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绞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63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27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0311.5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浙江鲨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芳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孙兰相
国际分类号:B02C18/30(2006.01);B02C18/38(2006.01);B02C18/36(2006.01);B26D1/24(2006.01);B26D5/08(2006.01);B26D7/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内容,并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内容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而将该其他对比文件的内容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0311.5,名称为“一种多功能绞肉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鲨鱼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包括进料组件(7)、绞肉机组(8)、切片机组(9)、电机(39)、减速箱(1),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速箱(1)包括减速箱主板(25)、齿轮A(29)、双联齿轮轴(41)、齿轮C(43)、齿轮B(44)、绞肉单向轴承(27)、切片单向轴承(28),减速箱主板(25),所述减速箱主板(25)上有三个安装孔,电机(39)轴穿过下部的一个安装孔与齿轮A(29)啮合连接,绞肉机组8中绞肉输出轴(11)穿过减速箱主板上部左侧安装孔与绞肉单向轴承(27)固定连接,切片机组(9)中的切片输出轴(38)穿过减速箱主板(25)上部右侧安装孔与切片单向轴承(28)固定连接,齿轮B(44)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27)、切片单向轴承(28)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44)与齿轮C(43)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43)与齿轮A(29)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4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绞肉机组(8)包括绞肉输出轴(11)、绞肉连接套(10)、绞肉筒(6)、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绞肉连接套(10)与绞肉输出轴(11)固定连接,绞肉筒(6)固定在绞肉连接套(10)上,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一起装在绞肉筒(6)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片机组(9)包括切片输出轴(38)、切片连接套(37)、切片前立板(23)、切片连接套(37)、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后齿轮轴(18)、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24)、动齿轮连接轴35、切片后立板(17)、齿轮D(14)、齿轮E(32),切片输出轴(38)与切片连接套(37)固定连接,切片前立板(23)固定在切片连接套(37)上,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通过切片后齿轮轴(18)、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24)和切片从动齿轮连接轴35固定在切片前立板(23)和切片后立板(17)的中间,切片刀组合件A(20)与齿轮D(14)固定连接,切片刀组合件B(33) 与齿轮E(32)固定连接,齿轮D(14)与齿轮E(32)齿轮啮合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绞肉单向轴承(27)由单向轴承端盖(46)、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单向轴承A(49.1)、齿轮F(50)组成,单向轴承A(49.1)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46)、(47)通过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与齿轮F(50)固定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切片单向轴承(28)由单向轴承端盖(46)、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单向轴承B(49.2)、齿轮G(51)组成,单向轴承B(49.2)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46)、(47)通过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与齿轮G(51)固定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轴承A(49.1)和单向轴承B(49.2)旋向相反。”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85416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1179468Y,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3:CN10436722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4:CN202280732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2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都是齿轮之间的啮合传动,即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而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改进,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现绞肉和切片工作模式切换简单方便;二是节省机器的体积。本申请中采用齿轮传动方式,齿轮间密切接触以实现咬合,齿轮间缝隙很小,绞肉机和切片机与电机均位于减速箱的同一侧,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对比文件1虽然通过实现绞肉切片双重功能,降低了占地面积,但由于是皮带传动,各个轮间距离较大,结构不紧凑,所以绞肉机和切片机与电机必须位于减速箱的两侧,占地面积仍然较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即设置多功能的切片机包括绞肉机和切片机,同时还公开了采用一个电机驱动绞肉机和切片机运作的驱动传动机构,该驱动传动机构采用齿轮与皮带配合的方式,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直接采用齿轮啮合传动的方式是本领域公知的,即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绞切两用机,并佐证了传动机构可以只是齿轮传动且电机正反转驱动绞肉机和切片机工作的原理,也就是说不用皮带配合齿轮,只用齿轮之间配合传动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通过齿轮啮合实施传动,即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2)三个安装孔设置于同一个减速箱主板上。区别特征(1)、(2)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和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首先,齿轮啮合传动、皮带传动、链传动、齿形皮带传动等均是公知的传动方式,各自传动方式的优缺点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传动方式,在侧重考虑减小多功能绞肉机的体积的情况下,采用结构更紧凑的齿轮传动结构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机、绞肉机组和切片机组相对于减速箱的配置方式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求进行选择性布置,不同配置方式对于占地面积和装置高度等均有不同影响,在侧重于减小装置整体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将电机、绞肉机和切肉片机均配置于减速箱的同一侧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5均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关于各部件传动过程的特征“启动电机(39)后,电机(39)轴与齿轮(A29)啮合连接,带动齿轮(A29)转动,齿轮(A29)与齿轮(C43)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41)上,带动齿轮(C43)一起转动,齿轮(C43)与齿轮(B44)齿轮啮合连接,带动齿轮(B44)转动,齿轮(B44)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27)和切片单向轴承(28)啮合,切片单向轴承(28)与绞肉单向轴承(27)的结构一样,在装单向轴承(A49.1)时反过来安装,绞肉单向轴承(27)顺时针旋转,切片单向轴承(28)逆时针旋转;当齿轮(B44)顺时针旋转时,绞肉单向轴承(27)运转,带动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运转,绞肉机组工作,切片单向轴承(28)不运转,切片机组不工作;当齿轮B44逆时针旋转时,切片单向轴承(28)运转,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运转,切片机组工作,绞肉单向轴承(27)不运转,绞肉机组不工作”,同时适应性修改了原权利要求6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的权利要求1在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考虑,与对比文件相比传动方式不一样,一个齿轮传动,一个皮带传动,虽然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基本原理很平常,但是要将齿轮传动原理运用到本发明多功能绞肉机上,就是一种创新,因为配套的相关部件不一样,整体结构不一样。(2)工作原理四个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有创新。(3)本申请说明书里还公开了相对于四个对比文件没有达到的技术效果,比如结构更加紧凑、更加安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包括进料组件(7)、绞肉机组(8)、切片机组(9)、电机(39)、减速箱(1),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速箱(1)包括减速箱主板(25)、齿轮A(29)、双联齿轮轴(41)、齿轮C(43)、齿轮B(44)、绞肉单向轴承(27)、切片单向轴承(28),减速箱主板(25),所述减速箱主板(25)上有三个安装孔,电机(39)轴穿过下部的一个安装孔与齿轮A(29)啮合连接,绞肉机组8中绞肉输出轴(11)穿过减速箱主板上部左侧安装孔与绞肉单向轴承(27)固定连接,切片机组(9)中的切片输出轴(38)穿过减速箱主板(25)上部右侧安装孔与切片单向轴承(28)固定连接,齿轮B(44)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27)、切片单向轴承(28)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44)与齿轮C(43)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43)与齿轮A(29)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41)上;
所述绞肉机组(8)包括绞肉输出轴(11)、绞肉连接套(10)、绞肉筒(6)、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绞肉连接套(10)与绞肉输出轴(11)固定连接,绞肉筒(6)固定在绞肉连接套(10)上,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一起装在绞肉筒(6)里面;
所述切片机组(9)包括切片输出轴(38)、切片连接套(37)、切片前立板(23)、切片连接套(37)、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后齿轮轴(18)、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24)、动齿轮连接轴35、切片后立板(17)、齿轮D(14)、齿轮E(32),切片输出轴(38)与切片连接套(37)固定连接,切片前立板(23)固定在切片连接套(37)上,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通过切片后齿轮轴(18)、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24)和切片从动齿轮连接轴35固定在切片前立板(23)和切片后立板(17)的中间,切片刀组合件A(20)与齿轮D(14)固定连接,切片刀组合件B(33)与齿轮E(32)固定连接,齿轮D(14)与齿轮E(32)齿轮啮合连接;
所述绞肉单向轴承(27)由单向轴承端盖(46)、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单向轴承A(49.1)、齿轮F(50)组成,单向轴承A(49.1)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46)、(47)通过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与齿轮F(50)固定连接;
所述切片单向轴承(28)由单向轴承端盖(46)、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单向轴承B(49.2)、齿轮G(51)组成,单向轴承B(49.2)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46)、(47)通过圆柱滚珠(47)、弹簧垫片(48)与齿轮G(51)固定连接;
启动电机(39)后,电机(39)轴与齿轮(A29)啮合连接,带动齿轮(A29)转动,齿轮(A29)与齿轮(C43)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41)上,带动齿轮(C43)一起转动,齿轮(C43)与齿轮(B44)齿轮啮合连接,带动齿轮(B44)转动,齿轮(B44)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27)和切片单向轴承(28)啮合,切片单向轴承(28)与绞肉单向轴承(27)的结构一样,在装单向轴承(A49.1)时反过来安装,绞肉单向轴承(27)顺时针旋转,切片单向轴承(28)逆时针旋转;
当齿轮(B44)顺时针旋转时,绞肉单向轴承(27)运转,带动螺旋绞芯(5)、刀片传动轴(4)、梅花刀(3)、圆刀(2)运转,绞肉机组工作,切片单向轴承(28)不运转,切片机组不工作;当齿轮B44逆时针旋转时,切片单向轴承(28)运转,切片刀组合件(A20)、切片刀组合件(B33)运转,切片机组工作,绞肉单向轴承(27)不运转,绞肉机组不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轴承A(49.1)和单向轴承B(49.2)旋向相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切片机(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绞肉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12]段以及附图1-3):该切片机包括进料组件(隐含公开)、绞肉机9(即本申请所述的绞肉机组)、切肉片机8(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机组)、电机1、减速机3(即本申请所述的减速箱),所述减速机包括两侧的减速机主板(即减速箱主板,通过图1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主输出轮13(对应于本申请所述的齿轮A)、双联齿轮轴(通过图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联轮大轮12和联轮小轮11的轴为双联齿轮轴)、联轮大轮12(对应于本申请所述的齿轮C)、联轮小轮11(对应于本申请所述的齿轮B)、单向轴承二15(即本申请所述的绞肉单向轴承)、单向轴承一14(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单向轴承);通过附图1-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一侧减速机主板上有一个安装孔,另一侧减速机主板有两个安装孔,电机轴穿过所述一侧减速机主板下部的一个安装孔与主输出轮13啮合连接,绞肉机9中的绞肉输出轴穿过所述另一侧减速机主板上部左侧安装孔与单向轴承二15固定连接,切肉片机8中的切片输出轴穿过所述另一侧减速机主板上部右侧安装孔与单向轴承一14固定连接,联轮小轮11同时与单向轴承二15、单向轴承一14通过齿形皮带二6连接,联轮小轮11与联轮大轮12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联轮大轮12与主输出轮13通过齿形皮带一4连接;输出轮一5、输出轮二10内的单向轴承相背或相向安装能够使其中一个输出轮转动时另一个输出轮空转;该切片机切肉片时绞肉机不转动,绞肉时切片机不转动,保证电机满功率运行(即公开了两个输出轮内的单向轴承的结构一样,在装绞肉单向轴承时反过来安装,从而旋向相反,且一个旋转时另一个不运转,由此实现了切肉片机和绞肉机的交替工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
(1)本申请是通过齿轮啮合实施传动,即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
(2)三个安装孔设置于同一个减速箱主板上;
(3)所述绞肉机组包括绞肉输出轴、绞肉连接套、绞肉筒、螺旋绞芯、刀片传动轴、梅花刀、圆刀,绞肉连接套与绞肉输出轴固定连接,绞肉筒固定在绞肉连接套上,螺旋绞芯、刀片传动轴、梅花刀、圆刀一起装在绞肉筒里面;
(4)所述切片机组包括切片输出轴、切片连接套、切片前立板、切片连接套、切片刀组合件A、切片刀组合件B、后齿轮轴、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动齿轮连接轴、切片后立板、齿轮D、齿轮E,切片输出轴与切片连接套固定连接,切片前立板固定在切片连接套上,切片刀组合件A、切片刀组合件B通过切片后齿轮轴、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和切片从动齿轮连接轴固定在切片前立板和切片后立板的中间,切片刀组合件A与齿轮D固定连接,切片刀组合件B与齿轮E固定连接,齿轮D与齿轮E齿轮啮合连接;
(5)所述绞肉单向轴承由单向轴承端盖、圆柱滚珠、弹簧垫片、单向轴承A、齿轮F组成,单向轴承A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通过圆柱滚珠、弹簧垫片与齿轮F固定连接;所述切片单向轴承由单向轴承端盖、圆柱滚珠、弹簧垫片、单向轴承B、齿轮G组成,单向轴承B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通过圆柱滚珠、弹簧垫片与齿轮G固定连接;
(6)启动电机后,电机轴与齿轮A啮合连接,带动齿轮A转动,齿轮A与齿轮C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带动齿轮C一起转动,齿轮C与齿轮B齿轮啮合连接,带动齿轮B转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啮合,绞肉单向轴承顺时针旋转,切片单向轴承逆时针旋转;当齿轮B顺时针旋转时,绞肉单向轴承运转,带动螺旋绞芯、刀片传动轴、梅花刀、圆刀运转,绞肉机组工作,切片单向轴承不运转,切片机组不工作;当齿轮B逆时针旋转时,切片单向轴承运转,切片刀组合件、切片刀组合件B运转,切片机组工作,绞肉单向轴承不运转,绞肉机组不工作。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联轮小轮11同时与单向轴承二15、单向轴承一14通过齿形皮带二6连接,联轮小轮11与联轮大轮12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联轮大轮12与主输出轮13通过齿形皮带二4连接,传动方式是齿形皮带传动。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齿轮啮合传动、皮带传动、链传动、齿形皮带传动等均是公知的传动方式,各自传动方式的优缺点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中:齿轮传动可保证准确的传动比、传递功率范围大、结构紧凑、传动效率高、工作可靠寿命长,但同时对于齿轮的加工精度和安装精度要求都比较高(参见参考文献1:《机械传动》,机械传动编写组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07月第1版,第60页);皮带传动的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可缓和冲击和振动、适于较大中心距的传动,但同时皮带传动的传动比不准确、皮带需张紧且与皮带轮会摩擦生热、传动效率和耐久性低(参见参考文献1的第26页);链传动的中心距较大,比带传动的传递功率大,可保持准确的平均传动比,但易产生动载荷与传动噪音(参见参考文献2:《机械传动》,蒋丽敏 等编,中国农业机械出版社,1983年01月北京第一版,第137页);齿形皮带传动结合了皮带传动和链传动的优点,可以保证较准确的传动比、不会打滑、耐冲击、制造成本低于齿轮传动,但其相对于齿轮传动而言适于较大中心距的传动,且需要张紧,传动精度、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都没有齿轮传动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传动方式,在侧重考虑减小多功能绞肉机的体积的情况下,采用结构更紧凑的齿轮传动结构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机、绞肉机组和切片机组相对于减速箱的配置方式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求进行选择性布置,采用对比文件1的电机、绞肉机和切肉片机分别配置于减速机两侧的方式,可以减小装置整体的高度尺寸,但在占地面积上相对有所增加,而若侧重于减小装置整体的占地面积,则可以考虑将电机、绞肉机和切肉片机均配置于减速箱的同一侧,但同时也相对增加了装置的高度尺寸。因而在侧重于减小装置整体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将电机、绞肉机和切肉片机均配置于减速箱的同一侧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时,仅需要在减速箱的同一侧的减速箱主板上设置分别对应于电机轴、绞肉机轴和切肉片机轴的安装孔,即三个安装孔设置于同一个减速箱主板上,这对本领域技术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常规设置。
区别特征(3)主要对绞肉机组作了具体限定。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绞肉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1):所述绞肉机包括绞肉输出轴、绞肉连接套、绞肉筒、推进螺杆2(即本申请所述的螺旋绞芯)、连接轴7(即本申请所述的刀片传动轴)、刀片3(即本申请所述的梅花刀)、出料网板5(即本申请所述的圆刀),绞肉连接套与绞肉输出轴固定连接,绞肉筒固定在绞肉连接套上,推进螺杆2、连接轴7、刀片3、出料网板5一起装在绞肉筒里面。可见,上述区别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绞肉机组件进行连接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绞肉机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区别特征(4)主要对切片机组作了具体限定。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绞切两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3]-[0023]段以及附图3-6):该绞切两用机包括绞肉机头5(即本申请所述的绞肉机组)和切片机头6(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机组),所述切片机头6包括作为切片机头动力轴的轴Ⅵ36(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输出轴)、切片连接套(见图3)、图6中左侧切片机头外壳63(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前立板)、由刀片Ⅱ67和轴Ⅷ62组成的下侧切片刀组合件(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刀组合件A,见图6)、由刀片Ⅰ66和轴Ⅶ61组成的上侧切片刀组合件(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刀组合件B,见图6)、后齿轮轴(见图6中右侧的两齿轮连接轴)、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从动齿轮连接轴、图6中右侧切片机头外壳63(即本申请所述的切片后立板)、图6中轴Ⅷ62右端的齿轮(即本申请所述的齿轮D)、图6中轴Ⅶ61右端的齿轮(即本申请所述的齿轮E),轴Ⅵ36与切片连接套固定连接,图6中左侧切片机头外壳63固定在切片连接套上,所述下侧切片刀组合件、所述上侧切片刀组合件通过切片后齿轮轴、切片主动齿轮连接轴和切片从动齿轮连接轴固定在左侧切片机头外壳63和右侧切片机头外壳63的中间,下侧切片刀组合件与轴Ⅷ62右端的齿轮固定连接,上侧切片刀组合件与轴Ⅶ61右端的齿轮固定连接,所述两齿轮为齿轮啮合连接。可见,上述区别特征(4)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切片组件各部分进行连接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切片机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区别特征(5)对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的结构作了具体限定。对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单向轴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3]-[0016]段以及附图1-4):“单向轴承其外壳1(对应于本申请的单向轴承A或单向轴承B)内装有数个相同的柱形滚珠2(即本申请所述的圆柱滚珠),柱形滚珠2位于外壳1内沟槽弧形(对应于本申请中单向轴承A或单向轴承B上的棘齿槽)位置,各柱形滚珠2压有一个弹片31(即本申请所述的弹簧垫片),外壳1盖有与其相适应的盖4(即本申请所述的轴承端盖);单向轴承的外壳1与传动圆盘8(对应于本申请所述的齿轮F或齿轮G)是连为一体的;单向轴承外的传动圆盘只有在轴心顺转时随轴心转动,而轴心反转时传动圆盘不转动,从而实现单向转动功能。”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单向轴承具有圆柱滚珠、弹片以及端盖,并给出了通过外壳上的沟槽弧形与圆柱滚珠、弹片的配合作用而实现单向轴承的单向转动的技术启示。而棘齿结构是实现单向转动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与对比文件4中外壳1上的沟槽弧形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沟槽形成于外圆周,后者的沟槽形成于内圆周,这两种结构设置均是实现单向转动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具体设置绞肉单向轴承或切片单向轴承均由单向轴承端盖、圆柱滚珠、弹簧垫片、单向轴承、齿轮组成,单向轴承与其两侧的轴承端盖通过圆柱滚珠、弹簧垫片与齿轮固定连接,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区别特征(6)对于多功能绞肉机各部件的传动过程进行了描述,采用齿轮传动结构将电机的动力分别传递给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并实现了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的反向旋转,且两轴承一个旋转时另一个不运转,从而实现切片机组和绞肉机组的交替工作,该传动过程是由各部分的配置关系、传动关系所必然得到。由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采用齿形皮带传动结构将电机的动力分别传递给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两个单向轴承的结构一样,在装绞肉单向轴承时反过来安装,从而旋向相反,且一个旋转时另一个不运转,由此实现了切肉片机和绞肉机的交替工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多功能切片机采用了齿形皮带传动结构同样实现了两单向轴承交替反向旋转、切片机组和绞肉机组交替工作的结果。由前文评述还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此外,两个单向轴承的旋向哪个是顺时针、哪个是逆时针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只要两者的旋向相反即可,具体设置为使绞肉单向轴顺时针旋转,切片单向轴承逆时针旋转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采用上述齿轮传动结构的情况下,结合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上述常规设置而显而易见地得到的多功能绞肉机的各部分所实现的传动过程必然与该区别特征(6)所限定的传动过程相同。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该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单向轴承A和单向轴承B旋向相反”。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2]段):输出轮一5、输出轮二10内的单向轴承相背或相向安装能使一个输出轴转动时另一个输出轮空转(即公开了两个输出轮内的单向轴承旋向相反)。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新的权利要求1在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考虑,与对比文件相比传动方式不一样,一个齿轮传动,一个皮带传动,虽然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基本原理很平常,但是要将齿轮传动原理运用到本发明多功能绞肉机上,就是一种创新,因为配套的相关部件不一样,整体结构不一样。(2)工作原理四个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有创新。(3)本申请说明书里还公开了相对于四个对比文件没有达到的技术效果,比如结构更加紧凑、更加安全。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联轮小轮11同时与单向轴承二15、单向轴承一14通过齿形皮带二6连接,联轮小轮11与联轮大轮12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联轮大轮12与主输出轮13通过齿形皮带二4连接,传动方式是齿形皮带传动。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齿轮啮合传动、皮带传动、链传动、齿形皮带传动等均是公知的传动方式,各自传动方式的优缺点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中:齿轮传动可保证准确的传动比、传递功率范围大、结构紧凑、传动效率高、工作可靠寿命长,但同时对于齿轮的加工精度和安装精度要求都比较高(参见参考文献1:《机械传动》,机械传动编写组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07月第1版,第60页);皮带传动的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可缓和冲击和振动、适于较大中心距的传动,但同时皮带传动的传动比不准确、皮带需张紧且与皮带轮会摩擦生热、传动效率和耐久性低(参见参考文献1的第26页);链传动的中心距较大,比带传动的传递功率大,可保持准确的平均传动比,但易产生动载荷与传动噪音(参见参考文献2:《机械传动》,蒋丽敏 等编,中国农业机械出版社,1983年01月北京第一版,第137页);齿形皮带传动结合了皮带传动和链传动的优点,可以保证较准确的传动比、不会打滑、耐冲击、制造成本低于齿轮传动,但其相对于齿轮传动而言适于较大中心距的传动,且需要张紧,传动精度、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都没有齿轮传动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传动方式,在侧重考虑减小多功能绞肉机的体积的情况下,采用结构更紧凑的齿轮传动结构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采用不同的传动方式,与该传动方式相关的部件必然是随之不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采用齿轮啮合传动方式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由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采用齿形皮带传动结构将电机的动力分别传递给绞肉单向轴承和切片单向轴承,两个单向轴承的结构一样,在装单向轴承时反过来安装,从而旋向相反,且一个旋转时另一个不运转,由此实现了切肉片机和绞肉机的交替工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多功能切片机采用了齿形皮带传动结构同样实现了两单向轴承交替反向旋转、切片机组和绞肉机组交替工作的结果。由前文评述还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齿轮B同时与绞肉单向轴承、切片单向轴承齿轮啮合连接,齿轮B与齿轮C齿轮啮合连接,齿轮C与齿轮A安装在同一根中间双联齿轮轴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此外,两个单向轴承的旋向哪个是顺时针、哪个是逆时针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只要两者的旋向相反即可,具体设置为使绞肉单向轴顺时针旋转,切片单向轴承逆时针旋转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而在采用上述齿轮传动结构的情况下,结合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上述常规设置而显而易见地得到的多功能绞肉机的各部分也必然实现的是本申请所描述的同样的传动过程。
最后,如前所述,齿轮传动和齿形皮带传动的优缺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侧重考虑减小多功能绞肉机的体积的情况下,采用结构更紧凑、更安全可靠的齿轮传动结构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而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机、绞肉机组和切片机组相对于减速箱的配置方式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求进行选择性布置,在侧重于减小装置整体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将电机、绞肉机和切肉片机均配置于减速箱的同一侧也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显而易见地获得的多功能绞肉机也必然可实现结构紧凑、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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