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亚锡口腔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1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7477
优先权日:2007-11-09
申请(专利)号:201510160757.1
申请日:2008-11-04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立明
合议组组长:赵保忠
参审员:郑茹
国际分类号:A61K8/27,A61K8/25,A61K8/19,A61K8/21,A61K8/24,A61K8/55,A61K8/73,A61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60757.1,名称为“亚锡口腔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洁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11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8年11月04日,申请号为200880115025.9,发明名称为“亚锡口腔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所述含水口腔组合物包含:
a)约0.2%至约3%的二价金属离子,所述二价金属离子包含:
(i)约0.1%至约1.5%的锌离子,其中所述锌离子由柠檬酸锌、葡萄糖酸锌、乳酸锌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
(ii)约0.1%至约2%的锡(II)离子;和
b)氟离子源;
c)二氧化硅牙齿研磨剂;
d)一种或多种具有小于约1000分子量的螯合剂,其中所述螯合剂包含小于约0.2%的、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
e)包含至少约20%总水量的口部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5至约6.5,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70:1,并且至少约8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
其中,如果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约0.2: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所述口腔组合物具有在约5.5至约6.5范围内的pH。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螯合剂选自C2-C6二羧酸和三羧酸;被羟基取代的C3-C6一元羧酸、吡啶甲酸、氨基酸、植酸、它们的盐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螯合剂包括植酸盐。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螯合剂包括柠檬酸盐、苹果酸盐、酒石酸盐、葡萄糖酸盐、琥珀酸盐、乳酸盐、丙二酸盐、马来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氟离子由氟化钠、氟化钾、氟化亚锡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提供。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锡(II)离子由氯化亚锡、氟化亚锡、葡萄糖酸亚锡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亚锡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为约0.5:1至约3:1。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组合物,所述口腔组合物用于治疗牙齿超敏。
10. 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所述含水口腔组合物包含:
a)约0.4%至约1.5%的二价金属离子,所述二价金属离子包含:
(i)约0.15%至约0.5%的锌离子,其中所述锌离子由柠檬酸锌、葡萄糖酸锌、乳酸锌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
(ii)约0.2%至约0.7%的锡(II)离子;和
b)约0.01%至约0.35%的氟离子;
c)约6%至约50%的牙齿研磨剂;
d)植酸和有机酸螯合剂,所述有机酸螯合剂选自琥珀酸、苹果酸、酒石酸、柠檬酸、葡萄糖酸、吡啶甲酸、或甘氨酸、或它们的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e)包含至少约20%总水量的口部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5.5至约6.5,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8:1,并且至少约9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
其中,如果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约0.2:1。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牙齿研磨剂为具有约5μm至约15μm平均粒度的二氧化硅牙齿研磨剂。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15%至约45%的湿润剂。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5%至约2%的表面活性剂。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1%至约5%的增稠剂。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5% 至约1.5%的风味剂。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1%至约1%的甜味剂。
17. 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所述含水口腔组合物包含:
a)约0.4%至约1.5%的二价金属离子,所述二价金属离子包含:
(i)约0.15%至约0.5%的锌离子,其中所述锌离子由柠檬酸锌、葡萄糖酸锌、乳酸锌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
(ii)约0.2%至约0.7%的锡(II)离子;和
b)约0.01%至约0.35%的氟离子;
c)约6%至约50%的具有约5μm至约15μm平均粒度的二氧化硅牙齿研磨剂;
d)一种或多种具有小于约1000分子量的螯合剂,其中所述螯合剂包含小于约0.2%的、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
e)包含至少约20%总水量的口部可接受的载体;
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5.5至约6.5,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8:1,并且至少约9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
其中,如果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约0.2:1。”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2007025928A1,公开日2007年02月01日)公开了一种含锡口腔护理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该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占总量30%的单独加入的水,0.454%重量份的氟化亚锡(相当于0.344%的锡(II)离子以及氟离子源,其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锡(II)离子的浓度范围),2.000%重量份的碳酸锌,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Gantrez和0.652%重量份的葡萄糖酸钠(螯合剂的下位概念),占总量20%的浓度为70%的山梨醇水溶液(口部可接受的载体的下位概念),1.100%重量的磷酸三钠,以及其它成分,并且该组合物包含的螯合剂中不含直链多磷酸盐。经计算可知,该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1.387%重量份的二价金属离子,并且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为0.42:1(参见实施例II组方E)。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螯合剂具有小于约1000的分子量,螯合剂包含小于约0.2%的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2)限定了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3)组合物的pH为约5至约6.5;(4)限定了锌离子的种类和浓度,且至少约8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5)当权利要求1中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0.2: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锌离子溶解能力较强的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替代方案。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采用平均链长为约四个或更多个磷酸根基团的多磷酸盐作为螯合剂,这些聚磷酸盐可以单独使用或者组合使用,并可以采用植酸作为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采用葡萄糖酸钠、柠檬酸钠、酒石酸二钠等作为螯合剂(参见说明书第43、46、66段)。上述几种物质的分子量分别为660.04、218.14、258.07、194.05,均小于1000,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选择采用分子量小于1000且包含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作为螯合剂,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至于其中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实验得到,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2),亚锡属于二价阳离子,且本领域公知,螯合剂能与某些二价金属离子如锌形成螯合物,以增加其的溶解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高分子表面活性剂能够与亚锡离子螯合增加氟化亚锡的离子释放(参见说明书第36-37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制备一种金属离子的溶解性提高的口腔组合物时,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的二价金属离子来源以及螯合剂种类通过常规实验调整二者之间的比例,以使更多的二价金属离子能够被螯合,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单相中包含亚锡和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口腔组合物可以更优选约5至6的pH值(参见说明书第56段),该范围涵盖在本申请所述5-6.5的pH范围内,且根据各原料的稳定pH条件以及终产品的适用性调整本申请所述pH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公开的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多价阳离子(包括锌离子)可以为由盐诸如柠檬酸盐、乳酸盐等提供(相当于公开了将柠檬酸锌和乳酸锌作为锌离子源),锌离子源的作用是为了提高包含螯合剂的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治疗功效,锌离子源作为多价阳离子源,其含量通常足以提供优选1:1或更大的多价阳离子与亚锡的摩尔比(参见说明书第50-51段),对比文件1的还公开了包含2.000%重量份的乳酸锌的组合物(参见实施例II组方F)。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口腔组合物中加入乳酸锌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锌能抑制细菌生长,且其抑菌持续时间受浓度影响,临床上多用锌离子的柠檬酸盐及盐酸盐,含锌牙膏具中等程度的菌斑抑制作用,柠檬酸锌可对已形成的菌斑起作用。在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II组方E采用了不溶性的碳酸锌作为锌源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择可溶性的柠檬酸锌、乳酸盐替换碳酸锌作为锌源,以获得更高的可溶性锌离子的含量。葡萄糖酸锌亦为本领域常见的锌离子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葡萄糖酸锌作为口腔组合物中的锌离子源。而选择其中的一种或是它们的混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组合物的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至于具体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实验得到,且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溶性锌离子增加所带来的必然效果。对于区别(5),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螯合剂能与某些二价金属离子如锌形成螯合物,正磷酸锌根与锌离子可形成不溶性锌复合物,且牙膏中的可溶性锌具有抑制菌斑功效。在此基础上,当所述组合物的pH值接近中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定一种含有更高的锌溶解量的口腔组合物时,容易想到通过调整正磷酸根与锌离子的摩尔比以减少正磷酸根的用量,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口腔组合物的pH范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单相中包含亚锡和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口腔组合物可以更优选约5至6的pH值(参见说明书第56段)。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螯合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螯合与结合活性的物质是包含阴离子基团的聚合物,所述阴离子基团选自磷酸根、膦酸根、羧基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36段),还公开了采用的螯合剂可以是植酸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或铵盐(参见说明书第46段),柠檬酸及其可药用盐、酒石酸及其可药用盐、葡萄糖酸及其可药用的盐等(参见说明书第66段),其作用都是用于稳定亚锡(参见说明书第60段)。此外,对比文件2(WO2006068753A1,公开日2006年06月29日)公开了一种含螯合剂的抗龋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螯合剂可以是二羟乙基甘氨酸钠(参见说明书第1、28段)。在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本领域常见的氨基酸及其盐作为口腔护理组合物的螯合剂,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至于上述螯合剂的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锌离子含量不同,螯合剂还包括植酸;(2)组合物的pH为约5至约6.5,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8:1,限定了锌离子的种类,且至少约9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3)当权利要求10中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0.2:1。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锌离子溶解能力较强的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替代方案。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包含1.500%重量份的乳酸锌,相当于包含0.403%重量份的锌离子(参见实施例II组方B)。可见,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将锌离子含量调整为0.403%重量份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制备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时,有动机根据需要给锌离子含量常规调整为0.15%-0.5%,且其技术效果可合理预期;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以采用植酸作为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6段)。针对区别(2),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同样的评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螯合剂能与某些二价金属离子如锌形成螯合物,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可形成不溶性锌复合物,且牙膏中的可溶性锌具有抑制菌斑和抗结石功效。因此,通过调整可溶性锌离子的比例、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正磷酸根与锌离子的比例获得锌离子溶解度较高的口腔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合理预期。针对区别(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至9、11至16是对螯合剂、氟离子、锡(II)离子、锡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应用、牙齿研磨剂以及其它添加剂的限定,上述限定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至9、11至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10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5个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技术效果:使包含氟化物、锌和亚锡的口腔组合物以在比通常所用pH更高的情形下配制,而不会损害亚锡稳定性,从而提供稳定氟化物的优点;可避免由锌造成的味道问题。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损害亚锡稳定性的情况下配制具有更高pH的包含氟化物、锌和亚锡的口腔组合物,同时避免由锌造成的味道问题。本申请中,锌离子和亚锡离子均可与分子量小于1000的螯合剂结合并被其稳定化,在同一体系中的锌离子是亚锡离子的竞争性阳离子,并且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pH范围(5至6.5)下,优先被螯合。因此在向体系中引入锌离子时,存在如何确保足够量的亚锡离子被稳定化而不损害亚锡离子稳定性的技术问题。本申请首次发现,通过控制分子量小于1000的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70:1并且至少约8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可使足够量的共存于所述体系中的亚锡离子稳定化,由此提供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而无明显的味道、牙齿变色或稳定性问题。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II组方E和组方F中,葡萄糖酸钠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可溶锌的水平、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均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在于提供对于亚锡功效而言足够的亚锡离子水平,而本申请关注提供溶解的锌离子来提高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不能得到用于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组方中采用Gantrez来结合或螯合亚锡,本申请的口腔组合物中螯合剂具有小于1000的分子量,并不包括Gantrez,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5个区别,应考虑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并且基于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拔高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锌离子由柠檬酸锌、葡萄糖酸锌、乳酸锌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对比文件1中为碳酸锌;(2)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70:1,并且至少约8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3)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5至约6.5;(4)如果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约0.2:1,对比文件1中两者的比例为0.42: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包含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0至0051段)公开了组合物中更可取地包含除锡离子源以外的包括锌、铜等其他多价阳离子源,这些多价阳离子源与亚锡离子竞争性地与组合物中的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结合或螯合来稳定亚锡离子。虽然螯合作用对稳定亚锡离子是有效的,但这种化学性质稳定的亚锡离子的生物利用度非常有限,从而降低了治疗效果。通过同一系统中与亚锡离子竞争的离子,避免了亚锡离子与螯合剂的过度稳定,从而在与竞争的阳离子交换时得到亚锡离子。首选的多价阳离子是由硝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磷酸盐、焦磷酸盐、多磷酸盐、硫酸盐、碳酸盐、柠檬酸盐、乳酸盐、草酸盐提供或来自于氧化物或氢氧化物。基于上述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锌离子由上述盐形式提供是显而易见的,如可溶性锌离子源柠檬酸锌、乳酸锌等,并且葡萄糖酸锌也是通常采用的锌离子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组方中的碳酸锌源可由上述可溶性锌盐形式提供。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矿物表面活性剂具有结合亚锡的亲和性,具体说是与亚锡离子螯合(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第1至2行),通过矿物表面活性剂结合或螯合亚锡离子,提供了一种尤其是在水性环境中稳定亚锡离子的方法,其中亚锡可以形成亚锡化合物或从溶液中沉淀,从而减少可用的亚锡离子的数量因而降低组合物的效力(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第1至6行)。由此可知,矿物表面活性剂通过结合或螯合亚锡离子来保持亚锡离子的活性,并且基于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可知,螯合作用虽能够稳定亚锡离子,但也限制了其治疗效果,多价阳离子如锌离子的存在能够促进亚锡离子的释放从而提高治疗功效。因此,基于上述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亚锡离子、锌离子之间的作用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比例对于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具有影响;为了实现通过与亚锡离子竞争而避免亚锡离子与螯合剂的过度稳定,锌离子应以可溶性存在,并且本领域已知,可溶性锌离子属于最常用的抗结石剂,具有抑制菌斑和抗结石功效,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和确定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比例之间适合的比例以及锌离子在组合物中适合的溶解含量以获得组合物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而根据口腔组合物的抗菌作用效果确定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可溶锌离子的含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实现的。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该范围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约5至约6.5的范围之内,并且根据组合物的原料组成等选择和确定适合的pH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于区别(4),本领域已知,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可形成不溶性锌复合物,过多正磷酸根离子的存在将不利于组合物中可溶性锌离子的稳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减少组合物中可与锌离子结合形成不溶性物的物质如正磷酸根离子的含量,从而保持锌离子的有效浓度以增强抗菌作用效果,并且确定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适合的摩尔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权利要求1对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牙齿研磨剂的含量、螯合剂的组成、组合物的pH值、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均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20%重量份的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参见实施例II组方E),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植酸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或铵盐作为螯合剂(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葡萄糖酸、酒石酸、柠檬酸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也为可选的螯合剂(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其他苹果酸、琥珀酸、吡啶甲酸、甘氨酸等也均属于口腔组合物中通常采用的螯合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不同的螯合剂组合使用;其次,为了获得改善抗微生物活性的亚锡口腔组合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抗微生物作用效果选择并确定组合物中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的含量、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权利要求1对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牙齿研磨剂的含量、组合物的pH值、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均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20%重量份的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参见实施例II组方E),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并且为了获得改善抗微生物活性的亚锡口腔组合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抗微生物作用效果选择并确定组合物中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的含量、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至9、11至16是对口腔组合物的pH、螯合剂、氟离子、锡(II)离子、锡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应用、牙齿研磨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限定,上述限定内容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至9、11至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共存于含亚锡口腔组合物中的亚锡离子和锌离子兼容的问题,在不损害亚锡离子稳定性的情况下改善抗微生物活性,且避免由锌造成的味道问题,是通过选择锌离子和螯合剂的种类,并控制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比例以及影响锌离子稳定性的阴离子与锌离子的比例而解决的。对比文件1教导了通过亚锡、多价阳离子与矿物质表面活性剂的组合提高亚锡离子稳定性和治疗功效,其中锌离子可用作多价阳离子中的一种,并未关注到由锌离子造成的味道问题。(2)对比文件1并未要求多价阳离子例如锌离子是可溶性的,所引用实施例组方E中,作为锌源的碳酸锌即为不溶性盐,可见锌离子并不是必须以可溶形式存在。权利要求1中特定锌离子种类的选择不仅在于其可溶性,还考虑其螯合配位形式,本申请通过特定的锌离子种类以及螯合剂∕阴离子并控制它们的比例,使得至少80%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如此避免了锌的味道问题,而不损害亚锡的稳定性。(3)对比文件1教导矿物质表面活性剂优选为聚合物,尤其是阴离子型聚合物,例如平均链长为4以上的聚磷酸盐等,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另外,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组方E中,包含于组合物中的磷酸钠的量也远大于本申请中的要求,所包含的小分子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摩尔比远低于本申请的0.70:1,由于存在大量的正磷酸根离子,其溶解的锌离子的量也远低于本申请的要求。对比文件1关注如何提供足够量的亚锡离子以提高治疗功效,并未意识到与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相关的技术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合适的螯合剂和阴离子,并控制它们与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的相对比例,从而获得本发明。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锡离子源、多价阳离子源和矿物表面活性剂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具体组合物中包含0.454%重量份的氟化亚锡、2.000%重量份的矿物表面活性剂Gantrez、2.000%重量份的的碳酸锌、20%重量份的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4.3%重量份的十二烷基硫酸钠、16.894%重量份的甘油、20%重量份的浓度为70%的山梨醇水溶液、1.100%重量的磷酸三钠、1.3%重量的风味剂、0.652%重量份的葡萄糖酸钠、0.5%重量份的糖精钠、0.250%重量的黄原胶、0.250%重量的羧甲基纤维素和30%重量份的水(参见实施例II组方E)。经计算可知,该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0.344%的锡(II)离子、1.387%重量份的二价金属离子、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为0.42:1,其中葡萄糖酸钠为分子量为660.04的螯合剂,组合物中不包含链长为四或更长的直链多磷酸盐,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锌离子由柠檬酸锌、葡萄糖酸锌、乳酸锌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对比文件1中为碳酸锌;(2)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为至少约0.70:1,并且至少约80重量%的总锌离子溶解于所述组合物中;(3)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为约5至约6.5;(4)如果存在正磷酸根离子,则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小于约0.2:1,对比文件1中两者的比例为0.42: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包含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更可取地包含除锡离子源以外的包括锌、铜等其他多价阳离子源,这些多价阳离子源与亚锡离子竞争性地与组合物中的矿物质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结合或螯合来稳定亚锡离子。虽然螯合作用对稳定亚锡离子是有效的,但这种化学性质稳定的亚锡离子的生物利用度非常有限,从而降低了治疗效果。通过同一系统中与亚锡离子竞争的离子,避免了亚锡离子与螯合剂的过度稳定,从而在与竞争的阳离子交换时得到亚锡离子。首选的多价阳离子是由硝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磷酸盐、焦磷酸盐、多磷酸盐、硫酸盐、碳酸盐、柠檬酸盐、乳酸盐、草酸盐提供或来自于氧化物或氢氧化物(参见说明书第0050至0051段)。基于上述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锌离子由上述盐形式提供是显而易见的,如可溶性锌离子源柠檬酸锌、乳酸锌等,并且葡萄糖酸锌也是通常采用的锌离子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组方中的碳酸锌源可由上述可溶性锌盐形式提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矿物表面活性剂具有结合亚锡的亲和性,具体说是与亚锡离子螯合(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第1至2行),通过矿物表面活性剂结合或螯合亚锡离子,提供了一种尤其是在水性环境中稳定亚锡离子的方法,其中亚锡可以形成亚锡化合物或从溶液中沉淀,从而减少可用的亚锡离子的数量因而降低组合物的效力(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第1至6行)。由此可知,矿物表面活性剂通过结合或螯合亚锡离子来保持亚锡离子的活性,并且基于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可知,螯合作用虽能够稳定亚锡离子,但也限制了其治疗效果,多价阳离子如锌离子的存在能够促进亚锡离子的释放从而提高治疗功效。因此,基于上述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亚锡离子、锌离子之间的作用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比例对于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具有影响;为了实现通过与亚锡离子竞争而避免亚锡离子与螯合剂的过度稳定,锌离子应以可溶性存在,并且本领域已知,可溶性锌离子属于最常用的抗结石剂,具有抑制菌斑和抗结石功效,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和确定矿物表面活性剂与二价金属离子比例之间适合的比例以及锌离子在组合物中适合的溶解含量以获得组合物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而根据口腔组合物的抗菌作用效果确定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可溶锌离子的含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该范围在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约5至约6.5的范围之内,并且根据组合物的原料组成等选择和确定适合的pH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已知,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可形成不溶性锌复合物,过多正磷酸根离子的存在将不利于组合物中可溶性锌离子的稳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减少组合物中可与锌离子结合形成不溶性物的物质如正磷酸根离子的含量,从而保持锌离子的有效浓度以增强抗菌作用效果,并且确定正磷酸根离子与锌离子适合的摩尔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口腔组合物具有在约5.5至约6.5范围内的pH。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与从属权利要求2中pH范围重叠。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所述螯合剂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多聚磷酸化化合物也可用作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或代替多磷酸盐,尤其是多聚磷酸化肌醇如植酸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或铵盐(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其他的螯合剂包括葡萄糖酸、酒石酸、柠檬酸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并且吡啶甲酸、氨基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口腔组合物中通常采用的螯合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螯合剂包括植酸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植酸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或铵盐(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螯合剂包括柠檬酸盐、苹果酸盐、酒石酸盐、葡萄糖酸盐、琥珀酸盐、乳酸盐、丙二酸盐、马来酸盐、或它们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他的螯合剂包括葡萄糖酸、酒石酸、柠檬酸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其他苹果酸盐、琥珀酸盐、乳酸盐、丙二酸盐、马来酸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均属于口腔组合物中通常采用的螯合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氟离子由氟化钠、氟化钾、氟化亚锡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提供。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溶性氟离子来源为氟化钠、氟化亚锡、氟化铟、氟化胺、单氟磷酸钠(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并且氟化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通常采用的氟离子来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锡(II)离子由氯化亚锡、氟化亚锡、葡萄糖酸亚锡或它们的混合物提供。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锡离子可由氟化亚锡和可加入到口腔组合物中的其他亚锡提供,其他亚锡包括氯化亚锡、葡萄糖酸亚锡等(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亚锡离子与锌离子的摩尔比为约0.5:1至约3: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价阳离子来源通常足量存在以提供多价阳离子与亚锡离子1:1或更大的摩尔比(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而根据不同的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确定亚锡离子与锌离子的适合摩尔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口腔组合物用于治疗牙齿超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腔组合物提供了源自氟化亚锡和∕或其他亚锡盐的口腔内益处,其中包括降低牙齿超敏性(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权利要求1对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牙齿研磨剂的含量、螯合剂的组成、组合物的pH值、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均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20%重量份的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参见实施例II组方E),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植酸或其碱金属盐、碱土金属盐或铵盐作为螯合剂(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葡萄糖酸、酒石酸、柠檬酸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也为可选的螯合剂(参见说明书第0066段),其他苹果酸、琥珀酸、吡啶甲酸、甘氨酸等也均属于口腔组合物中通常采用的螯合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不同的螯合剂组合使用;其次,为了获得改善抗微生物活性的亚锡口腔组合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抗微生物作用效果选择并确定组合物中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的含量、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牙齿研磨剂为具有约5μm至约15μm平均粒度的二氧化硅牙齿研磨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氧化硅研磨抛光物质的平均粒径为5μm至约15μm(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15%至约45%的湿润剂,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5%至约2%的表面活性剂,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1%至约5%的增稠剂,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5%至约1.5%的风味剂,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包含约0.1%至约1%的甜味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包含16.894%重量的甘油、4.3%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硫酸钠、增稠剂0.250%重量的黄原胶和0.250%重量的羧甲基纤维素、1.3%重量的风味剂和0.500%重量的甜味剂糖精钠(参见实施例II组方E),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与0.5%至约2%存在差异,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根据组合物的具体组方对表面活性剂的含量进行调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至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含水口腔组合物。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权利要求1对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牙齿研磨剂的含量、组合物的pH值、所述螯合剂与所述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均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20%重量份的牙齿研磨剂二氧化硅(参见实施例II组方E),包含亚锡和矿物表面活性剂∕螯合剂的单相口腔组合物的优选pH为约5至约6(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并且为了获得改善抗微生物活性的亚锡口腔组合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抗微生物作用效果选择并确定组合物中二价金属离子、锌离子、亚锡离子、氟离子的含量、螯合剂与二价金属离子的摩尔比以及组合物中总锌离子的含量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保持含水口腔组合物中的锌离子浓度来稳定亚锡离子,从而改善组合物的治疗活性。并且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的组合物可提供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而无明显的味道……问题。综上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而由锌造成的味道问题是在获得改善的抗微生物活性的基础上所带来的。(2)本申请说明书的第3页关于“锌离子”的描述中指出“加入到所述组合物中的锌离子源自身不必是水溶性的,……不溶性或微溶性锌化合物诸如氧化锌或碳酸锌可用作锌源”。由此可知,本申请中锌离子的来源并不局限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特定的锌离子种类”。(3)对比文件1中列举了多种可选的矿物表面活性剂,实施例II的组方E中实际采用的螯合剂是Gantrez和葡萄糖酸钠的组合,其中Gantrez为甲基乙烯醚与马来酸酐合成的交替共聚物,并不属于聚磷酸盐类,所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不会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给出了相反教导。基于对比文件1的记载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价阳离子如锌离子的作用在于避免亚锡离子与螯合剂的过度稳定,促进亚锡离子的释放从而提高治疗功效(参见说明书第0050至0051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体系中的锌离子能够提高亚锡口腔组合物的抗微生物活性。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锌离子可采用如柠檬酸锌、乳酸锌等可溶性锌离子来源以及其他分子量较小的螯合剂,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锌离子、螯合剂也均为口腔组合物中通常采用的成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为了平衡组合物中锌离子和亚锡离子的作用关系,有动机调整并确定组合物中影响锌离子、亚锡离子含量关系的其他组分的含量。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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