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部,隔圈/隔板4只能是额外加套在支撑件6上的圈/板;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可知,隔圈/隔板位于铆钉2与转轴之间,而铁芯的表面则是齐平的,并且由磁钢覆盖,隔圈/隔板的作用仅仅在于防止相邻铁芯由于接触受力而松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圆形单片在叠片组的表面上形成了凹进部,因而各个子组的表面不再是连贯的,而是彼此间隔有凹进部。该凹进部与磁公差相适配,因而可以通过该过渡部截获磁公差。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隔圈4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圆形单片。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机的叠片组布置(4),具有叠片组(8),该叠片组在轴向方向(A)上具有至少两个子组(14),这些子组分别由多个多边形单片(10)形成,其中,围绕所述叠片组(8)的圆周布置永磁激励的磁铁(1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子组(14)之间布置一个或者多个圆形单片(16),该圆形单片的直径小
于或者等于所述多边形单片(10)的内圆,从而在所述叠片组的表面处围绕叠片组的圆周在所述子组之间构造了凹进部(18),所述子组(14)是相对于彼此扭转的,其中所述子组(14)彼此在所述轴向方向(A)上不是对准地布置的,从而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边沿不在一条直线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圆形单片(16)的区域内,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所述磁铁(12)相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12)在所述叠片组(8)的至少一个端部侧(AS,BS)处越过所述子组(14)伸出。
4.一种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叠片组布置(4)的电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20214292OU,公告日为2012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4642502A,公开日为1987年02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机的叠片组布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贴式永磁电机内转子铁芯(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叠片组)及其分段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38段,附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表贴式永磁电机的内转子铁芯,包括内转子轴和套设在所述内转子轴上的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子组),所述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为至少两个且相邻设置,其中:所述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整体为空心圆柱体,横截面为圆环形,所述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包括位于圆柱体两端的支撑件和位于所述支撑件之间的冲片(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单片),所述冲片的外表面贴设有永磁体(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永磁激励的磁铁)。在本实施例的表贴式永磁电机的内转子铁芯中,冲片通过铆钉2铆接形成分段转子铁芯3。为了避免相邻铁芯上两块磁钢由于接触受力而发生松动,在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之间设置有隔圈或隔板。优选的,隔圈或隔板位于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部,隔圈或隔板的端面与相邻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面接触。在本实施例中,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之间设置有隔圈4(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圆形单片),该隔圈4套设在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部,隔圈4的端面与相邻的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面相接触。本实施例的表贴式永磁电机的内转子铁芯中的永磁体1的长度大于冲片3的长度,优选永磁体1的端部长度比冲片3的端部长1-2mm,效果最佳。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个分段组件之间布置有隔圈或者隔板,且由附图2中可以直接唯一地确定该隔圈4的直径小于所述转子冲片的内圆,从而该隔圈4在各个分段组件之间实质上构成了凹进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单片为多边形;(2)所述子组(14)是相对于彼此扭转的,其中所述子组(14)彼此在所述轴向方向(A)上不是对准地布置的,从而围绕所述子组(14)的圆周的边沿不在一条直线上。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如何设置所述转子冲片的形状;(2)防止磁铁移动,节省磁性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6行至第3栏第63行,附图1-3):每个冲片12具有相同的形状,具有多边形外圆周。冲片12组成组15,使得冲片的外圆周侧形成扁平的矩形磁体安装表面16。然而,从转子11的一个轴向端开始的每个冲片12的组15略微旋转一个角度,从而使从转子的一个轴向端部开始,每个连续的磁体安装表面与前面的磁体安装表面以共同的旋转角度偏移。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2)均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转子叠片形状,防止磁铁移动、节省磁性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38段,附图1-2):在本实施例中,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之间设置有隔圈4,该隔圈4套设在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部,隔圈4的端面与相邻的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面相接触。本实施例的表贴式永磁电机的内转子铁芯中的永磁体1的长度大于冲片3的长度,优选永磁体1的端部长度比冲片3的端部长1-2mm,效果最佳。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永磁体是越过所述分段组件的端部伸出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围绕子组的圆周的磁铁设置为相接触,从而消除极隙使得叠片组具有紧凑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表贴式永磁电机内转子铁芯及其分段组件应用于表贴式永磁电机(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 其余特征参见前述第(2.1)节的评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隔圈/隔板4套设在内转子铁芯分段组件的端部,隔圈/隔板4只能是额外加套在支撑件6上的圈/板;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可知,隔圈/隔板位于铆钉2与转轴之间,而铁芯的表面则是齐平的,并且由磁钢覆盖,隔圈/隔板的作用仅仅在于防止相邻铁芯由于接触受力而松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圆形单片在叠片组的表面上形成了凹进部,因而各个子组的表面不再是连贯的,而是彼此间隔有凹进部。该凹进部与磁公差相适配,因而可以通过该过渡部截获磁公差。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隔圈4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圆形单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文字上记载了隔圈/隔板为了避免相邻铁芯由于接触受力而松动,但是,由对比文件1附图2中可以直接唯一地确定该隔圈4的直径小于所述转子冲片的内圆,从而该隔圈4在各个分段组件之间实质上构成了凹进部。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隔圈4从结构、设置位置、实际效果上均与本申请的圆形单片相同,且隔圈结构的设置形成了各个分段组件之间的过渡区域,客观上能够获得补偿磁公差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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