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32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42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4165.6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王文庆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C12G3/02;C12G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4165.6,名称为“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04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酿造用水及原料莲子的要求:酿造用水要求无色无味无菌;莲子要求籽实饱满、浑圆、白净、含莲心,水分含量在14%以下,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
(2)莲子破碎:将莲子破碎;
(3)浸泡:破碎的莲子用步骤(1)的酿造用水低温浸泡;
(4)蒸煮糊化:将步骤(3)浸泡后的莲子采用干热蒸汽蒸煮糊化;
(5)摊凉拌曲:将步骤(4)所得糊化莲子摊凉至30-40℃,下曲拌料,得莲子醅;
(6)糖化培菌:步骤(5)所得莲子醅控制温度25℃-30℃,糖化15-42小时;
(7)固态发酵:控制步骤(6)所得莲子醅含水量50-72%,发酵温度控制在15-35℃,厌氧发酵至莲子醅酒精度达到2-6°;
(8)固态蒸馏:采用湿热蒸汽对步骤(7)固态发酵所得莲子醅进行固态蒸馏,获得莲子酒;
步骤(1)中所述酿造用水的含铁量低于0.02ppm;步骤(2)中将每个莲子破碎成2-8瓣;步骤(3)中低温浸泡的水温为10℃-30℃,浸泡时间2-10小时;步骤(5)中所述曲为由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组成的复合曲,根霉Q303的用量为糊化莲子重量的0.5-1.5%,生香酵母的用量为糊化莲子重量的0.05-0.1%;步骤(4)中蒸煮糊化的时间为30-90min;步骤(8)中固态蒸馏前,向莲子醅中拌入熟稻壳,熟稻壳用量为莲子醅重量的7-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熟稻壳为稻壳用干热蒸汽蒸120分钟以上所得。”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对比文件1(CN103571682A,公开日2014年02月12日)公开了一种莲子酒的生产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2页000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限定了酿造莲子酒的工艺为固态蒸馏,对糖化酶、酵母、酿造用水、莲子的选取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酿造的具体操作细节和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莲子酒酿造工艺的替代方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领域已知固态蒸馏、液态蒸馏均是酒的常见蒸馏方式(参见公知常识性文献:《酒品与饮料》,许金根,第116页倒数第1-6行,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07月31日第1版第1次印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酿造的实际需要采用固态蒸馏的方式。其次,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均是酿酒时的常用糖化酶和酵母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组成复合曲。采用无色无味无菌的酿造用水;采用籽实饱满、浑圆、白净、含莲心的莲子且没有霉变、虫蛀、杂质也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第三,对于酿造的具体步骤如蒸煮采用干热蒸汽;根据利于蒸馏的实际需要在固态蒸馏前确定拌入熟稻壳等操作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质量品质、风味口感等需求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制备过程中的相应参数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确定。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稻壳用干热蒸汽加热变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蒸汽的加热时间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品质、风味口感等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其内容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文本相同。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酿造用水及原料莲子的要求:酿造用水要求无色无味无菌;莲子要求籽实饱满、浑圆、白净、含莲心,水分含量在14%以下,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
(2)莲子破碎:将莲子破碎;
(3)浸泡:破碎的莲子用步骤(1)的酿造用水低温浸泡;
(4)蒸煮糊化:将步骤(3)浸泡后的莲子采用干热蒸汽蒸煮糊化;
(5)摊凉拌曲:将步骤(4)所得糊化莲子摊凉至30-40℃,下曲拌料,得莲子醅;
(6)糖化培菌:步骤(5)所得莲子醅控制温度25℃-30℃,糖化15-42小时;
(7)固态发酵:控制步骤(6)所得莲子醅含水量50-72%,发酵温度控制在15-35℃,厌氧发酵至莲子醅酒精度达到2-6°;
(8)固态蒸馏:采用湿热蒸汽对步骤(7)固态发酵所得莲子醅进行固态蒸馏,获得莲子酒;
步骤(1)中所述酿造用水的含铁量低于0.02ppm;步骤(2)中将每个莲子破碎成2-8瓣;步骤(3)中低温浸泡的水温为10℃-30℃,浸泡时间2-10小时;步骤(5)中所述曲为由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组成的复合曲,根霉Q303的用量为糊化莲子重量的0.5-1.5%,生香酵母的用量为糊化莲子重量的0.05-0.1%;步骤(4)中蒸煮糊化的时间为30-90min;步骤(8)中固态蒸馏前,向莲子醅中拌入熟稻壳,熟稻壳用量为莲子醅重量的7-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熟稻壳为稻壳用干热蒸汽蒸120分钟以上所得。”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必须含有莲心,虽然莲心营养丰富,然而会带来苦味,本发明在提高营养下通过工艺的改进并不会影响酒的口感,这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2)本发明将莲子破碎到2-8瓣,不易粘连且曲药可有效进入,对比文件1是粉碎到1-3目,容易发生粘连,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破碎成瓣的启示。(3)浸泡和拌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浸泡之后的水是去除的,拌和用的水没法去除,时间也不同;低温浸泡最大限度保护支链淀粉,同时满足淀粉糊化需要充足水分,低温浸泡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现有技术没有技术启示选用本发明的曲种和用量,以及选择酿造用水的含铁量低于0.02ppm。(5)本发明生产效率高,相比于其它酿造工艺,技术上有质的提升,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公知莲心有清热养神,涩精止血等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所需营养功效、节省工艺流程等需求确定是否含有莲心。此外,对比文件1记载了莲子酒可以采用带壳或不带壳的莲子酿制。由于在采用带壳的莲子的情况下,则必然含有莲心,可见对比文件1在含有莲心的情况下可以制备口感好的莲子酒。(2)本领域已知曲药难以有效进入完整的莲子,使得莲子发酵效率低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发酵效率的需求有动机对莲子进行破碎处理。而通常情况下,对于需要糊化和糖化原料而言,破碎后的原料粒度大小会影响糊化和糖分的溶出,过粗或过细都会影响后面发酵的效率,就本申请而言,破碎后的原料粒度大小会影响淀粉糊化和糖分溶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相应发酵效率的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对破碎的粒度进行确定。(3)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水拌和控制每百公斤带壳莲子加水40公斤-60公斤,无壳的莲子加水50公斤-70公斤,拌匀后置于容器内或用布包裹后压紧堆叠堆积1小时-3小时,使水份吸收充分和均匀,可见对比文件1也达到了水分充足的需要。而且无论是浸泡还是拌和,对于最终效果而言,水分充足的程度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并且其均为处理莲子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选择其中哪种方式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浸泡的温度可以根据原料的性能、产品的品质等需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来确定,至于其所起到的保护支链淀粉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支链淀粉、直链淀粉的性质等可以合理预期的。(4)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铁含量是衡量酒品质的常规评价指标,铁含量过高会影响酒的色泽沉淀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规避这种不利的因素,具体数值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确定。另外,根霉是酿造工业中常用糖化菌,生香酵母是常用的酿酒酵母,具体用量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进行确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所使用的莲子籽实饱满、浑圆、白净、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且每个莲子破碎成2-8瓣使用;对比文件1将莲子粉碎为1-8目。(2)权利要求1限定莲子在10-30℃的水中低温浸泡2-10小时;而对比文件1为加水拌和1-3小时,使水分吸收充分。(3)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由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组成的复合曲酵母进行糖化发酵,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糖化酶和酵母进行糖化发酵;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的用量。(4)权利要求1采用固态蒸馏制得莲子酒,并且在固态蒸馏前向莲子醅中拌入熟稻壳,同时限定熟稻壳的用量。(5)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蒸煮糊化的方式和时间、糖化的温度、固态发酵过程中莲子醅的含水量以及酒精度、酿造用水的含铁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同的莲子酒酿造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不带壳的莲子酿制莲子酒。出于提高莲子酒品质的目的,采用籽实饱满、浑圆、白净、且没有霉变、虫蛀、杂质的莲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达1目-8目,且实施例1中公开了将莲子粉碎到1-2目,即接近碎米加米粉状。换算可知,泰勒标准筛中2.5目对应的粒径为8000um=0.8cm,3目对应的粒径为6700um=0.67cm,5目对应的粒径为4000um=0.4cm,8目对应的粒径为2380um=0.238cm,莲子一般大小为1-2cm,粉碎2至8瓣后大部分颗粒尺寸介于1-8目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常规选择将莲子粉碎2至8瓣。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后加水使之充分吸收水分,而加水浸泡与加水拌和的目的均是使莲子充分吸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以加水浸泡代替拌和。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水的具体温度,但是使用低温的水浸泡莲子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选择以10-30℃的水浸泡莲子,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糖化酶用量为0.8%~1.2%,干酵母用量为0.08%~0.12%。其次,本领域公知小曲酒属于固态或半固态发酵酒,小曲是生产小曲白酒的糖化发酵剂,具有糖化与发酵的双重作用,所含的微生物主要是霉菌和酵母菌,霉菌主要是根霉,生产中常用的菌株是Q303根霉、米根霉、河内根霉AS3.866等,Q303菌株生长速度快,糖化力、产酸力比AS3.866更强,酒化酶活力较弱,性能稳定,是一株优良菌种。小曲中的酵母种类很多,主要有酵母属,汉逊酵母属。为了提高白酒的质量,在小曲中接入一些生香酵母,以增加酒中的总酯含量,产生强烈的酯香。常用的菌株有汉逊酵母属中的AS2.297、AS1.312等(《白酒生产技术全书》,沈怡方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0-91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效率和香味需求选择发酵效率高的糖化酶根霉Q303和能够产生酯香味的生香酵母,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选择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的用量,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固态蒸馏、液态蒸馏均是酒的常见蒸馏方式(参见公知常识性文献《酒品与饮料》,许金根,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16页倒数第1-6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酿造的实际需要采用固态蒸馏的方式。另外,在固态蒸馏前确定拌入熟稻壳以利于蒸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熟稻壳用量也可根据实际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采用干热蒸汽使莲子糊化为常规的技术手段,糊化时间可以根据莲子用量、蒸汽温度与通气量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其次,糖化温度25℃-30℃是糖化过程中一般性的温度参数。在固态发酵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发酵效果及口味需要选择莲子醅的含水量以及酒精度。至于酿造用水的含铁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莲子酒清凉透明,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铁含量是衡量酒品质的常规评价指标,铁含量过高会影响酒的色泽或诱发沉淀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规避这种不利的因素,选择铁含量低的水,如低于0.02ppm,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得到的产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熟稻壳为稻壳用干热蒸汽蒸120分钟以上所得”。然而将稻壳用干热蒸汽加热熟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汽蒸时间也可以根据熟化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并未说明莲子要去除莲心后使用,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去壳或不去壳的莲子均是含有莲心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在使用含有莲心莲子为原料的情况下仍可制备口感、风味较好的莲子酒。(2)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达1目-8目,且实施例1中公开了将莲子粉碎到1-2目,即接近碎米加米粉状。换算可知粉碎2至8瓣后大部分颗粒尺寸介于1-8目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常规选择将莲子粉碎2至8瓣。(3)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后加水使之充分吸收水分,而加水浸泡与加水拌和的目的均是使莲子充分吸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以加水浸泡代替拌和,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水的具体温度,但是使用低温的水浸泡莲子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在加水浸泡过程中只需使莲子充分吸收水分而无需在浸泡阶段使莲子糊化,因此也不会使用高温热水浸泡。(4)如前所述,本领域公知小曲是生产小曲白酒的糖化发酵剂,具有糖化与发酵的双重作用,所含的微生物主要是霉菌和酵母菌,霉菌主要是根霉,生产中常用的菌株是Q303根霉、米根霉、河内根霉AS3.866等,Q303菌株生长速度快,糖化力、产酸力比AS3.866更强,酒化酶活力较弱,性能稳定,是一株优良菌种。小曲中的酵母种类很多,主要有酵母属,汉逊酵母属。为了提高白酒的质量,在小曲中接入一些生香酵母,以增加酒中的总酯含量,产生强烈的酯香。常用的菌株有汉逊酵母属中的AS2.297、AS1.312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效率和香味需求选择发酵效率高的糖化酶根霉Q303和能够产生酯香味的生香酵母,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选择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的用量。至于酿造用水的含铁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莲子酒清凉透明,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铁含量是衡量酒品质的常规评价指标,铁含量过高会影响酒的色泽或诱发沉淀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规避这种不利的因素,选择铁含量低的水,如低于0.02ppm,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莲子酒的生产方法工艺简单,制得的酒气味芳香、口感酵美、清凉透明。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相比于其它酿造工艺在技术的提升和生产成本的降低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浸泡和拌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浸泡之后的水是去除的,拌和用的水没法去除,且拌和水分的充分吸收程度低于浸泡;(2)淀粉老化的本质是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莲子淀粉是高直链淀粉,浸泡水温较高将加速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因此本发明采用特定的低温浸泡,最大限度保护支链淀粉,同时满足淀粉糊化需要充足水分,低温浸泡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选择酿造用水的含铁量低于0.02ppm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对比文件1没有认识到酿造用水含铁量对于产品品质有影响,而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意识到这个问题,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后加水使之充分吸收水分。加水浸泡与加水拌和均是使物料吸水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以加水浸泡代替加水拌和,以使莲子充分吸水,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加水浸泡相比加水拌和给产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加水拌和的具体温度,但是本领域公知在未特别指出温度的情况下,通常是指常温下操作,常温一般指15-2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加水浸泡莲子的温度。其次,本领域公知淀粉颗粒通过氢键缔合形成的结晶结构,其表面比内部排列更紧密、更有秩序,所以不溶于冷水。用热水处理淀粉时,一部分能直接溶解(称为直链淀粉),另一部分不溶解(称为支链淀粉)。生淀粉在水中经加热后,淀粉胶束全部崩溃,形成淀粉单分子,并被水包围而形成溶液状态,即为糊化。经过糊化后的淀粉在室温或低于室温下放置后,会变得不透明甚至凝结而沉淀,这种现象称为老化。这是由于糊化后的淀粉分子在低温下又自动排列成序,相邻分子间的氢键又逐步恢复形成致密、高度晶化的淀粉分子微束的缘故。老化过程可看作是糊化的逆过程,但是老化不能使淀粉彻底复原到生淀粉的结构状态,它比生淀粉的晶化程度低。一般直链淀粉较支链淀粉易于老化,直链淀粉越多老化越快。支链淀粉老化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它的结构呈三维网状空间分布,妨碍微晶束的形成(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食品应用化学》,曹凤云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0-41页)。由此可见,淀粉的老化是由于淀粉分子的重排,因此请求人所述的低温浸泡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支链淀粉防止高温浸泡造成淀粉老化导致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并无依据。(3),铁是水中常见的杂质,铁在水中多数以铁离子【Fe(HCO3)2】的形式存在。铁离子会使酒的色泽加深加暗,给酒带来不愉快的铁腥味,并会使酒产生浑浊,配酒用水中的铁离子应低于0.5mg/kg(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型白酒生产技术》,谭忠辉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70页)。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该莲子酒清凉透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品质需要,不难想到选择铁含量尽可能低的水,如低于0.02ppm,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浸泡和拌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浸泡之后的水是去除的,拌和用的水没法去除,且拌和水分的充分吸收程度低于浸泡。淀粉老化的本质是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莲子淀粉是高直链淀粉,浸泡水温较高将加速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因此本发明采用特定的低温浸泡,最大限度保护支链淀粉,同时满足淀粉糊化需要充足水分,低温浸泡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选择酿造用水的含铁量低于0.02ppm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对比文件1没有认识到酿造用水含铁量对于产品品质有影响,而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意识到这个问题,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7月04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即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使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态发酵固态蒸馏莲子酒的酿造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莲子酒的生产工艺,工艺步骤如下:(1)选取带壳或不带壳的莲子调整至含水份10%下(落入权利要求1的含水量范围),粉碎达1目-8目,加水拌和控制每百公斤带壳莲子加水40公斤-60公斤,无壳的莲子加水50公斤-70公斤;(2)拌匀后置于容器内或用布包裹后压紧堆叠堆积1小时-3小时,使水分吸收充分和均匀后,搅拌蓬松;(3)再放入蒸桶或蒸笼蒸煮,达到熟透的程度,摊凉至降温至26℃-34℃左右(和权利要求1的摊凉温度部分重叠),拌入以带壳或不带壳干莲子重量计,糖化酶0.8%~1.2%,干酵母0.08%~0.12%,混和均匀后放入缸中;(4)初始用薄布盖缸口16小时-24小时左右(落入权利要求1的糖化时间范围),然后去掉薄布换成塑料薄膜密封发酵25天-40天,控制发酵温度在24℃-38℃以内(和权利要求1的发酵温度范围部分重叠);(5)取发酵完全的原坯压榨,压榨后的液置于蒸馏器下层,通入蒸气,沸腾后的压榨液蒸汽穿过榨后坯料,得酒精度40度到60度的;(6)将原酒用硅藻土过滤后即可。该莲子酒的生产方法工艺简单,制得的酒气味芳香、口感酵美、清凉透明(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1段)。由于对比文件1中并未说明莲子要去除莲心后使用,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去壳或不去壳的莲子均是含有莲心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所使用的莲子籽实饱满、浑圆、白净、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且每个莲子破碎成2-8瓣使用;对比文件1将莲子粉碎为1-8目。(2)权利要求1限定莲子在10-30℃的水中低温浸泡2-10小时;而对比文件1为加水拌和1-3小时,使水分吸收充分。(3)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由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组成的复合曲酵母进行糖化发酵,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糖化酶和酵母进行糖化发酵;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的用量。(4)权利要求1采用固态蒸馏制得莲子酒,并且在固态蒸馏前向莲子醅中拌入熟稻壳,同时限定熟稻壳的用量。(5)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蒸煮糊化的方式和时间、糖化的温度、固态发酵过程中莲子醅的含水量以及酒精度、和酿造用水的含铁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同的莲子酒酿造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不带壳的莲子酿制莲子酒。出于提高莲子酒品质的目的,采用籽实饱满、浑圆、白净、且没有霉变、虫蛀、杂质的莲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达1目-8目,且实施例1中公开了将莲子粉碎到1-2目,即接近碎米加米粉状。换算可知,泰勒标准筛中2.5目对应的粒径为8000um=0.8cm,3目对应的粒径为6700um=0.67cm,5目对应的粒径为4000um=0.4cm,8目对应的粒径为2380um=0.238cm,莲子一般大小为1-2cm,粉碎2至8瓣后大部分颗粒尺寸介于1-8目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常规选择将莲子粉碎2至8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后加水使之充分吸收水分。加水浸泡与加水拌和均是使物料吸水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以加水浸泡代替加水拌和,以使莲子充分吸水。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加水拌和的具体温度,但是本领域公知在未特别指出温度的情况下,通常是指常温下操作,常温一般指15-2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加水浸泡莲子的温度和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糖化酶用量为0.8%~1.2%,干酵母用量为0.08%~0.12%。其次,本领域公知小曲酒属于固态或半固态发酵酒,小曲是生产小曲白酒的糖化发酵剂,具有糖化与发酵的双重作用,所含的微生物主要是霉菌和酵母菌,霉菌主要是根霉,生产中常用的菌株是Q303根霉、米根霉、河内根霉AS3.866等,Q303菌株生长速度快,糖化力、产酸力比AS3.866更强,酒化酶活力较弱,性能稳定,是一株优良菌种。小曲中的酵母种类很多,主要有酵母属,汉逊酵母属。为了提高白酒的质量,在小曲中接入一些生香酵母,以增加酒中的总酯含量,产生强烈的酯香。常用的菌株有汉逊酵母属中的AS2.297、AS1.312等(《白酒生产技术全书》,沈怡方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90-91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效率和香味需求选择发酵效率高的糖化酶根霉Q303和能够产生酯香味的生香酵母,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范围基础上选择根霉Q303和生香酵母的用量,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固态蒸馏、液态蒸馏均是酒的常见蒸馏方式(参见公知常识性文献《酒品与饮料》,许金根,浙江大学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05年07月31日,第116页倒数第1-6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酿造的实际需要采用固态蒸馏的方式。另外,在固态蒸馏前确定拌入熟稻壳以利于蒸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熟稻壳用量也可根据实际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采用干热蒸汽使莲子糊化为常规的技术手段,糊化时间可以根据莲子用量、蒸汽温度与通气量等因素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其次,糖化温度25℃-30℃是糖化过程中一般性的温度参数。在固态发酵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发酵效果及口味需要选择莲子醅的含水量以及酒精度。至于酿造用水的含铁量,本领域公知铁是水中常见的杂质,铁在水中多数以铁离子【Fe(HCO3)2】的形式存在。铁离子会使酒的色泽加深加暗,给酒带来不愉快的铁腥味,并会使酒产生浑浊,配酒用水中的铁离子应低于0.5mg/kg(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型白酒生产技术》,谭忠辉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70页)。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该莲子酒清凉透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选择铁含量尽可能低的水,如低于0.02ppm,以保证莲子酒的品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熟稻壳为稻壳用干热蒸汽蒸120分钟以上所得”。然而将稻壳用干热蒸汽加热熟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汽蒸时间也可以根据熟化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莲子粉碎后加水使之充分吸收水分。加水浸泡与加水拌和均是使物料吸水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条件以加水浸泡代替加水拌和,以使莲子充分吸水,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加水浸泡相比加水拌和给产品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加水拌和的具体温度,但是本领域公知在未特别指出温度的情况下,通常是指常温下操作,常温一般指15-2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加水浸泡莲子的温度。其次,本领域公知淀粉颗粒通过氢键缔合形成的结晶结构,其表面比内部排列更紧密、更有秩序,所以不溶于冷水。用热水处理淀粉时,一部分能直接溶解(称为直链淀粉),另一部分不溶解(称为支链淀粉)。生淀粉在水中经加热后,淀粉胶束全部崩溃,形成淀粉单分子,并被水包围而形成溶液状态,即为糊化。经过糊化后的淀粉在室温或低于室温下放置后,会变得不透明甚至凝结而沉淀,这种现象称为老化。这是由于糊化后的淀粉分子在低温下又自动排列成序,相邻分子间的氢键又逐步恢复形成致密、高度晶化的淀粉分子微束的缘故。老化过程可看作是糊化的逆过程,但是老化不能使淀粉彻底复原到生淀粉的结构状态,它比生淀粉的晶化程度低。一般直链淀粉较支链淀粉易于老化,直链淀粉越多老化越快。支链淀粉老化需要较长时间,因而它的结构呈三维网状空间分布,妨碍微晶束的形成(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食品应用化学》,曹凤云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40-41页)。由此可见,淀粉的老化是由于淀粉分子的重排,因此请求人所述的低温浸泡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支链淀粉防止高温浸泡造成淀粉老化导致支链淀粉向直链淀粉转化并无依据。(2),铁是水中常见的杂质,铁在水中多数以铁离子【Fe(HCO3)2】的形式存在。铁离子会使酒的色泽加深加暗,给酒带来不愉快的铁腥味,并会使酒产生浑浊,配酒用水中的铁离子应低于0.5mg/kg(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型白酒生产技术》,谭忠辉主编,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70页)。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该莲子酒清凉透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品质需要,不难想到选择铁含量尽可能低的水,如低于0.02ppm,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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