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第一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第一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36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77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8835.9
申请日:2014-08-2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琼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B7/155,H04W40/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8835.9,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第一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 2009088070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360570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66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交互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一阈值存在的N个可用电子设备,N为正整数;
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的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第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发送的至少一个第二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信息,具体为: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在环境中的第一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确定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所述阈值的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进而获取所述第一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后,以及在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启动信息中继功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信息,具体为:
获取第一图像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具体为包括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对应特征的图像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图像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表征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已经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的第一通知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具体为:
获得已经启动所述信息中继功能的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第二通知信息;
基于所述第二通知信息,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8.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交互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一阈值存在的N个可用电子设备,N为正整数;
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的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以及用于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第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发送的至少一个第二信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在环境中的第一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确定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所述阈值的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进而获取所述第一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
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后,以及在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前,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启动信息中继功能。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第一图像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具体为包括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对应特征的图像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图像信息之后,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之后,接收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表征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已经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的第一通知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获得已经启动所述信息中继功能的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第二通知信息;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基于所述第二通知信息,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8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特征“通过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然后适应性的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新增的技术特征“通过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该特征通过与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协同作用,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室内某些位置,上网设备和无线路由器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为了改善处于室内信息交换能力较差位置的信息交换能力,需要对该位置进行定位,对比文件1技术整体上未公开上述特征,上述特征不是现有技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补入特征“第三电子设备至少为以下一种: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或智能手表;第一电子设备在通过第三电子设备中继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电子设备的中继信息的设备”。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通信环境不同,对比文件1应用于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通信,其解决的是某些位置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问题,而本申请应用于室内的电子设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家中wifi“无死角”的问题;蜂窝设备仅能传输信息,智能设备可以对传输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加工处理,本质上区别于现有的智能设备。2.本申请在应用场景存在“死角”的情况下,关注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具有中继功能的电子设备,而不再为了实现中继功能去购买新的具有中继功能的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在无法实现通信的情况下,被迫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中继器,以满足通信的要求。3.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操控电子设备连接的技术,也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交互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一阈值存在的N个可用电子设备,N为正整数;
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的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第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的至少一个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获取第一信息,具体为: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在环境中的第一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确定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所述阈值的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进而获取所述第一信息;其中,
通过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其中,
第三电子设备至少为以下一种:
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或智能手表;
第一电子设备在通过第三电子设备中继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电子设备的中继信息的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后,以及在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 备建立连接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启动信息中继功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信息,具体为:
获取第一图像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具体为包括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对应特征的图像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图像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表征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已经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的第一通知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具体为:
获得已经启动所述信息中继功能的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第二通知信息;
基于所述第二通知信息,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7. 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能够与第二电子设备交互信息,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一阈值存在的N个可用电子设备,N为正整数;
控制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的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 立连接;
以及用于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第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及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发送的至少一个第二信息;其中,
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在所在环境中的第一位置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确定出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所述阈值的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进而获取所述第一信息;其中,
通过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其中,
第三电子设备至少为以下一种:
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或智能手表;
第一电子设备在通过第三电子设备中继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电子设备的中继信息的设备。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
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信息,确定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并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后,以及在所述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之前,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启动信息中继功能。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第一图像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具体为包括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对应特征的图像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在所述获取第一图像信息之后,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将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之后,接收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发送的用于表征所述第四电子设备已经控制所述第三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的第一通知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获得已经启动所述信息中继功能的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第二通知信息;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基于所述第二通知信息,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09088070A1,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10360570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中继功能来提高服务质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0035]段):蜂窝设备102、104、106可以是包含移动手机、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在内的具有蜂窝网络通信功能的设备,一个障碍物108阻碍了第一蜂窝设备102(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蜂窝塔112(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第一连接110;中继控制模块216可在第一蜂窝设备102中,也可在蜂窝塔112中。中继器控制模块216收集多个潜在的中继器候选者并从诸如第二蜂窝设备104和第三蜂窝设备106的那些蜂窝设备接收指示,指示其可用作第一蜂窝设备102的中继器,或者中继器候选者,例如第二蜂窝设备104可以主动向蜂窝塔112发送信号,指示可用作中继器(相当于通过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将第一电子设备的至少一个第一信息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中继控制模块216确定多个中继候选,第一蜂窝设备可利用这些中继候选与蜂窝塔112通信而避开障碍物108,可做为中继候选的设备应满足与第一蜂窝设备102在预定距离之内(相当于获取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用于表征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距离小于一阈值存在的N个可用电子设备),然后中继控制模块216基于中继候选准则给这些中继候选104、106排序,中继候选准则包括测量因素,测量因素基于由与设备102,104和106相关联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提供的位置信息。测量因素包括第一蜂窝设备102,中继候选104、106以及蜂窝塔112互相之间的距离,由于第二蜂窝设备104比第三蜂窝设备106具有更短的距离,因此第二蜂窝设备104比第三蜂窝设备106的排序更高,然后中继控制模块216从多个中继候选104、106中选择第二蜂窝设备104作为第一蜂窝设备102的中继(相当于基于第一信息,确定N个可用电子设备中的一个可用电子设备为第三电子设备),中继控制模块216给第二蜂窝设备104传输一个指示让第二蜂窝设备104开始为第一蜂窝设备102提供中继功能。然后中继控制模块216给第一蜂窝设备102传输一个指示让第一蜂窝设备102传输至少部分信息给第二蜂窝设备104(相当于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建立连接);中继功能涉及第二蜂窝设备104将来自第一蜂窝设备102的信号转发给蜂窝塔112,以及将来自蜂窝塔112的信号转发给第一蜂窝设备102(相当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通过所述第三电子发送的至少一个第二信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通过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2)第三电子设备可以是平板电脑、台式电脑或智能手表,第一电子设备在通过第三电子设备中继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作为其他电子设备的中继信息的设备。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来解决室内电子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问题以及如何利用现有的设备实现无死角通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解决了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室内无线网络也同样存在某些位置通信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解决处于室内、室外不同环境的电子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问题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转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解决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解决室内某些位置通信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备102,104和106的位置信息由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提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悉知:在室内等GPS信号弱的空间,可以通过WIFI信号强度以及不同位置接收到的相同信号的时间差来定位电子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在室内环境中确定电子设备的位置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信号强度以及时间差来定位第一电子设备的室内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窝设备104(相当于第三通信设备)可以是移动手机、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悉知:智能手机和智能手表同属于智能终端,均具有数据传输和处理功能;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都是常用的电子设备,均具有数据处理和无线通信功能。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室内无线网络环境中时,第三电子设备还可以是智能手表、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窝设备104、106均可作为中继候选,即它们都具有中继的能力,同时蜂窝设备102(相当于第一通信设备)和蜂窝设备104、106可以是包含移动手机、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在内的具有蜂窝网络通信功能的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0015]、[0027]-[0028]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同是蜂窝设备的102本身也具有中继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通信死角的问题,可以想到网络中所有具有中继功能的设备,均可以作为其他设备的中继器以实现低成本中继,保证通信质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性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0035]段):中继控制模块216从多个中继候选104、106中选择第二蜂窝设备104作为第一蜂窝设备102的中继,中继控制模块216给第二蜂窝设备104传输一个指示让第二蜂窝设备104开始为第一蜂窝设备102提供中继功能,然后中继控制模块216给第一蜂窝设备102传输一个指示让第一蜂窝设备102传输至少部分信息给第二蜂窝设备10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对象的确定方法及确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4]-[0089]段):接收来自至少一个目标设备的传感器数据,采集本地设备视野内至少一个可视对象的图像信息,本地设备视野为所述本地设备上当前显示的空间范围,该空间范围内可能出现一个或多个可视对象,当本地设备视野内出现可视对象时,采集出现的可视对象的图像信息(相当于获取第一图像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图像信息具体为包括所述N个可用电子设备对应特征的图像信息)。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全部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目标电子设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0035]段):中继控制模块216可以位于蜂窝设备102、104、106中,或者作为其他设备的组成部分(当中继控制模块216作为其他设备的组成部分时,其他设备为第四电子设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第四电子设备的中继控制模块来确定中继设备。而为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中继设备,将该范围内的中继候选设备的第一图像信息发送至第四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通过中继设备建立连接的过程中,主控设备发出中继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连接成功的通知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确认已启动第三电子设备的信息中继功能后再建立连接,以防止未成功启动信息中继功能时发送信息无法传输,是本领域技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第一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2是与权利要求2-6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应用于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通信,其解决的是某些位置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室内无线网络也存在某些位置通信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将对比文件1中解决蜂窝设备与蜂窝塔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解决室内某些位置通信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同样可以解决室内的电子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问题,实现室内设备间无线通信“无死角”;对于复审请求人说的“蜂窝设备仅能传输信息,智能设备可以对传输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加工处理,两者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窝设备104(相当于第三通信设备)可以是移动手机、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悉知:智能手机属于智能终端,具有对传输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加工处理功能。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窝设备104、106均可作为中继候选,即它们都具有中继的能力,同时蜂窝设备102(相当于第一通信设备)和蜂窝设备104、106(均可作为第三通信设备)可以是包含移动手机、智能手机、掌上电脑等在内的具有蜂窝网络通信功能的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0015]、[0027]-[0028]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蜂窝设备的102本身也具有中继功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通信设备之间信息交换能力差的问题,避免通信死角,可以想到网络中所有具有中继功能的设备均可以作为其他设备的中继器以实现低成本中继,保证通信质量。
3.虽然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不涉及操控电子设备连接的技术,但合议组是使用对比文件1而非对比文件2评述相关内容。对比文件2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9中有关获取图像信息的特征。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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