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熨斗温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16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477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9877.6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浙江家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白莹
参审员:张桢
国际分类号:D06F75/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9877.6,名称为“一种电熨斗温控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家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1-3项、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包括连接柱(1)、螺旋调温装置(2)、调温装置固定片(3)、若干瓷环(4)、输入片(5)、上保险片(61)、下保险片(62)、动触片(7)、静触片(8)、输出片(9)、双金属片(10)、瓷米(11)、和过温保护顶杆(12),所述调温装置固定片(3)、若干瓷环(4)、输入片(5)、上保险片(61)、下保险片(62)、动触片(7)、静触片(8)、输出片(9)和双金属片(10)均安装在连接柱(1)上,所述螺旋调温装置(2)安装在调温装置固定片(3)上,所述瓷米(11)的一端与动触片(7)抵接,瓷米(11)的另一端与双金属片(10)抵接,所述过温保护顶杆(12)的上端顶持下保险片(62),所述下保险片(62)受过温保护顶杆(12)支撑与上保险片(61)电接触常闭连接,并在动触片(7)与静触片(8)抵接状态下,输入片(5)、上保险片(61)、下保险片(62)、动触片(7)、静触片(8)和输出片(9)导通,在电熨斗过热并且双金属片(10)控温失效的情况下,过温保护顶杆(12)会产生动作断开下保险片(62)和上保险片(61)的电接触,避免电熨斗过热烧坏,所述连接柱(1)上还设有过温保护顶杆固定片(18),所述过温保护顶杆固定片(18)上设有定位环(18a),过温保护顶杆(12)穿过定位环(18a)的通孔可上下活动地被过温保护顶杆固定片(18)限定在工作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温保护顶杆(12)包括上限位顶部(12a)、中间滑杆连接部(12b)、下限位底部(12c),其中上限位顶部(12a)和下限位底部(12c)的径向尺寸大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定位环(18a)通孔的内径,过温保护顶杆(12)中间滑杆连接部(12b)的径向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定位环(18a)通孔的内径,过温保护顶杆(12)各部分均由绝缘的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构成,过温保护顶杆(12)的靠近底端的一段顶杆为过温熔化保护段,过温保护顶杆(12)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定位环(18a)上设有一安 装缝口(18b),过温保护顶杆(12)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12b)通过该安装缝口(18b)安装到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定位环(18a)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18b)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12)中间滑杆连接部(12b)的径向尺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其特征在于:过温保护顶杆(12)的中间滑杆连接部(12b)设置有细颈段(12d),细颈段(12d)的径向尺寸小于中间滑杆连接部(12b)的其它较粗位置的径向尺寸,中间滑杆连接部(12b)的细颈段(12d)的轴向长度大于等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厚度,过温保护顶杆(12)的较细的细颈段(12d)通过该安装缝口(18b)安装到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18)的定位环(18a)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18b)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12)细颈段(12d)的径向尺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温保护顶杆(12)包括上限位顶部(12a)、中间滑杆连接部(12b)、下限位底部(12c)均由绝缘过温可熔塑料材料一次性注塑成形。”
驳回决定认为:(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对比文件1(CN201681763U,公告日2010年12月22日,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9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热器的过热保护装置。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均由绝缘的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构成,过温保护顶杆的靠近底端的一段为过温融化保护段,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过温保护顶杆还具有径向尺寸大于定位环通孔内径的上限位顶部和下限位底部,定位环上设有一安装缝口,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2)调温装置为螺旋调温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设置过温保护顶杆的结构以实现多重保护。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ES2155788B1,公告日为2001年12月01日,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4栏52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蒸汽熨斗的过热保护装置,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端头1.1的径向尺寸大于等于陶瓷顶杆导向环片2的定位环的通孔的内径(从图5的俯视图中仅能看到上端头的轮廓)的基础上,将上限位顶部、下限位底部的径向尺寸设置为大于该通孔的内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为了更便于安装,通过在安装环上设置安装缝口,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的通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安装方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温控器调节杆17(相当于调温装置),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具体设置为螺旋调温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通过在定位环上设置安装缝口,且限定了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实现便于安装,尤其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连接部的径向尺寸更是本申请的创新要点,且在说明书中给出了如何实现缩小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的具体方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9]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热器的过热保护装置。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过温保护顶杆还具有径向尺寸大于定位环通孔内径的下限位底部,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均由绝缘的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构成,过温保护顶杆的靠近底端的一段顶杆为过温融化保护段,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定位环上设有一安装缝口,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2)调温装置为螺旋调温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过温保护顶杆结构简单、可靠性高以及安装方便。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3行至第52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蒸汽熨斗的过热保护装置,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由绝缘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且具有靠近杆底端的过温熔化保护段、下限位底部。由于对比文件2中过温保护顶杆采用塑料制成单一部件,因此简化了过温保护顶杆的结构,可靠性高,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过温保护顶杆改进成由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单一部件,且具有上限位顶部、中间滑杆连接部、下限位底部的结构。对比文件2的下限位底部具有较大尺寸,因此为了防止过温保护顶杆从定位环通孔中脱出,容易想到将上限位顶部、下限位底部尺寸设计成大于定位环通孔尺寸。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过温保护顶杆下端的锡块14与熨斗加热底板配合,对于具有与可熔锡块相同作用的过温保护顶杆底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计成与加热底板配合,以放置过温保护顶杆。为了方便将过温保护顶杆安装在定位环通孔中且不从通孔中脱落,即将一个杆部件竖直支撑在定位环的通孔中,采用在定位环上设置安装缝口,使杆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通孔中且使安装后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杆的径向尺寸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结构,例如将杆部件设置在具有缺口的圆形卡扣中,借助于卡扣自身的弹性使得杆部件卡入圆形卡扣中后,缺口尺寸小于杆的尺寸,使杆能保持在圆形卡扣中不脱落。而对于过温保护顶杆,其中间滑杆连接部径向尺寸较小,因此容易想到将该部分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通孔中,因此将区别特征(1)引入对比文件1以解决使过温保护顶杆结构简单、可靠性高以及安装方便的技术问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温控器调节杆17(相当于调温装置),而螺旋调温装置是一种常见的调温装置,因此在熨斗中采用螺旋调温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2日、2019年04月12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5,附件分别为:附件1—2003年8月23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知行字第57号首页、附件3—专利号为200710156092.2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首页、附件4—专利号为200710156091.8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首页、附件5—浙江家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号为201410240328.0的发明,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解决的问题和相应的方案完全不同,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过温保护顶杆容易从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中脱出造成部件缺失”的技术缺陷,而这一缺陷对比文件1、2未提及,本申请设计的顶杆大头细杆大尾,而对比文件1是大头细杆无尾,对比文件2是细杆大尾无头,对比文件1可能让过温保护顶杆由下往上从定位环中脱出,而对比文件2可能会让保护顶杆由上往下从定位环中脱出,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过温保护顶杆装配到位后限定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使得过温保护顶杆既不能从定位环通孔中轴向脱出,也不能径向脱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下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熨斗温控器(详情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9]段,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热器的过热保护装置,其中涉及一种电熨斗温控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基板铆钉19(相当于连接柱)、温控器调节杆17(相当于调温装置)、基板18(相当于调温装置固定片)、若干瓷环12、第一接线端子10(相当于输出片)、第二接线端子11(相当于输入片)、上弹片9和上过流片8构成的上保险片、下弹片3和下过流片5构成的下保险片、第一接线端子10(相当于输出片)和陶瓷顶杆1(相当于过温保护顶杆),从附图1可以看出,还具有动触片、静触片、双金属片、瓷米,所述基板1 8、若干瓷环12、第二接线端子11、上保险片、下保险片、动触片、静触片、第一接线端子10和双金属片均安装在基板铆钉19上,温控器调节杆17安装在基板18上,瓷米的一端与动触片抵接,瓷米的另一端与双金属片抵接,所述陶瓷顶杆1的上端顶持下保险片,正常工作时,上保险片的上触头7与下保险片的下触头6接触,陶瓷顶杆的上端头1.1顶起下弹片3、下过流片5以及下触头6,并在动触片与静触片抵接状态下,第二接线端子11、上保险片、下保险片、动触片、静触片和第一接线端子10导通,当温控器出现故障,第一接线端子10和第二接线端子11不能正常断开时,锡块14融化,使陶瓷顶杆1在弹片弹力作用下向下弯曲,使下触头6与相对的上触头7脱离接触(即使上保险片和下保险片断开),从而加热器断电,所述连接柱上还设有导向环片2(相当于过温保护顶杆固定片),由于陶瓷顶杆1要穿过导向环片2,并结合附图2、4、5,导向换片2必然具有定位环以及供陶瓷顶杆1穿过的定位环通孔,陶瓷顶杆1穿过定位环的通孔可上下活动地被导向环片2限定在工作位置,所述陶瓷顶杆1包括上端头1.1(相当于上限位顶部)、中间滑杆连接部,其下部连接锡块14,由于陶瓷顶杆1中间滑杆连接部要穿过定位环通孔,因此其径向尺寸小于通孔的内径。
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过温保护顶杆还具有径向尺寸大于定位环通孔内径的下限位底部,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均由绝缘的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构成,过温保护顶杆的靠近底端的一段顶杆为过温融化保护段,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定位环上设有一安装缝口,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2)调温装置为螺旋调温装置。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采用上述方案的电熨斗温控器,由于所述过温保护顶杆包括上限位顶部、中间滑杆连接部、下限位底部,其中上限位顶部和下限位底部的径向尺寸大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的内径,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的内径,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均由绝缘的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构成,过温保护顶杆的靠近底端的一段顶杆为过温熔化保护段,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直接与电熨斗加热底板配合……,不论应用到哪类电熨斗上都无须放置可熔化金属块更无须冲压工序,结构明显简化,也给生产、安装带来很多便利。就算当双金属片失效时温控器过温保护顶杆局部熔化启动二次过温保护后,在维修时……只须将局部熔化的过温保护顶杆整体取下,再装入一个新的过温保护顶杆就可,就像换保险丝一样方便,因此给维修也带来明显方便。在电熨斗使用过程中因平放立放或震动的多个环节中不会产生类似现有技术中金属块松动或金属块从容置腔掉出造成温控器失效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因而可以明显提高温控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前面所述的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上设有一安装缝口,以及过温保护顶杆的较细的中间滑杆连接部通过该安装缝口安装到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的通孔中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过温保护顶杆中间滑杆连接部的径向尺寸,使得将过温保护顶杆装配到定位环通孔中比较容易操作,过温保护顶杆装配到位后限定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使得过温保护顶杆既不能从定位环通孔中轴向脱出也不能从定位环 通孔中径向脱出。”(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过温保护顶杆结构简单、可靠性高以及安装方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蒸汽熨斗的过热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3行至第52行,附图3):过温保护顶杆12为由塑料材料制成的单一部件,具有两个厚度不同的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撑触片6’,当产生过度加热时,熔化开始于过温保护顶杆12的较大厚度部分,过温保护顶杆12下降,使触片5’、6’断开。从附图3可以看出,厚度较大部分位于过温保护顶杆12的靠近底端的位置,即相当于过温熔化保护段、下限位底部。其中塑料是绝缘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的一种。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由绝缘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且具有靠近杆底端的过温熔化保护段、下限位底部。由于过温保护顶杆采用塑料制成单一部件,因此简化了过温保护顶杆的结构,可靠性高,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过温保护顶杆改进成由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单一部件,且具有上限位顶部、中间滑杆连接部、下限位底部的结构。对比文件2的下限位底部具有较大尺寸,因此为了防止过温保护顶杆从定位环通孔中脱出,容易想到将上限位顶部、下限位底部尺寸设计成大于定位环通孔尺寸。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过温保护顶杆下端的锡块14与熨斗加热底板配合,对于具有与可熔锡块相同作用的过温保护顶杆底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计成与加热底板配合,以放置过温保护顶杆。为了方便将过温保护顶杆安装在定位环通孔中且不从通孔中径向脱出,即将一个杆部件竖直支撑在定位环的通孔中,采用在定位环上设置安装缝口,使杆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通孔中且使安装后缝口的缺口尺寸小于杆的径向尺寸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结构,例如将杆部件设置在具有缺口的圆形卡扣中,借助于卡扣自身的弹性使得杆部件卡入圆形卡扣中后,缺口尺寸小于杆的尺寸,使杆能保持在圆形卡扣中不径向脱出。而对于过温保护顶杆,其中间滑杆连接部径向尺寸较小,因此容易想到将该部分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通孔中,因此将区别特征(1)引入对比文件1以解决使过温保护顶杆结构简单、可靠性高以及安装方便的技术问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温控器调节杆17(相当于调温装置),而螺旋调温装置是一种常见的调温装置,因此在熨斗中采用螺旋调温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更加方便地将杆部件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定位环通孔中,即为了方便杆部件通过安装缝口,通过在其中间滑杆连接部设置径向尺寸更小的细颈段,使用该细颈段将过温保护顶杆通过安装缝口安装到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定位环的通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止杆的脱落,相应的安装后安装缝口的缺口尺寸应小于过温保护顶杆细颈段的径向尺寸,且为了能顺利安装,将细颈段的周向长度设置为大于等于过温保护顶杆定位片的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的选择和调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的过温保护顶杆由塑料制成单一部件,采用一体成型的方式加工单一塑料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中背景技术提到了现有技术中电熨斗的过温保护器具有过温保护顶杆和可熔性金属块等,且“现有过温保护顶杆由陶瓷材质制成,……,该过温保护顶杆还必须与可熔性金属块配合使用才能产生保护效果,而且为了可靠固定可熔性金属块并使过温保护顶杆可靠与金属块对准位置,必须在电熨斗加热底板上加工出金属块容置腔,金属块才能安放在稳定位置并可靠与过温保护顶杆的底端对准配合工作,……。现有技术中电熨斗温控器在生产、运输以及安装到电熨斗过程中,还存在过温保护顶杆容易从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中脱出造成部件缺失的不足之处”,由此,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现有技术中电熨斗温控器的过温保护顶杆容易从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中脱出造成部件缺失,是由于现有技术中过温保护顶杆与金属块是两个部件组成,且没有固定连接,因此过温保护顶杆容易由下往上从定位环中脱出,这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似,会造成温控器可靠性不高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技术方案的缺点以及如何解决,但正如以上分析所陈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看到对比文件1会意识到其存在的上述技术缺陷,并会去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由绝缘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单一部件以提高可靠性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过温保护顶杆改进成由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单一部件,同时,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陶瓷顶杆的上端头的尺寸大于定位片的定位通孔,但是结合附图2,5,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为了防止陶瓷顶杆轴向从定位通孔脱出,将其尺寸设置成大于通孔尺寸,正如复审请求人将其认为是大头细杆,综上,当将过温保护顶杆各部分由绝缘过温可熔非金属材料制成单一部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过温保护定杆的上限位顶部的尺寸设计成比定位通孔大以防止脱出。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一体式的过温保护顶杆其底部具有较大尺寸,因此为了防止过温保护顶杆的轴向脱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下限位底部设置成比定位通孔的尺寸大。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过温保护顶杆的上限位顶部、下限位底部的尺寸设计成比定位通孔的尺寸大以防止轴向脱出,提高温控器的可靠性。同时,对安装缝口结构的设计以防止过温保护顶杆的径向脱出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见方式,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综上,虽然对比文件1、2中未提及过温保护顶杆容易从定位片的定位环通孔中脱出造成部件缺失,造成温控器可靠性不高的问题,但上述问题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均会注意到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解决该问题,并去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得解决上述问题的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另外,合议组只针对本案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合法合理的审查,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1-5中关于其它案件的信息以及涉及申请人的专利纠纷的报道不能作为本案审查的证据。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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