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56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6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3143.8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金善科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黄玉清
国际分类号:B60K17/34(2006.01);B62D7/14(2006.01);B62D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3143.8,名称为“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凯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0862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358342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0951790Y,公告日为2007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其包括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的两端都安装有车轮(4),其特征是,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之间设置有液力变矩器(9),所述液力变矩器(9)通过前传动轴(10)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相连并通过后传动轴(11)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相连,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上设置有前转向油缸(7),所述前转向油缸(7)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上的车轮(4)的前转向轴(5)相连,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8),所述后转向油缸(8)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上的车轮(4)的后转向轴(6)相连,并且,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5)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6)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11)相连,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后驱动转向桥(2)、液力变矩器(9)和同步转向连接轴(11)都安装在车架(3)上,所述前传动轴(10)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的中间位置相连并且所述后传动轴(11)也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的中间位置相连。”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该系统也是四转向系统,前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前转向油缸,前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前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前转向轴相连,后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后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后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后转向轴相连,并且,其中一个前转向轴与其中一个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2)前驱动转向桥、后驱动转向桥、液力变矩器和同步转向连接轴都安装在车架上,前传动轴与前驱动转向桥的中间位置相连并且后传动轴也与后驱动转向桥的中间位置相连。然而,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四驱四转向系统分别在前桥、后桥上设置转向油缸驱动的转向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前桥、后桥之间设置同步转向连接轴;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虽然对比文件2为解决升降工作平台机动性能提供了四轮驱动双转向行走装置及方法,其传动系统实质上也是一种四驱动和四转向系统,可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解决其不能进行四转向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将油缸输出的动力传递至车轮,而设置前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前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前转向轴相连,将后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后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后转向轴相连,以实现动力的传递,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联动杆实现前后桥同步转向的功能,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恢复至原始权利要求的第1-3项,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5)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6)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11)相连”修改为“处于对角线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5)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6)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11)相连”。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2针对现有升降工作平台在狭小场所使用时,较大转弯半径影响工作平台机动性从而提供一种增强机动性的四轮驱动双转向行走装置,而本申请针对现有叉车不能实现四转向,公开了一种叉车四转向系统;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没有给出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驱动前转向装置的电动推杆或油缸配置独立前转向开关,为驱动后转向装置的电动推杆或油缸配置独立后转向开关,进一步参考对比文件2第[0017]、[0020]段的相关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只能实现同一车桥上的两个车轮同步转向,并不能实现前后四个车轮同时转动。对比文件3设置的联动杆只能实现前、后车轮同步反方向转动。而本申请中,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连结对角线上的其中一个前转向轴和其中一个后转向轴,能够使前后车轮同步转向时转向一致,从而确保正确转向。本申请使叉车既具备四轮驱动功能,还具备四轮同步转向转动功能,是叉车领域的一个创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处于对角线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设置在对角线位置的联动杆实现四轮转向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控制前后轮同步转向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针对对比文件2,自走式升降平台行走装置的底盘与汽车底盘相似,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由于两轮转向导致转弯半径大的问题,可以实现前后车轮同步转向的同时方向相同;为了更直接、方便地实现前后桥的同步转动,在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置一个同步转向连接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兼为四转向系统,前、后驱动桥同时为转向桥,前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前转向油缸,前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前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前转向轴相连,后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后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后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后转向轴相连;(2)处于对角线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前桥或后桥的左右车轮同步转向所采用的转向油缸单油缸杆驱动方式虽然不同于本申请的双油缸杆驱动方式,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使前轴或后轴的左右车轮同步驱动,去掉对比文件2车轮之间的同步连杆,而将转向油缸的油缸杆分为两个从而同步驱动左右车轮转向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空间布置等因素考虑所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车辆的前后桥联动转弯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前桥1和后桥2处于中轴线相反两侧(相当于处于对角线位置)的两个连接点之间通过联动杆4(相当于同步转向连接轴)连接实现后轮21和前轮11同步转向动作;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对中轴线呈对角线布置的同步转向连接轴应用于对比文件2,并将同步转向连接轴的两端连接于前、后转向节臂(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向轴)上,以实现前、后驱动转向桥同步转向,这种同步转向的控制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本质上都为了解决如何增强行驶机构机动性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对如何增强叉车行驶机动性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四转向系统解决行驶机构机动性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四转向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叉车的四轮驱动系统,从而得到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前、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处于对角线的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而未明确限定其使前、后驱动转向桥转向一致,由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不必然得出其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四个车轮同步同向转动的技术效果;(3)即使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同步转向连接轴能够使前后驱动转向车桥转向一致”,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本申请四轮驱动、四转向轮同向转向即转向一致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虽然未公开通过处于对角线布置的同步转向连接轴实现四转向轮同步转向,对比文件3给出了前、后桥通过对角线布置的联动杆实现同步转向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虽然实现的是前、后轮反方向同步转动,然而该反方向取决于对比文件3联动杆的直杆构造方式,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以熟知的同步转向连接轴的其他构造形式下,容易实现前、后轮同步同方向转动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处于对角线的一个前转向轴和一个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而进行同步转向,并据此进一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这种“同步转向连接轴能够使前后驱动转向车桥转向一致”的限定仍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同步转向连接轴(11)使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转向一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其包括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的两端都安装有车轮(4),其特征是,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后驱动转向桥(2)之间设置有液力变矩器(9),所述液力变矩器(9)通过前传动轴(10)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相连并通过后传动轴(11)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相连,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上设置有前转向油缸(7),所述前转向油缸(7)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上的车轮(4)的前转向轴(5)相连,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8),所述后转向油缸(8)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上的车轮(4)的后转向轴(6)相连,并且,处于对角线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5)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6)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11)相连,所述同步转向连接轴(11)使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和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转向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后驱动转向桥(2)、液力变矩器(9)和同步转向连接轴(11)都安装在车架(3)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前传动轴(10)与所述前驱动转向桥(1)的中间位置相连并所述后传动轴(11)也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2)的中间位置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叉车四转向系统,对比文件2提供一种可缩小转向半径而增强升降工作平台机动性能的四轮驱动双转向行走装置及方法,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请求保护前转向油缸与前转向轴、后转向油缸与后转向轴的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只提及前、后转向装置由液压油缸驱动,未公开前、后转向装置与液压油缸的具体连接关系,连接关系不同,转向原理及转向效果不同。(2)本申请前后车轮转动方向相同,而对比文件2在第[0018]段记载了前、后转向装置控制前、后轮转动方向相反,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转向原理完全相反,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一个同步转向连接轴连接前后驱动转向车桥的转向轴,使叉车在四转向的过程中前后车轮同时同步转向,而对比文件2前、后转向开关独立设置,并不能实现同步转向。对比文件3设置的联动杆只能实现前、后车轮反方向同步转动,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也只能实现前、后车轮同步反向转动,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前、后车轮同步同向转动。因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了一种叉车的四轮四驱动系统,其包括前驱动桥3和后驱动桥6,所述前、后驱动桥的两端都安装有车轮,前、后驱动桥之间设置有液力变矩器4,所述液力变矩器4通过前传动轴与所述前驱动桥3相连并通过后传动轴与所述后驱动转向桥6相连。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兼为四转向系统,前、后驱动桥同时为转向桥,前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前转向油缸,前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前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前转向轴相连,后驱动转向桥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后转向油缸的两个油缸杆分别与后驱动转向桥上的车轮的后转向轴相连;(2)处于对角线的其中一个所述前转向轴与其中一个所述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所述同步转向连接轴使前驱动转向桥和后驱动转向桥转向一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叉车工作灵活,转弯半径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1]、 [0007]、[0009]、[0017]、[0019]段,附图2、4)公开了一种高空作业平台的四轮四驱动及双转向行走装置(其能够进行四轮驱动和四转向,相当于本申请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其包括前驱动转向桥2和后驱动转向桥3,所述前驱动转向桥2上设有前转向油缸,所述前转向油缸的一个油缸杆与前驱动转向桥2上的车轮4的转向节臂(相当于前转向轴)相连,所述后驱动转向桥3上设置有后转向油缸,所述后转向油缸的一个油缸杆与后驱动转向桥3上的车轮5的转向节臂(相当于后转向轴)相连;在该系统实现横向移位时,前转向装置7控制前轮4、后转向装置9控制后轮5向同一方向转动相同的转角。对比文件2公开的前桥或后桥的左右车轮同步转向所采用的转向油缸单油缸杆驱动方式虽然不同于本申请的双油缸杆驱动方式,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使前轴或后轴的左右车轮同步驱动,去掉对比文件2车轮之间的同步连杆,而将转向油缸的油缸杆分为两个从而同步驱动左右车轮转向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空间布置等因素考虑所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4)已经明确公开了一种四轮驱动双转向行走装置,前、后车桥2、3上的两个车轮4、5在横向移位时,可以同向转动。对比文件2虽然未公开通过处于对角线布置的同步转向连接轴实现四转向轮同步转向,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5页,附图2)公开了一种车辆的前后桥联动转弯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前桥1和后桥2处于中轴线相反两侧(相当于处于对角线位置)的两个连接点之间通过联动杆4(相当于同步转向连接轴)连接实现后轮21和前轮11同步转向动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前、后桥通过对角线布置的联动杆实现同步转向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虽然实现的是前、后轮反方向同步转动,然而该反方向取决于对比文件3联动杆的直杆构造方式,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以熟知的同步转向连接轴的其他构造形式下,有动机将相对中轴线呈对角线布置的同步转向连接轴应用于对比文件2,并将同步转向连接轴的两端连接于对比文件2同向转动的前、后转向节臂(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向轴)上,以实现前、后驱动转向桥不仅同向转动而且同步转动的效果,并据此进一步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前驱动桥、后驱动桥、液力变矩器都安装在底座1(相当于车架)上;结合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当本申请采用驱动转向桥和同步转向连接轴时,将其也安装在车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了前传动轴与前驱动桥的中间位置相连,后传动轴与后驱动桥的中间位置相连;结合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当前、后桥为驱动转向桥时,前、后传动轴分别与前、后驱动桥的中间位置相连,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应用于高空作业平台,用于增强作业平台行驶机构的机动性;本申请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应用于叉车,以解决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使现有叉车除了具有四轮驱动功能外还具有四轮同步转向的功能,其同样也是为了增强叉车行驶机构的机动性;虽然具体应用领域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相同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对比文件1叉车行驶机构如何增强机动性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四转向系统解决行驶机构机动性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四转向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叉车的四轮驱动系统,从而得到叉车的四轮四驱动及四转向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的前桥或后桥的左右车轮同步转向所采用的转向油缸单油缸杆驱动方式虽然不同于本申请的双油缸杆驱动方式,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使前轴或后轴的左、右车轮同步驱动,去掉对比文件2车轮之间的同步连杆,而将转向油缸的油缸杆分为两个从而同步驱动左、右车轮转向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空间布置等因素考虑所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两种方式由油缸杆驱动转向轴的工作原理相同,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布置方式并不能带来创造性。
(2)对比文件2第[0018]段,对应附图3,记载了前、后轮转动方向相反的实施例,然而第[0019]段,对应附图4,则记载了前、后轮转动方向相同的另一实施例,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转向原理完全相反,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意见陈述缺乏事实依据。对比文件2第[0017]段关于独立前、后转向开关的设置,以及第[0020]段关于先前轮转向、后桥做固定桥或先后轮转向、前桥做固定桥的设置,都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根据第[0009]段、第[0019]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排除或排斥前、后轮同步转向的技术方案。如审查意见第2.1条所述,对比文件3虽然采用联动杆实现的是前、后轮反方向同步转动,然而该反方向取决于对比文件3联动杆的直杆构造方式,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以熟知的同步转向连接轴的其他构造形式下,完全可以实现前、后轮同步同方向转动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处于对角线的一个前转向轴和一个后转向轴之间通过同步转向连接轴相连而进行同步转向并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本申请前、后车轮同步、同向转动的技术方案,以实现叉车工作灵活,转弯半径小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