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热箱体、冰箱以及具有隔热箱体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隔热箱体、冰箱以及具有隔热箱体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99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58379
优先权日:2013-06-07、2014-01-24
申请(专利)号:201510137659.6
申请日:2014-03-28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林颖
国际分类号:F25D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7659.6,名称为“隔热箱体、冰箱以及具有隔热箱体的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6月7日和2014年1月24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2(CN10282960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和对比文件3(CN1149123A,公开日为1997年5月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8段(即第1-130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7、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隔热箱体,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隔热箱体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隔热箱体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处的上述背面壁并向上述储藏室的前面侧突出;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形成上述凸部的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背面壁具有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的凹部;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为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在上述凹部,具有从上述内箱向前面侧突出的突起部,
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构成,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2. 一种隔热箱体,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隔热箱体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隔热箱体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处的上述背面壁并向上述储藏室的前面侧突出;
凹部,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地形成于上述背面壁;
突起部,设置于上述凹部,与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分体地形成,保持或者固定用于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的罩部件;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该第 1真空隔热件是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19. 一种冰箱,其特征在于,具有:
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
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以及
生成对上述储藏室进行冷却的冷气的冷却器;
上述凹部在上述背面壁的上下方向形成,将由上述冷却器生成的冷气供给到上述储藏室的冷气风路使用上述凹部。
22. 一种冰箱,至少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冰箱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冰箱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形成为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箱向前面侧突出;
凹部,形成于上述背面壁,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
罩部件,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
突起部,设置于上述凹部,保持或者固定上述罩部件;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该第 1真空隔热件是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形成上述凸部的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地形成,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27. 一种冰箱,具有:
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
配置有控制装置的控制基板室;
第3真空隔热件,配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和上述内箱之间;
第3夹设部件,填充于上述第3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以及
收发构件,设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的内部或者上述控制基板室的附近,进行与外部设备的连接。
29. 一种具备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的设备。
30. 一种冰箱,具有: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
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
抽屉式盒体,收纳于上述储藏室,经由设置于上述储藏室的上述侧壁的轨道部件被拉出;
真空隔热件,设置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之间;以及
发泡隔热件,填充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真空隔热件之间;
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厚度小于10mm,填充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真空隔热件之间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发泡后的密度大于60kg/m3。”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是在背面壁没有真空隔热件的构造的冰箱,其与本申请发明的在背面壁具备真空隔热件的冰箱的基本构造完全不同。另外,在对比文件3中,通道盖30安装在凸部而不是安装在凹部,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在对比文件2中,由于在背内板部15E和背单位面板16E之间利用粘接剂进行粘接以防止聚氨酯的侵入,故在背内板部15E和背单位面板16E之间没有设置聚氨酯,假设填充发泡聚氨酯,也存在成本增加和泄露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在背内板部15E和背单位面板16E之间填充发泡聚氨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3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在对比文件3的附图9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通道盖2安装在凹部的技术方案。此外,在冰箱领域采用发泡胶粘剂粘接箱体部件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结合粘接的物质属性、实际结构选取发泡胶粘剂,并根据发泡胶粘剂的属性,调整相应的连接部件的尺寸,采取相应的常规密封措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1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2、22中,并将原权利要求22的特征“罩部件,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凹部”修改为“罩部件,覆盖上述凹部”,删除原权利要求21,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委员会在认定对比文件3中的“通道盖2”相当于本申请的“突起部”的同时,又认定其相当于本申请的“罩部件”,前后存在矛盾。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隔热箱体,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隔热箱体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隔热箱体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处的上述背面壁并向上述储藏室的前面侧突出;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形成上述凸部的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背面壁具有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的凹部;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为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在上述凹部,具有从上述内箱向前面侧突出的突起部,
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构成,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上述隔热箱体还具备覆盖上述凹部的罩部件,
上述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
2. 一种隔热箱体,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隔热箱体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隔热箱体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处的上述背面壁并向上述储藏室的前面侧突出;
凹部,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地形成于上述背面壁;
突起部,设置于上述凹部,与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分体 地形成,保持或者固定用于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的罩部件;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该第1真空隔热件是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上述隔热箱体还具备覆盖上述凹部的罩部件,
上述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该隔热箱体具有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宽度方向端部附近或者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四角附近设置的、用于填充或封入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填充口,
上述填充口设置于上述凸部的范围,以使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不堵塞上述填充口的方式被配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凸部形成在水平剖面具有斜边部的大致三角形,上述填充口设置于上述斜边部的范围。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该隔热箱体具有在形成上述侧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侧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设置的第2真空隔热件;
上述第2真空隔热件是平板状的,配置成与上述凸部重叠。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发泡隔热件,在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凸部之间填充、封入或者涂敷上述发泡隔热件;
上述第2夹设部件是与发泡隔热件不同的粘接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发泡隔热件是硬质聚氨酯泡沫,发泡后的密度大于60kg/m3。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的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发泡后的厚度为11mm以下。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该隔热箱体具有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宽度方向端部附近或者四角附近设置的、用于填充或封入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填充口,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在角部形成缺口部,上述缺口部与上述填充口相向地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凸部形成在水平剖面具有斜边部的三角形,上述填充口设置于上述斜边部的范围。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该隔热箱体具有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宽度方向端部或者四角附近设置的、用于填充或封入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填充口,
上述凸部形成在水平剖面具有斜边部的三角形,上述填充口设置于上述斜边部的范围。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各真空隔热件相对于在上述外箱和上述内箱之间形成的空间的容积所占的容积的比例为40%以上。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凹部,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厚度/(上述第1夹设部件的厚度 上述真空隔热件的厚度)为0.3以下。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各真空隔热件的抗弯弹性模量为20MPa以上。
15.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配置各真空隔热件,以使在上述背面壁及各侧壁配置的各真空隔热件向上述背面壁及上述侧壁的投影面积的合计,相对于将上述背面壁和上述侧壁合起来的合计表面积为70%以上的比例。
1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各真空隔热件使用有机纤维或无机纤维的纤维类芯材来作为芯材。
1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与上述凸部重叠的长度为30mm以上。
1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隔热箱体,其特征在于,
上述第2真空隔热件与上述凸部重叠的长度为30mm以上。
19. 一种冰箱,其特征在于,具有:
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
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以及
生成对上述储藏室进行冷却的冷气的冷却器;
上述凹部在上述背面壁的上下方向形成,将由上述冷却器生成的冷气供给到上述储藏室的冷气风路使用上述凹部。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上述罩部件具备:形成上述冷气风路的至少一部分或者覆盖上述冷气风路的至少一部分的风路罩部、以及用于安装到上述背面壁的安装部。
21. 一种冰箱,至少具有背面壁和侧壁,该冰箱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其特征在于,该冰箱具有:
凸部,形成于上述侧壁和上述背面壁的拐角部,形成为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箱向前面侧突出;
凹部,形成于上述背面壁,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
罩部件,覆盖上述凹部;
突起部,设置于上述凹部,保持或者固定上述罩部件;
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和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面的外箱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该第1真空隔热件是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
第1夹设部件,填充、封入、或涂敷于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形成上述凸部的内箱之间,而粘接、粘固或固定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以及
第2夹设部件,粘接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外箱;
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一体粘接、粘固或固定;
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地形成,
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在上述凹部,在上述内箱和上述第1真空隔热件之间填充、封入或涂敷上述第1夹设部件,
上述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
22. 如权利要求19或2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构成冷冻循环的配管被配置于上述凸部内的上述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形成冷冻循环的配管被配置于上述突起部。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凸部配置有控制用引线。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突起部配置有控制用引线。
26. 一种冰箱,具有:
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
配置有控制装置的控制基板室;
第3真空隔热件,配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和上述内箱之间;
第3夹设部件,填充于上述第3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以 及
收发构件,设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的内部或者上述控制基板室的附近,进行与外部设备的连接。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控制基板室设置罩,在上述罩设置连接端子或上述收发构件。
28. 一种具备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的设备。
29. 一种冰箱,具有:
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
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
抽屉式盒体,收纳于上述储藏室,经由设置于上述储藏室的上述侧壁的轨道部件被拉出;
真空隔热件,设置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外箱之间;以及
发泡隔热件,填充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真空隔热件之间;
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厚度小于10mm,填充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真空隔热件之间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发泡后的密度大于60kg/m3。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冰箱,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上述轨道部件的加强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8段(即第1-130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7、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隔热箱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其包括一种隔热箱体2,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36]-[0229]段,图1-20):具有后侧隔热壁13和左侧隔热壁9、右侧隔热壁10,该隔热箱体2具有前面开口的储藏室;从图4中可以看出,该隔热箱体2还具有凸部,形成于上述左侧隔热壁9/右侧隔热壁10和上述后侧隔热壁13的拐角部处的上述后侧隔热壁13并向上述储藏室的前面侧突出;真空隔热面板16(即第1真空隔热件),在形成上述后侧隔热壁13的内面的内箱15后内板部15E和形成上述后侧隔热壁13的外面的外箱14后外板部14E之间,配置成与上述凸部在宽度方向上重叠;通过接着剂来接着外箱14后外板部14E、真空隔热面板16、内箱15后内板部15E这三者,适当追加填充固化有发泡氨基甲酸乙酯的结构,从图4中还可以看出,上述后侧隔热壁13具有相对于上述凸部向后方侧凹陷的凹部;上述真空隔热面板16为比上述凹部的宽度大的平板状,在上述凸部,与上述内箱15后内板部15E和上述外箱14后外板部14E一体接着固定;通过接着剂来接着外箱14后外板部14E、真空隔热面板16、内箱15后内板部15E这三者,表明上述凹部是将上述真空隔热面板16通过接着剂直接粘贴到所述内箱15后内板部15E上的直接粘接部位;如图9中所示,上述凸部是在上述真空隔热面板16和片材构件用连结部25(其构成内箱的组成部分)之间夹设固定件26的夹设部位,固定件26可提高结构强度。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上述凹部,具有从上述内箱向前面侧突出的突起部,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构成,隔热箱体还具备覆盖上述凹部的罩部件,上述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2)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设置风路及提高箱体隔热性。
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8-11):如图9所示,在冷藏室1背壁内侧的凹部设置有通道盖2,通道盖2向前面侧突出,通过螺钉5固定,与箱体分体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复审通知书中,在认定对比文件3中的“通道盖2”相当于本申请的 “突起部”的同时,又认定其相当于本申请的“罩部件”,前后存在矛盾。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具备覆盖上述凹槽的通道盖2,由此形成冷气风路,通道盖2通过螺钉5安装到内箱上。实质上,对比文件3中的通道盖2是一个整体结构,侧壁起到支撑作用,整个通道盖起到罩部件的功能。即在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并没有直接认为通道盖2相当于罩部件,而是认为,一体结构或分体结构都是保护通道的罩部件常见的形式,当通道盖2分成三块分体结构时,侧壁相当于支撑作用的突起部,前壁相当于保护作用的罩部件,而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突起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区别特征2),首先,发泡胶粘剂是一类在配方中含有发泡剂,加热固化时同时进行原位发泡膨胀的胶粘剂,具有极强的粘附性能,是常见的粘结剂;其次,冰箱领域,常见的冰箱箱体为硬质聚氨酯泡沫,因而采用类似材质的发泡胶粘剂粘接箱体部件,也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再次,不同的接着剂具有不同的属性,例如具有不同的粘性强度或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会结合粘接的物质属性、实际结构进行取舍,具体到对比文件2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箱体的隔热性能,容易想到将接着剂选取为发泡胶粘剂,并根据发泡胶粘剂的属性,调整相应的连接部件的尺寸,采取相应的常规密封措施,因而对于粘接剂种类的选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隔热箱体,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保持或者固定用于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的罩部件”。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突起部,设置于上述凹部,与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内面的内箱分体地形成;2)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3)保持或者固定用于覆盖上述背面壁的至少一部分的罩部件,上述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设置风路及提高箱体隔热性。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侧板和前面板一体形成的通道盖2,然而,根据实际需要,将一体形成改为分体设置,即将两侧板和前面板分体设置,以使前面板作为风道的罩部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突起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6-15、17-18对所述隔热箱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通过接着剂来接着外箱14后外板部14E、真空隔热面板16、内箱15后内板部15E这三者,适当追加填充固化有发泡氨基甲酸乙酯的结构,表明设置有填充口,并以使所述真空隔热面板16不堵塞上述填充口的方式被配置;从图4中可以看出,上述凸部形成在水平剖面具有斜边部的三角形。此外,将所述填充口设置在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宽度方向端部附近或者形成上述背面壁的外箱的四角附近,并置于上述斜边部的范围;以及使内侧和外侧的接着剂不同;根据需要合理的选择发泡材料的密度、发泡后的厚度、真空隔热件的容积占比、第一夹设部件的厚度占比、真空隔热件的抗弯弹性模量、真空隔热件投影面积占比、真空隔热件与凸部的重叠长度,以及为便于设置填充口而在真空隔热件的相应位置设置缺口;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6-15、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16对所述隔热箱体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该隔热箱体2具有在形成上述左侧隔热壁9的内面的内箱15左内板部15A和形成上述左侧隔热壁9的外面的外箱14左外板部14A之间设置的真空隔热面板16A(即第2真空隔热件);上述真空隔热面板16A是平板状的,配置成与上述凸部重叠;将基材19收容至包体20 内,并通过真空排气对该包体20内部进行减压密封而构成,所述基材19是对玻璃棉等的无机纤维的层叠材进行压缩硬化而成形为板状,由此制得真空隔热面板。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1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从图1中可以看出,包括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还包括生成对上述储藏室进行冷却的冷气的冷却器则是被隐含公开的技术特征;从图1-2中可以看出,上述凹部在上述后侧隔热壁13的上下方向形成。此外,权利要求19还限定:(1)包括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2)将由上述冷却器生成的冷气供给到上述储藏室的冷气风路使用上述凹部。
对于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16所要求保护的隔热箱体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16的评述。
基于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如图9所示,在冷藏室1背壁内侧的凹部设置有通道盖2,凹部在背面壁的上下方向形成(参见附图10),通道3与冷气排出口11连通,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后壁的凹槽作为冷气供给通道,由此优化了冷气风路的布置,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部分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20对所述冰箱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具备覆盖上述凹槽的通道盖2,由此形成冷气风路,通道盖2通过螺钉5安装到内箱上。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隔热箱体。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部分技术特征(参见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上述凹部,具有从上述内箱向前面侧突出的突起部,上述突起部与上述内箱分体构成;2)上述第1夹设部件是填充、封入或涂敷后发泡的发泡隔热件;3)罩部件,覆盖凹部;突起部,保持或者固定上述罩部件,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上述突起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设置风路及提高箱体隔热性。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侧板和前面板一体形成的通道盖2,然而,根据实际需要,将一体形成改为分体设置,即将两侧板和前面板分体设置,以使前面板作为风道的罩部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通道盖2分成三块构成时,罩部件通过螺钉、勾挂结构或者嵌合结构而固定或保持于突起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22-25对所述冰箱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构成冷冻循环的配管被配置于凸部内的真空隔热件和内箱之间,形成冷冻循环的配管被配置于突起部,以及在凸部或突起部配置有控制用引线,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25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在外箱14与内箱15之间设有真空隔热面板16,将该真空隔热面板16进行分割,而具有:分别作为单位面板的左单位面板16A、右单位面板16B、上单位面板16C、下单位面板及后单位面板16E;通过接着剂来接着外箱14、真空隔热面板16、内箱15这三者,适当追加填充固化有发泡氨基甲酸乙酯的结构。此外,权利要求27还限定:(1)包括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隔热箱体;(2)配置有控制装置的控制基板室;第3真空隔热件,配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和上述内箱之间;第3夹设部件,填充于上述第3真空隔热件和上述内箱之间;以及收发构件,设置于上述控制基板室的内部或者上述控制基板室的附近,进行与外部设备的连接。
对于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16所要求保护的隔热箱体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16的评述。
对于技术特征(2),设置控制基板室以及与之配套的收发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箱体的各个面均设置真空隔热面板,因而也容易想到在控制基板室与内箱之间通过接着剂设置该真空隔热面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7对所述冰箱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控制基板室设置罩,在上述罩设置连接端子或上述收发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设备。此外,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所述设备具备权利要求1-16所述的隔热箱体。由于权利要求1-16所要求保护的隔热箱体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16的评述,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收纳储藏物的储藏室;搁板支撑部40a、40b、40c、导轨安装部41a、41b与分隔壁支撑部42a、 42b,来作为突出部安装于储藏室的侧壁;导轨安装部41a用于安装导轨,所述导轨可抽出地支撑与抽出式门 5一体化的蔬菜容器,所述蔬菜容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抽屉;在外箱14与内箱15之间设有真空隔热面板16,将该真空隔热面板16进行分割,而具有:分别作为单位面板的左单位面板16A、右单位面板16B及后单位面板16E;通过接着剂来接着外箱14、真空隔热面板16、内箱15这三者,适当追加填充固化有发泡氨基甲酸乙酯的结构。此外,权利要求29还限定:(1)包括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热箱体;(2)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厚度小于10mm,填充于与上述轨道部件相对的位置的上述内箱和上述真空隔热件之间的上述发泡隔热件的发泡后的密度大于60kg/m3。对于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或2所要求保护的隔热箱体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于技术特征(2),根据需要合理的选择发泡隔热件的厚度和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30对所述冰箱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如图16所示,在上述真空隔热板16A和上述内箱15左内板部15A之间设有用于固定上述搁板支撑部40a的加强板44;利用加强板44、46来对分别作为突出部的搁板支撑部40a、40b、40c、导轨安装部41a、41b及分隔壁支撑部42a、42b进行加强。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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