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船用推进导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53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607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7445.3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上海孚实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嘉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陈彦飞
国际分类号:B63H5/125(2006.01),B63H5/14(2006.01),B63H25/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7445.3,名称为“船用推进导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孚实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主推力驱动源、转向推力驱动源、控制装置、第一减速装置、第二减速装置、螺旋桨以及导向格栅,其中:
所述主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主推动力,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一减速装置,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一减速装置传递至螺旋桨,使螺旋桨旋转进行吸入式水流作业,该螺旋桨安装在外壳内的下部;
所述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驱动导向格栅进行回转运动从而引导水流的流出方向,通过对水流的推进使得船体转向;
所述船体内部形成有一空腔,位于螺旋桨与导向格栅之间,构成水流的流道;
所述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
所述第一减速装置与螺旋桨之间设置有主传动轴,主推力驱动源输出的主推动力经过第一减速装置后,通过该主传动轴带动螺旋桨旋转;
所述导向格栅具有多个叶片,该多个叶片受驱动地回转实现对水流的导向;
转向推力驱动源为电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蜗轮蜗杆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中的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船用推进导向装置还具有过滤格栅,设置在所述外壳的底面上用于过滤被螺旋桨吸入的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主推力驱动源为电机或者柴油机。”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452904U, 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还设有转向推力驱动源、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为电机,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导向格栅具有多个叶片,该多个叶片受驱动地回转实现对水流的导向。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主壳体1内部的空腔形成流道7”,同时,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推力驱动源等相关结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了“转动传动轴10,使导流板11转向,使变向更便捷”,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驱动源和变速器,以转动传动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主推力驱动源、转向推力驱动源、控制装置、第一减速装置、第二减速装置、螺旋桨以及导向格栅,其中:
所述主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主推动力,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一减速装置,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一减速装置传递至螺旋桨,使螺旋桨旋转进行吸入式水流作业,该螺旋桨安装在外壳内的下部;
所述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驱动导向格栅进行回转运动从而引导水流的流出方向,通过对水流的推进使得船体转向;
所述船体内部形成有一空腔,位于螺旋桨与导向格栅之间,构成水流的流道;
所述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
所述第一减速装置与螺旋桨之间设置有主传动轴,主推力驱动源输出的主推动力经过第一减速装置后,通过该主传动轴带动螺旋桨旋转;
所述导向格栅具有多个叶片,该多个叶片受驱动地回转实现对水流的导向;
转向推力驱动源为电机;所述船用推进导向装置还具有过滤格栅,设置在所述外壳的底面上用于过滤被螺旋桨吸入的水过滤;
所述第一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蜗轮蜗杆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中的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主推力驱动源为电机或者柴油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驱动导向格栅进行回转运动从而引导水流的流出方向,通过对水流的推进使得船体转向,可以降低输出方向水流扰动,由传统的舵引导以及舵桨引导转变成导向格栅引导,从而使导向水流更集中稳定,同时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涡流扰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第一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首先,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该特征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行明确的记载,其次,“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均为船舶推进领域常规的减速机构,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关于新增的特征“船用推进导向装置还具有过滤格栅,设置在所述外壳的底面上用于过滤被螺旋桨吸入的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段)主壳体1左端底部设有保护网5,保护网5位于桨叶6下方,防止水中的异物进入推进器内部,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在此基础上,将过滤网替换为过滤格栅,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关于复审请求的意见陈述,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主壳体1内部的空腔形成流道7”(结合说明书附图1可知,其公开了“船体内部形成有一空腔,位于螺旋桨与导向格栅之间,构成水流的流道”),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转动传动轴10,使导流板11转向,使变向更便捷”,“导流板11”即本申请的“导向格栅”,其仅仅是命名不同,所起作用达到效果均一致。因此,其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主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主推动力,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一减速装置,第一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转向推力驱动源为电机;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传动轴B10的上下两端安装有导流板11,安装方式是间隔设置,整体上也形成格栅状,权利要求中的导向格栅是上位表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格栅;对比文件1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在启动后,螺旋桨在推进船体的同时将水吸入壳体中,并通过壳体的流道7再流至导流板11并排出,由于螺旋桨对水流的推力作用,从导流板11处排出的水具有一定的推力,这种推力给船体提供了推力,能够对船体的行径方向进行推动改变,对比文件1的每一个导流板11的朝向设置相同,水流在从导流板11排出时,其排出方向受到导流板11的引导或限制,导向水流排出时更集中,减少涡流扰动,其所产生的推力或偏向力矩更大,相对于传统的舵引导和舵桨引导更便捷,且导流板11可以根据船体的转向而进行转向,从而实现导向水流的方向与船体转向相配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在原理、结构上与本申请是相同,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转动传动轴B10,使导流板11转向,使变向更便捷”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对传动轴B10进行驱动的转向推力驱动源,区别仅是驱动源安装位置和传动方式的不同,但是本申请关于驱动源的安装位置和传动方式的设置,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常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装置带来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驱动导向格栅进行回转运动从而引导水流的流出方向,通过对水流的推进使得船体转向,可以降低输出方向水流扰动,由传统的舵引导以及舵桨引导转变成导向格栅引导,从而使导向水流更集中稳定,同时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涡流扰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13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底吸式全回转一体式推进器,并实质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6段,说明书附图1):一种船用推进导向装置,主壳体1(即本申请的外壳)、动力装置(即本申请的主推力驱动源)、控制装置8、减速箱3(即本申请的第一减速装置)、桨叶6(即本申请的螺旋桨)以及包括导流板11的导向装置(即本申请的导流格栅),其中:
动力装置用于输出主推动力,动力装置的输出经过减速箱3传递至桨叶6,使桨叶6旋转进行吸入式水流作业,该桨叶6安装在主壳体1内的下部;
转动传动轴B10,使导流板11转向,由此可知,其必然包括有驱动传动轴B10转动的转向推力驱动源,转向推力驱动源输出经传动轴B10传递至包括有导流板11的导向格栅,驱动导向格栅进行回转运动从而引导水流的流出方向,通过对水流的推进使得船体转向;
船体内部形成有一空腔,位于桨叶6与导向格栅之间,构成水流的流道7;
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
通过控制装置8控制推进导向装置的工作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
减速箱3与桨叶6之间设置有传动轴A2(即本申请的主传动轴),动力装置输出的主推动力经过减速箱3后,通过该传动轴A2带动桨叶6旋转;
导向格栅具有多个导流板11(即本申请的叶片),该多个导流板11受驱动地回转实现对水流的导向;
船用推进导向装置还具有保护网5(即本申请的过滤格栅),设置在主壳体1的底面上用于过滤被桨叶6吸入的水。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主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主推动力,主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一减速装置,第一减速装置构造为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转向推力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用于输出转向推动力,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连接至第二减速装置,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经过第二减速装置传递至导向格栅,转向推力驱动源为电机;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基于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动力传动和控制”。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动力装置通过变速箱3驱动传动轴A2,传动轴A2驱动桨叶6转动”、“转动传动轴B10,使导流板11转向,使变向更便捷”,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驱动源与桨叶、导向格栅之间的动力传动,设置与转向推力驱动源配合的第二减速装置,主推力驱动源、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输出轴与对应的减速装置连接,将两个驱动源设置在外壳上部,以及选择电机作为转向推力驱动源、行星齿轮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作为第一减速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控制装置8控制推进导向装置的工作”的基础上,将控制装置分别连接至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从而用于控制主推力驱动源和转向推力驱动源的运行以实现对船的推进与导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想到的,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行星齿轮减速机构、蜗轮蜗杆减速机构或者定轴齿轮减速机构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常规减速装置,电机或者柴油机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常规动力设备,选择上述的任一作为第二减速装置和主推力驱动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只是常规设备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传动轴B10的上下两端安装有导流板11,安装方式是间隔设置,整体上也形成格栅状,权利要求中的导向格栅是上位表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格栅;对比文件1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在启动后,螺旋桨在推进船体的同时将水吸入壳体中,并通过壳体的流道7再流至导流板11并排出, 由于螺旋桨对水流的推力作用,从导流板11处排出的水具有一定的推力,这种推力给船体提供了推力,能够对船体的行径方向进行推动改变,对比文件1的每一个导流板11的朝向设置是相同,水流在从导流板11排出时,其排出方向受到导流板11的引导或限制,导向水流排出时更集中,减少涡流扰动,其所产生的推力或偏向力矩更大,相对于传统的舵引导和舵桨引导更便捷,且导流板11可以根据船体的转向而进行转向,从而实现导向水流的方向与船体转向相配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船用推进导向装置在原理、结构上与本申请相同,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转动传动轴B10,使导流板11转向,使变向更便捷”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对传动轴B10进行驱动的转向推力驱动源,区别仅是驱动源安装位置和传动方式的不同,但是本申请关于驱动源的安装位置和传动方式的设置,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这种常规设置并不能给本申请的装置带来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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